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公法》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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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公法》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18)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公法》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18)‎ ‎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公法》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18)简答题 1.简述公海的法律地位。 答: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属于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 《海洋法公约》对公海的法律地位做了如下规定: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2)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3)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 2.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2分)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3.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 ‎ 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4. 19 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1分)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5.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 答:(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6.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7 ‎ 答:一是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二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 三是违反强行法。 7.简述公海的法律地位。 答: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属于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 《海洋法公约》对公海的法律地位做了如下规定: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2)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3)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 8.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2分)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9.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 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10.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 (1) 一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 (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11.简述沿海国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答: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主要表现在: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管辖权; ‎ ‎(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 12.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但主要是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谈判和行使调查、保护、促进等职能,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具体如下; (1)代表;(以下各点分别简要展开论述) (2)谈判; (3)调查; (4)保护; (5)促进。 13.简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 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14.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答:国家因在某种情势下缔结条约或所缔结的条约违反国际法的强行性规范等都是导致条约无效的原因。以下情形或事实可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条约与一般国际强行法抵触。 15.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 ‎ 答: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国家有三类: (1)联合国会员国; (2)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者,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国家。 16.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津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能力。 17.简述公海的法律地位。 答: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属于不受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公海的法律地位有如下规定;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2)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 ‎(3)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 18.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2分)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论述题 19.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答: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外交特权利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具体内容如下: (1)人身不可侵犯 ①接受国对外交代表的尊严应予尊重,不得侮辱其人格,不得对外交代表的人身实施搜查、逮捕或拘留。 ②接受国有责任保护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受侵犯。 (2)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①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一如使馆馆舍,应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 ②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豁免 ‎ ‎①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除非其本国政府同意放弃这一特权。 ②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的民事纠纷,接受国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也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行政管辖事项上,接受国有关机关不得对外交代表实行管辖。有三种例外:私有不动产之无权诉讼;私人身份的遗产继承或赠与诉讼;公务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4)免税免验 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国家的、区域的或地方的捐税,主要是免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 (5)其他豁免 免于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如不承担个人捐赠,不担任陪审员等法律义务,免除兵役等军事义务。 20.试述联合国安理会韵主要职权。 答: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负责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机关。安理会根据 宪章规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安理会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 主要责任,具体地说,包括以下职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 平与安全。制止侵略的职权。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 ‎ 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不是存在。它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安理会也可以决定采取非武力的措施以实施其决议,包括局部或全部停止经济关系、铁路、海 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作,以及断绝外交关系,并促请会员国执行这些措施。如上述措施不够,安理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海陆空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其他职权。例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 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等。 21.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它们的特征包括: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综观国际法的各项文件,可以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最重要的原则。 (2)不侵犯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也是国际法发展进步的表现。不侵犯原则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建立各国友好关系,保护国家主权、立和领土完整的最基本原则。 ‎ ‎ (3)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不得以军事、政治、经济或者任何其他手段干涉他国内政。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它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由“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规则发展而来的《联合国宪章》规定其为一项各国均应遵守的国际法原则。 22.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综观国际法的各项文件,可以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原则,可以说是整个国际法所依据的基础。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尤其是大国强国都应严格遵守这项原则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其他国际法基本原则。 (2)不侵犯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也是国际法发展进步的表现。《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不侵犯原则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建立各国友好关系,保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最基本原则。 ‎ ‎(3)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不得以军事、政治、经济或者任何其他手段干涉他国内政。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它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由“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规则发展而来的《联合国宪章》规定其为一项各国均应遵守的国际法原则。 23.试述联合国的宗旨。 答:《联合国宪章》在序言和第1条中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主要包括4项: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 ‎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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