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9-09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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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通用规范学习札记(十一)—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需要调整吗?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2.2.2条规定,各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关于特征周期,《抗震通用规范学习札记(十)-特征周期》已经说过,本文说说“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据GB50011-2010(2016年版)的术语解释,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是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基本地震动相应于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对应的复发周期约475年,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见表3.2.2。
上述取值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附录A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即在0.10g和0.20g之间有一个0.15g的区域,0.20g和0.40g之间有一个0.30g的区域。在这两个区域内的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另有规定外,分别同7度和8度。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基本特征如下:
①三级防控体系;
②四级地震作用及其参数确定;
③五类场地地震动参数双调整;
④提升了基本地震动参数。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是表征地震作用强弱程度的指标,对应于规准化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最大值的水平加速度。它和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都是表征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物理参数。
GB18306-2015对场地地震动参数调整的规定如下:
8.1I0、I1、III、IV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应根据II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进行调整,调整系数可参见附录E确定。
8.2I0、I1、III、IV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应根据II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进行调整,按表1确定。
调整依据——
①实际震害经验;
②实际观测记录;
③数值计算结果;
④多数专家一致研究成果;
⑤美日欧等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需要调整吗?
有人问,如果勘察报告已提供场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若场地不是II类场地,是否要求勘察单位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第8.1条和附录E进行调整,并提出调整后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GB18306-2015编制专家意见:调整是必须的;调整系数可高于附录E要求。
结构专家说,遵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勘察报告要不要提供调整后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大家似乎讳如莫深,谁也不愿捅破这张窗户纸。
先看《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场地的地震效应评价”(第6.2.3条第9款),地震效应评价的规定有3款:评价依据;场地类别,抗震地段;液化判别、评价与措施。
再看《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第3.1节之场地勘察,较之GB55017-2021更为全面、具体。
我的观点,遵循勘察、抗震通用规范吧。最基本要求应该包括:地震分组、抗震设防烈度、建筑场地类别、抗震地段、液化(如果存在的话)。如果评价依据引用了GB18306-2015,场地类别非II场地,报告中友好地提醒一下设计,应该不算画蛇添足。特征周期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是否根据场地类别调整,交给设计吧。
文档介绍
抗震通用规范学习札记(十一)—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需要调整吗?
抗震通用规范学习札记(十一)—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需要调整吗?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2.2.2条规定,各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关于特征周期,《抗震通用规范学习札记(十)-特征周期》已经说过,本文说说“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据GB50011-2010(2016年版)的术语解释,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是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基本地震动相应于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对应的复发周期约475年,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见表3.2.2。
上述取值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附录A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即在0.10g和0.20g之间有一个0.15g的区域,0.20g和0.40g之间有一个0.30g的区域。在这两个区域内的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另有规定外,分别同7度和8度。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基本特征如下:
①三级防控体系;
②四级地震作用及其参数确定;
③五类场地地震动参数双调整;
④提升了基本地震动参数。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是表征地震作用强弱程度的指标,对应于规准化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最大值的水平加速度。它和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都是表征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物理参数。
GB18306-2015对场地地震动参数调整的规定如下:
8.1I0、I1、III、IV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应根据II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进行调整,调整系数可参见附录E确定。
8.2I0、I1、III、IV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应根据II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进行调整,按表1确定。
调整依据——
①实际震害经验;
②实际观测记录;
③数值计算结果;
④多数专家一致研究成果;
⑤美日欧等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需要调整吗?
有人问,如果勘察报告已提供场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若场地不是II类场地,是否要求勘察单位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第8.1条和附录E进行调整,并提出调整后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GB18306-2015编制专家意见:调整是必须的;调整系数可高于附录E要求。
结构专家说,遵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勘察报告要不要提供调整后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大家似乎讳如莫深,谁也不愿捅破这张窗户纸。
先看《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场地的地震效应评价”(第6.2.3条第9款),地震效应评价的规定有3款:评价依据;场地类别,抗震地段;液化判别、评价与措施。
再看《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第3.1节之场地勘察,较之GB55017-2021更为全面、具体。
我的观点,遵循勘察、抗震通用规范吧。最基本要求应该包括:地震分组、抗震设防烈度、建筑场地类别、抗震地段、液化(如果存在的话)。如果评价依据引用了GB18306-2015,场地类别非II场地,报告中友好地提醒一下设计,应该不算画蛇添足。特征周期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是否根据场地类别调整,交给设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