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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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安 全管理制度培训 目录 1、 环境保护制度 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3、 安全举报制度 4、 安全信息反馈制度 5、 “安全红线”管理暂行规定 6、 红、黄牌管理制度 7、 安全风险考核制度 8、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9、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制度 10、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11、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 项目建设和生活环境 ,防止建设期间造成环境污染,保障从业人员身心健康,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 建设项目 。 第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 公司 重要议事日程 ,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召开专题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确保环保资金投入,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公司 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环境保护制度。 第四条 生产 技术部负责具体贯彻实施 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部署, 提供技术支持 , 负责 环境保护 “三同时”工作的开展。 1 环境保护制度 (1/11) 第六条 在 项目开工前 , 公司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对 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进行 调 查 、 预测 和 评估 ,提出防治措施, 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审批 。 第七条 施工单位编制 的单位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中 必须包含 环境保护设计 ,制定 专项 的 环境保护措施 。 第八条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 ,施工单位 必须 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安排 专人负责 环境保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 具体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 第九条 生产 技术部 要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在工业场地内 划分环境保护责任区, 各 参建单位 要在 责任区内,明确 环境保护的 责任和目标。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 对各单位进行 监督考核 , 负责组织 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 1 环境保护制度 (2/11) (一) 烟尘 、 粉尘 均应经治理后达标排放,或采取措施减少烟尘、粉尘的产生。 (二) 工业废水 应重复利用,做到零排放;排放的 生活污水 不得污染水源。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水体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其他有毒废液,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三)要加强 噪声 源设备及降噪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将 噪声污染 控制在容许的规定范围内。 (四)合理处置和开发利用 矸石 等固体废物,严禁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 废油 、 废材料 要有专门的收集点,不得随意丢弃。 (六) 工程垃圾 要有专门的堆放点,并及时清理、外运。 外运 时要有 防止掉落 的措施,避免污染道路。 (七)对 有毒物品 、 放射性物品 要统一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放置,废料要统一收集后清理。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各施工单位 必须做到 防止和减少 对 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有计划地减少或治理水、气、声、渣、毒、放射性等污染。 1 环境保护制度 (3/11) 第十一条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一)固体废弃物可 分 为 有毒 、 可回收利用 、 不可回收利用 、 办公用品垃圾 四类,施工单位要 对固体废弃物分类 、 存放 及 处置 ,并进行标识, 防止二次污染 。废弃物应指定存放地点,并配备相应防雨、防泄漏等设施。办公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存放和处置。 (二) 运输废弃物 时,应 确保不散撒 、不混放、不泄漏,在运输中一旦发生散撒泄漏,必须立即进行清理。 (三)对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根据情况及时回收利用,对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尽量减少产生量,对产生的废弃物应尽量采取无害化处置。各单位应 做好废弃物处理记录 ,包括废弃物的 种类 、 数量 、 清理日期 、 清理人 等。 1 环境保护制度 (4/11) 第十二条 粉尘及污染防治 (一)严格控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要经过净化处理。 严禁 在 露天焚烧 生活垃圾。 (二)对 水泥粉尘 要 采取治理措施 ,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要采取密闭、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 对 从事此工种的 工人 要 给予 相应的 劳动保护 。 (三)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 各 参建单位 要在生活办公区内 做好绿化工作 ,净化空气,减少污染。 道路保洁 清扫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时运走。 (五) 井下防尘 要求 按 建设单位 “一通三防” 管理规定执行 。 1 环境保护制度 (5/11) 第十三条 噪声 污染的防治 (一)矿井建设期间影响环境的噪声,主要来源为:矿井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空压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音及工程施工产生的噪音。 (二) 建设单位 及 参建单位 均须对产生 噪声源 的 设施 、 设备采取 合理安排布局,加强设备润滑和维护保养等 有效措施 ,制定和执行相应作业指导书和设备检查规范,并在 施工过程中 采取 有效措施 ,以 减轻噪声 对 周围生活环境 的 影响 。 (三)噪声监测标准: 夜间不大于55dB(A) , 白天不大65dB(A) , 建设单位 要根据测点分布情况,组织实施厂界噪声的 监测 和 测量 , 并 对 监测结果 进行 记录存档 。当监测结果 超过标准 时,由建设单位书面 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 (四)对于新用设备的选型及更新设备选型方面,设备使用单位要选用噪声低,减振效果好的设备。 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完备的设备 运行档案 ,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1 环境保护制度 (6/11) 第十七条 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 (一) 一般 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 污染物排放超标 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 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二) 较大 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 要做好 污染物 台账登记 ,并 按要求 及时向建设单位生产 技术部 报备。 第十六条 生产 技术部 必须 对外排放 的 废弃物 必须 定期 进行 监测 , 建立 监测 档案 。 1 环境保护制度 (7/11) (三) 重大 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 导致伤残 后果。 3、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四) 特大 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 超标10倍 (含10倍) 以上 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 中毒死亡 。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1 环境保护制度 (8/11) 第十八条 事故报告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最先发现人,必须 立即 报告 责任单位 ,并由责任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总值班室 。 (一)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 较大 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总值班室 应在 1个小时 内 报 至 值班领导 及 总经理 ,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三)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 总值班室应在 1个小时内报至值班领导及总经理, 2个小时 之内报 上级公司 或 行政管理部门, 并启动应急预案 。 1 环境保护制度 (9/11) 以特别重大事故为例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省级管理部门 国务院 安监总局 9小时 市级管理部门 县级管理部门 单位负责人 30人以上死亡 10-30人死亡 3-10人死亡 3人以下死亡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 的上 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在 事故调查 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1 、事故发生的准确 时间 、具体 地点 或 部位 。 2、造成污染事故的 污染源 ,主 要污染物 质。 3、 危害程度 ,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4 、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 事故发生 的 起因 ,作业人员 作业 时的 工艺条件 、 操作法 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5 、事故 现场 的照片 资料 等。 ( 三)事故 调查组 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 从直接原因入手 ,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 掌握事故 的全部 原因 , 确认 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 直接 责任者、 主要 责任者或 领导责任者 。 1 环境保护制度 (10/11)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 (一)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 建设单位 应 立即 组织有关部门 成立调查组 ,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据建设单位《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5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由 建设单位安委会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按以下标准 提出 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 处理意见 。 (一) 一般 环境污染事故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二) 较大 环境污染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 1000~5000 元罚款。 (三) 重大 环境污染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四) 特大 环境污染事故:对直接责任单位做出 20000~50000 元罚款,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确定污染 事故的程度 以 国家 和 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 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 环境保护制度 (11/11) 第三条 矿井及选煤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 施工 ,同时 验收 投入使用。 所有项目建设所需职业卫生设计文件均须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职业卫生防护工程均须经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为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保障员工身心健康 ,确保项目安全建设, 促进 公司 安全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规、办法及规定, 结合 公司 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 建设项目 。 第二条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煤矿安全规程 》和国家的 有关职业病防治 的 法律 、 法规 ,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健康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 为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 的 日常管理部门 , 其他 各 部门 对 分管范围内 的职业健康管理 工作负责 ,并 配合 安全管理部 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 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5) 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为 本单位职业 安全 健康工作 的 第一责任人 。 第六条 建设单位 及所有 参建单位 必须 建立职业卫生保障体系 ,明确管理机构,配置专业管理人员, 建立 健全 管理制度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及所有参建单位 必须给 本单位员工办理劳动保险 ,并 定期 对员工进行 体检 ,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必须有防护措施,配给员工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 培训 。 发现 危及健康的隐患或 职业病 出现后要 及时汇报 。必须 保证 职业病防治的 资金投入 。 第八条 参建单位 须 制定 具体的 劳动卫生防护措施 ,由 建设单位 专业管理部门 负责审核 , 安全管理部 负责 监督 。 第九条 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分别是尘肺病防治、重大职业中毒防治、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等,并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和预警。 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2/5) 第十条 施工单位 需及时采 取防尘措施 , 尽量 避免粉尘污染, 减少员工接触粉尘的时间 。 