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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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 ‎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  第三条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 ‎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 ‎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  保险责任 ‎  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 ‎  (一)碰撞、倾覆、坠落; ‎ ‎  (二)火灾、爆炸、自燃; ‎ ‎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 ‎  (四)暴风、龙卷风 ; ‎ ‎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 ‎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 ‎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  第六条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责任免除 ‎ ‎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 ‎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 ‎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时间; ‎ ‎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 ‎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车辆; ‎ ‎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 ‎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 ‎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 ‎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  第九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 ‎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 ‎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 ‎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 ‎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 ‎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 ‎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 ‎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 ‎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 ‎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 ‎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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