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人大支持与监督方面)的思考三篇与浅谈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三篇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关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人大支持与监督方面)的思考三篇与浅谈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三篇

关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人大支持与监督方面)的思考三篇与浅谈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三篇 关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人大支持与监督方面)的思考三篇 ‎【篇一】‎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涵。“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严密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核心在法、关键在严、要义在治。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何更好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以法治的力量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法律的武器坚决落实“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新时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人大支持与监督方面)的思考三篇与浅谈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三篇 关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人大支持与监督方面)的思考三篇 ‎【篇一】‎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涵。“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严密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核心在法、关键在严、要义在治。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何更好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以法治的力量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法律的武器坚决落实“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新时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人大支持与监督方面)的思考三篇与浅谈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三篇 关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人大支持与监督方面)的思考三篇 ‎【篇一】‎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涵。“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严密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核心在法、关键在严、要义在治。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何更好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以法治的力量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法律的武器坚决落实“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新时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人大支持与监督方面)的思考三篇与浅谈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三篇 关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人大支持与监督方面)的思考三篇 ‎【篇一】‎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涵。“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严密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核心在法、关键在严、要义在治。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何更好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以法治的力量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法律的武器坚决落实“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新时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是新时代地方人大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工作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不懈探索,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要求最迫切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刻阐述了生态兴则文明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把解决突出生态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等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观点,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也为新时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绿色发展中谋求更大作为、作出更大贡献指明了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这是党的领袖第一次对人大主要职权进行全面系统的科学阐述,是对马克思主义人大制度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为新时代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毋庸置疑,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相对于人大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仍然是人大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普遍处于频率过低甚至束之高阁的虚置状态,不仅常常缺席、失语于诸多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决策,而且即便有所动用,也多为对政府决策的程序性追认,甚少主导决策的实质性行权,离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依法作出决议或决定,是一项很严肃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权力的象征。充分行使这一职权,是把党对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对本行政区域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体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定约束。‎ 对于如何保护生态环境,相关法律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把各地的具体实际都罗列出来。当然,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也是一把“双刃剑”,既给各地预留了自由发挥的空间,也给各地带来了具体界定的难题。新时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地方全面有效实施的重大使命。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直气壮地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摆在人大工作的突出位置,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作为,适时作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把党的决策和主张按照法定程序转变成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广泛动员和依靠各方力量,激发人民群众的磅礴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打一场生态环境保护的人民战争,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为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贡献。‎ 二、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的**探索 ‎**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孕育地,也是践行这一重要思想的先行省份。本世纪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工作的时候,面对新世纪经济发展新形势和环境资源的巨大压力,习近平同志极具前瞻性地提出了生态省建设的战略构想,首次使用生态文明概念;**也成为首个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省份。‎ 十几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实际行动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对**提出的生态省建设战略深入实施,连续数届接力,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不断实践和探索,相继作出决定决议9项,动员和号召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推动“田园都市、生态之城”建设、九**流域(**段)水环境保护、河道及海域采砂管理、水仙花原产地保护等方面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见表一);探索“生态+”模式,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的施政谋划和治理布局中,推进生态与城建、产业、民生、文化等相结合,促进生态、生产、生活、生意融合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使生态之城建设深入人心,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水平,带动全市形成“城中有湖、城中有林、城中有花”,富美新**“颜值飙升”,城市更加宜居宜业、更具魅力活力。‎ ‎**年2月,在北京市规划展览馆考察的习近平总书记看到展板上绿色越来越多后,说:“网上有人给我建议,应多给城市留点‘没用的地方’,我想就是应多留点绿地和空间给老百姓。”**市人大常委会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努力的方向,进一步解放思想,结合本地实际,强化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的实践、探索、创新。**年11月,根据**市委“关于加强中心城区重要生态空间保护,给城市、给市民创造永续生态福利”的决策部署,在总结我市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历程中的有益经验的的基础上,几经调研论证,作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心城区重要生态空间实施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文后附《决定》全文)。根据《决定》,我市划定土地约5290亩为中心城区重要生态空间保护范围。该范围由5个片区组成,包括人民广场花海片区、上美湖片区、**片区、**文化生态园片区、角美生态片区。对划入重要生态空间保护范围的区域,进行严格保护,为中心城区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空间,给城市、给市民创造永续的生态福利,确保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大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作为地方人大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的一次积极尝试,该《决定》重点突出“快”、“准”、“严”、“绿”等4大亮点。‎ ‎(一)突出“快”,作出《决定》历时仅一个月。**年10月31日市委常委会议首次提出,要加强生态保护,把中心市区花海、台商投资区“花田美事”以及延伸6.8公里**亩左右的城市生态景观空间、小梅溪、**生态文化园等地方,通过市人大行使职权固化下来,使之成为永久性的生态空间,给城市、给人们永续的生态福利。11月3日市委在“第三季度‘三抓三比、十项竞赛’现场推进点评会暨经济形势分析会”上作出具体部署。随后,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起草文稿、组织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于11月30日审议通过该《决定》。《决定》从意向提出到最终作出,前后历时1个月。‎ ‎(二)突出“准”,用“空间”与数字图像精确阐释。该《决定》用“空间”一词,形象阐释对象是立体的、三维的。《决定》不仅严格保护这些土地,也严格保护这土地上的物体。同时,《决定》所确定的中心城区重要生态空间5个片区,都以红线范围的形式给予划定,对“重要生态空间”的予以量化、图像数字化,使其更加清晰、明确。《决定》作出后,及时通过人大常委会公报、人大门户网站、主流媒体予以公布,特别是在地方党报《闽南日报》,以整版篇幅予以全文(附图)公布,并多次作解读性报道,让广大群众从中更直观、更准确获取信息。‎ ‎(三)突出“严”,引用上位法明确权责强化属地管理。《决定》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及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生态绿地、水系的标准,实施严格保护、严格管理和严格控制,严格禁止擅自开发建设和改变地块用途的行为。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改造建设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设施等项目,由属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编制专项规划,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该《决定》明确**市人民政府,**区、**区、**市人民政府,台商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对划定的重要生态空间保护范围负有监管责任;**市人民政府及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负有执法监察责任。这让相关单位、部门在明确权责、强化属地管理的同时,也让他们实实在在“行权有据”。‎ ‎(四)突出“绿”,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换通道的重要实践。该《决定》是**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努力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换通道的重要探索,主要考虑4方面效益:一是社会效益。该《决定》所选取的生态空间主要考虑位于中心城区各区域衔接的关键节点、重要地段,是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窗口片区”,带动示范作用强。如人民广场花海片区是串联**区、**区的重要节点,上美湖片区是**北部的生态绿心,**片区是连接**区与**高新区的主要景观通道,**文化生态园片区是中心城区东部门户,角美生态片区是厦漳同城化的关键地段,在这些区域实施永久性生态保护能有效提升城市美誉度和知名度。二是生态效益。该《决定》保护的重要生态空间是近年来中心城区围绕“城市双修”“海绵城市”等新理念打造的生态片区,对完善城市绿地系统,维护城市山水格局有重要意义。如人民广场花海片区、角美生态片区打造规模化的花海和片林,在密集楼盘空隙区实现生态景观建设改造,是恢复城市山水基质的重要措施。上美湖片区、**文化生态园片区在满足行洪的条件下对岸线重新进行生态化提升,**片区对南山湖、蜈蚣湖及小梅溪流域进行生态整治和保护,还原水系自然形态,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形成水、绿一体的湿地景观,为城市和市民提供多种生态服务功能。三是民生效益。重要生态空间保护范围的划定,实现“让绿于民、让湖于民”,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关于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的具体响应,对提高市民幸福指数,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塑造健康的、完整的、可持续的城市生态文明有重要意义,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四是经济效益。中心城区重要生态空间保护范围划定,是**坚持“吃生态饭、做生态事、走生态路”的重要体现,能进一步推动中心城区“聚人气、激活力”,打造极具**特色、有强大吸引力、带动力的生态文化产业名片,加快中心城区引才引智、产业聚集、产城融合。‎ 三、新时代地方人大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的思考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通过制定该《决定》,我们对地方人大如何更好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了新的收获,也有了更深的认识、更多的思考。我们认为,进入新时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要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适应新常态,提高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发扬滴水穿石的精神,坚定信心、埋头苦干、久久为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强化,发挥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一)规范科学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人大在党的领导下真正成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机关。