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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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 产权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库(排序版)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 析题库(排序版) [案例]燕妫机械厂于 2000 年 8 月 12 日取得一种 “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01 年 3 月,专利权人变 更为艾瑞机械厂。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自 2001 年 1 月开 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 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2003 年燕妫 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 同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 年 7 月试题] [案例]燕妫机械厂于 2000 年 8 月 12 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01 年 3 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 可,自 2001 年 1 月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 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 额利益。2003 年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 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 年 7 月试题] 试分 析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是否侵权?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答: (1)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分别是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 的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持有期间享有该专利权。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实施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已经侵害了两原告的 专利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停止假冒实用新型专 利权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2)燕妫机械厂于 2000 年合法取得“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 新型专利权,依法享有专利的专有使用权。2001 年专利权人变更为 艾瑞机械厂,也是合法权利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我国《专 利法》第 57 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 专利权”。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 他人的专利产品,已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3)2001 年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84 条规定,“下列行为 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 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技术;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北 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假冒他人专利号进行宣传和变造专利证书,已构 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我国《专利法》第 58 条规定,“假冒他人 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并与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案例]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于 1991 年以其在第 32 类酒精饮 料商品上注册的第 540914 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争议人理由 为,本厂于 l989 年获准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 在第 3 类的化妆品注册的第 546209 号“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 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 “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 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 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2009 年 7 月试题]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认为,其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 品为第 3 类的化妆品。与属于第 32 类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 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 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同 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 区别也十分明显。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 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 546209 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 第 546209 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销。杭州市云峰化妆品厂应在收 到该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问题: 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裁定的理由? 答:第一,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 当时在儿童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娃哈哈”一词是杭州娃哈 哈营养食品厂首创,并于 l989 年获准注册。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 有较高的声誉。由于该词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娃哈哈”已成为 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厂的特有标志。该商标应 属首创人独家所有。 第二,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利用这一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 两商标从娃哈哈一词的显著性来看,会使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 认。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属 于不当注册,应予撤销。 [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军在福建期间,有感于泉州惠安女 的美丽风情,拍摄了《夕阳归途》这幅作品,并被选人福建省青年 摄影协会的《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出版。 2000 年,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 为其设计一组反映惠安女生活风情的“呱呱通”卡面图案。奥华公 司接受委托后,向移动公司提供了《夕阳归途》摄影作品。之后, 该作品被印制在移动公司“呱呱通”卡面上,并上市销售。[2013 年 1 月试题] [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军在福建期间,有感于泉 州惠安女的美丽风情,拍摄了《夕阳归途》这幅作品,并被选人福 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 集》出版。2000 年,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福建奥华广告 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一组反映惠安女生活风情的“呱呱通”卡面图 案。奥华公司接受委托后,向移动公司提供了《夕阳归途》摄影作 品。之后,该作品被印制在移动公司“呱呱通”卡面上,并上市销 售。[2014 年 1 月试题] [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军在福建期间, 有感于泉州惠安女的美丽风情,拍摄了《夕阳归途》这幅作品,并 被选人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 赛作品集》出版。2000 年,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福建奥 华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一组反映惠安女生活风情的“呱呱通” 卡面图案。奥华公司接受委托后,向移动公司提供了《夕阳归途》 摄影作品。