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合同管理措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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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合同管理措施(四)

合同管理措施 ‎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措施 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着诸如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低,合同管理体制不完善,合同履行存在缺陷等问题。合同管理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与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规定了合同双方责、权、利的关系。合同管理中稍有失误即会导致工程亏本,承包商如何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变得越来越具有挑战性。根据国外经验,合同管理产生的经济效益往往大于技术优化产生的经济效益,因此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着控制和保证的作用。 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控制、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并称监理工作的四控、两管、一协调。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必须对全部项目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与其他管理职能密切结合,共同构成工程项目管理体系。 (一)合同管理的内容 1、协助业主起草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包括施工、材料和设备订货等合同),并可参与各类合同谈判。 ‎ ‎ 2、协助业主按正确的合同结构开展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合同结构主干如下图所示:  合同关系 业务来往关系 合同关系 监理关系 业务来往关系 3、对其他各种合同跟踪管理,比照施工实际情况与合同内容,如有偏离,及时要求各合同主体纠正,确保各合同均能有序、顺利的实施。 4、对总包单位的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严格要求总包单位按合同条款之建设单位(业主) 承建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勘测单位 规定操作。 5、协助业主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纠纷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在业主授权下,审查各类合同,将不明确的、可能改起歧义的或可能引发索赔的条款重新约定,以免不必要合同纠纷和工程索赔; 审定施工单位提交的联系单,对于可能引发索赔的内容做出及时修正或召集各方面协商解决;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特别是可能引发索赔的变更; (二)合同管理的方法 1 、工程变更的管理方法 (1)一般规定 1)变更的定义:任何对原工程形式、数量、质量和内容的改变统称为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合同的规定。 3)工程变更的内容应及时反映在合同规定工程中的施工图纸上。 4)监理工程师只对项目总承包人签发工程变更指令,涉及分包人的工程变更由总承包人负责传达,并督促分包人组织实施落实,若分包人不实施则承包人必须实施。 5)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单位和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程变更,但任何工程变更都必须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为准,并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人实施。 6)工程变更涉及的费用增减按照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2)项目工程变更的程序 1)工程变更的提出 a. ‎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因地形、地质、图纸等原因需要工程变更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相关资料证明文件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b. 项目监理部提出的变更:项目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合同及施工现场的情况认为必须进行工程变更时,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抄 送建设单位。承包人接到变更意向通知书后,应暂停相关的作业; c 建设单位或第三方提出的变更: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时,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通知; d 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工程变更时,必须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交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受设计单位的变更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附上变更设计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e 变更申请书或变更意向书的内容:变更工程的项目名称、桩号、部位、变更原因、依据及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和变更数量、增减金额、变更工程的施工方案。 2)工程变更的受理 a 不论何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变更意向通知书后,必须在 7 天内办理变更申请(需补勘或重新设计的除外); b 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申请变更后,应指定专人受理; c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可不予受理: ①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批准擅自变更的任何部分(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②工程变更 7 ‎ 天后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意向书 7 天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变更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直接下发变更令,承包人必须按变更令组织施工。因为变更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有权不予追加,而因变更减少或未发生的费用,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建设单位有权直接修正未发生或减少的工作量的有关费用,承包人日后不得提出自动放弃的工程变更。 d 监理工程师在受理工程变更的过程中,应进行现场调查并邀请建设单位的代表参加。 3)工程变更的检查、批准 a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于在授权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可直接进行工程变更文件的编制;对于需要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变更,在审查的基础之后编制变更文件。 b 工程变更的审批及时限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后,根据变更的等级按下 列时限给予批准,签发变更令。 ①小型变更: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小型变更申请报告,可直接进行审查,编制变更文件给予批准工程变更,签发变更令,但需报备建设单位; ②一般变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变更申请书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变更申请书(包括附件、合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调查了解的资料在 5 ‎ 天内提出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 3 天内会同工地设计代表进行复审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 4 天内编制变更文件给予批准签发变更令,同时报送建设单位; ③重要变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变更申请书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变更申请书一份,监理工程师根据所掌握的相关资料在 7 天内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 5 天内同工地设计代表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 6 天内编制变更文件给予批准并签发变更令,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④重大变更: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申请书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变更申请书一份,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变更性质,5 天内组织建设单位、承包人、设计代表等进行调查,确定变更方案,监理工程师在变更方案确定后 7 天内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 5 天内会同工地设计代表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 5 天内行文上报主管部门,获批准后 3 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 6 天内编制变更文件给予批准并签发变更令,并抄送建设单位。 