‎ 由于“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权力运行模式影响深远,地方人大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工作常常被同级党委或政府所替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真正成为权力机关。科学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是重大事项决定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虽然该《决定》的作出历时仅一个月,但在实践中,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很好地把“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这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科学、高效发挥党委、人大、政府在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各自作用,使“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一致性、优越性更加凸显。既将党委的决策意图依法充分转化为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又通过人大的决定,依法充分给政府及相关部门授权,使其对重要生态空间保护“行权有据”,有效“依法行政”。同时,也推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向进一步用好用活重大事项决定权迈进。‎ ‎(二)充实和丰富决定内涵,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新时代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范畴。‎ 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范围的规定涉及面广,原则性强,较为笼统,又缺乏明确有权威的司法解释,使得何为“重大事项”并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界定。但是,这看似很大的“不足”,却给新时代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带来更多的主动性、灵活性,更多的空间。‎ ‎“生态环境的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只要贯彻新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可以成为金山银山。”为此,新时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主动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重大事项”的重点范畴,充实和丰富新时代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的内涵;及时行使有针对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以高度负责的担当,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成效。特别是那些不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又急需解决的生态问题。‎ ‎(三)发挥“简便易行”优势,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做法达到立法效果。‎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可以起到法律的作用,也可以起到命令的作用;可以用来解决实体性问题,也可以用来解决程序性问题。查阅网上公布的地方法规可以发现,随着地方立法工作快速铺开,新地方法规中重复上位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上下一般粗”的情况比较普遍,照抄照搬的情况仍比较多,也存在为立法而立法的惯性思维,这与科学立法精神相悖,也浪费了本来就很稀缺的立法资源、审议时间。‎ ‎“简便易行”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最大特点。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可以更多地行使简便易行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引用上位法,将急需解决的问题解决,用一项人大决定或决议代替一部地方法规,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例如,在制定《决定》前,“通过立法方式来保护中心城区重要生态空间”是我们的一个方案,而且是首选方案。但是,我们在前期调研中发现,这5个片区周围因为生产建设和居民生活的原因,已经有受到侵害、破坏的苗头和趋势,如果要通过地方立法来保护,经过一审、二审、三审到表决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过程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是一年以上,到时许多被破坏的既成事实将很难被弥补、修复。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初步的调研论证发现,保护这些重要生态空间的措施,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作了很多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现在和可以预见的将来在保护上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法规对措施进行细化和拓展的空间不大;如果进行地方立法,重复上位法的条款,将占整部法规绝大部分。基于以上两个原因,我们决定选择行使相对简便易行,又能达到同样效果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四)细化量化决定决议的目标要求,压缩执行单位的自由裁量空间。‎ 现在,查阅网上公布的各地人大出台的决定决议,可以从中发现,大部分行文空泛,没有实际内容,也没有强制力,涉及具体事项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使“一府一委两院”,特别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执行决议决定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应着力提升决定决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多采用精细化的语言,尽可能细化、量化决定决议的目标、要求,压缩执行人大决定决议的自由裁量空间、弹性空间,减少或杜绝“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现象的发生,强化人大决定决议的严肃性,确保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当好“刹车板”“减速带”,遏制或减缓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中的政绩冲动和逐利倾向。‎ ‎“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资源过度开发、粗放利用、奢侈消费造成的。”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公共服务与产品供给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决策模式,政府在许多公共服务领域包括生态产品的供给都承担着唯一主体的角色。城市生态保护建设面临地方经济建设的竞争与挑战。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权责交叉复杂,成本与收益落差和错配,制约了政府主体提供生态产品的动力与效率。具有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土地,一直以来被商家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奉为“风水宝地”、“黄金地块”、“寸土尺金”;在土地财政的逻辑下,生态用地开发成本较低,是土地储备出让、城建开发的首选,造成了诸多的城市生态问题,保持城市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越来越重要。‎ ‎“资源开发利用既要支撑当代人过上幸福生活,也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根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延伸之义应更多地侧重遏制或减缓地方政府城市建设上的政绩冲动和逐利倾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当好“减速带”、“刹车板”,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想法和做法,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等职权,为破坏城市生态环境的行为多设几条沟沟坎坎,努力遏制或减缓政绩冲动和逐利倾向,防止“政绩冲动症”的发生,有效克服单一依靠政府或市场的不足,以此来统筹生态、生产和生活的空间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空间结构,加强全域生态环境空间管制,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方面融合健康发展。‎ 结语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决定决议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决定决议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理应得到本行政区域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的遵守和执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改变以往“重决定决议的作出,轻决定决议的落实”、“人大作完决定决议就了事”的现象,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领域,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形式,督促有关方面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决议,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护蓝增绿,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加快建设美丽中国。‎ ‎【篇二】‎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老百姓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过去“求生存”,现在“求生态”。检察公益诉讼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着力点和发力点,其蓬勃发展离不开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与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支持和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可以形成党领导下的监督合力,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 一、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环保利器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着一个民族的未来,关系着中国梦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年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让老百姓抬头能看见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眼前便是清水绿岸、鱼翔浅底,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需要通过社会各界各类主体共同践行。‎ 保护生态环境方式方法很多,既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健全体制机制,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管控处理,但现实中,由于立法的缺失、体制的不健全、执行的不到位、监管的缺失,“难以发挥法律的强制、震慑和保障作用,难以扭转环境保护‘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环境法治失灵’的顽疾”。在党中央的持续关心支持下,从**年7月的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至今,短短四年多的时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无到有,迅速发展,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之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以国家名义守护公共利益,解决了公地治理的世界性难题。‎ 二、人大支持与监督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的代表是全国人大,人大具有最高权威型。人大作为我国各种权力的上位权力,其有能力和义务支持其下位权力的职能正常发挥功效。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力是人大派生出来的,其监督地位和权威要低于人大的法律监督地位和权威。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年轻的制度,它的迅速发展离不开人大的支持与监督。‎ ‎(一)监督内容的法定性决定了监督的必要性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年6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被写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公益诉讼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的着力点,是各项检察监督工作中更带有主动性的诉讼职能,依法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是法律授权的应有之义。‎ ‎(二)监督目的决定了监督的必要性 人大监督的目的概括地说就是“三个确保”: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发端于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是一项由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亲自部署、亲自推进的制度创新举措,是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新的职权,回应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后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新需求。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人大依法监督检察公益诉讼,是职责所在、使命所在,也可以实现人大监督目的的“三个确保”。‎ 三、人大支持与监督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检视 从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公益诉讼呈现不断加速发展态势,但还存在着不少瓶颈。试点以来所有实践呈现了一个共同的规律,凡是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得好的地方,都能够主动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找准切入点,都得到了当地党政和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其中,人大监督作为最高权力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监督就是最大的支持,可以凝聚监督合力推进公益诉讼再上新台阶。‎ ‎(一)人大的法律属性为公益诉讼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公益诉讼是一项关乎民生涉及社会主体较多的诉讼制度,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和立法保障。虽然,**年6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法》和《行政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只分别增加了一个条款,主要涉及案件领域、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的条件三个方面,程序性规范、细则都没有规定。**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也仅是对原则性的问题进行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起诉的程序细则还存在争议。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公益诉讼程序细则,并监督涉及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为公益诉讼发展扫除法律障碍。‎ ‎(二)人大的人民属性为公益诉讼拓宽监督渠道 线索发现难是制约检察公益诉讼的瓶颈,检察公益诉讼的线索多是来自于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社会氛围未完全形成。 同时,公益诉讼做得好不好,不能光看法条,还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公共利益是不是保护到位了,行政机关是不是已经纠正违法了,最后还是要听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各级人大产生于人民,权力来自于人民,各项工作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意志,是与人民联系最紧密的政治机关。可以利用人大代表联系基层群众紧密的优势,当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宣传者、支持者与参与者,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人大的最高监督属性可以汇聚公益诉讼合力 协作机制不完善,造成检察公益诉讼阻力重重。是否能够取得有力证据是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且取得胜诉的基础。