第十一条 有毒有害 物质产生 场所 应 设 有职业 安全健康防护装置 。减少由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影响劳动者健康安全的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职业危害因素。 第十六条 各 参建单位须建立 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员工上岗前要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在岗期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 第十二条 防护设备 、 防护措施 必须在 工程开工前 或 设备投入 使用前 完成 。 第十三条 防护设施装置完好率要保证在95%以上。 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必须给作业人员 配备 合格的 劳动防护用品 ; 建立 劳保用品发放使用 台账 。 第十五条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必须控制在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之内。 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3/5) 第十七条 培训 教育内容: (一)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新员工 入司前 须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建立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 ;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员工按国家规定年限进行 岗中 、 离岗时 职业 健康体检 。 第十九条 参建单位 需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 上岗前 、 在岗期间 、 离岗 的 职业健康检查 , 建立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 ,并接受职业安全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检测。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疑似尘肺病、重大职业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人员,须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及时将患者送往有资质的医院确诊就诊,并按规定向上级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4/5)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 及所有 参建单位 必须 落实 《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办法 》,及时 填写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上报上级公司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参建单位在 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上报 的同时,上报 上级单位 及 地方行政管理部门 。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 。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求,负责 对 本单位 职业病患者 进行治疗;并依据治疗部门所开具的医疗证明,对需要疗养或 调整工作岗位 的,视病情轻重予以 妥善安排 。 第二十二条 发生急性中毒事件 时,要及时 启动 《 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5/5)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充分 发挥群众监督 、 舆论监督 的作用,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 严惩瞒报、迟报、谎报安全事故违法行为 ,及时、准确地掌握所有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严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 建设项目 。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的权利 建设单位 及 参建单位任何员工 发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其他一切违法违规行为时, 都有权 向建设单位 安全管理部 进行 举报 。 3 安全举报制度 (1/6) 第三条 安全举报的范围 第一类:发生重伤及以上 人身伤害 、 重大未遂事故 ,在事故发生后瞒报、迟报、谎报等行为。 第二类: 15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是指《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中规定的 15类76种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无计划停风停电等事故;违反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十条禁令 ”行为。 第三类: 其它一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包括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11个行业107条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晋煤办明电【2010】41号、建设矿井“ 十不准两严格 ”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建设单位“ 安全红线” 界定标准等相关制度。 3 安全举报制度 (2/6)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的方式 (一) 安全管理部 负责举报事项的 接收 、 处理 工作。 (二)安全管理部 公开多种举报方式 。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手机号,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开通安全生产举报电子邮箱;并在办公区、井口等多处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 举报邮箱 和 信箱 由 安全管理部专人管理 ,每天下午6:00开启。 安全管理部 举报电话 号码 : XXXX - XXXXXXX XXXX-XXXXXXX 安全管理部 电子邮箱 : XXXX @ XXXXXXXXXX 3 安全举报制度 (3/6)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处置 (一) 安全管理部 对每一个 举报信息 登记建档,并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照举报的内容进行 分类处理 。 第一类 :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在3个工作日内 组织开展调查 , 如果属实,启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 第二类 :15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如果属实,列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范围,并按照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相应处罚。 第三类 :其它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举报,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查, 如果属实 , 列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范围 ,并 按照 建设单位 有关规定 给予 责任单位 相应 处罚 。 (二) 只有 安全管理部 具有 开启安全举报信箱 的权利, 其他 任何单位 和 个人 无权开启安全举报信箱。 (三) 安全管理部 对 举报人 姓名、电话等信息 严格保密 ,对擅自泄露的人员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安全管理部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3 安全举报制度 (4/6) (四) 任何单位 和 个人不得 因为员工行使检举权而 对举报人 进行 打击报复 ,对存在打击报复行为的现象, 一经 调 查 属 实 ,将按照 建设单位 有关规定 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 第六条 调查小组 要 严格自律 , 不得 利用职务之便 吃拿卡要 、 徇私舞弊 ,一经查处,严肃处理。 第七条 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不得阻扰、拖延。 第八条 奖励与处罚 (一)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后,举报奖励 当月兑现 。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对同一事故多次举报的,将按举报时间顺序,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奖金由安全管理部统一发放。 第一类 :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员给予 5000~10000 元奖励。 3 安全举报制度 (5/6) ( 二)为便于举报信息调查工作开展, 举报人应注明本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要明确时间、地点、事件发生情况,举报人必须对 举报内容 的 真实 性负责, 不得捏造 、 歪曲事实 ,不得 诬告 、 陷害他人 ,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此制度执行, 安全管理部负责做好考核落实 。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类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员给予 500~1000 元奖励,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类 :15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 对举报人员给予 1000~5000 元 奖励 (各专业系统检查已排查出的及挂牌督办未到整改期限的隐患除外),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3 安全举报制度 (6/6) 为 保证 项目建设期间 安全生产信息反馈 的 畅通 、 准确 , 及时发现 并 消除不安全因素 ,最大限度的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 建设项目 。 第二条 安全信息的 来源 :安全信息来源于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 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 第三条 安全信息的类别: 安全隐患排查 、“ 三违”行为 、 触犯 “安全 红线 ”行为、 红(黄)牌 管理、 安全事故 事件等。 第四条 信息反馈的范围:安全管理人员 信息反馈卡 、安全检查人员信息反馈卡、安全网员信息反馈卡、 安全举报信息反馈 、 电话信息反馈 等。 4 安全信息反馈制度 (1/4) 第五条 安全信息反馈管理规定: (一) 施工单位 必须设置 专人 对安全信息进行分类统一 管理 ,并 及时准确地报送 建设单位 安全管理部 。 (二)建设单位 安全管理部 须 设专人负责信息反馈工作 , 做好 各类信息的整理、 分类 、 汇总 、 上报 、 传达落实工作 。 (三) 建设单位 及 监理单位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安全网员 每班 必须及时 填写安全信息反馈卡 ,信息的反馈严禁虚报、假报、弄虚作假。 第六条 安全信息的反馈: (一) 日常安全信息反馈 :由各单位安全信息员填写《安全信息反馈统计表》,每天 报送 建设单位 安全管理部 。 (二) 紧急安全信息反馈 :由当班安全信息员 直接 用 电话向建设单位调度室 及 安全管理部 反馈,《安全信息反馈统计表》事后补填。 4 安全信息反馈制度 (2/4) 第七条 安全信息的整理、分类、上报、传达: (一)日常管理: 安全管理部 每天根据反馈信息,按信息类别进行整理、汇总上报;每月月底进行汇总统计。 (二)紧急信息管理:由 安全管理部 信息员根据信息类别,将紧急信息及时上报至相关领导及部门,或将上级命令传达至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必须根据信息反馈的类别,依据建设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九条 处罚 (一)对 弄虚作假 、编造信息单者,每次罚款 100~500 元,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 紧急安全信息反馈不及时 、 准确 的单位及责任人,每次罚责任人 100~500 元,每次罚责任单位 1000~2000 元。造成事故的,依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关责任 。 4 安全信息反馈制度 (3/4) 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 每月 对安全信息卡填报情况 进行汇总统计,作为 安全风险 考核及 安全质量标准化 考核的 依据 。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 安全信息反馈制度 (4/4) 为保证 的安全建设 , 规范安全管理 和安全操作行为,实现安全管理的 源头控制 , 有效遏制事故 的 发生 ,经建设单位安委会研究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 所有地面 、井下工程施工范围。 第二条 制订“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重要意义。 制定“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深入推进公司 主动预防型安全管理模式 有效运行、 促进安全“零事故”理念 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 强化“红线”意识 ,对提升自主保安能力、实现主动预防、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严格现场管理、坚决消除“人祸”、杜绝冒险蛮干具有现实意义。 每条红线都是在借鉴事故教训基础上总结出来的 , 各部门 及 参建单位 必须 高度重视 ,深刻理解其必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并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5“安全红线”管理暂行规定 (1/4) 第三条 全面开展“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宣传教育 。 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贯彻执行, 确保 传达 贯彻到每一位员工 ,真正做到人人“知规定、知案例、知危害、知责任”, 力促每位员工都成为安全员 。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开展宣教培训活动,使广大员工认识到设立“安全红线”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全员自主保安意识,促进按章操作、远离红线,更好的保护每位员工的安全健康。 各单位必须组织每位员工签订不踩红线的“安全承诺书”, 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人人皆知,形成所有员工安全共识,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5“安全红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明确责任,层层落实。 公司安委会是“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执行的最高裁定机构。 各部门及 参建单位 主要负责人是贯彻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第一责任人 ,必须态度坚决, 对触犯红线行为坚持“零容忍”, 切实维护红线规定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效应。 (2/4) 第五条 责任追究及奖惩 凡触犯“安全红线”的直接责任人: 公司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对责任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处以1000~5000元罚款 ; 参建单位人员将被列为 公司 不受欢迎的人员 , 责令其单位将违反本规定人员限期清除出 施工现场 ,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负责 分管范围内 “ 安全红线 ” 管理 规定的贯彻和查处工作, 纳入日常工作 议程常抓不懈。 