之后,该作品被印制在移动公司“呱呱通”卡面上,并 上市销售。[2015 年 1 月试题] [案例]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军在福 建期间,有感于泉州惠安女的美丽风情,拍摄了《夕阳归途)这幅作 品,并被选入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嘉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 影大奖赛作品集》出版。2000 年,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 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一组反映惠安女生活风情的“弧 孤通“卡面图案。奥华公司接受委托后,向移动公司提供了《夕阳 归途》摄影作品。之后,该作品被印制在移动公司“呱呱通”卡面 上,并上市销售。[2019 年 1 月试题] [案例]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 军在福建期间,有感于泉州惠安女的美丽风情,拍摄了《夕阳归途) 这幅作品,并被选入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嘉泉杯—惠安女风采 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出版。2000 年,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 司委托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一组反映惠安女生活风情 的“弧孤通“卡面图案。奥华公司接受委托后,向移动公司提供了 《夕阳归途》摄影作品。之后,该作品被印制在移动公司“呱呱通” 卡面上,并上市销售。[2020 年 1 月试题] 张成军发现自己的摄影 作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并未取得任何报酬,邀向法院提起了诉 讼,要求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 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称其作品来源于《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 影大奖赛作品集》,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移动公司与奥华公司在 “哪呱通”卡制作发行完毕后签订了《卡面设计协议》,并约定了 免责条款,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经福州市 中级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依法判令奥华公司立即停止 对张成军摄影作品《夕阳归途》著作权的侵害,移动公司有义务停 止使用由奥华公司提供的包含有侵犯内容的“呱呱通”卡面图案; 奥华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销毁侵权物品,并在报纸上向 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奥华公司赔偿原告 2 万元,移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 试分析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1)本案中张成军是 摄影作品《夕阳归途》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2)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 赛作品集》系汇编作品,该作品集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中 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仍由作者单独行使。明使是福建省青 年摄影协会同意,原告张成军仍有权主张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 14 条规定,汇编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 权。 (3)奥华公司和移动公司未经作者张成军的许可,撞自将《夕阳 归途》作品用于制作“哪呱通”卡面,其行为侵犯了张成军的著作 权,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虽然移动公司与奥华公司签订了 《卡面设计协议》,并约定了免责条款,但由于该协议是在讼争的 “呱呱通”卡制作发行完毕后补签的,且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 对抗着作权权利人。移动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案例]南海出版公司于 2001 年 4 月与原告周海婴签订《鲁迅与 我七十年》图书出版合同,取得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第三条约 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专 有出版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并终止合同。2001 年 10 月 18 日,南海出版公司同意被告某报连载 《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该报社自 2001 年 10 月 30 日至 2002 年 2 月 8 日,分 28 期转载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在 此期间,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 提供正误表。2002 年 3 月 10 日周海婴向该报编辑部去函询问稿酬 事宜,但始终未收到稿酬。后周海婴以该报未经其许可刊载(鲁迅与 我七十年,侵犯其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报社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报社称其行为已得到南海出版公司许可,而 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 表、询问稿酬等情况说明原告知悉此事并认可同意的,被告不存在 侵权事实。[2007 年 1 月试题] 试分析该案中被告是否侵权?为什 么?本案如何判决? 答:第一,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 许可使用合同。《鲁迅与我七十年》著作权人周海婴与南海出版公 司是图书出版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南海出版公司享有《鲁迅与我七十 年》一书的专有出版权,但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方 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 第二,周海婴作为《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著作权人,在与 南海出版公司签定的出版合同中,严格限定了南海出版公司许可第 三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故在未征得周海婴同意的情况下,南海出版 公司无权擅自许可该报连载周海婴的作品。著作权许可合同是著作 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进行权利转让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许可合同中应 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严格的界定,是双方行为和纠纷解决的依 据。 第三,被告仅获得南海出版公司的同意,但未得到周海婴的许 可即转载了周海婴的作品。在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签定过程中,一定 要注意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限定,而且要注意查明对方是否合法拥有 某项权利。南海出版公司的这种许可行为没有权利依据,而被告某 报社作为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尽到审查义务,查明南海出版公司是否 拥有转许可的权利。 第四,周海婴书信的内容虽未明确反对该报社连载其作品,但 从周海婴向该报收集连载报纸、寄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不能 得出其对该报的连载行为表示同意的结论。 该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行为事先没有取得周海婴 的许可,事后亦未获得周海婴的同意,在著作权人去函询问稿酬亭 宜时就应当意识到著作权问题,采取积极的态度与作者协商,其置 之不理的态度在主观上也已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犯了周海婴的著 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法院应依据著作权法判决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原告周海婴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周 海婴经济损失。 [案例]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 33 类酒商品申请注册 “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 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 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 “王府井”,但商品 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商标评审 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商。