但实践中,在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不理解不支持,随着检察机关自侦的集体转隶,失去了刚性的办案手段,经常会遇到行政机关的“软暴力”,以领导未同意、经办人员公出等事由拖延时间,不配合调阅行政执法卷宗;高额的鉴定费也是检察机关无力独自承担的。行政机关各自为阵或者职权交叉,进而对环境公益损失不作为,但检察机关发现这些问题后借助诉讼手段难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生活垃圾的清理转运、城区的午托班无证经营等,背后往往牵扯多方利益,涉及相关职能部门权责交叉,即使提起诉讼也难以有效解决难题。人大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性的监督。各级人大可以依法开展监督,理顺公检法的司法衔接、行政机关协作机制,为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对策建议:人大支持与监督检察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是两种顺位递进的重要的权力监督方式,人大机关与检察机关都是党统一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在实践中,人大支持与监督检察公益诉讼,也是为检察公益诉讼撑腰护航。‎ ‎(一)深入调查研究,寓支持于监督之中 宪法赋予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权力,人大可以坚持寓支持于监督。可以把监督支持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年度重点工作,定期调研、定期检查、定期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如地市级以下人大常委会,可以将监督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年度调研工作计划,安排一定时间,每年进行一次专项调研。调研时,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队,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组成专门调研团队,到市级检察院级及所辖检察院调研,面对面听取汇报,实地回访公益诉讼发案地,现场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难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还可以定期听取和审议公益诉讼专题报告,发现检察公益诉讼的亮点和难点,给予支持与关心。‎ ‎(二)加强地方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真切了解公益诉讼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各级人大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涉及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撤销,支持与监督公益诉讼工作。如为了解决调查难题,**年1月黑**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规定阻碍检察人员调查的,可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赋予调查核实权的刚性监督。又如,针对公益诉讼领域小、保护的公益有限的问题,**年7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等”外探索。这些创新实践都为各级人大监督支持公益诉讼提供了样本经验。各级检察机关及时梳理实践中遇到的法律空白,及时总结并反馈报告,为人大立法提供实践参考。‎ ‎(三)加强工作互动,实现优势互补 一是加强联合执法检查。针对当地党委关注或者重点推进的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专项工作,各级人大每一年选取一至两个重点开展执法检查,把检察人员吸纳到检查组中,听取检察人员的专业意见,并将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损害环境资源公益的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既增强了人大监督刚性,又破解检察环节的线索难题。二是加强诉前检察建议落实的跟进督促。可以把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人大监督范围,要求被建议的单位及时回复,切实整治,有效维护老百姓的利益。检察院向有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同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抄送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一个月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由检察院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被建议单位超过回复时限不整改,那么人大将以质询、专题询问、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对其进行监督,责令其及时整改;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四)发挥人大监督优势,建立各部门衔接机制 公益诉讼工作直面社会复杂矛盾,遇到的阻力大,面临的困难也较多,需要各级人大、政府的支持。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公益诉讼开展情况,建议将公益诉讼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主动配合,协助检察机关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并建议将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范畴。还可以通过执法检查和专项考察,要求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司法衔接、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司法衔接等制度。‎ ‎(五)加强财政、人事支持,破解经费和人员难题 加强财政与人事支持,是实现公益诉讼飞速发展的助推器。一方面,通过加强对地方政府计划和预算的监督,实现人大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支持。在听取和审议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过程中,可以就加大对检察机关支持力度、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政法经费足额到位等内容,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如建议财政部门将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调查核实、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并予以保障。另一方面,在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防止“带病上岗”;对于公益诉讼部门的检察员的任命,给予适当倾斜力度,保障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六)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人大代表是人大的细胞,做好代表工作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石,也是人大工作持续进步的不竭源泉。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充分利用人大代表的优势,通过代表建议件等发声肯定支持并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人大代表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前沿宣传员,多渠道发现并移送公益诉讼线索。还可以参加公益诉讼庭审评议、“回头看”、专题考察、诉前圆桌会议等活动,对公益诉讼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检察公益诉讼是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利剑,用检察公益诉讼守护青山绿水势在必行。人大作为最高层次的监督,在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中也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使命,通过监督支持助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发展任重道远。‎ ‎【篇三】‎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把生态环境领域的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为实现治理污染、保护生态这一目标,公安部部署落实了打击环境犯罪的专项活动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环境保护不能仅靠专项整治斗争,更需要常态化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与大量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形成对比的是,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却是寥寥可数。不得不说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程序制度受到了极大的挑战。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问题,根本解决之计在于如何有效监督环境执法。在我国,对环境执法监督的途径有很多,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媒体监督、民众监督等监督方式。但人大监督是上述监督途径中最为权威而在现实中又相对薄弱的环节,有必要进行完善和强化。‎ 一、现状管窥:严峻现实昭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断裂 由于环境污染日益恶化与民事、行政制裁的有限性迫使各国将视角转向更具有威慑力的刑事制裁。刑事制裁会使企业的公众形象受损,随之而来的后果是相关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甚至存在破产倒闭的风险。相较于民事、行政制裁的有限性,作为维护社会道德价值的力量,刑事处罚更具威慑力。那么,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现状如何?‎ ‎(一)事件聚焦:“泉港碳九泄露”事件背后的法治深思 ‎**年11月4日凌晨,****码头的一艘石化产品运输船发生泄漏,碳九产品漏入近海,造成水体污染。事故发生后,东港石化公司存在刻意隐瞒事实、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瞒报数量的情况。调查组认定,实际泄漏量69.1吨。我们有理由相信,该事件能得到公正处置。但事件背后暴露的执法监管与社会治理层面的拷问。‎ 该事件暴露了辖区港口管理机构存在行业安全监管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但如果制度设计、落实执行不力,诸如此类的事件还会上演。当环境行政处罚面对来自行政权的掣肘而举步维艰时,也会直接导致刑事制裁在环境污染案件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我们的司法保护特别是作为最后一道保障屏障的刑事司法有没有缺位呢?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是无缝对接还是“断裂”?‎ ‎(二)环境污染案件呈现“三多三少”现象 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而有关环境污染罪的裁判却极少,刑法在保护环境、惩治犯罪中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1.行政处罚处理的多,移送司法机关的少 由于我国确立环境犯罪的时间较晚,实践经验的匮乏使得环境刑罚在打击和预防犯罪方面未达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固然有行政处罚与刑罚存在差异的因素,但不可否认,实践中,环保部门仍然存在应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未移送以及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大量应该追诉而未追诉的案件仍然存在。‎ 表1:**-**年我国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与“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统计表(单位:件)‎ 表1显示,自**年至**年期间,我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累计达115万件,但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环境污染罪”寥寥,二者数量对比鲜明。通过表1可以看出,**年的环境污染罪案件出现不同寻常的激增,比上年增长近8倍,案件数量超过之前九年的环境污染案件之和。笔者认为,这与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入罪门槛,打击此类犯罪更具可操作性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并不意味着环保部门移送案件的动力加强以及公安机关立案力度的加大。‎ ‎2.追究环境污染犯罪的多,查办环境监管失职罪案件的少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设立有利于惩治环境监管领域的职务犯罪,促进环境监管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由于《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与《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刑事责任追究标准存在差异甚至矛盾,从而使环境监管失职案的可诉性大打折扣,实践中此类案件也很少。**年至**年六年间,全国共查办环境监管失职罪共计97件,每年案件数都在两位数徘徊(详见表2)‎ 表3是**年以来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的年度数据,可见,自**年开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开始激增,且均在1000件以上。这主要得益于**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 ‎“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条件,降低了入罪门槛,使得《刑法》第338条真正进入了实施。‎ ‎3.进入申诉程序的案件多,经过司法裁判的案件少 一般情况而言,案件量的多少能够直观反映社会秩序的稳定程度。正常情况下,某类案件数量少表明该类社会矛盾较少。但是,在环保领域,却出现了不同的情况:一方面是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另一方面是法院受理的环境污染案件寥寥;一方面是经过法院审理裁判的案件较少,另一方面却是进入申诉程序的案件多。‎ 表4反映了民众对环境的焦虑和不满很是突出,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举报件涌向环保部门。而表5则反映了环保部门对大多数举报件采取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移送相关部门占比最小,只占6%。而且这6%的移送案件也并不能保证最后都能刑事追责。这些对比强烈的反差促使我们对环保行政执法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方面的功能进行反思 二、追本溯源:地方人大环境监督权的正当性基础 ‎(一)地方人大环境监督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具体就地方人大的环境监督制度而言,地方人大的环境监督制度目前主要包括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行政立法、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司法和对地方法院、检察院的环境司法进行监督,即对地方“一府一委两院”的环境行为进行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对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其它国家机关都必须接受它的监督,这种监督是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法定的权威性质和特征,因此,地方人大的环境监督也具有法定的权威性质和特征。‎ ‎(二)地方人大环境监督权的理论基础 生态文明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早有体现,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内核的儒家思想主张“天人合一”,认为人与自然是内在统一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资源和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长此以往,会严重影响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要想社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切实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现如今,我国环境容量已经到达支撑经济发展的极限,成为制约中国发展的瓶颈。当务之急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在这个环境执法转型时期,加强人大的监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督法》的实施,更为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程序。‎ ‎(三)地方人大环境监督权的法律基础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的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其它国家机关都要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都要自觉接受他的监督。具体到环境保护领域,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监督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就地方人大监督而言,地方人大的监督权是指地方人大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地方“一府一委两院”行为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具体就地方人大的环境监督制度而言,地方人大的环境监督制度目前主要包括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行政立法、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司法行为进行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 三、问题探寻:人大监督环境行政执法的现实困境 实践中,造成环境污染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的地方保护主义,环境污染犯罪专业性较强,因果关系的确定难度大等等。