安全管理部负责 对“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落实情况 监督考核 ,组织开展 现场检查 , 对 触犯“安全 红线 ”的 行为 进行责任追究并提交处理建议书报 安委会最终裁定 。 5“安全红线”管理暂行规定 (3/4)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面“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附件2:《井下“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为鼓励广大员工监督和报告触犯 “安全红线”的行为,对 举报 和 制止触犯红线行为的员工 进行奖励, 根据情况每次奖励1000~2000 元。 安全管理部将为举报人保密。 以上所有奖惩均由 安全管理部 提出 ,提交 公司安委会裁定后执行 。 5“安全红线”管理暂行规定 (4/4) 1、无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要求施工的。 本条是指:地面建、构筑物的施工及安装,大型机电设备起吊、危险品搬运、系统设备调试以及对矿井安全生产有影响或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作业,无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未按其要求施工的或擅自改变其要求的。 2、安全设施不齐全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令作业人员施工的。 安全设施不齐全是指:未按措施的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如大型建、构筑物的施工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防护网,高压操作未按规定配备绝缘用具、未佩戴绝缘防护,地面建、构筑物防灭火设施不齐全等。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现场作业时存在着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康的事故隐患。如未按规定搭设脚手架,大型基槽土方施工未对边坡进行加固或可能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等事故隐患。 附1 地面“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1/6) 4、垂直交叉作业不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防护措施主要是指:防坠落措施。 5、 高空作业(离基准面2米及以上)未佩戴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有效生根的。 3 、安排未通过岗前培训或规程措施学习的员工上岗作业的。 岗前培训是指: 员工进入 公司 及施工单位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或转岗培训 。 规程措施学习指: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所有施工人员学习规程措施,并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6、 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作业的。 特殊工种指:架子工、起重工、电焊工、电钳工、冻氨工、绞车司机等。 7 、 无证驾驶各类机动车辆或机动车超载运输的 。 8、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者发现保护装置不合格仍然使用者。 保护装置是指:电气保护、液压保护以及各种设备的安全保护。 附1 地面“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2/6) 9、开关接触器打木楔或捆绑强制吸合的。 本条是指:采用电磁吸合的电气开关接触器未采用电磁吸合,而采用以上方法强制吸合的。 10、违反操作规程及措施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 本条是指:未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票、工作票制度。 12、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未按安全措施作业的。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品、施工时产生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 11、 带电检修、挪移电气设备的 。 13、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批准,在易燃、易爆、仓库等场所使用电焊、气焊的。 本条是指:在以上场所使用电焊、气焊必须有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附1 地面“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3/6) 15 、押运危险品携带烟火的。 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的物品。 14 、擅自携带烟火和点火工具进入禁火区域的。 禁火区域是指:主副井井口、主副井绞房、变电所、压风机房、扇风机房、瓦斯抽采泵站及易燃易爆场所等挂有禁火标志的区域。 16 、 酒后进行危险作业的 。 本条是指:酒后携带、搬运危险品的,登高作业的、驾驶机动车的、操作带电设备的。 17、 无安全措施进入密封容器内检修的 。 本条是指:进入密封容器内必须有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附1 地面“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4/6) 19 、轨道运输系统构成小绞车跨风门运输、拐弯运输、在斜坡上摘挂钩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21 、 起重机、升降机、电梯等起吊器具超负荷起吊的 。 20 、无专门措施吊装 、移运高温溶液或易燃、易爆及强酸、强碱等物品的。 本条是指:专门措施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及贯彻。 22 、月度内发生两次一般或一次严重“三违”者。 本条是指:“三违”人员没有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一个月内再次发生“三违”现象的。 18、驾驶明知制动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行车等特种设备的。 本条是指:操作人员在操作以上设备时必须保证制动装置灵敏可靠。 附1 地面“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5/6) 28、违规装卸、运输、发放火工品的。 26、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经 公司 安委会认定属严重 “三违”的直接责任者 。 27、爆炸材料库火工品储存量超库及违规储存的; 25、 现场隐患被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等指出后拒不整改、无理取闹、殴打辱骂上述人员者 。 23、其它违反规程、标准、措施等有关规定而引发人身事故的严重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者。 人身事故是指: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24、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 附1 地面“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6/6) 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事故、列二级以上 非伤亡事故 和 重大未遂事故 的直接责任者。 本条人身事故是指: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列级非伤亡事故划分如下: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停工3d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发生中型及以上煤(岩)与瓦斯突出。 (4)火灾使矿井全部停工。 (5)水灾使矿井全部停工。 (6)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引起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矿井全部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停止施工。 (7)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巷道冒顶高度达到2m或长度达到5m及以上。 附2 井下“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1/1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掘进工作面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掘进工作面停止生产。 (6)掘进工作面冒顶高度2m以下。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掘进工作面停工8h以上,但不足3d。 (2)因火灾使掘进工作面停工撤人。 (3)发生小型煤(岩)与瓦斯突出。 (4)因水灾使掘进工作面停工撤人。 (5)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3%,造成停工撤人。 附2 井下“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2/11) 3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4 、瞒报人身事故、列级非伤亡事故,蓄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调查时隐瞒事故真相的相关责任者。 本条人身事故是指: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列级非伤亡事故是指: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本条责任者是指: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 5、重要岗位人员 未实行现场交接班 、 脱岗 或 睡岗 者。 本条重要岗位人员是指:提升机司机、信号把钩工、皮带机司机、主排水泵司机、变电工、瓦检员、放炮员、安监员、炸药库库管员、通风机房及瓦斯抽放泵房值班人员等。 2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责任人。 本条空顶作业是指 :指工作面空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情况或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擅自降低支护强度的进行支护。 附2 井下“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3/11) 8、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者。 特殊工种指:配电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放炮员、电钳工、绞车司机、主扇风机司机等。 6 、擅自变更巷道支护设计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 7 、擅自截锚杆、锚索并使用者。 本条是指在非作业规程允许条件下有下情形之一的: (1)将锚杆截短并使用者。 (2)将锚索截短并使用者。 9 、辅助运输超挂车、不使用保险绳或使用不合格销子者。 本条辅助运输是指井下材料、设备、人员、煤(矸)等运送时违反规定的。 不合格销子是指:变形裂纹、未经过检验、检验过期、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销子。 附2 井下“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4/11) 14 、扒车、蹬钩头、坐皮带或坐链板机者。 15、造成雷管炸药丢失的责任者,私藏或偷盗火工品者。 16、检修综掘机及其它设备时未按规定停电闭锁者。 10、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责任人。 本条责任人指: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信号、把勾工;斜巷运输时安排人员在斜巷施工的指挥者;不听信号、把勾工劝阻,强行进入行车区域的当事人。 11、斜巷悬车不采取措施、放飞车或放大滑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本条斜巷悬车是指:斜井装卸料、临时停车(运送人员的人车除外)时,对车辆未采用地锁或可靠的阻车装置进行锁车的。 12、井下无措施烧焊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本条主要责任者指:违章作业的行为人及指挥者。 13 、井下拆卸矿灯、携带烟草及携带点火种下井者。 本条点火物品:经批准用于井下烧焊的点火物品除外。 附2 井下“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5/11) 18 、不按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的直接责任者。 本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局部通风机不能实现风电闭锁的。 (2)掘进工作面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 (3)局部通风机供电没有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的。 (4)正常工作状态下人为将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装置甩掉不用的。 17、偷盗、破坏“一通三防”及其它主要安全设施者。 本条“一通三防”设施指:风门、风窗、密闭、栅栏、风筒、局扇、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监测电缆、分站、风门联锁装置、瓦斯检定器、便携仪、压风自救装置。 其它主要安全设施:电器设备的各类保护,挡车、防跑车装置、避难硐室各类设施及通讯设施等。 附2 井下“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6/11) 19、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或突出危险煤层施工不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直接责任者。 本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的。 (2)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3)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4)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5)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6)未按防突措施规定留有足够的超前距造成超掘的。 (7)预测指标超过突出危险性临界值,而强行掘进作业的。 (8)虚报、假报防突泄压钻孔、瓦斯抽排钻孔数据的。 20、发现顶钻、喷钻、瓦斯异常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不及时汇报、继续生产作业的。 附2 井下“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7/11) 21、违章放炮的。 本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明炮、糊炮的。 (2)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3)未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 (4)未按规定设置警戒的。 (5)不用放炮器放炮的(《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或安全技术措施批准的除外)。 (6)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的。 (7)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矿井“一通三防”规定而放炮的。 22 、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或空班漏检者。 本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附2 井下“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8/11) ( 1)填写的检查记录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未到应检查的地点检查而捏造检查数据、记录的。 (3)班中脱岗而制造假记录、假数据的。 (4)未按要求到应到地点检查瓦斯、顶板等安全状况的。 (5)掘进工作面及其他规定需进行瓦斯检查的地点,无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情况,而出现空白点的。 23、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相关责任者。 本条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而继续生产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浓度超过矿井“一通三防”规定,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附2 井下“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9/11) 本条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制定。 25、月度内发生两次一般或一次严重“三违”者。 26、电气设备甩掉保险或未按技术标准使用保险或用其他导电金属材料代替保险丝者,液压联轴节易熔片或易熔塞用其它物品代替的责任者。 27、现场隐患被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指出后拒不整改或殴打辱骂上述人员者。 28、违反规定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任人。 29、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30、造成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十分钟的责任人。 31、主要通风机与备用通风机切换时间超过十分钟的责任人。 附2 井下“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10/11) 33、未按规定有效佩戴安全带乘坐吊桶或立井井筒内作业者。 34 、 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35、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6、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37、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3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2、未按规定执行井口检身制度的责任人(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或喝酒后下井、上岗的)。 本条是指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是指员工下井进入等候室时, 在检身时发现携带有烟草或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喝酒后下井、上岗是指下井前或地面重点工作岗位上岗前喝酒的。 附2 井下“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11/11) 以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进矿井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加大 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 检查力度,明确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确保 安全建设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 建设项目 。 第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 在安全检查(巡查) 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 事故隐患 的生产 作业场所 或 设备 、 设施 、 装置 , 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并在现场 挂红牌 ,挂牌人负责 填写《挂红牌通知书》 。 第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巡查)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存在 安全隐患 的生产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装置,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采取措施 进行整顿整改 ,并在现场 挂黄牌 ,挂牌人负责填写 《挂黄牌通知书》 。 6 红、黄牌管理制度 (1/4) 第五条 《 挂(红/黄)牌通知书 》由 安全管理部 以书面形式 通知 建设单位 相关业务部门 、 监理单位 及 责任单位 。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挂牌情况进行统计,并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 对 挂牌的作业现场安排安全员现场交接班 , 对现场进行监督 。 第四条 安全检查人员 挂牌后 要 立即汇报调度室 及 安全管理部 ,汇报内容包括现场存在的主要隐患和挂牌原因, 由调度室 当班人员向 值班领导 及 相关领导汇报 ,同时通知被挂牌责任单位。 第七条 挂 出红、黄 牌后 ,由 建设单位 相关业务部门、 监理单位 、 责任单位共同 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等级, 制定 相应的 整改措施 ,经 批准后由责任单位组织整改 。 第八条 现场隐患处理完毕,符合生产条件后,由被挂牌 责任单位 向安全管理部 提出复工申请 。安全管理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组织相关部门及监理单位,对挂牌的工作面、作业地点或电气设备进行复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 , 予以摘牌 , 恢复生产 。 6 红、黄牌管理制度 (2/4) ( 三) 未 经检查 验收 , 擅自 组织 施工 的,对责任单位 处以两倍的处罚 , 并追究 被挂牌单位责任者 责任 。 (四)责任单位 不配合 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挂牌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 责任人 处以 1000~2000 元罚款,并对 责任单位 处以 5000~10000 元罚款, 责任单位负责人在安全会议上做检查 。 6 红、黄牌管理制度 (3/4) 第九条 责任追究与处罚 (一)在安全检查(巡查)中,对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达到 挂红牌 标准的,坚决给予停止作业,挂红牌处理,并 对责任单位 罚款 10000 ~ 50000 元;现场存在隐患达到 黄牌 标准的,坚决给予限期整改并挂黄牌处理,并 对责任单位 罚款 5000 ~ 10000 元。 (二)在责任范围内 丢失红(黄)牌 的, 加罚 责任单位 5000 元。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红、黄牌界定标准(暂行)》 附件 2:《挂(红/黄)牌通知单》 ( 五)安全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红、黄牌界定标准》, 对于执行不力的安全检查人员每次处以500~1000 元罚款。对 造成事故 的,依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六)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 安全管理部 出 具罚款单 ,统一 报 送 综合管理部 ,并 通知被罚单位 。接到罚款通知后,被罚单位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 到综合管理部全额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 ,由综合管理部向生产技术部出具书面通知,由 生产技术部在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 6 红、黄牌管理制度 (4/4) 6、盲巷未按规定进行封闭的。 7、 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 电气设备超整定值运行的。 8、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 9、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 10、电气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 11、主要提升绞车、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 一、红牌界定标准 1、主体工程进行转包的。 2、风量不足造成瓦斯超限的工作地点。 3、瓦斯超限作业地点。 4、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地点;出现循环风的局部通风地点。 5、抽放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附1 红、黄牌界定标准(暂行) (1/7) 12、电气设备、机械设备、钢丝绳、连接件等使用超过有效期,未进行按期校验而继续使用的。 13、掘进工作面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 14、无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15、掘进工作面支护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的。 16、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或出现冒顶没有安排处理继续施工的。 17、巷道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 1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报建设单位审批的。 19、综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 20、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附1 红、黄牌界定标准(暂行) (2/7) 21、绞车安装不符合规定的;机车的闸、信号、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22、斜巷人行车、斜巷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23、有突水危险的区域,未建立防水闸门或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24、有出水征兆而未及时采取撤人措施的。 25、受水害威胁或影响的掘进工作面未进行水文地质条件超前探查和未采取有效的水害隐患治理措施的。 26、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或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的,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措施的。 27、存在水害隐患,未消除隐患而进行施工的。 28、井下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放炮制” 的。 29、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 附1 红、黄牌界定标准(暂行) (3/7) 34、供用电保护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 35、机械设备、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加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失效的。 36、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以及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30、严重违反“三大规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1、 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2、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的。 33、防爆区域电气设备不符合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 附1 红、黄牌界定标准(暂行) (4/7) 二、黄牌界定标准 1、局部通风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2、局部通风机未按照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的。 3、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 4、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制作规格、安装方式、连接方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的。 5、未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的。 37、在用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附件、连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等保护装置不全、失效的。 38、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或使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 3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或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失效的。 40、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 41、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危及安全生产的。 附1 红、黄牌界定标准(暂行) (5/7) 11 、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或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耙斗与钢丝绳的联接不合格的。 12 、轨道运输系统构成小绞车跨风门运输、拐弯运输、在斜坡上摘挂钩的。 13 、井下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通讯设施的。 14 、地质预测预报、测量贯通通知等漏报、迟报和误报的。 15 、排水系统不健全、不规范或受到破坏影响正常使用,配电、管路、水泵、水仓等能力不符合规定要求;泵房安全出口、泵房和水仓通道不畅;未及时检修水泵、清挖水仓、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水仓入口无箅子的。 6、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应设置的安全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其它危及安全重大问题的。 7、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定值整定与供电系统图、标志牌上标注不一致的。 8、锚杆支护巷道、硐室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的。 9、提升、运输系统或行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 10、斜巷各车场无提升行车声光报警信号的;车场信号室和躲避硐不齐全的;机车运输巷道的交叉道口、弯道无机车行车声光报警装置的。 附1 红、黄牌界定标准(暂行) (6/7) 16、掘进工作面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17、一月内单位出现两人次(地面工程一人次)重伤事故的。 18、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器具数量不足,未按规定检验或存在问题的。 19、电缆老化的。 20、生产作业现场照明不足的,事故应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的。 21、安全监控仪器仪表损坏的。 22、未按规定设置避雷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的。 23、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24、安全、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 25、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6、已下达安全监察整改联系单,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附1 红、黄牌界定标准(暂行) (7/7) 为强化公司全体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以经济形式 ,通过 重奖重罚 的办法 调动 公司全体 员工安全生产 的 积极性 和 主动性 ,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范围 参与 安全风险抵押考核 人员由 投资 公司 ( 以下简称 ) 确定 。 