[2009 年 1 月试题] [案例]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 33 类酒商品申请 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 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当事人被驳回后 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 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商 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2012 年 7 月试题] [案例]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 33 类 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认为王府 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当事 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 “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 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 再予驳回。[2016 年 1 月试题] 问题: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 由是否成立? 答:第一,王府井为北京市的著名商业区,与贸易活 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 名称已具有显著的地理标志性。 第二,用该词作商标,确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 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 8 条 第(9)款规定,不能核准注册。 [案例]试分析社会上经常发生盗版活动的原因,并论述保护著 作权的重要性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案例]试分析社会上经常发生非法复制和使用他人新技术的原 因,并论述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的应采取的保护措施。[2018 年 1 月试题] 答:一、发生专利侵权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专利侵权有利可图。众所周知,专利权属于智力成果,任何 一项专利成果的取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信息和资源, 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周期。通过专利侵权,非法使用他人的专利成 果,可以节省人、财、物、信息和资源等成本,可以争取时间,抢 占市场先机,使侵权人获取可观的非法利益。 第二,专利侵权人专利意识淡薄。由于立法、宣传、教育、学 习等方面的原因,专业观念没有在国民心中树立起来,甚至于不知 专利为何物,致使国民专利意识淡薄,见新技术就随便用的传统习 惯根深蒂固,侵了权也不知道是违法,更不知道要承担责任。 第三,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相对缺失。近年来, 我国尽管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 律、法规,成立了专利局等管理部门,但仍然不完善、不系统,在 专利保护上无法可依,无据可查的事时有发生。管理部门在管理范 围、管理力度、管理手段等方面也不深、不足。 第四,许多权利人对自己呕心沥血研究出来的成果既不懂得采 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又没有申请专利的保护意识,如通过发表论文、 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和公开使用等方式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公之于世, 以至研究成果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或被他人盗用后,才追 悔莫及。 第五,权利人维权能力差,难度大。专利侵权属于民事侵权的 范畴,权利人在维权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即权利人指认他人侵犯专利权,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而调查、 取证,甚至申请技术鉴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进一步加 重权利人的负担。在维权时,除了懂专业知识外,还须懂民事方面 的法律、法规,对大多数权利人而言,也是在相当难度的。这些原 因导致了权利人维权能力差、难度大。 二、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性: 第一,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 进程中,知识信息已成为特殊的国际性产品,许多尖端的科技知识 在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中被相互引入和相互借重。加强专利权的保护、 利用,以便实现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第二,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专利权是专利权 人花费了大量的脑力、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才获得以实现的, 他们在获得专利以后,还要定期向国家交纳专利年费,而且,他们 的创造性劳动推动了科技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授予他们专利权并 以国家法律加以保护,是对他们创造性劳动的肯定。此外,专利权 人的发明创造也可以给专利使用者带来相当的利润。因此专利权人 理应从自己的艰辛劳动中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样,才有利于鼓励发 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 第三,有利于吸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境外投资。在市场经济体系 中,专利权贸易已经民为一种独立的经济贸易方式,专利权也已经 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本,加强专利权的保护、利用,可以进行对外投 资、扩张,也可以吸引境外先进技术和投资,合作使用专利权,共 同发展、共同盈利。 第四,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专利权的保护,可以使拥有专利 权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的技术领域占有先进地位,增加企业 的技术和市场竞争力,抢占市场先机,有利于国际市场的开拓。 三、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第一,认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已颁布了许多保护专 利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如《专利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 规定》等,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专利权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行政 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使侵权人 畏惧法律,侵权行为才能有效地受到遏制,体现出法律法规对专利 权保护的作用。 第二,增强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意识。加大专利权保护的国内和 国际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力度。使专利权人该熟知与其专利权相 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专利权人自我保护的认识,落实从申请到授权 各个阶段的保护措施。 第三,鼓励专利申请。国家应当出台一系列鼓励科研人员积极 申请专利的措施,让专利尽快转化成生产力,造福于民,尤其要注 重到国外去申请专利,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 第四,建立完善的专利转让机制。我国目前还未建立一个完善 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专业的专利评估人员和推广机构也较少, 出现了“研究专利难,转让专利更难”的现象。因此,建立一个完 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加快专利转让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既 有专利评估知识、又懂专利推广技巧、并能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高 素质人才势在必行。 第五,加强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力度。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许 多是专利产品,其中有些是专利侵权产品,专利侵权行为既有来自 国内也有来自国外。因此,为了保护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及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声誉,应该对海关、专利管理机关加大人、 财、物的投入,严把国门,杜绝专利侵权产品进出国境。 第六,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国家 间缔结的条约来实现,但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专利权人在国内 获得专利申请后,并未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 到其他成员国行使自己 的优先权,这样就使得该专利在其他成员国内丧失新颖性,得不到 这些国家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必将受到损失。只要我们重视专 利权的国际保护,类似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案例]燕妫机械厂于 2000 年 8 月 12 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 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01 年 3 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 厂。