基于文章篇幅所限,本文无法就上述原因一一展开分析,在这里重点研究笔者认为的关键的人大监督制度。‎ ‎(一) 人大监督环境行政执法的机制存在缺陷 有上述可知,现行法律对人大监督方式已经规定的较为全面,然而在实践中监督成效还差强人意。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执法信息获取渠道受阻。执法检查需要掌握全面真实的执法信息,而人大缺少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甚至在执法检查时,在有些地方还可能招致相关工作人员或明或暗地阻挠。如果要求执法机关自行提供的信息,则其可能避重就轻,提供信息的可信度要大打折扣。所以,执法检查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发现问题。二是缺少对报告规格的要求。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是其履行监督职能的基本形式。但由于报告规格没有具体要求,由受监督对象自行来撰写,很容易出现只讲成绩回避问题,人大难以通过报告内容发现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三是询问或质询的监督方式运用不足。询问或质询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的重要形式,其中询问方式灵活多样,而质询属较为严厉的监督方式。但实践中该监督方式的运用得远远不足,这既有思想观念上的原因,也有监督程序上的缺陷。四是撤销同级政府有关环保方面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极少运用。人大很少主动启动对决定或命令的审查程序,一般由受决定或命令影响的当事人提出撤销审查申请,政府往往迫于舆论的压力加以撤销或废止,人大监督变成了一种虚置权力。五是人大监督机制缺少完善的追责机制。政府对于人大负责,这个“责”就是执行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但是,对于政府没有执行或没有完全执行法律和决定的行为,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更没有适当的责任追究程序,这种监督容易流于形式,很难起到应有的威慑力量。‎ ‎(二)人大监督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刚性不足 人大对环境行政执法监督较为宏观和原则,审议和提建议多,适用刚性监督措施少。监督工作中存在瞻前顾后,谨小慎微,害怕越权和越位。常常将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等刚性监督手段弃之不用,而采用特邀监督员等柔性方式应付走过场。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运用频率较高的是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考察和调查、工作评议等,而法律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运用得还不够。同时,监督手段单独行使多,整合联动少;事后监督多,全过程监督少;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与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缺少联动;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缺少联动,干部任免注重程序运作,任后监督还不够;监督公开透明程度不高,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其他监督结合有待深化等。‎ ‎(三)人大监督环境行政执法的专业化水平不足 除了以上因素外,人大在监督政府环境执法工作中还存在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首先,人大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通过会议工作制的形式来行使,而人大定期举行的全体会议每年只有一次,造成监督成效不明显。其次,人大监督难以常态化运行,由于各级人大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往往是在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后,临时组建一个调查组,而调查组成员不是专职的,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而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机构设置、专业人员配备方面同样存在问题。再次,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与履职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缺乏监督工作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环保知识,对作为监督对象的环境保护开展情况不了解、不清楚,导致在监督工作中难以发现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执法检查等工作中被动,检查不深入,造成“外行监督内行”的局面。‎ 四、制度完善:人大监督环境污染行政执法的优化路径 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人大监督,可以推动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推动环境法律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一)继续强化人大生态环境监督作用 栗战书委员长明确要求,人大监督要紧紧围绕保障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实现党中央提出的重大目标任务来谋划和安排,要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推动影响法律实施、制约工作发展、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一把手”接受环境监督责任制度。地方政府要把接受人大环境监督作为重要工作安排和部署,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把地方政府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对人大关于环境监督的建议亲自过问,亲自布置,限期落实。在接受人大环境监督过程中,政府把这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督办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进行调研和跟踪落实。政府要把落实人大作出的关于环境监督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凡属人大作出的决定、决议,政府都要及时明确分工,督办落实,并要求承办部门限期办结,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必须向人大作出解释。‎ 二是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环境专项工作报告制度。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作专项工作报告,是政府经常性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但是还有不少的地方政府,只是例行公事,选择一些避重就轻的事项向人大履行程序。为加强地方人大的环境监督力度,地方政府对重大环境事项、重大环境污染应该进行专题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的询问与质询。地方政府环境行政负责人应该按年度进行环境行政述职报告,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与质询。地方政府的重大环境行政决策应该交地方人大表决决定,决定权应该由地方人大行使。‎ ‎(二)不断创新完善人大监督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 按照《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人大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有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等。但是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往往存在轻不得重不得的现象,监督力度较弱,效果并不明显。为此,人大应采取严密追踪、多管齐下打“组合拳”的方式强化监督效果:‎ 一是积极推动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生态环境,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二是积极探索试行第三方评估,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公布各类环境信息,充分发挥第三方的作用,引入社会第三方评价机制,为人大监督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是积极推进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相结合,通过组织例行专项执法检查,建议成立类似“人民举报中心”的机构,接受群众举报环保(各种)违法案件,由该中心将案件和意见交付环保(相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人大和举报人反馈。以执法检查推动生态环境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三)加强人大自身监督环境行政执法的能力建设 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更应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这是实现其监督职能所必须具备的。尤其是伴随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社会治理体系的影响,“信息革命、经济全球化已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地缘结构、文化结构”,对人大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设置专门的环境监督委员会。从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角度来说,将监督职能赋予独立的机构更为合适。环境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繁重,且专业性较强,欲实行常态化的监督必须有专门的组织保障才能完成。在我国,一个监督案的提起、审议和处置过程没有相应的法律可遵循,又没有监督机构,于是就依靠委员会、调研组反复多次的会议来解决。这些会议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较多,由于监督不力还可能影响公众对人大权威的评价,由此造成监督直接、间接成本高而效率低。因此,建议地方人大成立专门的环境监督委员会,由环境要素专家、环境法学专家、公共决策专家、政治学专家等组成一个有关环境监督的综合性专家小组作为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二是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相衔接机制。就现有制度而言,并非缺乏监督,而是各种监督各行其是,没有形成衔接机制,导致监督成效不明显。在检察机关监督无力的同时,人大监督也存在“缺乏主动性、监督方式受限和无法做到常态化”的问题。由于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又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要做,导致其没有时间和精力关注环境问题。并且环境污染案件专业性与复杂性的特点,让不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大代表发现其中的问题也未免有些强人所难。而建立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衔接机制,形成优势互补,有望解决上述问题。对于本级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理会检察建议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至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对相关主体采取询问,甚至是做出撤职的监督方式。与此同时,在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相衔接的机制下,人大监督也可主动介入,如人大工作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也可直接交由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和监督,检察机关应将监督结果及时反馈给人大常委会。‎ ‎(四)建立拒不接受人大环境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人大环境监督难以取得实质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监督者即使不接受监督或者消极对待监督,地方人大没有相应追责措施。为此,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拒不接受地方人大环境监督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通过加强地方人大的罢免制度,对环境官员设立建议辞职制度。这两项制度应该注意避免与地方人大组织法的冲突,虽然地方人大组织法关于罢免案的提出过于严格,已经落后于形势,但在该法未修改之前,应该尊重其权威。具体如下图所示。‎ 众所周知,我国环境污染状况存在日趋好转的发展态势,但令人担忧、引人关注的问题依然较多。在现有体制尚未根本变革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消极等待体制的变革,因为体制问题与治理问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治理问题不能被体制遮蔽”。在转变执政理念的同时,我们也注重对现有法律的遵从,从现有法律框内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所以本文,在遵循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并从强化环境污染行政执法案件的人大监督为突破口,从继续强化人大生态环境监督作用、不断创新完善人大监督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加强人大自身监督环境行政执法的能力建设、建立拒不接受人大环境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切实增强人大监督环境污染行政执法的力度,形成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局面,以期我们的环保问题得以彻底改善,实现还我碧水蓝天,共建美好家园的愿望。‎ 浅谈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三篇 浅谈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三篇 ‎【篇一】‎ 县乡人大代表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其履职水平和履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基层人大职能的发挥和工作效能。建立和完善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对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是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和人大代表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新时期中央对县乡人大工作新要求的必然选择。本文拟结合各地做法,谈谈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粗浅看法。‎ 一、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 ‎(一)全国各地可资借鉴的经验做法 全国各地的县乡人大在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制度、代表述职制度、代表履职积分制度、代表履职承诺制度等,有些地方的县乡人大还专门制定了代表履职监督管理办法。这些都是在长期的代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好的经验做法,值得借鉴,笔者择其中一些特色简述之。‎ ‎1、代表履职积分制度。****区人大于**年制定了《**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职积分制工作方案(试行)》,“积分制”的考核以《代表法》为依据,规定,如:“‘参加区人代会’每次计8分;‘提出代表议案、建议’每件计3分;‘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评议、考察、调研等履职监督活动’每次计3分;‘参加基层人大组织的代表主题活动’每次计2分;‘接访人民群众’每次计3分;‘办好惠民实事’每次计2分,人代会请假半天扣1分……”,等等,积分作为换届选举时代表连任的依据,得分过低、履职不力的代表,将被约谈。近年来南京鼓楼区人大、湖南嘉禾县人大等地方人大也在这方面做了探索与实践。‎ ‎2、“履职菜单”制度。杭州上城区人大推出代表“履职菜单”,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探索梳理代表年度履职清单,除了人代会、政情通报会、单双月代表进社区和代表活动日等“常规性”代表履职活动之外,推出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民生实事项目督查等活动的“履职菜单”,由代表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工作实际,自主选择,实现代表履职个性化、人性化服务。‎ ‎3、代表履职承诺制度。****区人大制定《关于在县人大代表中推行履职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围绕学习、参加考察调研等监督活动、密切联系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参与其他代表活动等五方面做出履职承诺,还明确提出了履职承诺计划、组织审核、张榜公示、践诺履职、履职登记等步骤。‎ ‎(二)我县县乡人大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探索 近年来,我县县乡两级人大在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对各代表小组的学习宣传、活动组织、联系选民等情况作出规定,并开展创建先进代表小组活动;二是开展代表小组定向联系职能部门试点活动。