第二条 每年初 制定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公司 安委会根据 制定的实施办法开展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工作 。 第三条 由 安全管理部 负责 与 对接 , 按照 要求 , 进行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人员确认、抵押金缴纳等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安全风险 抵押金标准 由 安委会决定 , 参加安全风险抵押的员工按照 制定的抵押标准 ,根据《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通知单》 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至 指定的账户 。 7 安全风险考核制度 (1/2) 第六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及返还标准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考核及返还 由 根据考核结果 在下年度 15日之前进行兑现 。 公司有权根据各部门及员工的安全工作完成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 , 在安全风险抵押金中进行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 相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 收缴及管理 (一)按照本制度要求, 应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人员 必须按时按量及时上缴 , 否则取消 安全风险抵押 资格 , 同时要承担其岗位安全责任 。 (二) 各部门 应指定 专人负责 安全风险 抵押金收缴工作 , 统一 将缴纳凭证 报送至安全管理部 ,由 安全管理部上报至资产财务部 , 并建立台账 。 第五条 属于年度中间到岗 的应缴纳风险抵押金人员 及年度中间岗位变动人员 , 风险抵押金缴纳与变动 由 安全管理部上报 ,经 下发相关通知单后 ,遵照执行。 7 安全风险考核制度 (2/2) 第二条 职责 (一) 公司 安委会主任是安全生产奖惩的总负责人 , 负责审批安全生产奖惩 及 行政处分工作 。 (二)公司安 委会分管安全副主任 是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的负责人 , 负责 审核 安全生产奖惩及 行政处分工作 。 (三) 安全管理部 是安全生产奖惩 归口管理部门 , 负责建立 安全生产奖惩 台账 , 提出 或 审核 安 全生产奖惩意见 , 对安全生产行政处分提出建议 。 (四) 各部门负责在分管业务范围内贯彻执行本办法 (五) 参建单位 、 外协单位 人员按照公司、本单位建立的 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承担发生安全事故、违反各类标准和制度的安全考核责任 。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各级管理人员从业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维护 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 建设项目 8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1/4)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标准 (一)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 采用先进技术 ,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效果者, 每次每人奖励1000—2000元 。 (二) 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 做出显著成绩 的,每次每人奖励 500—1000 元。 (三)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每次每人奖励 500—1000 元。 (四)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每次每人奖励 1000—2000 元。 (五)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做出突出贡献者,每次每人奖励1000—2000元。 (六)发生事故时 , 积极抢救 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 ,使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 减少损失的 ,每次每人奖励 500—1000 元。 (七) 积极参加 上级公司 、 公司 组织的各种形式的 安全 生产 活动 、安全生产竞赛, 成绩优异 , 被评 为 先进部门 、 班组 和 个人 的,按公司规定 予以奖励 。 第三条 本办法把安全处罚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激励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矿井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目的。 8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2/4) 第五条 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一) 违反 公司 《“安全红线”管理暂行规定》的将按其规定执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安全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处理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三)违反《红、黄牌管理制度》的,按《红、黄牌管理制度》处罚标准执行。 (四)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 。 1 、 重要岗位、要害场所值班人员脱岗的 。 2 、 各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对现场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对严重“三违”行为“视而不见”而造成重伤或以上事故的。 3 、 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安全装备、设施和管理上的重大问题,未按期解决,渎职、失察、业务保安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此执行外,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现场各类违章和不符合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行为, 处罚标准见附件《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八) 被评为 公司 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的 ,被评为煤炭公司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九)其他在安全方面 做出特殊贡献者 ,由 安全管理部 提出 申请 ,经公司 安委会批准 后执行, 奖励标准由安委会研究决定 。 8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3/4) 第九条 本办法及处罚标准未尽事宜遵照 投资 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附件2:安全生产处罚流程 附件3:《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 附件4:《安全生产奖励申请表》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台帐,每月统计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情况 。 第七条 各类安全奖励均由安全管理部提出 ,经 安委会审定后, 按 相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对责任单位的 罚款 由安全管理部出具罚款单,统一报送综合管理部,并通知被罚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后,被罚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综合管理部全额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由综合管理部向生产技术部出具书面通知,由生产技术部在 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 8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44) 5、 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 、 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 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6、未按规定组织员工参加培训学习的,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 7、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在贯彻记录上签字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8、 安排未通过岗前培训或规程措施学习的员工上岗作业的 ,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9、 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不按规定审批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0、未按照《业务保安责任制》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1、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对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上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一、 共性处罚标准 1、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或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 2000~3000 元。 2、 不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的 ,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2000 元。 3、 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及安全检查活动的 ,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 4、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 隐患不按期整改的 、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1/17) 17、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8、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组织活动不认真的,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分别罚款2000元、1000元。 19、 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500元。 20、入井人员不服从检身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21、把钩工不认真执行检身制度、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或清点不准确的,罚款200元。 12、 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的或配备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3、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4、各类安全文件未及时贯彻学习、落实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5、 未制定领导值班带班制度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16、 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未值班带班的、发生空班空岗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分别罚款1000元、5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2/17) 28、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29、 串岗、岗上睡觉的,罚款200元。 30、 在岗位上干私活的100元。 31、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分别罚款2000元、1000元、500元。 32、在反“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发现“三违”行为不立即制止的 、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22、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当班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300元、500元。 23、携带烟草下井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24、在地面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25、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26、 未按规定佩带安全带作业的罚款200元。 27、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3/17) 37 、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栅栏等安全围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1000元。 38 、主要场所、施工地点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9 、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40 、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33、现场存在较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34、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35、 管理部门强令停工后,仍组织施工或未经复工验收许可擅自复工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36、提升容器(吊桶、吊笼、罐笼、人行车)超定员的,对把钩工罚款500元。 41 、班前会“六必讲”(必讲上班安全情况及存在问题、现场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本班具体明确的注意事项和处理意见、当班班长的主要安全责任和必须把住的安全环节、特殊工种的岗位要求、作业地点的工作人员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等内容。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内容)执行不认真的,对当班班长、带班人员分别罚款100元。 