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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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 ‎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  第一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排查专人;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极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  第二条    根据我校实际,安排以下4个安全排查岗位:‎ ‎  1、危房安全隐患排查:总务主任;‎ ‎  2、消防、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总务主任;‎ ‎  3、用电安全隐患排查:生活管理员;‎ ‎  4、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床架及其他公共设施)综治主任。‎ ‎  第三条    排查专人既是安全隐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员,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用水的安全性。‎ ‎  第四条    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要求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的排查时间间隔排查。‎ ‎  第五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第六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  第七条    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综治办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政务主任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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