组织葛坑镇和龙门滩镇人大代表小组分别联系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三是开展代表分类考察活动。根据代表的职业、行业特点分期分批开展代表活动,如组织农业类别的人大代表考察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美丽乡村建设情况等;四是建立代表述职制度。试行县、乡镇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每年选择5—10名市、县、乡人大代表向县人大常委会或选区选民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五是深入创建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18个乡镇均按规定设立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安排代表联系选民,并根据德化大部分群众进城的实际情况,在**设立活动室联络点,安排代表进驻值班。六是试行劝辞制度。对于一些已不适宜再担任代表职务的人大代表,劝其主动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我县十七、十八届人大代表中,经做工作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有4人。‎ 二、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近年来,尽管全国各地基层人大在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是县乡人大代表在履职方面仍不尽如人意,“举手代表”、“听会代表”、“哑巴代表”、“挂名代表”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这也说明了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不到位。‎ ‎(一)问题 ‎1、法律规定不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也就是说,监督县乡人大代表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但原选区选民如何监督、怎样实施监督、具体由谁来启动监督程序等等规定均过于原则或没有规定,再加上选民、代表认识的不到位,该规定流于形式,可操作性不强。而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现有规定,只负有组织代表活动的职责,对代表履职能否实施管理监督仍存在较大争议,这也使得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疏于对代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代表可以做、有权做,而消极对待或不作为的,缺乏约束规定,如对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少甚至没有的情况,以及代表活动不积极甚至不参加等缺少管理监督的规定。代表法对于代表辞职、罢免和闭会期间代表不履行职责等机制的规定较为原则化。选举法对罢免的条件、流程、启动机制等规定也不够明确,造成选民手中的监督“利器”发挥不了作用。‎ ‎2、监督机制不全。相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制度建设而言,对代表的管理监督制度还远远没有形成体系,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还不够具体规范、可操作性不强,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真正有效的管理监督还缺少经验、做法和完善的机制。法律对加强人大代表的管理监督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笼统化的规定,对如何监督、监督程序和结果运用等问题,缺乏硬性规定和可操作性。比如,代表的退出机制方面,有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和罢免等方面的规定,但实践中,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罢免一般都是在代表有非常严重的履职不当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时才适用,甚至于罢免几乎没有适用过。而代表资格终止一般是在辞职、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等一些特殊情况下适用。对于代表履行职责消极应付、利用代表职务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却缺乏有效制约措施。‎ ‎3、监督抓手不实。针对人大代表不尽责履职、联系原选区选民不到位、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情况,为避免代表履职处于“自由放任”、“干好干坏都一样”的现象,各地人大不断加强履职载体和平台建设,为代表履职和选民监督代表创造条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在操作上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实效不佳。一些制度缺乏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机制,往往“轰轰烈烈启动,马马虎虎收场”,程序过简,走过场,忽视质量。‎ ‎(二)反思 为什么全国各地基层人大在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但是县乡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仍不能令人满意?‎ 笔者以为,一是意识问题。一些县乡人大对加强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在认识和实践上还有待深化,实践中忽视代表应接受选民监督,缺少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视、组织和指导。选民方面,普遍存在监督意识薄弱,大部分选民不知道如何行使监督权,或者积极性不高。人大代表方面,履职的能力不高,且意识不到自身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只把代表当作一种荣誉,履职意识不强。二是制度问题。虽然各地都在实践中探索出一系列的制度,在本地可能也是行之有效,但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且大多是针对代表履职的某个方面制定,没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制度,比如我县,虽然在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方面做了很多尝试,但都是片面化,没有形成系统制度。而且因是各地制定,难以推广,各地基层人大也因工作重点的不同,未必去学习实践。加之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缺乏高层的制度设计,对于基层人大而言不是必须执行的“硬指标”,在实践中选择性地执行。好的制度缺乏总结推广,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或由更高层面来制定,从而使得其局限于一隅。三是执行问题。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价值在于落实。综观全国各地,虽然出台的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相关制度不少,但在一定范围存在执行偏软偏宽偏虚的现象。比如代表履职登记制度,除了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一些简单登记外,大多数代表不会主动对自己履职情况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登记,致使代表履职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于代表退出的管理监督上,由于“老好人”思想或组织实施的难度等原因,往往出现从轻、从缓或搞变通的问题。对于一些制度的执行,存在“走过场”应付的现象。比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有些代表进驻后只能看看报、喝喝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启示 综合上述各地基层人大的探索与实践,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得出如下启示:‎ 启示一:制度必须由高层设计推广。每项制度都应由法律规定或高层级,比如省一级人大来制定推广,才能增强制度的约束力。‎ 启示二:应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善有效的监督制度。虽然许多地区推行了一些履职管理监督制度,如:履职承诺制度、“履职菜单”制度、述职评议制度、代表履职登记制度等等,但是绝大部分都尚未为形成系统化的监督机制,让各项制度形成“合力”,即使像****区的履职积分制度,虽较为系统,但仍有存在缺陷的地方。要通过制度制定的手段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形成有效率、有刚性的制度建设,把对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建立在有法律规范的制度之上,用法律制度保障监督的“有序有效”。‎ 启示三: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标准要量化。要对代表履职进行管理监督,应当在相关规定中量化履职情况指标,明确履职量化的标准和质的评价十分必要。如****区把代表出席本级人代会议次数和时间、代表联系选民和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的次数、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出勤率等都纳入了积分范围,填补了目前代表法对于人大代表履职标准没有相应规定的空白。其实,上述履职承诺制度、“履职菜单”制度同样是量化管理监督的一种运用。‎ 启示四:必须搭建平台。代表履职接受管理监督,必须有一定的载体和平台,没有活动的平台,代表履职则无从说起,选民监督也无从做起。因此,要不断培育载体,搭建平台,做到年度有计划、活动有内容、年终有考核。比如我县开展的优秀代表小组创建活动、代表小组定点联系职能部门活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创建活动等,就是为代表履职搭建平台,不断给代表“压担子、出题目、交任务”,为管理监督代表履职提供有力抓手。‎ 启示五:必须分类管理监督。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其年龄、职业、文化程度、民族等不尽相同,要充分考虑到代表个体之间的差异,实行分类监督管理,而不能对所有代表履职管理监督采用一个标准,用一把尺子量到底。我县开展的代表分类考察活动,就是考虑到代表行业的差异。杭州上城区的“履职菜单”制度,也考虑到代表的个体差异,除共性“菜单”外,还有自主选择的“菜单”。‎ 启示六:必须有奖惩机制。任何制度的实施,如果没有奖惩机制作为保障实施的手段,那么所有的制度都将成为空话,正如法律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一样。如果没有奖惩,无论你如何去管理监督,如何去考核评价,因为都不会产生不良后果,“干好干坏一个样”,必将导致制度的虚设。****区的履职积分制度,如果没有积分作为换届选举时代表连任的依据,得分过低、履职不力的代表将被约谈作为约束,实效难显。我县的劝辞制度也是作为我县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一种尝试。‎ 启示七:监督应该民主公开。上述履职积分制度、履职承诺制度都设置了公开的环节和制度,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让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在公开透明的程序运行中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是调动双方积极性的关键所在,也是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必须遵循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受选民监督。也就是说,对代表的最主要监督和评价主体是原选区选民。代表履职怎么样,最终评价权在原选区选民。因此,对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应当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标准,应当事先明确,并公之于众,听取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的思考 县乡人大代表占了人大代表总数的绝大部分比例,是最贴近人民群众、最了解基层民情、最能汇集和表达人民意志的代表群体,可以说,县乡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直接影响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稳定,因此,加强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迫切任务。我们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代表履职监督的新形式、新途径、新内容,努力构建常态化、具体化、灵活化、规范化的履职管理监督新模式,推动县乡人大工作新发展。‎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排障”。尽管宪法和法律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和要求比较笼统、零散,没有完整、系统的表述,也没有提出具体措施。法律地位的模糊与相应制度的缺失成为影响代表履职管理监督体系完善的法律障碍。因此,相关法律应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进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对监督管理的内容、实施程序、结果应用等作出具体要求,用法律来保障代表履职管理监督体系的合法性。尤其要在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中,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进行明确和细化,把整个管理监督体系贯穿于整个代表的选举、履职过程中,并作为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依据。要明确和细化原选区选民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事项,并就监督方式、手段进行规定和列举。要明确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负有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组织原选区选民进行监督的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至少省级人大常委会应抓紧制定出台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指导性意见或办法,指导基层人大开展代表履职监督管理工作,为基层人大开展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工作排除制度上的障碍。‎ ‎(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对代表履职进行管理监督,必须有监督的章程、机制和措施,不能盲目、无原则地进行监督。修改、完善法律等高层设计毕竟涉及面广,影响很大,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笔者拟结合各地的做法,在已有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 ‎1、建立代表宣誓制度。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县乡人大代表虽然大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树立国家意识、宪法意识、为人民服务意识是其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而通过宣誓这一看得见的仪式,可以让代表认真对待责任和职责,强化对自己的约束,认真履职并且在履职过程中时刻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誓言。‎ ‎2、建立分类管理制度。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其履职水平必然有着较大的差异,再加上代表工作原因、基层人大组织的原因,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如果采用同一标准,那么必会失之公平。因此,必须建立代表分类管理制度,除法律规定代表必须履行的职责外,分门别类组织、管理、监督代表履职。根据县乡人大代表的构成,可以将代表分为农业类、企业类、国家工作人员类、技术人员类等,大类别里还可细分小类,根据分类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坚持公平的原则进行管理监督。‎ ‎3、建立履职承诺制度和履职档案制度。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用清单模式列出代表应履行的职责,内容应该包括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联系选民的情况、为民办实事的情况、发挥模范作用提高综合素质和其它应予登记的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工作和活动等方面,在此基础上统一制定代表任期承诺和年度承诺方案,承诺方案应当包括固定承诺和自定承诺,自定承诺可以从基层人大制定的承诺方案中选择,也可以由代表根据工作实际自己拟定后报基层人大审定。同时,根据代表承诺的内容,对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建档或建立电子化档案信息平台,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提供依据。‎ ‎4、建立公开制度。可采取在原选区和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设立代表公示牌和代表议政履职公开栏、印发代表联系卡、建立代表接访日制度等方式,公开代表信息和代表的履职承诺、代表的履职情况等等,基层人大还应把本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及时向代表的原选举单位反馈,方便群众监督。‎ ‎5、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可以参照****区的履职积分制度,把代表在大会期间、闭会期间的活动以及联系群众、为民办实事等事项纳入积分范围,每项履职内容都设置相应的分值,同时设置加减分的方式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其中对于代表履职承诺的内容应作为重点考核内容设置相应的分值。同时,要注意在量化指标的同时,要从质量上完善指标的科学性,可制定科学的筛选机制,通过设置最高分、分级定分等方式,提高量化考核的科学性。综合评定时,可采取代表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先由人大代表如实进行自我评价,自己评分,再由各代表团或代表小组评分,由基层人大确定最后的积分。为了提高量化考核制度的作用,笔者以为,每季度应进行相应的积分公示,提醒代表及时积极履职。