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自 2001 年 1 月开始生产、销售 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 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2003 年燕妫机械厂、艾瑞 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 诉讼。[2007 年 7 月试题] [案例]燕妫机械厂于 2000 年 8 月 12 日 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01 年 3 月,专 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自 2001 年 1 月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 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 2003 年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 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 年 1 月试题] [案例]燕妫机 械厂于 2000 年 8 月 12 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 专利权,2001 年 3 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北京金都冶金 机械厂未经许可,自 2001 年 1 月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 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 客户,获取巨额利益。2003 年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 都冶金机械厂侵犯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2008 年 1 月试题] 试分析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是否侵权?其行为的性质及法 律后果? 答:第一,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分别是烧结机多辊布 料器实用新型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持有 期间享有该专利权。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实施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 已经侵害了两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 停止假冒实用新型专利权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的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燕妫机械厂于 2000 年合法取得“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 用新型专利权,依法享有专利的专有使用权。2001 年专利权人变更 为艾瑞机械厂,也是合法权利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我国 《专利法》第 57 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 犯其专利权”。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 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已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第三,2001 年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84 条规定,“下列行 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技术;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北 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假冒他人专利号进行宣传和变造专利证书,已构 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我国《专利法》第 58 条规定,“假冒他人 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并与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案例]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 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 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 年 7 月试题] [案例]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 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 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 年 1 月试题] [案例]原告北京 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 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 年 7 月试题] [案例]原告北京华企多媒 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 社(以 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2015 年 7 月试题] [案例]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 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 年 7 月试题] [案例]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 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 年 1 月试题] [案例]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 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 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7 月试题] 二 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 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 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 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 78 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 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 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 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 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 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 年 2 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 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 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 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 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 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 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 年 4 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 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 《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 非上星)播 映权作价 340 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 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 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 年 8 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 公司的 25 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 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如本片播出时在播 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 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 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 大众公司共同发行”的证明。1997 年 3 月 16 日至 3 月 31 日,山东 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 22 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 90 秒随片广告。 问题: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 答:第 一,原告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联合摄制的《一》剧,符合国家 电视剧制作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录 总社与华企公司作为该电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著作权。