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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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一、名词解释题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 证明对象 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3. 取保候审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4. 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5.犯罪嫌疑人 是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公诉的人。 6. 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7. 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8. 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9. 诉讼证据 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0. 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对经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11. 逮捕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2. 回避 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13. 取保候审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4.当事人 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当事人。 15. 强制措施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16.证明标准 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17. 中止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18.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法律和事实,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19.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20.证明对象 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二、案例分析题 1.某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章世平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区检察院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2008年3月,市第一检察分院在工作检查中发现,被告人章世平的犯罪行为应定为抢劫罪,某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有错误,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于是区检察院就此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区检察院就此案向区法院提起抗诉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答:区检察院就此案向区法院提起抗诉是不正确。(6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分) 本案中,市第一检察分院在工作检查中发现,被告人章世平的犯罪行为应定为抢劫罪,某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有错误的,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本案应由市第一检察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能由区检察院就此案向区法院提起抗诉。(4分) 2.被告人程×2003年6月15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回家,中途与骑自行车违章逆行的王×相撞,引起双方争吵并发展为互殴。被告人程×掏出一把水果刀朝王×的腹部猛扎一刀,王×当即倒地血流不止。尽管程×立即将王×送往医院。但王×终因伤重不治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撞车小事行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行凶后有求助被害人的表现,故判决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宣告判决后,被告人程×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生效后,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中级法院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问: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正确?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不合法。(5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5分) 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裁定撤销 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4分) 3. 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某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畸轻为由,径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请回答: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各存在哪些问题?并请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1)某区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3分)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2分) 本案中,某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只能通过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由某区法院将抗诉书及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市中级法院,而不能直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书。(2分) (2)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开庭审理此案。(3分)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2分) 本案中,检察院提起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开庭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就决定不开庭审理是错误的。(2分) 4. 被告人孙某,男,19岁,聋、哑人,系某聋哑学校高中三年级学生。2004年11月某日孙某强奸了其同班女同学王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将孙某起诉至法院。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孙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孙某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准许,并记录在案。区人民法院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请回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并阐述法律依据和理由。 答:法院在审理本案的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 (1)没有为聋、哑人指定辩护人。(3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分)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是聋、哑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孙某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准许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分) (2)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3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分) 本案被告人孙某强奸了其同班女同学王某,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一审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2分) 5. 秦某,男,15岁,学生。秦某平日喜欢看武侠小说、武打影视,课余时间还好练几手功夫,自视身手不凡。一日,在与同学打架中,他猛起一脚,踢中同学吴某的腹部,吴腹痛不止,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脾脏破裂引起大出血,后抢救无效死亡。此案侦查终结后,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请问答: (1)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答:(1)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错误的。(3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2分) 秦某犯罪时15岁,属于法律规定的一律不公开审理范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违反了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2分) (2)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不正确。(3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2分) 区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无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被告人秦某必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就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