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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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健全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机制建设的思考
健全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机制建设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法治中国”为中心议题,这是实现国家执政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决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的常态性工作。目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风险居高不下,单纯依靠传统的手段、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采取与社会协同的方式,在履行政府职能的同时,充分依靠社会多元力量的广泛参与和社会联动,形成有秩序、有规则的社会协同、法治和德治并用的社会治理体系,从而提升我县的社会治理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效果。 一、创新载体,探索多形式矛盾纠纷化解的方法 一般矛盾纠纷由村(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复杂矛盾纠纷由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专业调委会化解,这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一般规律。近年来,我县上下积极探索,针对重点行业矛盾纠纷突出的特点,在建立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专业 调委会的基础上,又建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业调委会,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效果明显。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也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尤其是医患、交通事故、消费维权等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各行各业中纠纷的频发,给相关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并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较强的专业特征,需要组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才能适应复杂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指专门调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化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范围主要包括:接受当事人咨询;宣传法规政策,开展纠纷预防工作;受理、调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协助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化解社会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县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1)数量不多、种类偏少。目前,我县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数量还很少,而且种类偏少,在数量、涉及领域等方面都有一定差距。 (2)调解员队伍薄弱。由于从事专业性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应具备法学、专业、调解等较高的专业素质,而这部分人一般容易找到报酬丰厚的职业,因此合适的调解员难以招聘。目前的调解员队伍存在年龄结构偏老,法律知识相对较弱的问题;专职调解员数量少,兼职调解员时间上难以保证。 (3)经费保障不到位。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保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应由财政解决。但在实际运行中,经费等物质保障不到位现象存在。由于经费欠缺,为开展工作,有些调委会的场所只能借用机关用房,其专职调解员由相关部门人员担任,临时聘用的调解员由于报酬偏低或没有报酬,难以安心工作。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推进我县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的建议: 1、强化规范化指导。按照规范化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做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有房子、有牌子、有章子、有制度、有人员”,“调解委员会名称、标识、印章、工作台账、工作程序、调解文书统一”,“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报酬落实”。建立健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岗位责任、学习、例会、登记、考评、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设置专用的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 2、加强组织队伍建设。要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将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纳入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岗位范围,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群众工作能力的人士选聘到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中来。 一是组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每个专业性调解组织配备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退休、退职人员(如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等),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专业纠纷提供专业知识支持。 二是建立专业人才库。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法学咨询委员会、医学咨询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专业咨询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咨询委员会等,聘请由法学专家、律师、相关专业人士和调解员等组成的专家库,为重大、复杂纠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三是大力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聘请辖区内政法系统、专业领域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专业性纠纷的调解工作,形成“专业互补、技能互补”的团队优势。 3、建立协调共享机制。在同类别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调解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专业调解人才资源共用; 在相关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合作机制,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纠纷;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与镇、街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镇、街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预防、化解纠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调对接的衔接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质量。 4、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建立矛盾纠纷所涉类型的专家库,以其专业性和权威性,积极帮助人民调解员辨明纠纷主要事实,接受调解委员会的咨询,分清双方权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理,从而有效化解各类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设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防与调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的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任务,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调解、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与处置工作。专业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对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定领域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直至党委、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预防和调解工作。 6、建立教育培训体系。应切实履行对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职责,指导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建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年度岗位培训制度,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方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 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努力实现调解员队伍由松散向紧密转变,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建立长效人民调解教育培训体系。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规范使用统一的调解格式文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实施调解,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帮助调解员分析、掌握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总结、运用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通过示范带动、岗位培训、庭审观摩等形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实行持证上岗、等级调解员评定等制度,激发调解队伍的活力;建立绩效管理和考评奖励的机制。 7、健全各项保障机制。组织保障。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者,又要给予专业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能保持中立地位。队伍保障。严把入口关,把群众信任、为人公道,并且有一定经验的人推选为人民调解员,积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知识、从事法律工作的退休人员参与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定关于调解经费的管理办法,切实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补贴、报酬、奖励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变软性规定为硬性措施,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调解员队伍。同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提供行业性调委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经费。与此同时,推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制度,既能 体现人民调解的工作量,又能较好地实现按劳取酬,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保证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搭建平台,引入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所决定的。矛盾多元,化解的主体也应该是多元的。有限的司法、行政资源难以应对解决纠纷的需求。近年来,我县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大力推动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改变了政府包揽一切的做法,切实发挥了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 针对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议建立“XX县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处中心”、“XX县法律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相关社会事务交由“中心”处理。同时,通过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增强了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有利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将一些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公共事务、社会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管理。 同时,还要大力倡导公民个人通过成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近年来,我县成立了“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这些纯民间调解形式,具有亲民近民、方便快捷等独特优势,容易普及,今后应大力推广。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