‎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护航”。对代表履职管理监督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仅仅靠以上的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配套完善相关制度,起到服务、激励、制约的作用,才能保证相关制度行之有效。‎ ‎1、建立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开展代表述职评议,让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既有法律规定,又有现实需要。年度结束后,组织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意见,并要求代表制订整改计划和措施,在一定的时间内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整改情况。述职评议的程序可设定为代表述职—通报积分情况、履职承诺落实情况—提问—测评—整改—通报等程序。‎ ‎2、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一要构建优质履职平台。充分营造代表积极履职的氛围,不断拓宽代表履职渠道,丰富代表履职内容。基层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考察调研等监督工作中,注重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要加强现有载体的建设,高标准创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代表之家等。要创新平台建设,多创新代表活动的形式,做到代表学习培训有场所、联系选民有通道、履行职责有阵地,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载体。二要强化代表履职保障措施。由于县乡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兼职代表,履职肯定会占用其工作时间,因此要加大代表活动经费保障力度,同时要在政治上、制度上充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有效履职。‎ ‎3、建立履职评价应用体系。基层人大成立代表履职考评组,综合代表履职承诺、履职积分、述职评议的情况,综合进行考核评定,考评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同时,注重评价结果的运用,坚持把评价结果作为代表评优评先、连选连任和推荐为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必要条件。对评价结果定格为优秀的人大代表进行表彰奖励,积极宣传典型事迹,通过典型引领激发代表履职热情。特别是对是人大代表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把履职评价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对是人大代表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加重对其担任人大代表期间履职情况的考察,充分尊重和参考履职评价结果。‎ ‎4、建立代表履职惩诫机制。要建立代表评价的奖惩制度和不履职不称职代表的约束机制,加强代表履职承诺、履职积分、述职评议、综合评价等管理监督结果的实际运用,对履职不作为、不称职、群众不满意或违法乱纪等“问题代表”,坚持从法律规范和法理要求出发,针对不同情形细化明确处理处置的办法和措施,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真正让不能履职、不愿履职的人大代表及时退出代表队伍。目前,法律对于人大代表处罚的方式仅有罢免一种方式,适用很难且严厉,要探索建立层层递进的惩诫方法。一是约谈。对于消极履职、积分较低、述职评议结果较差的人大代表,由基层人大进行约谈,能够起到一定的鞭策作用。二是劝辞。对于履职不力或怠于履职,经约谈后不整改的代表,或有其他情形,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代表,劝其主动辞去代表职务。三是罢免。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且不主动辞职的、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问题性质严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坚决启动法定程序罢免其代表职务,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难以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完善,并上升至制度层面予以规范,逐步推进代表履职的深化、细化、规范化,激励代表积极履职,提升县乡人大工作水平。‎ ‎【篇二】‎ 一、人大联动履职的缘起与概况 ‎**年 7月9日至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专门听取和联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并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同时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围绕大气污染防治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多种监督方式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决议,体现了新时代人大的新气象新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创新性做法,引起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极大关注,许多人称之为人大工作的“组合拳”。正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广敏所说的,这种做法打破了以往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总是单项发力,而是创新性综合运用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多种方式,形成合力,使人大工作严起来、实起来,为地方人大树立了标杆。这些年来,许多地方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把多种监督手段综合加以运用,形成监督的合力,大大提高了监督工作的刚性、威力和实效。但应该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创新做法,已经跳出监督工作的范围,跃升到人大职权范围层面的协同发力了。在笔者看来,用“组合拳”来概括和表述很形象、很传神,但从深层看,这是“人大联动履职”的重要内容、重要体现。“人大联动履职”,是一个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课题;“联动履职”,应该成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一种新常态。‎ 透过百度、中国知网等搜索引擎,我们不难看到,“联动履职”或“履职联动”,是一些地方党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政府部门甚至银行、企业开展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说比较常见。就人大工作而言,也能看到不少地方开展“联动履职”的做法。比如从**年《人民代表报》看到,南京市新区“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联动履职的探索”,紧扣中心联动履职、紧贴民生联动履职、紧抓热点联动履职;从**年**人大网看到,巫山县人大“联动履职:让每位代表都动起来”。从**年人民网、**网看到,**区人大“联动履职”助力小区治理;从**年宁德网看到,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有一段专门介绍了“开展履职联动”,包括:加强上下协作,积极组织执法联动、调研联动、代表考察联动、学习培训联动等。不久前从温州网看到,“浙赣闽代表跨省联动履职 积极为温武吉铁路鼓与呼”;从泰州人大网看到,姜堰区娄庄镇人大“三级人大代表联动履职见成效”;从云阳县人大网看到,“渝北回兴与盘龙街道人大工委联动履职调研”,渝北区回兴街道人大工委组织辖区区人大代表远赴云阳,与盘龙街道辖区县人大代表共同深入村组调研脱贫攻坚工作情况,实现两地区、县人大代表首次联动履职;从浙江人大网看到,宁波鄞州区人大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试点街道工委年度工作报告,并以常委会决议方式交办试点工委开展工作,通过“区街联动”的方式,进一步密切区、街人大联系,共同做好增强人大工作整体实力这篇大文章。‎ 尽管明确提出“联动履职”概念的并不多见,但关于不同层级人大代表如何协作联动、建立上下级人大监督工作机制、人大上下联动创新等方面的探讨也还不少,有相当的深度。可以说,各种形式、富有实质内容的联动履职方式已经融汇于许多地方人大的工作实践中,并越来越得到重视,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课题组对上海等8省市人大监督工作的新探索新举措进行调研,“广泛开展联动监督”是一项重要内容。上海、**、浙江、**、四川、**等省(市)人大都重视加强与市县人大联动开展监督,往往会在监督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中将上下联动监督项目予以列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市和区县人大在监督工作中加强联动的制度规范,每年年初由各委员会提出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联动项目建议,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自主选择参与的联动项目。**省确定司法监督议题时,征集市县人大的意见,由省人大牵头,多方协调,与“两院”、市、县人大内司委共同商定三级联动的具体实施方案,一般市县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安排在省之前,市县认为需要省上解决的问题,向省上汇报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参考。浙江省全省统一部署、上下配合开展全省专项监督已经成为“新常态”,近年来分别就食品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五水共治”、大气污染防治等议题开展监督,推动了基层一批有难度、受阻碍问题的解决。**市人大常委会与区人大常委会联动对企业发展法治环境工作开展专项工作评议。‎ 笔者经过收集梳理、比较分析,认为可以将这些年来人大“联动履职”工作模式归纳为以下3种类型:‎ 一是上下联动配合的纵向模式。纵向式联动监督是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比较常用的一种监督方式,主要为上下级常委会之间和各级人大代表之间的联动配合。在监督法第二十五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基于监督法关于委托检查的此项规定,实践中便慢慢形成纵向层级的联动模式。先是以下级人大常委会完成受委托的检查后简单就结果进行单边反馈为主,到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大沟通反馈,再到上下级人大就某项共性问题进行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联合开展考察检查、工作调研,形成监督合力。当前上下联动以省级牵头居多,自上而下,由多层次活动主体广泛参与。总体来看,各地形成了省级人大主导、市县区人大协同、各级人大代表等积极参与的主体态势。以**省为例,自**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便联合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围绕人民陪审员、反贪污贿赂、社区矫正工作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议题开展了多次的“三级联动”监督,合力推动解决问题。**年还就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采用三级联动方式,由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级实施监督、分级督促整改,以法治力量共同推动打好碧水保卫战。 还有一种纵向的联动主要发生在代表之间的履职,这种联动始于上下级代表间无意的配合收获意想不到的效果后慢慢摸索而出的一种有效的联动方式。一般情况下,全国、省、市一级的代表整体素质高、活动力强、接触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而区县、乡镇的人大代表则在数量上和与基层群众的联系紧密度上有优势,二者联动配合便形成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良好局面。‎ 二是区域联动配合的横向模式。区域联动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打破地域界限,在相邻或相近的城市或地区之间采取横向联合,通过联动调查、检查、考察等方式,对区域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开展监督的一种方式。临近区域在经济发展、民生领域、城市建设等方面有很多相通、相似之处,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依存和影响,通过横向联动能够增强集思广益的效果,更好地推动共性问题的解决。近年来,多地人大常委会对横向联动监督进行了深浅不一的探索和尝试。为共同整治和保护九**流域水环境,**省**、**、**三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了系列的联动履职措施可谓是横向联动模式的创新实践。九**是**、**、**三市的母亲河。曾几何时,九**饱受污染,水环境接连报警,还母亲河一江清澈成为三市人民的共同心愿!流域治水单靠一个城市单打独斗是难以成功的,必须统筹上下游进行系统治理。为了1923公里的“吃水生命线”,**年**市人大常委会牵头,联合**、**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共同决定》。**年、**年、**年连续三年组织三市人大代表开展联合考察调研,相继出台《**共识》、《**共识》和《**共识》,探索出了一条决策共融、治理协同、监督联合、信息共享的跨区域联合监督治水新机制,推动水环境治理保护从一般治理向依法治理转变、从单独监督向联合监督转变、从政府行为向全社会共同参与转变。经过努力,九**流域水质达标率92.3%。以跨行政区域分别作出重大事项的共同决定,这在全国地方人大是一种新的探索,《人民日报》作了宣传报道,评论员文章称之“为跨区域河流治理提供了借鉴”,《经济日报》也对此进行了专版报道。此外,取得较好效果的还有辽宁省的沈阳和抚顺两市在沈抚新城建设上开展的横向式联动监督。沈阳、抚顺同为超百万人口的大型城市,同为国家的重工业基地,工业门类齐全、产业关联度强、资源互补性大。由于两市政策不同,发展规划和方式不同,在沈抚新城建设上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对此,沈阳、抚顺两市人大常委会经沟通协调,开展了横向联合监督行动,先后两次对沈抚新城建设情况进行考察,听取两市政府关于沈抚新城建设情况的专题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两市政府解决了交通、供水、通讯等20 余项实际问题,推进了沈抚新城建设。在横向联动模式下,两市之间形成优势互补,以此达到“互利双赢”的结果。‎ 三是职权综合运用的“组合拳”模式。联动履职除了层级和区域之间的配合外,还有一种各级人大常委会广为应用的方式--法定职权之间的综合运用,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组合拳”模式即监督权、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四大法定职权之间的综合运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围绕大气污染防治议题的一系列创新举措,是广义“组合拳”的一个范例。狭义“组合拳”模式即监督工作的“组合拳”。通常是指针对所监督的某事项,将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考察调研、执法检查、询问质询、工作评议等具体的监督方式综合运用起来,形成合力的一种方式。**年,深圳市福田区人大针对前期对区政府实施《环保法》情况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区政府实施《环保法》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探索推出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联动模式,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彰显监督权威,有力推动中心城区生态文明建设。此举便是对创新多种监督方式综合运用,打好监督“组合拳”的有益尝试。此外,该区人大还将专题调研、预算监督、跟踪监督等灵活组合,拓展了人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实现了监督效果成倍叠加。在人大的监督推动下,该区各部门强力推进污染防治攻坚,中心城区走上了高质量发展之路。同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做出三项联动监督的创新之举,针对扶贫脱贫攻坚、大气污染防治、优化营商环境三大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同步开展“捆绑式”监督,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询问和代表评议、常委会满意度测评等多种监督方式,采取三项监督联袂开展、四级人大联动实施、五级代表联组参与的形式,实现全省11个设区市的全覆盖,推动联动履职做法迈向新台阶。‎ 二、**区人大联动履职的实践探索 ‎**市**区禾山街道人大工委**年开始,在**市首创了省、市、区 “三级人大代表调解之家”,通过发挥人大代表威望高、群众基础好、各方面资源丰富等优势,主动融入参与到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构建“代表参与、部门联手、行业联合、上下联动”的调解格局,有效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及时总结、推广禾山街道的经验,进一步强化代表履职的协作联动,增强代表工作的实效。与此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在“上下联动、代表互动、职权并用、多方联系”等方面做了许多努力和尝试,形成以“五个联住”为主要内容的“联动履职”的“**实践”。‎ 一是联住中心工作聚焦发力。**区人大在工作中注重找准人大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位置,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从人大自身的特点和定位出发,找准人大工作与党委中心工作的契合点,精准选题,履行职能。在**年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前期,紧扣服务保障好会议这一头等大事,先后5次组织市、区人大代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立面整治提升等工作开展专题考察,提出加强规划统筹、提升项目质量、抓好问题整改、强化后续管护和资金监审等建议,有力推动城区的管理和提升;3次专题听取和审议**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关于打击刑事犯罪、执行、公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推进打击、防范、化解相结合,为**会晤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积极发动市、区人大代表投身会晤筹备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为**会晤成功举办献计出力,全区26名人大代表获评省、市金砖筹备工作先进个人。