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 | “八问八答”带你了解政府信息公开

  普法小课堂 | “八问八答”带你了解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国家制定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其核心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接下来我通过八个问答的方式,让大家了解一下政府信息公开。

  一、老百姓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答:大家可以当面申请、邮寄申请、在官方网站等渠道。

  二、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答: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如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PS:不需要说明申请该政府信息用途和理由。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会收费吗?

  答: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比如: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PS: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职责不清楚,可以通过该行政机关官网查询或者拨打“12345”政务热线咨询。

  六、申请后相关部门多长时间会给予答复?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PS: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七、哪些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

  答: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有例外情形,如果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八、当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怎么做?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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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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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国家制定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其核心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接下来我通过八个问答的方式,让大家了解一下政府信息公开。

  一、老百姓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答:大家可以当面申请、邮寄申请、在官方网站等渠道。

  二、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答: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如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PS:不需要说明申请该政府信息用途和理由。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会收费吗?

  答: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比如: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PS: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职责不清楚,可以通过该行政机关官网查询或者拨打“12345”政务热线咨询。

  六、申请后相关部门多长时间会给予答复?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PS: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七、哪些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

  答: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有例外情形,如果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八、当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怎么做?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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