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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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做好项目工程的防火、防爆安全工作,有效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 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项目工程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防火防爆的直接领导机构,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具 体分管工程的防火防爆工作。 3.2 各施工单位对自已区域内的防火防爆工作负日常管理职责。 4. 实施 4.1 贯彻国家消防法规,建立健全各有关职能部门防火防爆责任制。 4.2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现场要建立满足防火要求的消防管网和消防器材。 4.3 项目部安全监察部、综合办直接参与消防设施、爆炸物品的采购、验收工作,建立 台帐,并要定期进行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4.4 施工现场的重要防火部位要挂牌,各单位要确定防火责任人,同时要建立相关的防 火防爆制度。 4.5 对动用明火的施工(如熬沥青、电火焊等),要办理动火证并采取相对应的防火措施, 暂停工作时或工作完成后,要对现场检查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4.6 班组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有专人保管,贮存的数量以满足当天施工需要为准,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有人活动居住的地方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4.7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要有避雷设施,仓库内的工作人员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 成的服装,领料人员必须服从保管人员的安全管理,进出车辆要加防火罩。任何人 严禁携带烟火入库。 4.8 临时搭建的设施,应用防火材料,并要有防火措施。 4.9 工具间内严禁明火取暖。 4.10 施工现场如需存放炸药、雷管等,必须得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要派专人保管,严 格领、退料制度。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1-2002) 5.4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5.5 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6. 记录 6.1 消防设施、爆炸物品的档案记录齐全,并保存至工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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