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6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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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2015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严格执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不断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技兴安”战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全面深入开展预防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脚手架坍塌、建筑起重机械等多发性事故及建筑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提升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 整治目标 进一步强化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钢管及扣件等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效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整治重点 (一)基坑开挖和支护 1、施工企业未制定基坑开挖和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和总监审查实施的。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施工企业未按照经审批、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基坑的开挖和支护施工或施工期间,未设专人进行基坑变形监控和监测。 (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 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未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或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实施的。 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未经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的。 3、脚手架、模板拆除前未编制详细的拆除方案,并设置警戒区,指定专职监护人员的。 4、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审批脚手架、支模架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悬挑脚手架、超过一定规模的高大支模架,不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专家论证,未通过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擅自施工的。 5、施工单位在脚手架、支模架施工作业之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书超期;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6、施工单位未按方案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脚手架、支模架搭设及拆除;立杆间距、扫地杆和纵横向水平杆设置以及剪刀撑和刚性连墙点等构造措施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混乱,违规操作、违章指挥、违法劳动纪律行为现象突出的。 7、监理单位未按规范标准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脚手架、支模架专项施工方案,对搭设完毕的脚手架、支模架不检查验收;不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行旁站监理的;发现隐患不及时督促整改的。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1、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拆卸的单位,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业。 2、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未与产权单位(或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未按要求做好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3、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未与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在合同中未明确机械设备司机、指挥、司索等相关人员的配备与管理。 4、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作业前2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安装后未及时检测或组织联合验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5、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锚固和拆卸前,未编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安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的。 6、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超期的。 7、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未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8、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未对所属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逐台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每台设备有案可查,安全隐患有整改有落实。 (四)钢管、扣件 1、施工企业未对本企业承建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建筑用钢管、扣件的自查的;未制定本企业钢管、扣件采购、租赁、检验检测、使用、检查等有关规定的;采购的钢管、扣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没有产品标识、生产日期、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扣件生产单位 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未对本企业承建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及时开展全面检查的;使用不合格钢管、扣件的。 2、监理企业未对所监理工程项目在用的钢管、扣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检查的;对在用的钢管、扣件无资料,壁厚达不到要求及扣件无产品标识的;未抽样送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后,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3、工地项目部未落实责任人及时开展对钢管、扣件自查工作的;搭设在用的钢管、扣件未建立使用台帐的;检验检测不合格未制定加固方案的。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月份,各设区市、县(区)施工现场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5月-8 月份,由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所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第三阶段:检查督导阶段。9月-10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辖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督导检查。 第四阶段:总结分析阶段。11月-12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书面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电话0311-87805368)。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实际情况,明确重点监管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要登记建档,重点监督,切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整治消除行业监管的薄弱环节。 (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及时拨付,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特别是对于施工过程的重要危险部位和施工环节,要严格执行旁站式监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严肃查处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对没有落实专项整治要求造成重大事故隐患而引发伤亡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2015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梁 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副组长:王增文 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处长 成 员: 李同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材料装备处处长 李景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孙冬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李伟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法规处处长 邵立淼 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总站站长 杨全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局局长 时玉军 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时玉军兼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