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含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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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含运输)

承揽合同(含运输)‎ ‎  订立合同双方: ‎ ‎  承揽方: 以下简称甲方; ‎ ‎  定作主: 以下简称乙方。 ‎ ‎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 ‎  第一条 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等。 ‎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加工费 单价 金额 ‎  第二条 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等。 ‎ 定作物名称 完工时间 检验时间地点 检验标准 与方法 包装标准 包装费承担 ‎  (加工定作物样品需要封存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当保存,作为检验的根据) ‎ 第三条 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与运费承担等。 ‎ 定作物名称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运输方法 运输价款承担 ‎  第四条 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等及图纸、技术资料。‎ 材料名称 型号 规格 质量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图纸、技术资料及交付时间 ‎  第五条 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等。 ‎ 材料名称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交付数量 包装要求 检验方法 运输方法和运费承担 ‎  第六条 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 。 ‎ ‎  第七条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 元;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 ‎ 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 ‎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 ‎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 ‎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 ‎  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 ‎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 ‰偿付违约金。 ‎ ‎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 %的违约金。 ‎ ‎  6.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 ‎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 ‎  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 ‎  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 %的违约金。 ‎ ‎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 ‎  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 ‎  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 ‎  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 ‎  第十条 不可抗力 ‎ ‎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 ‎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 ‎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物价局、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 ‎ ‎  承揽方:       定作方: ‎ ‎  地址: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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