42 、 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 、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对当事人、当班班长分别罚款2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4/17) 二 、 矿建工程安全处罚标准 1 、吊桶(吊笼、罐笼、箕斗、矿车、物件、空钩)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内工作或穿过(跨越轨道)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2 、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3 、吊盘升降时盘上人员未系好安全带的,对当事人、吊盘信号工、当班班长、带班人员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 4 、在吊盘(固定盘、井架) 上工作不戴安全带的、工具不栓绳或不用工具袋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5 、吊盘升降后未试空罐而提升运行的,对吊盘信号工、当班班长、带班人员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43、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100元。 44、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45、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6、使用非专用设备升降或移运人员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47、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对司机罚款100元。 48、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未按期校验或现场手动试验动作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5/17) 6 、吊盘上及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照明灯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7 、吊盘(固定盘、封口盘)孔洞封闭不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8 、吊盘至井底工作面无专用信号的、设置信号不使用的、工作面未设专职信号把钩工的,对责任单位每项罚款1000元。 9 、固定吊盘没有采用木楔找正固实的、固定物件未用钢丝绳固定牢固的,对当班班长、带班人员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10、未及时清理吊桶(吊桶底附着物)的,对井底把钩工、当班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11、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盘的、下吊盘上未设软梯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2、平行作业未编制或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3、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对当班班长、带班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6/17) 14、井筒工作面空帮空顶距离超过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对当班班长、带班人员分别罚款500元、1000元。 15、冻结法施工未接到试挖通知书而强行试挖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6、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7 、干打眼的(冻结法施工和遇水膨胀岩层掘进除外),对当事人、当班班长、带班人员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18 、边打眼边装药的,对当事人、当班班长、带班人员分别罚款300元、400元、500元。 19 、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对当班班长、带班人员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7/17) 20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对当事人、当班班长、带班人员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21 、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对放炮员、安检员、当班班长、带班人员分别罚款100元、100元、200元、300元。 22 、砌碹(木棚、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未按规定设临时支护的,对当班班长、带班人员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23 、斜井(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4 、斜井(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红灯警示、信号灯、阻车器、防跑车装置的,对责任单位每项罚款1000元。 25 、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6 、少打锚杆(索)的,对当班班长、带班人员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8/17) 三、土建工程安全处罚标准 1、 距地面2米以上作业没设防护栏(安全网)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 2、 现场“四口五临边”没有防护设施的、无明显警示标志的, 对责任单位每项罚款500元/处。 3、 起重机械在附近作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规定作业的 ,罚款500元。 4、挖掘机械作业距埋设缆线、管路1米内的、靠近高压线路未采取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27、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照明灯或照明不足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对责任单位每项罚款200元。 28、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对当事人、当班班长、带班人员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29、耙矸机电缆(启动按钮)吊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0、现场使用绞车安全保护设施不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31、综掘机(皮带机、溜子)开机前不发走钩信号的、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32、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下有人作业(穿过)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33、综掘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9/17) 11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的、斜道板上无防滑措施的、出现活跳板(探头板)的,对责任单位每项罚款300元。 12 、悬挑脚手架挑支件(撑拉件、挑支构造)制作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3 、擅自拆动施工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4 、拆除脚手架(模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高空抛物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5 、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刚度(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支撑物支撑能力)不够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6 、 塔吊、卷扬机未按措施安装的或安装后未经验收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5、挖掘基坑未按规定放坡或边坡支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6、在雨季进行基坑开挖无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7、 搭设脚手架未及时设置连墙件 ,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8 、脚手架上使用荷载超过规定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9、作业人员在脚手架上嬉闹奔跑的、坐栏杆上的、倒退拉车的、匆忙上下架的、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10、脚手架未按措施搭设、未验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10/17) 20、人员上下攀爬井架或乘料盘上下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1、搅拌机进料时将头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查看情况的、搅拌机运转中将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2、支设独立梁模不设临时工作平台的、在柱模上操作的、在梁底模上行走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3、大面积整体撬动拆除楼板底模或整体拆除脚手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7、起重设备吊物越档位操作的、急开急停的、电动机未停止转动就转换运转方向等不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起吊重物的,对责任单位每项罚款500元。 18、起重设备超重荷载限制(起重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等)保护装置失灵的,对责任单位每项罚款2000元。 19、井字架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缆风绳拉在脚手架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11/17) 24、使用电动振动棒不穿绝缘靴的、不戴绝缘手套、不安设漏电保护装置的,对责任单位每项罚款200元。 25、使用插入式振动棒用力硬插斜推使钢筋夹住棒头的、将棒头全部插入砼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6 、混凝土浇筑不均衡,对模板和支撑架造成过大的集中荷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7 、在砼未达到规定强度前过早拆除模板和支撑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8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的,对责任单位每项罚款500元。 29 、施工现场没有实行“三相五线制”供电的、过流(欠压、漏电)保护不全的,对责任单位每项罚款500元。 30 、使用保险丝或保险管的刀闸或开关未按技术标准使用保险丝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12/17) 32、机动翻斗车向基坑卸料时未与坑边保持安全距离的、未安排专人指挥卸料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3、料斗(砖笼)等结构启闭装置不合格的、吊绳不均衡的、索具不牢靠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4、开关无人监管从事检修的、调试高压电气设备作业的、带电操作的,对责任单位每项罚款500元。 35、雨天或潮湿环境进行高压电气作业不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6、冷拉钢筋时,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有无关人员停留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1、提升架(龙门架)料盘未作安全封闭的、未安设安全门的、限位停层等安全保险装置失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13/17) 37 、堆土的高度和边坡坡度超过安全规定,未进行安全防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8 、 在高空或深基坑内绑扎钢筋(安装骨架)不设脚手架(马道、人行梯)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9、长钢筋(弯折钢筋)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0、绑扎立柱或墙体钢筋站在钢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41、模板存放稳固和支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42、焊机外露带电部分的绝缘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焊把线绝缘不符合要求的、有破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43、电焊作业时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金属结构(管道、金属搭接)作导线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14/17) 44 、场区内运输车辆在坡道停车时未将车轮楔牢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5 、 电气焊(割)作业不使用电焊帽(电焊手套、防护镜)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46 、非起重吊装人员进入吊装现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47 、 冬季违反规定用电炉、用自装电热丝取暖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48 、 架体高度≥2米作业层铺板宽度里脚手架小于500mm的、外脚手架小于750m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49 、 移动电焊机时没有切断电源的 ,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0 、六级以上大风露天进行起重工作的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下进行室外高空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1 、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15/17) 四 、 监理单位安全处罚标准 1 、 未建立安全监理制度 ,对监理单位罚款 1000 元。 2 、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 ,对监理单位罚款 2000 元。 3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严格审查的 ,存在重大缺陷的,对监理单位罚款 2000 元; 对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负责人资格证书等审核不严格的 ,对监理单位罚款 2000 元。 4 、 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 ,对监理单位罚款 500 元。 5 、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措施施工或发现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未及时下令要求停止施工的 ,对监理单位罚款 2000 元。 6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且未向建设单位报告的 ,罚款 2000 元。 52 、施工现场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3 、未经批准随意破环工程结构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16/17) 五 “ 一通三防 ”、 火工品管理 处罚标准按 公司 相关管理制度或办法 等执行。 六、 机电、运输 、 安装管理 处罚标准按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办法等执行。 