其他电视 台播放《一》剧电视作品,应当取得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许可并 支付报酬。 第二,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许可就在其卫星电视节目中播放 《一》剧,已经侵犯了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著作权。山东电视台 尽管持有宏智公司与其签订的授权播出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宏 智公司对《一》剧享有卫星电视播放权。山东电视台提供的一份关 于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合作发行《一》剧的证明,系利害关系人创 意中心自行出具。该证明不能说明创意中心对《一》剧享有著作权。 第三,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 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电视台虽然可以从代理人那里取 得播放许可权,但这时必须负有了解该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经过以 及代理权限范围的义务。山东电视台未尽审核义务,仅据此证明便 在其覆盖全国的卫星电视节目中播出《一》剧全剧,致使著作权人 行使许可他人在卫星电视播放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益遭受不可逆转 的损失。山东电视台具有明显过错,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承 担停止播放、赔礼道歉的责任,并应当将其从侵权播放中所获收益 赔偿给著作权人。 [案例]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因与被告北 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能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汤姆公司)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充] 原告诉称:被告讯能公司将作家周洁茹的 26 篇作品提供给 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登载,侵害了本公司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 专有使用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共同给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两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 公司的网站只是链接了今日作家网的网页,而这种链接是汤姆公司 根据讯能公司与今日作家网的主管单位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 展中心(以下简称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设置的。汤姆网站本身没有 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故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应当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博库公司于 1999 年 12 月与作者周 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周洁茹许可博库公司 于签订合同后的 6 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 电子版权。合同开列的授权使用作品,包括了本案涉及的《我们干 点什么吧》、《长袖善舞》两部小说集。2000 年 2 月,周洁茹向博 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博库公司作为全 球独家的合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 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 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播放、展览,并可以现在已有的 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 周洁茹在授权书中表示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2000 年 6 月, 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了一份《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 同》,约定双方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 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根 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合作在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上开设中国 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名为“小妖周洁茹的网”栏目,该栏目 网页上载有《我们干点什么吧)》(珠海出版社)和《长袖善舞》(华 文出版社)两部小说集的作品目录,目录页下方均标注“本专栏内容 由今日作家网提供”。在小说集《我们干点什么吧》书目下,列有 《点灯说话》、《熄灯做伴》第 12 部小说的书名;在小说集《长袖 善舞》书目下,列有《不活了》等 16 部小说的书名。访问者点击除 《你疼吗》和《像离了婚那么自在》以外的其他作品名称后,均可 阅读到作品内容。 原告博库公司通过汤姆网站发现上述作品在网上传播后,于 2000 年 7 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相关作品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又于同年 10 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能够证明该网站权利主体 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另查明,2000 年 7 月间,原告博库公司 曾就登载周洁茹作品一事,通过电子邮件向今日作家网主张过权利, 但被告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对博库公司的这一举措均不知情。得知 博库公司提起诉讼后,讯能公司立即对汤姆网上有关周洁茹作品的 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讯能公司完成证据保全后,汤姆网站立即取消 了与今日作家网的链接。博库公司承认起诉前没有向讯能公司或汤 姆公 司主张过权利。 问:试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 答:第一,目 前,由于网站之间普遍存在链接关系,才使互联网能够快捷地传播 数量巨大的各种信息。如果要求设链者设置链接时,必须对链接来 的内容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无疑会使链接的功能受到阻碍,这对 于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同时也应看到,设链者是为了增 加本网站的访问量。力图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才设置链接。设链者 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设置链接 是否会妨害他人行使权利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 第二,在授权链接的情况下,设链者是否承担责任,可以分两 种情形:如果设链者明知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仍然予以 链接,其行为无疑帮助了侵权人传播,扩大了侵权结果,登载该作 品的网站和设链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设链者事先不知道链 接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予以链接,其主观上就没有侵权的 故意,当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只能由登载作品的网站承担。 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只约定合作为汤姆网 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由汤姆 网站与今日作家网链接以取得这些栏目内容,没有约定栏目中使用 哪些作品,因此讯能公司、汤姆公司无法在设置链接前就知道被链 接的作品存在权利瑕疵。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与登载该作品的网站 之间,对传播侵犯原告博库公司专有使用权的作品不存在共同的故 意。 第三,博库公司起诉后,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得知链接妨害了 他人行使权利后,就及时地断开了链接。 第四,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讯能公司、汤 姆公司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博库公司 主张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 持。 [案例] 原告台联良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1 月 11 日,其经营范 围包括按摩、推拿等健身服务项目。随后,新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 与台联良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台联良子公司取得了左侧 “良子”文字与右侧的一脚掌图形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 许可。2002 年 2 月 22 日,新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将“良子”商标 转让给台联良子公司所有。台联良子公司在开业后即开始使用“良 子”商标,自开业至今,已拥有相当数量的连锁店和消费者群体。 