学校规章制度之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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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学校规章制度之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之党员干部学习教育制度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员教育,强化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党委(党组)中心组的学习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员干部的学习由党支部组织实施,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  第三条  学习内容要紧密结合形势发展和业务工作实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先进理念和专业理论,以科学、全面、系统的学习指导实践。‎ ‎  第四条  党员学习教育要讲究学习的科学性、系统性、综合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学习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县委、县政府的重大部署;现代科学知识、管理知识、法律知识以及业务知识等内容。‎ ‎  第五条  每季度安排一次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月安排一次党支部党员集中学习,其余时间党员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自学,每个党员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2小时。‎ ‎  第六条 ‎ ‎ 党员学习教育的形式要多样化,主要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另外要采取集中培训、知识竞赛、观看录像、外出参观等形式强化学习效果。每年组织一次党员集中培训,选择针对性、实效性较强的主题,并组织考试检验学习效果。‎ ‎  第七条 全体党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加强自学,并按支部确定的讲座专题深入研究。认真做好集中学习和自学笔记。‎ ‎  第八条 学习中要联系工作实际,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在转变观念上下功夫,从而增强每个党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学习不流于形式。‎ ‎  第九条  党员学习建立考勤制度。党员在集中学习时间不得无故缺席,如必须紧急办理公务时,须向支部领导请假。如因外出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时,必须向支部领导请假,事后必须按规定补课。‎ ‎  第十条  全体党员须按规定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各类集中培训和集体活动。‎ ‎  第十一条  凡全年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活动超过5次者,年内不得评为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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