七 、 其他: 1 、 除本标准 以外发生的 其他违章指挥 、 违章操作 行为的,对当事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 2 、除本标准以外发生其他 装置性违章 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3 、除本标准以外发生其他 管理性违章 的,对当事人、责任单位分别罚款1000~2000元。 附1 安全生产处罚标准 (17/17) 第二条 职责 ( 一) 建设单位 对 主要灾害预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 安委会主任 是 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总工程师 对主要灾害预防工作 负技术责任 。 其他安委会副主任 对 分管范围内 的主要灾害预防 管理工作负责 。 各部门 对 业务范围内 的主要灾害预防 管理工作负责 , 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 。 生产技术部 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的 归口管理部门 。 安全管理部 负责 监督 计划的 执行情况 。 为防止 项目在建设期间主要灾害事故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主要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等损害程度, 实现对主要灾害的监控管理 , 建立早期预控机制 , 确保 健康 、稳定的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并结合 项目建设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 建设项目 。 9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制度 (1/6) 第四条 矿井主要灾害 预防与处理计划的 内容 (一) 附图及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 1 、矿井通风系统、反风试验报告以及反风时保证反风设施完好可靠的检查报告。 2 、矿井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话的安装地点。 3 、井下消防—洒水管路、排水管路和压风管路的系统图。 4 、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位置及其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 5 、地面、井下对照图,图中应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水管、贮水池及其他存放可供处理事故用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地点。 ( 四) 设计单位及科研院所 等技术服务单位 对其承担的服务工程范围内 的灾害预防 管理工作负其相应的责任 , 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 。 第三条 建设单位 和所有 参建单位每年底必须编制下一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以下简称《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二) 监理单位 对所 监理工程范围内 的灾害预防 管理工作负监理责任 ,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 。 (三) 施工单位 对所 承建工程范围内 的灾害预防 管理工作负责 , 项目部经理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 。 9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制度 (2/6) 4 、实现预防措施的单位及负责人。 5 、参加处理事故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分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名单、通知方法和顺序。《计划》中人员的分工要明确具体,通知召集人的方法要迅速及时。 ( 三)安全迅速撤退人员的措施 1、及时通知灾区和受威胁地区人员的方法(电话、音响、放特殊气味等)及所需材料设备。 2、人员撤退路线及该路线上需设的照明设备、路标、自救器及临时避难硐室的位置。 3 、风流控制方法、实现步骤及其适应条件。 4、发生事故后,对井下人员的统计方法(一般采用矿灯牌和考勤记录统计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 5 、救护队员向遇险人员接近的移动线路。 6、向待救人员供给空气、食物和水的方法。 (二)文字说明 1 、可能发生事故地点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及预防的事故性质、原因和预兆。 2 、出现各种事故时,保证人员安全撤退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3 、预防、处理各种事故和恢复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 9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制度 (3/6) (四)处理灾害事故的要点 1、 处理火灾事故 ,应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制定控制火势的方法,风流调度原则和方法,防止产生瓦斯、煤尘爆炸的措施、步骤,采用的灭火方法,防火墙的位置、材料和修建顺序等。 2 、 处理爆炸事故 ,关键是写出如何迅速恢复灾区通风,用适当风量冲洗灾区,避免出现和消除火源,防止瓦斯连续爆炸的措施。 3 、 其他事故 (煤与瓦斯突出、冒顶、透水、运输提升和机电事故等)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第五条 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 一)编制: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各部门和所有参建单位有关人员编制。 ( 二)审批:编制完成后报上级公司审批。 ( 三)实施:经上级公司审批后,由公司安委会主任组织实施。批准后的计划由公司总工程师进行计划分解,并将分解后的计划以书面形式下发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参建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划的组织实施。 9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制度 (4/6) 第八条 公司 及其他 参建单位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灾害管理 存在安全隐患 ,必须 下 达书面治理 整改通知单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整改 ;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后限期整改完成。 第六条 由生产 技术部 门 牵头 , 定期组织开展主要灾害的排查登记 ,掌握主要灾害的类别、状况和分布情况, 建立主要灾害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 定期组织相关部门 对各类主要灾害 开展专项检查 ,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主要灾害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各单位 明确管理机构监管、配备专职排查及监控人员, 对各自范围内的主要灾害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 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 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 , 建立 健全主要灾害排查、预防、避灾的 日常管理体系 。 每年要落实安全治理整改技术措施 。 9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制度 (5/6) 第九条 由 安全管理部牵头 , 定期组织开展主要灾害安全评估 。对主要灾害检测监控、治理 整改情况 的 落实跟踪监督 。对主要灾害预防管理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不完善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 必须 加强 对主要灾害排查、预防、治理、避灾等知识的 教育培训 ,提高全体员工对主要灾害事故的防控和应急处理能力。所有 参建单位 必须组织 制定主要灾害应急预案 ,并根据主要灾害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对员工 进行主要灾害应急预案 宣传教育 、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让员工了解、掌握主要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识。 第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 须 建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 ,并组织进行基础训练、专业训练和战术训练,以提高应变和实战能力。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制度, 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 。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公司 和 施工单位 必须坚持预防为主, 备足各种抢险物资 , 保证 主要灾害检测监控所需的 资金投入 ,逐级落实主要灾害安全管理与早期预控责任。 9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制度 (6/6) 为保证 项目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履责意识,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指导原则 发挥典型警示和超前预防效能 ,促进安全隐患超前防范职责落实。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 就事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对有关人员 及时 进行约谈 , 采取指导、提醒、督查、警示和责任追究等形式 ,督促被约谈人深入查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做到防患于未然 。 第二条 约谈对象和条件 ( 一) 约谈对象 施工单位项目部成员 、 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 、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 10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1/5) (二) 约谈条件 凡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将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1、 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事故的 ; 2、 重大隐患整改未按期完成 ,公司及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隐患 逾期未整改 且无合理原因说明的; 3、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 ; 4 、 发生重大涉险事故的 ; 5 、 月度内发生重伤事故或轻伤及未遂事件频发的 ; 6 、 瞒报工伤事故的 ; 7 、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推进迟缓、质量标准化严重滑坡的 ; 8 、“三违”现象频发,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的; 9 、对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力或不服从建设单位一体化管理的; 10 、 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 10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2/5) 第四条 组织程序 对照上述约谈条件 ,由公司 安委会办公室 或 有关部门提出约谈主体内容 、对象和范围的建议,上报公司安委会决定约谈事项。按照 分级负责 原则,约谈由 公司总经理或安全副总经理主持 ,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被约谈具体人员根据问题情况确定。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约谈至班组长 。 发现存在需要约谈问题的,应在发现情况后5日内及时组织约谈解决 ,确保约谈的时效性。有关程序如下: 第三条 约谈内容 1 、被约谈人根据约谈所涉及的内容, 剖析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措施和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深层原因及责任追究情况等,总结教训 ,明确 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和如何强化责任落实的具体举措。 2 、约谈领导 指导 、 帮助被约谈人深入分析原因 ,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明确要求,督促基层落实责任、积极整改。 10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3/5) 第五条 约谈处理 根据约谈情况或整改结果评估报告 ,约谈小组可以对约谈对象或责任单位进一步提出处理意见: ( 一 )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进行通报批评 ; ( 二) 按照规定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 ( 三) 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 ( 一) 约谈前 ,对确定约谈对象要 下发约谈通知书 ,通知书上注明约谈单位名称、负责人、约谈参加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具体事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 二) 约谈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录 , 记录要由被约谈人签字确认 , 约谈内容要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印发至有关单位和领导 ; ( 三) 约谈后5日内 , 被约谈单位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及责任追究情况向 公司 进行专题反馈 ; ( 四)跟踪督办部门负责评估整改结果,并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领导报告; ( 五)跟踪督办部门负责安排开展举一反三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挂牌警示管理。 10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4/5) 第六条 管理要求 (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安全约谈 制度的实施,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对无故不参加约谈、对约谈要求整改事项和措施落实不力、约谈后工作没有明显改进或发生反弹的,将对责任人员从严追究处理; ( 二)约谈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视具体情况在公司内部公告栏、施工单位项目部或以其它适当形式进行公布,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 ( 三)公司安委会对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安委会办公室建立约谈单位或个人的约谈档案,作为安全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 公司安委会将对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个人向上级公司安委会提出警告 、 诫勉 、 免职 、 撤职 、 更换 等建议: ( 一) 一个月内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个人被约谈两次 ; ( 二) 一个季度内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个人累计被约谈三次 ; ( 三 ) 一个年度内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个人累计被约谈四次 。 10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5/5) 第一条 全风险预控管理的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的原则。 