近些年,为顺应党中央提出的“要加强社会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完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新时代工作大局要求,常委会紧扣区委将社会治理重心进一步向城市居民小区下移的工作中心,精准选题,与区委共同聚焦发力,把事关小区建设、治理的方方面面工作,如老旧小区改造、立面整治提升、小区卫生环境、治安稳定、物业管理等,纳入监督重点,有效推动辖区完成大面积立面及坡屋顶改造和绿化美化提升,辖区小区面貌焕然一新,治安环境和居民群众幸福指数得以不断提升。‎ 二是联住人大职权综合发力。在推动工作过程中注重各项法定职权的联动运用,发挥职权的综合效能。如推动小区治理工作上,逐步突破行使职权单项发力、手段单一的做法,在综合采取听取督办代表议案、审议专题汇报、考察检查、走访调研、执法检查、满意度测评等多种监督方式的基础上,创新性地结合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运用。常委会在督办“小区业委会建设”议案的基础上,对小区治理相关领域进行了拓展监督,有针对性地安排听取审议区政府有关物业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等6方面专项议题,配套进行了4次满意度测评;围绕立面整治提升、垃圾分类等开展5场次的代表考察活动;针对小区消防安全问题,围绕消防“一法一规”开展执法检查,数次进行座谈调研和实地检查;梳理督办事关小区治理工作的代表议案、建议52件,有效打出了监督工作“组合拳”,推动**区政府起草出台《**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加强小区管理的“1+4+N”有关规定,为小区治理、精准管理奠定基础。在系列监督工作的同时,常委会积极呼应跟进区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人大的优势和职能作用,通过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将区委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为小区治理工作重磅加码,增强合力。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专门作出了《关于推进城市居民小区治理工作的决定》,明确小区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实施措施,激发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小区治理工作的内生动力,构建小区治理强大合力,有效地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在号召推动下,小区秘书、小区医生、小区调解员、小区律师等专业队伍日益壮大,更多力量下沉至群众家门口,为群众提供精细、专业的贴心服务。区人大常委会“联动履职”助力小区治理,得到人民网、《中国人大》杂志、《人民代表报》、《**日报》等权威媒体浓墨重彩的宣传报道,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三是联住上下级人大协同发力。**区人大常委会不断深化上下级人大之间的联系互动,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调研的联动格局。各工委和工作机构与上级人大建立经常性的对口联系,定期向省、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经常性地交流工作经验,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推进人大工作发展带有共同性的问题,主动向上汇报,接受指导,积极为上级人大组织联动监督提供选题建议,不断为上下级人大联合开展专题联动监督创造条件。几年来先后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安排,结合**区实际和有关监督工作要求,以省、市、区三级联动方式,听取审议了**区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报告和**区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报告;开展**区政府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和**区法院执行工作情况专题调研;围绕消防“一法一规定”、教师“一法一办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在上下级人大系统内实现资源共享、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协同发力,全方位、无缝衔接的联动工作格局,不断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向实质性、实效性转变。‎ 四是联住各级代表携手发力。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联动履职效能,**区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人大代表联动履职的有效途径,携手推动人大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一方面,建立三级代表联动机制。注重整合辖区内的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的力量,人代会和常委会视情邀请辖区有关省、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参与有关问题的审议研究;每年针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三级代表联合开展考察检查,共同参与课题调研、选民接访等活动。联合履职过程中,及时为代表明确上下衔接的职责定位和任务重点,让代表知道自己在履职工作中应该干些什么,做到干有重点、为有方向。对一些辖区内无法解决的问题,根据代表分级管理原则,商请上级人大代表向上级人大提出建议,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如针对**区东部交通出行难问题,组织了三级人大代表围绕辖区人口分布、道路设施、区域交通、路线站点设置、公交运营模式等关键问题共同开展考察调研,探讨形成人大代表建议,由其中的市代表向市人代会提出。在三级代表的联合推动下,**市首条社区公交正式投运,进一步缓解了东部公交出行难问题。据统计,**年12月换届以来,共有40余件区级人大代表建议通过商请省、市人大代表高枝嫁接到省、市人代会提出,均取得实质性进展。另一方面,不断夯实各级代表活动载体。常委会在5个街道和53个社区全覆盖建设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站)基础上,出台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站)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从工作内容、工作规范、活动形式和保障机制上,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推进平台建设和运行,为各级人大代表联动履职提供更为广阔便利的活动平台。辖区2名全国人大代表、7名省人大代表和49名市人大代表全都编组下到各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部分根据工作需要,深入下沉编组到活动站),195名区人大代表编组各代表联系活动站,形成上下互动、层层互通的代表联动履职良好格局。依托平台,几级人大代表联动进行接待接访,共同就群众诉求进行分析,采取不同渠道分头推动,大大提高推动解决问题的实效。通过各种联动活动,既使代表们加强了彼此的沟通交流,互通社情民意和履职经验,拓宽了工作思路,更有效促使代表联动发力,发挥作用。像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联合调解”,**年9月**省委调研检查组来**检查中央18号文件和省委23号文件时,对**区这一做法予以充分肯定,认为有创新特色。  ‎ 五是联住多方力量共同发力。常委会融合多方监督力量,不断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多方监督力量的密切配合,力求通过优势互补,形成多种监督的叠加效应。在支持审计机关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基础上,不断扩大审计覆盖面,加大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重点民生资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项目的审计力度。**年首次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届内五年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于之后两年持续加强对当年审计“问题清单”所列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据统计,两年来,针对审计发现的63项问题,督促整改了62项,移交纪检部门1项,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的联动配合日渐紧密,监督效能得以进一步提升。此外,常委会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同时积极借助人大门户网站和报纸、电台等资源,及时发布人大依法开展工作情况和代表履职风采等信息报道,不断提升舆论监督效应。‎ 三、人大联动履职的实践意义与问题短板 从****区等地的探索实践,我们欣喜看到,开展联动履职是增强人大履职合力、发挥整体效能的一种有效形式,其意义和作用是多方面的。‎ 一是推动解决存在问题。基层人大在履行职能中,经常会提出一些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建议,其中有些在本级或当地是无权或无法解决的,有些则需要得到同级党委、政府的理解、重视和支持。如果采取有效联动履职方式,一方面在议题的选择上因为结合了党委的中心工作,易于形成与党委“同频共振”的态势,既能得到党委的支持,又是帮助推动中心工作。另一方面,因为几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动,对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可以逐级向上反映推动,解决区域性受限问题。同时,对于横向跨区域的联动而言,有助于跳出辖区,以不一样的视角和境地看待一些在发展中相通、相似、相互影响的实际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达到1+1>2 的效果。‎ 二是整合优化有限资源。有目的地开展联动履职工作,不仅能够避免多头组织、重复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弊端,而且能够有效整合人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发挥各自的优势,增强互补优势,延伸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就代表联动履职而言,通过联动履职活动,上级人大代表既能够从更广的范围和更多的层面得到全面而真实的情况信息,又能够使所提意见建议更具扎实的基层基础和群众基础;基层人大代表也可借助上级人大代表层级高、人脉广等有利优势,通过上级人大代表反映一些本级职权范围内无法推动的事项,形成良性互补的工作局面。‎ 三是提振扩大工作影响。几级人大常委会及代表们就一定区域范围内有共性的问题或中心工作,集中力量进行协同考察调研,开展监督检查,并结合新闻媒体进行聚焦式的宣传报道,形成声势,其影响面更宽,触及度更深,更能形成合力。所收集的意见、建议有的放矢、“接地气”,也更能引起群众的关注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能有效地提升人大工作在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影响力。此外,加强上下和区域之间的联动,也有利于开阔人大工作的视野,扩大有益经验的推广范围,激发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热情,增强人大工作活力,提升人大的履职能力和水平。这不仅对各级人大至关重要,而且对整个人大制度的整体功效都俱深远影响。‎ 但应该说,目前人大联动履职的实践,还在不断摸索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是联动幅度不够广。联动项目不均衡、幅度不广是目前无论人大系统内部还是人大系统与外部机构之间普遍存在的问题。如建议督办、学习培训的联动没有深入开展,与党纪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之间的结合不够,区域之间的联动力度有待加强,联动幅度明显不广。‎ 二是联动形式较单一。人大行使监督权运用的形式较单一,普遍采用执法检查、考察等形式,较少采用专题询问、质询、罢免撤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不利于形成更大的监督合力。监督中偏重于程序性监督,相对轻视实质性监督,难以保证持续联动的效果。‎ 三是联动机制不顺畅。各级人大之间的内部机构设置不一致的情况,容易出现联动部门的业务交叉,可能导致一个工委要联系多个上一层级工作机构的现象,也可能存在参与联动部门相互争权、推诿的情况,对问题的反馈多有不畅,影响联动效果。而在与外部机构联动时,主要存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上存有欠缺的问题。‎ 四是事前联系不够紧。人大内部的联动以上联下模式居多,选题上也大多根据上级工作需要而安排,事先征求基层实际情况的较少,导致实践中有的联动与基层实际不够匹配,针对性不足。同时,存在上情下达时间差的问题。通常下一层级年度工作计划的出台要早于上一层级,而对应部门之间在事前缺乏充分沟通,导致部分联动议题在下一层级的年初计划中不能及时安排。‎ 四、进一步加强人大联动履职的思考和建议 联动履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工作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履职模式,从各地成功做法来看,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要作为一种更为规范、常态的模式,联动履职尚须在多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要围绕中心,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新时代背景下,工作中心和大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找准定位、明确方向、展现新作为的风向标和着力点。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要求,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攻坚任务。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增强工作整体实效。”栗战书委员长在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在探索中前进,在创新中加强,在规范中提高,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最重要的是,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因此,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必须聚焦中心履职,把人大工作放到全省、全市、全县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去推动,行好权、履好职、尽好责。就联动履职工作来说,在联动议题的选定上,应紧紧围绕党委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来展开。可主要集中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重点和百姓关切问题上,以“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存在问题的某个突出方面为主,也可以是人大建设中的某项突出问题。坚持党委有要求,政府有呼声,人民群众有期盼,人大自身力所能及,法律法规赋予职权的原则,找准切入点,把握好联动履职尺度。联动计划和选题应事先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在联动过程中,要加强与党委的联系,对于联动结果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找准人大在联动中的定位,不越位不错位。‎ 二是要完善机制,理顺联动的各方关系。一是完善上下联动机制。目前纵向联动以上联下为主,这是有法理因素的。我国的地方国家机构权力架构特点决定了层级越高站位越高越易及时准确把握党委的核心意图,而制度上的一体遵行优势,也为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大上下联动提供了内在组织保障。因此,目前在上下层面的联动配合上,仍须发挥上级人大常委会站位高的优势,加强其对下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建立上下级人大常态化工作联系制度,形成以上联下为主,下联上作为补充,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联动工作格局。上级人大尚须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担当意识和主动意识,及早谋划联动选题,充分吸纳下级人大的意见,并及时与之通气做好指导,以便下级人大及时将联动内容列入常委会工作安排,密切衔接配合。下级人大也要主动汇报,接受指导,保证上下人大工作的同步协调。栗战书委员长7月2日在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工作交流会座谈时指出,全国人大密切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同地方人大的联系,增强人大工作整体实效,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全国人大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密切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最为重要的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重大工作的互动联动,共同推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共同推动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重大决策部署,共同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共同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落实。全国人大同地方人大可以加强在工作上的沟通、协调、交流、联动和干部学习培训,共同推进人大的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这里的“两个联系”和“四个共同”,很值得我们思考和遵循。二是完善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坚持年初制定联动计划安排的做法,细化和规范工作规则和程序,逐步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或就某联动活动成立专门工作指导小组,集中进行工作部署,对联动形成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的指导性文件和惯例。