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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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按《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地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流量不少于0.6m3/min。‎ ‎2、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 ‎(1).主副井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及清撒平巷、装载硐室内。‎ ‎(3).主要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巷道每隔100m处。‎ ‎(4).皮带运输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5).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每50m处。‎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40m以内。‎ ‎(7).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及其它电气设备。‎ 皮带运输巷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25m长软管。‎ ‎3、矿井进风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4、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5、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灾变计划》中明确规定。‎ ‎6、矿井应该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所配备消防材料品种、数量符合《灾变计划》。‎ ‎7、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回风巷发生火灾时使用。矿井反风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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