2 、工程延期的管理方法 (1)一般规定 1)在延期时间发生后,承包人须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内容或方式,将可能发生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合理情况评估延期。 ‎ ‎ 2)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所有证据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自己的证据进行评估。 3)在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4)延期事件发生的当天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要求有关各方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查看,并各自做出当时的书面记录,现场监理与承包人当时记录经 校对、核实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送建设单位。 5)当事件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行调查,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和现场拍照、录像等。 (2)延期申报 承包人在延期事件发生后,必须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按下列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否则监理工程师将不予考虑其延期要求: 1)当合同规定的工程延期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工程延期意向书),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并在随后的 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事件的详细资料及缘由,供监理工程师调查。 2)如果导致延期事件具有延续性,承包人还应在发生延期通知书后,每隔7 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时间发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延期事件终止后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正式的延期申请报告,并富有延期事件的最终详细资料。 ‎ ‎ (3)工程延期的受理 1)受理工程延期的基本条件 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确认下述条件满足后才能受理: a 合同文件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工程被迫停工; b 因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图纸造成停工; c 因建设单位责任不能按期提供永久用地; d 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工程延期意向书; e 承包人承诺继续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详细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f 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正式的延期申请报告; g 延期事件属实且发生在已批复的施工组织的关键线路上。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工程师可不受理工程延期: a 承包人自身原因所造成或合同文件约定在不允许提出延期的项目; b 承包人在延期事件发生后未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致使监理工程师无法获 得现场资料; c 承包人在延期事件发生后未按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延期意向书,在延期事件终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监理工程师递交正式延期申请报告及提交详细的资料; 3 、费用索赔的管理方法 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与各方签定的合同顺利进行,避免索赔事项的发生,应努力做好以下几件工作: 1) ‎ 协助业主审查业主与各方签定的合同条款有无含混字句及分工不明、责任界线不清的地方,索赔条款内容是否明确,为做好索赔预控创造条件。 2)协助业主,要求有关各方严格按合同办事,以达到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的目的。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工程洽商,特别要控制有可能发生经济索赔的工程洽商。 4)对于有可能发生经济索赔的变更或洽商,事先要报告业主,在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再签认有关变更或洽商。 5)在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完成以后,进行工程决(结)算,本着合理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划清索赔界线,处理好索赔争议。 (1)一般规定 1)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内容或方式,将可能发生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合理情况评估费用索赔; 2)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的费用索赔的所有证据和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进行索赔评估; 3)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 4)索赔事件发生的当天,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要求有关各方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查看,并各自做出当时的书面记录,现场监理与承包人的当时记录经校核后,报总监审查后,报建设单位。 ‎ ‎ 5)当事件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时间发生的原因、过程进行调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6)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索赔事件,当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保险单位; (2)费用索赔的申报 1)当费用索赔事件刚发生或即将发生或最迟在首次事件发生后 7 天内,承包人必须将其要求费用索赔的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报送建设单位; 2)如果费用索赔事件具有连续性,承包人应每月或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间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清单,详细说明认为应报的额外费用及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所进行的附加工程等,直至费用索赔终止; 3)在费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承包人必须上报索赔申请单,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费用索赔申请。正式的费用索赔申请必须附有与此项索赔有关的详细资料,包括: a 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b 导致索赔时间发生的原因及详细过程; c 导致索赔事件所涉及的数额以及详细的费用计算,所采用的计算费率的依据等; d 提出费用索赔申请所使用的合同条款; e 与此费用索赔事件有关的一切资料; (3)费用索赔的受理 1)费用索赔受理的基本条件 a 承包人必须依据合同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索赔额外费用; b 承包人早出现引起索赔事件的 7 天内,在合同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索赔意向,并同时抄送了建设单位; ‎ c承包人承诺继续按监理工程师的规定期限间隔提交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详细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d 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终止后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正式的索赔申请。 2)下列情况监理工程师可不受理费用索赔 a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或合同约定不能提出费用索赔项目; b 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未能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致使监理 工程师无法获取现场资料; c 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未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递交费用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止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正式费用索赔申请及相关的详细资料。 