被告金钩良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期限是 200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其宣传材料写明:经营足部保健、全 身经络推拿、茶艺服务项目。该公司在其户外服务招牌上使用了 “良子健身”四个醒目的文字。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及反不 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金钩良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台联良 子公司损失 1 万元。[2010 年 1 月试题] [案例]原告台联良子公司 成立于 1999 年 1 月 11 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按摩、推拿等健身服务 项目。随后,新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与台联良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台联良子公司取得了左侧“良子”文字与右侧的一脚掌 图形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2002 年 2 月 22 日,新 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将“良子”商标转让给台联良子公司所有。台 联良子公司在开业后即开始使用“良子”商标,自开业至今,已拥 有相当数量的连锁店和消费者群体。被告金钩良子公司被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期限是 200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其宣传材料写明:经营足部保健、全身经络推拿、茶艺服务项目。 该公司在其户外服务招牌上使用了“良子健身”四个醒目的文字。 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金钩良子公 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台联良子公司损失 1 万元。[2011 年 7 月试题] [案例]原告台联良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1 月 11 日,其经 营范围包括按摩、推拿等健身服务项目。随后,新疆良子健身有限 公司与台联良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台 联良子公司取得了 左侧“良子”文字与右侧的一脚掌图形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的独占 使用许可。2002 年 2 月 22 日,新疆良子健身有限公司将“良子” 商标转让给台联良子公司所有。台联良子公司在开业后即开始使用 “良子”商标,自开业至今,已拥有相当数量的连锁店和消费者群 体。被告金钩良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期限是 200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其宣传材料写明:经营足部保健、 全身经络推拿、茶艺服务项目。该公司在其户外服务招牌上使用了 “良子健身”四个醒目的文字。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及反不 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金钩良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台联良 子公司损失 1 万元。[2018 年 7 月试题] 问题: 试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理由是什么? 答:第一,台联良 子公司的商标为合法取得,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未经 其许可,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行为都应视为侵权行为。 第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单位有权命名企业畿称并有权 使用,但企业名称权在命名和使用时不应侵犯其他企业在先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合法利益。金钩良子公司在公司设立期间命名企业名称 时主观上具有借助“良子”商标的商誉发展本企业的侵权故意。公 司设立之后在招牌上突出使用“良子”二字,主观上是希望消费者 误认为其公司是台联良子公司开在被告场所的连锁店。从消费者的 角度看,由于台联良子公司是一家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集团公司, 已经形成一个消费者群体,消费者在看到具有良子字样的服务招牌 时,很容易与台联良子公司产生联系,误认为是台联良子公司的关 联企业。 第三,金钩良子公司的上述行为既构成对台联良子公司注册商 标专用权侵犯,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招商银行在第 30 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 “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招商银行“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 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 传。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 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 2001 年 10 月 27 日修改前 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招 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一卡通”是 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 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 求核准商标注册。[2008 年 7 月试题] [案例]招商银行在第 30 类金 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招 商银行“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 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 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 点,故依据 2001 年 10 月 27 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 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 “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 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2017 年 6 月试题] 问: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 理由是什么? 答:第一,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 应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 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作为 商标使用。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根据该法 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 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二,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 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 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 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 作用。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 “一卡通”文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 识别。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 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 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 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 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 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一标志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 用。 第三,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 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 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只有招商银行一 家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一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为中国的相关 公众普遍知晓,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 志时,立刻能够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者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 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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