此外,对联动发现的问题,要监督到位不越位。要明确与部门之间的联动是为了深入了解发现问题,推动问题的解决,而不是代替监督对象解决问题。三是健全联动反馈机制。联动监督不能只满足于提出问题,而是应把解决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反馈机制的健全可帮助人大在联动过程中,进一步畅通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同级信息互通渠道,以便下级人大及时将收集的民意、联动过程可能遇到的困难等一同向上级人大反映,推动问题更好得以解决。同时也是落实联动效果的重要方式,从而保障联动方参与的积极性与联动结果的时效性。人大各级内部应不定期通报联动有关情况,可在常委会听取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向会议报告整改情况,再向上逐级进行反馈。当然,这里的反馈必须是双向的,需要上级反馈的信息也应及时充分,以确保联动成果的采纳和落实。对于人大与外部之间的联动,联动参与方要定期通报情况,便于人大履行职权。可就联动情况和结果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反映工作动态,交流经验信息。这既是工作情况反馈,也是联动履职情况向社会所作的公开。四是完善人大内部设置。以此次机构改革为契机,深入贯彻中发[**]18号文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精神要求,完善上下级之间的机构设置,进一步规范内部机构职能,尽量避免业务上的交叉与重复。对于暂未具备规范条件的,牵头人大可指定内部某个工作机构负责联动配合的日常组织协调,以便工作开展。‎ 三是要加强创新,丰富联动内容和形式。一是丰富联动内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断丰富联动内容,均衡联动项目。要充分密切人大与党委之间、人大内部之间、人大与代表之间、人大与监督部门之间、人大与政协等单位之间和区域人大之间的联系,通过公开征集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选取党委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难点问题、区域之间发展的共性问题等进行监督推动,不断丰富创新联动工作内容。二是完善联动方式。对于有发展共性问题的城市之间要加强联动,人大与政协之间在学习培训、议(提)案建议督办、考察活动、政情通报会等方面可以探索联动路径。同时,注重多种监督方式并用,如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相结合、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相结合。注重多项职权并行,将行使监督权与行使决定权相结合,通过行使决定权推进监督事项的落实;将行使监督权与行使任免权相结合,对于监督中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大任命对象,敢于行使否决权。注重创新做法的总结借鉴,如工作评议和票决制的做法,并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督链条,形成常态。三是拓宽平台建设。探索行业专业化履职平台建设,根据行业领域、知识结构将辖区几级人大代表进行分组编排,充分发挥代表对本行业了解度深的优势,加强与相关部门、政协、兄弟区域等的联系,依托平台了解民情,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小组联动活动,发挥专业优势。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与人大工作的对接融合,完善网络工作平台建设,推进“网络履职”、“网络联动监督”,进一步推动“智慧人大”建设。‎ ‎【篇三】‎ 新思想引领新时代,新时代开启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职尽责指引了前进方向。乡镇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最基层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与农村广大人民群众接触最多、最广、最深,代表着基层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但是乡镇人大代表人数多,素质普遍不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时,常常不知所措甚至迷失自我。本文以**区13个乡镇的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问卷调查为切入点,探究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对乡镇人大代表应如何提高履职水平作出思考。‎ 一、**区乡镇人大代表总体情况及履职问卷调查情况 ‎**区共有13个乡镇,现有户籍人口265223人,乡镇人大代表655人。为更好地分析**区当地群众对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了解,笔者设计了调查问卷(见附件),对13个乡镇作了问卷调查。每个乡镇选取5个村,每个村选取10名有代表性的群众进行调查,发出问卷650份,收回605份。第一个问题,选A的有31% 、选B的有5%、选C的有64%;第二个问题,选A的有16% 、选B的有79%、选C的有95%;第三个问题,选A的有5% 、选B的有85%、选C的有10%;第四个问题,选A的有12% 、选B的有70%、选C的有18%。第五个问题答案多是空白,有回答的都集中在希望人大代表多关心人民,能够真正代表人民上。‎ 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区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不尽人意。主要体现在:基层群众对乡镇人大代表组成人员不清楚;乡镇人大代表很少与群众沟通交流意见建议;群众对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不满意。其实质反映的是乡镇人大代表对自己的代表定位不清楚,责任担当意识不够,不知道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二、当前乡镇人大代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履职素质不够高。乡镇人大代表基本是由机关干部、七所八站工作人员、教师、村干部和普通农民代表组成,其中主要是农民代表(包含村干部),大约占七成,代表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素养较薄弱。以**区为例,全区初中文凭及以下代表占43%,他们中的多数乡镇代表未能真正意识到人大代表是国家职务,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神圣职责。许多农民代表(包括村干部)日常生活更多关心的是“面子”“票子”“孩子”,而不是人大代表这一身份能为群众做些什么。他们虽然长期跟群众打成一片,但对群众的生产生活、所思所想并没有感性认识,理论和实际之间存在较大的落差,难以适应新时期的人大代表工作。‎ ‎(二)履职能力不够强。一是审议工作不爱发言,充当“无言”代表。在乡镇人大会审议工作期间,有的乡镇人大代表认为自身接触面不广,知识面窄,不敢提建议、意见;或存在畏难情绪,审议时怕得罪人不敢说真话;或认为说了也是白说,闭口不谈或泛泛而谈。审议工作时更多是把手举一举、把头点一点,却不敢把口张一张。二是联系群众不够深入,当“无能”代表。多数乡镇人大代表只知道当初自己被提名,后来有幸被选上,选上后却压根不知道人大代表的身份意味着什么,他们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没有几分概念、一头雾水。平时很少联系选民,为群众发声,更别说深入基层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大多数乡镇人大代表提意见建议都是“即兴发挥”,常以闭门造车代替走访调研,所提建议不着边、不靠谱,反映问题不真实、不准确。三是参加活动不够积极,当“无为”代表。乡镇人大除了一年组织一至两次人大会议、代表小组活动,以及每年1至2次的调研、考察外,其余时间基本不用代表“现身”。闭会期间,大部分的乡镇人大代表怀着“打酱油”的心态,参与代表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即使参加人大调研、考察、代表小组等活动,也只是走走过场。平时不善于关注政情、社情、民情,很少持证考察,很少主动向上级反映情况,很少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履职氛围不够浓。一是认识有偏差。基层普遍对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认为乡镇人大工作“可有可无”,挫伤了人大代表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人大代表作用的整体发挥。二是主业不明。笔者对**区13个乡镇人大主席分管工作进行调查,很多主席分管了诸如项目落地、项目拆迁、环保等重要工作,分管最多的达5项工作,直接导致他们精力分散,很少有心思顾及自己的本职工作(具体见下表),在服务代表、保障代表履职方面力度不够,举措不实。三是建议落实不到位。每年在代表建议督办过程中,都会发现一些承办单位重答复、轻落实,客观理由多、解决办法少,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甚至存在建议丢失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出一些承办单位人大意识不强,不尊重代表履职成果。据笔者与兄弟乡镇沟通了解,大部分的代表建议都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其中3个乡镇将代表建议保存在档案袋中“束之高阁”,其余几个乡镇代表的建议意见涉及办理的几个部门都象征性地给予回复,但没有实质性的行动,严重制约乡镇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把四关、增四气”提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随着我国民主制度的不断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基层人大工作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水平,是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前提。我们必须深入分析研究、细化应对措施、全力突破难题,努力提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水平。‎ 一、把好“入口关”,增强履职“人气”‎ 选好代表是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前提。一是优化代表结构。注重加强对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优化乡镇人大代表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各个行业人大代表都要占一定比例。不要将乡镇人大代表的人选局限于村干部中,可以将一些退休教师、退休干部、回乡大学生创业者、回乡企业业主作为乡镇人大代表的“清泉”注入到人大代表的池子里,以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活力和素养。二是严格入选标准。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代表资格审查制度,绝不能让政治素质不高、群众口碑不好、履职能力差的人选进入代表队伍,切实把好、把牢入选关口。三是引入竞选机制。将竞选人竞选乡镇人大代表的目的、规划等多形式向选民公布,将他们的“竞选演说”或“履职承诺书”通过微信等宣传媒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形成社会舆论压力,并在届中、届末进行履职能力考核,抓好代表履职目标承诺制的落实。‎ 二、把好“服务关”,增强履职“底气”‎ ‎(一)提升乡镇党委政府“外部服务”质量 党的十九大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乡镇党委要切实把乡镇人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乡镇人大工作汇报,及时讨论研究人大工作的重要事项,切实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全力支持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政府部门要强化法律观念、服务观念和整体观念,提高“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为人大工作的开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要逐年加大乡镇人大经费预算,同时增设人大主席团活动经费、代表活动经费等专项资金,为代表活动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切实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要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乡镇基层部门绩效考核,按办理效率、质量计分,以此督查部门所、站提高建议问题的解决率。‎ ‎(二)提高乡镇人大主席团“内部服务”水平 ‎1.做好基础服务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关心关注代表的工作、生活情况,积极为代表依法履职牵线搭桥、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尊重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不断拓宽领域、丰富内涵、改进方法。尤其重视代表建议的落实工作,对在代表活动中提出的事关发展大局的建议意见,应及时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对一些建设性强、长期系统的建议,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交办会进行跟踪交办,真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应。‎ ‎2.强化履职平台建设。乡镇人大代表活动平台主要以乡镇人大代表工作室和代表小组活动为主,以及“网上代表之家”“人大代表网上联络站”等。乡镇人大代表工作室要严格按照有组织、有场地、有制度、有公示牌、有办公设备、有活动经费、有代表信箱、有经常性活动的“八个有”进行完善。代表工作室设立“选民接待日”,乡镇以圩天作为接待日,将代表进行排班,并安排乡镇辖区内的市、区代表作为组长,指导乡镇一级人大代表开展接待、走访活动。要健全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各代表小组要围绕乡镇工作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实际安排年度活动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小组活动,一年不少于四次,平台载体建设要做到内容合法规范,形式丰富多样,主题突出明了,从而激发乡镇代表履职热情。‎ ‎3.丰富代表活动方式。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多组织代表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活动,活动形式主要以履职交流、履职培训、专题考察和专题调研为主。通过不断丰富载体活动,畅通代表议政督政渠道,不断给代表压担子、出题目、交任务,提高代表积极履职的动力。如,将**工作作为加强人大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引导乡镇人大代表主动融入到乡镇****工作中,促进地方社会和谐稳定;再如,组织开展“我为创城添光彩”活动,倡议、引导和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在文明创建中作示范、当表率,争当创建文明城市的践行者、服务者,促进代表主动联系服务群众,在实践中提高履职能力。‎ 三、把好“能力关”,增强履职“才气”‎ 素质可以提升,能力可以培养。面对众多乡镇人大代表素质不高这一问题,唯有通过不断加强学习培训、教育引导,才能切实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一方面,针对代表对“自己是谁”有疑惑的问题,应抓好法律法规的培训,尤其要突出宪法、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使人大代表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只有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身份,强化代表意识、责任意识,才能提高履职“底气”。另一方面,针对代表“要做什么”和“不知怎么做”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履职培训,邀请优秀人大代表结合实例从如何走访选民、收集民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怎样审议政府工作、监督政府工作等方面作深入的讲解分析,让代表们逐渐掌握履职的系统方法和技巧。要认真组织开展“代表联系月”活动,通过电话、微信、走访、座谈等各种形式,推动代表加强与群众联系,倾听民声、了解民情,提高为民履职服务能力。此外,要教育引导代表严格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之便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违规参与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四、把好“监管关”,增强履职“正气”‎ ‎(一)健全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善于运用“正能量”的激励机制。对履职优秀、贡献突出的代表进行表彰,作为评优评先、提名连任,以及自身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的依据。另一方面,要运用“负能量”进行鞭策。建立代表失职追究制度和代表退出机制,通过定期开展批评、劝诫代表不作为等活动,对有怠职、失职、渎职行为而又未达到罢免法定要件的,可考虑进行警告、劝辞,对达到法定罢免要求的,依法进行罢免,以杜绝“举手代表”“挂名代表”的产生。‎ ‎(二)健全评议机制。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是一种较为成熟的监督代表履职的有效形式,要积极探索实践,使之成为监督代表履职的一把“利剑”。每位人大代表在届内必须完成一次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可不拘泥于书面报告,可以结合入户调查、座谈及走访等方式进行,并邀请原选区选民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测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意见,并限期报告整改情况。为了切实实施此项制度,应指定乡镇包村领导监督实施,并将情况汇报乡镇人大。‎ ‎(三)健全公开机制。履职公开是保障选民知情权的有效手段,也是监督代表履职的一剂良方。乡镇人大应定期将代表的履职情况在代表原选区进行公示,让选民和社会公众更加了解代表履职情况;还可通过印发代表联系卡,在代表工作室、各代表小组活动室、村居委会等设立代表公示牌、履职公开栏,以及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公开代表履职情况,为选民监督代表创造条件。同时,要突出对优秀人大代表典型经验和履职事迹的宣传,增强代表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查看更多

相关文章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