2 、注重简便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原则。 3 、规范化原则:体系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4 、系统性原则:危险源辨识无漏洞、风险预控无死角。 为规范 安全管理工作 ,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 超前预控 ,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目标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辨别出煤矿生产活动中的危险源 ,明确危险源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后果,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监测预警、控制,将风险降到最低,最终达到杜绝责任事故,减少非责任事故的目的,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 11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1/12) 第三条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 主要内容 一、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步骤 1 、风险辨识与控制 按照公司 《 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的要求,组织员工对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和风险评估。 2、提炼风险管理对象 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的基础上,应按照人、机、环、管四种风险类型来提炼相应的风险管理对象。 3 、按照公司 《 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的要求, 制定风险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11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2/12) 5、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已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 风险预警包含人员方面的预警和机、环方面的预警,应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危险源和不同程度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警方式。 4、制定危险源监测方法 在风险管理程序中要明确适宜的危险源监测方法,不断对危险源进行监测,危险源监测须体现闭环管理的特点。危险源监测的设备要灵敏、可靠,监测信息的传递要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要及时录入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6、强化风险控制,预防事故发生 (1)对危险源及其风险的控制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原则。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标准与措施制定 及隐患消除、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要 符合PDCA (P:计划 PLAN、D :实施 DO、C:检查 CHECK、A:处理 ACT)的运行模式。 11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3/12) 二、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 主要内容 1、强化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识别和梳理,并制订员工岗位规范和控制措施,实现全过程的流程管理。 (1) 识别、梳理人员不安全行为 ,总结分析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规律,为不安全行为控制提供依据。人员不安全行为识别与梳理要全面、具体、准确、有针对性,并按风险等级、发生频率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分类。 (2) 建立员工岗位规范 。明确各岗位工作任务,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各岗位安全行为标准,规定各岗位所需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器具。 (3)制定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应以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为依据,并充分考虑本年度计划实施时潜在风险。 (4)根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及其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在进行重大以上风险预控管理任务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明确施工作业程序 。 (5) 建立安全信息平台 ,形成规范的危险源信息采集系统,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 11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4/12) ( 5) 建立健全员工档案,掌握员工信息,以实现分类管理 。 ① 所有在岗员工的档案应齐全 。 ② 每个员工档案的信息内容要完整 (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身体状况、职业技能等级或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简历、培训情况、违章情况、受奖情况、受处分情况、职务或工种变动情况记录)。 ③ 对档案内容进行分析、评估,明确需重点监控对象 。 2 、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 全面排查矿井建设期间的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生产活动,制定风险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3) 制定规范的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 ,确保员工岗位规范的有效执行。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的制定要结合煤矿自身的特点和员工不安全行为特征,应涵盖影响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各类因素,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安全行为分别制定。 (4) 建立员工行为监督制度 ,及时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 ①对员工行为监督必须明确监督机构、监督范围、方式、频次。 ②建立岗位考核标准,并严格执行。 ③对监督结果要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制定改进计划。 11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5/12) (1) 掘进管理 建立掘进管理程序,消除和控制掘进系统和作业中的危险源 。 ①设计要体现安全高效的原则。 ②掘进工作面巷道布置、断面设计应考虑潜在的风险。 ③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的编制应考虑最大限度的降低作业中的风险,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④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类尺寸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应有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⑤支护设计应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各类支护设施可靠有效。 ⑥对掘进工作面顶板实施监测,并阶段性做出趋势分析和判断。 ⑦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2) 地测管理 建立地质测量控制程序,确保掘进作业遇有地质构造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预控措施,以保障掘进作业的正常进行 。 ①矿井各类地质报告应齐全、规范。 ②在生产过程中各项地质预测预报要及时。 ③贯通测量精度符合规程规定或工程要求。 ④基本矿图应齐全,内容、精度要符合《煤矿测量规程》的要求,做到更新及时。 (6/12) 11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4) 供用电管理 建立供用电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供电、用电风险 。 ①供电系统应安全可靠,矿井供电必须为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严禁两个回路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 ②立井提升人员系统应全部实现双回路供电。 ③矿井设备、电缆的选型与安装及机房硐室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其安全性与潜在的风险。 (3) 防治水管理 建立防治水管理控制程序,准确掌握井田及其周边地表水系、地下水和采空区积水等分布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情况,评估地表水和各地下水系的风险 。 ①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组织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制定“探、防、堵、截、排”的综合防治措施。 ②井下防水、排水系统设计要合理,能力应满足实际需要。 ③针对主要含水层要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 ④每年雨季前应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⑤防治水设施应完善、设备齐全。 ⑥防治水专项应急预案应完善。 11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7/12) ④供电系统及设备相关保护应齐全、灵敏、可靠。 ⑤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⑥应确保供用电主要场所通讯畅通、并有足够的照明。 ⑦设备监测、检修、维护要到位,确保设备完好、运行可靠,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⑧设备基础管理要规范,各种图纸资料应齐全,分类存档,便于查阅。 ( 5) 运输提升管理 建立运输提升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运输、提升过程中的风险 。 ①保证各种运输、提升设备运行正常,安全设施、保护齐全、灵敏、可靠;各种运输、提升装置完好、连接件紧固,并定期检验。 ②运输巷道、运输胶带(轨道)、运输设备相对空间应满足安装、检修、维护及人、车通行的要求。 ③运输线路、路面质量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④车库、车场、硐室设置和环境要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⑤运输提升设备的技术档案要做到资料齐全、符合规范。 ⑥运输提升设备检修记录应齐全。 (6) 通风管理 建立通风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通风系统中潜在的风险 。 12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8/12) 三、 组织保障 成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组织机构 ,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风险预控管理工作。组织机构职责要明确、分工合要理,负责风险管理全过程。 1、矿井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机构及职责 (1)成立矿井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安全副总经理 ①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 ②风机、风门、风筒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 ③矿井总风量、掘进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④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⑤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⑥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⑦通风基础测试报告、记录齐全。第四条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保障措施 12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9/12) 成员: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各部门经理、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进行考核。 (2)矿井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① 总经理职责 是公司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全面 负责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落实工作 ; 负责成立公司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组织机构 ,明确机构职责,为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提供人员、技术、资金保障工作;定期总结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步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工作措施。 12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10/12) ③ 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及各部门经理职责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和监督工作; 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基层单位危险源辨识、危险源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 ② 安全副总经理职责 负责对危险源辨识进行指导,并对危险源进行监管,使其始终处于监控之中 ;负责每年组织各单位对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升降增减工作;负责对事故隐患信息系统的管理,做好隐患信息的收集、界定、预警、发布、反馈,对施工单位主要安全隐患实施追究、惩处,并监督隐患单位整治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④ 监理单位总监职责 负责监理范围内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和监督工作 。 ⑤ 施工单位负责人职责 是本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并具体落实风险预控管理工作 。 12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11/12) 第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与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相关的目标、责任、奖惩、举报、投入保障、风险控制、员工行为、技术审批、安全监测、人员操作、设备使用、监督检查、考核评审、班组建设等管理制度,并符合公司安全制度体系的相关要求 。 施工单位须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 12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12/12)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