4 、分包、指定分包的管理方法 (1)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任何部分工程分包出去 (2)分包的报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人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总监对分包人进行审批; (3)分包人的管理 1)为了防止承包人所雇用的分包人未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即进行施工的情况出现,对承包人的每项工程,在开工前均要求必须填报开工申请单,如果分包人承担的工程,必须附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证明,同时,在每次工地会议上,要求承包人必须上报分包情况的资料,以便和监理工程师实际掌握的情况进行对比。如有疑问应在会上向承包人提出质询。 ‎ ‎ 2)核实分包人的队伍组成和技术管理人员情况是否与资格审查时所报情况相符,如不是正式施工队伍参加工程施工或出现再分包现象,应立即令其退出施工现场或取消分包资格; 3)对时间较长的分包合同,应对其分包人的资格进行中期审查。如发现不利用于本工程的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建设单位受到更大损失。经常检查其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施工设备、技术力量等是否满足要求,发现问题严格处理,情节严重者应驱逐分包人,避免更大损失。 5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监理管理方法 (1)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按规定程序签发工程暂停令。 1)因工程需要,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 2)因工程质量必须进行停工处理; 3)出现施工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 5)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管理。 (2)签发工程暂停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上报的停工原因及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是否停工向建设单位报告。 ‎ ‎(3)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的暂停施工,应事先就有关工期、费用等问题与施工单位协调,且要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指令复工。 (4)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监理应带代表建设单位方处理好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设计等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规定,检查是否满足复工条件,经总监审查,符合复工条件时,可签署指令同意复工。 6 、保险 对承包人的保险种类、范围、、时间、有效期、保险单及保险收据进行检查,以确保各种保险的落实。 7 、争端和仲裁(如有) 当工程发生争议时,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争议事件的全面调查、取证,并对争议做出书面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人。若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决定,可提交有关部门仲裁。 8 、违约及违约处理 (1)承包人违约及处理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违约,将依据下列事实进行确认,并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1)无力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或主要财产被接管或主要资产被抵押或停业整顿等,因而放弃合同。 2)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拖延工期。 3)无视监理工程师的警告,一贯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同意,随意分包工程或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 ‎ 5)无力履行合同或对工程质量、工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监理工程师在提供详尽材料后,向建设单位提出提前中止合同的建议,供建设单位决策。对于部分违约的现象,督促承包人立即改正,经常性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必要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采用经济措施,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2)建设单位的违约及处理 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单位违约进行确认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依据的事实主要为: 1)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整顿,但清理不是为了改组或合并, 由于不可预见的理由,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2)没有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根据监理工程的支付证书向承包人付款,或干涉、阻挠、拒绝支付证书的颁发,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按时付款,否则将按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3)征地拆迁工作严重影响工程施工。在监理实践中,最有可能发生在工程初期,监理工程师要做好开工前建设单位的准备工作检查,避免造成影响。  (三) 项目工程 合同管理的程序 (1)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项目设计阶段 招标投标 合同策划 合 同起草、审查 合同分析 合同交底 合同监督 合同跟踪 变更管理 索赔管理 合同后评估 项目结束 工 程 施 工 不同意 同意 (2)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管理的基本程序 承 包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洽商 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在<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上签字认可 承包单位按设计变更、洽商施工 承包单位提交《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报审表》 监理工程师审核 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意见 建设单位审批 不同意 不一致 (3)项目工程延期管理的基本程序 延期事件发生 项目监理部收集资料, 详细记录过程 承包单位提交工期 索赔意向报告 承包单位随时提交延期 事件的详细报告 延期事件结束,承包单位移交《工程延期申请表》 监理工程师审核和评估 与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协商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延期审批表》 (4)项目工程处理现场违约的基本程序 违约事件发生 受损失一方提出申诉报告 项目监理部调查、确认违约性质 监理工程师评估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 与双方协商处理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凭证 ‎ ‎ (5)项目工程合同争议调解的基本程序 争议一方或双方书面提交解决争议申请 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并做出 处理决定 对决定不满意 争议发生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法院判决 合同争议解决 不同意 不一致 (6)项目工程费用索赔管理基本程序 费用索赔事件发生 项目监理部收集资料, 详细记录过程 承包单位提交费用 索赔意向报告 承包单位随时提交索 赔事件的详细报告 索赔事件结束,承包单位移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监理工程师审核和评估 与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协商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费用索赔审批表》 主合同 分合同 二级合同 (7)结束监理合同的程序 ‎ ‎ (四) 项目工程 合同管理的措施 (1)项目合同体系结构层次 承包合同已终止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商谈合同结束事宜 签署协议终止监理委托合同 业 主 监理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 施工合同 供货合同 分包合同 供应合同 租赁合同 劳物合同 供应合同 (2)合同履行情况的分析 合同分析的内容主要有: ①项目承包商的主要合同责任、权利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范围。 ②业主关于合同规定的主要责任和权利。 ③合同价格、计价方法、补偿条件。 ④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和补偿条件。 ⑤工程中的一些问题的处理方法和过程,如工程变更、付款程序、工程的验收方法、工程的质量控制程序等。 ⑥对于合同中出现的争执情况,及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⑦明确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⑧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风险等。 (3)项目监理部对于合同的交底 ‎ 总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将合同分析和合同分析文件下达给具体的责任人,如合同管理工程师,向整个项目监理班子宣讲合同精神,落实合同责任与合同规定;另一方面,要向参加项目实施的各方宣讲合同精神,落实合同责任与合同规定,使参加项目的各个实施者了解相关合同的内容,并能熟练地掌握它。 (4)监理人员对合同的跟踪管理 在施工现场,对于合同管理的监理工程师将起着漏洞检查的作用。他不是寻求与其他各方面的对抗,而是以积极合作的精神,协助各个方面完成各项合同。 ①项目施工前,寻找合同和计划中的漏洞,以防造成对工程的干扰,对工程实施起预警作用,将计划、工作做的更完备。 ②及时地寻找和发现项目监理部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漏洞、失误,及时做出调整,以保证项目部在发出指令或决策时没有违反合同,不会因此产生索赔。 ③及时地寻找承包单位合同执行中的漏洞,及时提出警告或索赔要求。 ④寻找各个合同协调中的漏洞。 (5)项目监理部对合同的监督管理 ①给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部各职能人员、所属承(分)包商在合同关系上予以帮助,解释合同,做工作指导,对来往信件、会谈纪要、指令等进行合同法律方面的审查。 ②协助项目经理正确行使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防止产生违约行为。 ‎ ‎③对工程项目各个合同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进行协调。确保合同按规定执行。 ④对合同实施档案管理,记录工程范围变更、商务及法律条款变更和因此导致的成本、进度计划的变更;记录对合同的修改,收集、记录和保存业主的批准、通知等文件、谈判纪要和来往信件。 ⑤对合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照合同监督承包单位的施工,作好协调和管理工作,以确保其工作满足合同要求。 ⑥及时向各层次管理人员提供合同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对合同的实施提出建议、意见甚至警告。 ⑦调解合同争执,包括各个合同争执以及合同之间界面的争执。 (6)项目监理部对工程变更的管理 1)项目监理处理工程变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项目监理部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调,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②在项目监理部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的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 ‎ ‎③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做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做出调整。 2)项目监理部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①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应向设计部门指出,并由设计部门编制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弥补。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项目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内容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②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 和工期做出评估: A、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B、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C、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和总价。 ④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否则不予计量。 ⑤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 ‎ 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⑦项目监理部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7)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 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需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同时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程度及范围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与业主协商一致后签发工程暂停令: ①业主方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③施工出现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④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⑤如非施工单位且非上述原因(除业主要求外)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需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 2)由于业主方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时,项目监理部需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需在停工问题解决后,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停工,在具备复工条件时,项目监理部需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 ‎ 3)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停工令到签发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需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事宜。 (8)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1)当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部可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复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施工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部应复查工程延期。项目监理部在做出临时工程延期批注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3)项目监理部在复查工程延期时,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①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②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③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4)由于工程延期造成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按工程索赔的规定处理。当施工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部则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施工单位应得款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9)工程索赔工作的管理 ‎ ‎1)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部予以受理: ①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②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③施工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2)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部按下列程序处理: ①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②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③施工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于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④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⑤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⑥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 ‎ ‎3)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做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必须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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