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6-03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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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综合治理治基础知识讲稿
综合治理治基础知识讲稿 综治基础知识讲稿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提出历史背景 大家可能都了解,建国后,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时好时坏,从年代初期到年代中期共有五次犯罪高峰,第一次犯罪高峰是在建国初期,峰顶为年,当年立案万起。主要是旧政权的残留分子对新政权的仇视、颠覆与破坏造成的,以普通刑事犯罪与反革命犯罪交织为特点,惯匪惯犯较多。从年到年,年发案数一直保持在万~万起,出现了社会安定的良好局面。第二次犯罪高峰发生在三年困难时期,峰顶为年,当年立案万起,这次高峰主要是天灾人祸引起的,以侵财犯罪居多,主要表现为盗窃粮食、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诈骗和投机倒把等。与第一次刑事犯罪发案高峰相比,盗窃案的比例从上升至,这说明了很大原因是来自贫困和饥饿,为能够得到维持生活的最低需要。第三次犯罪高峰发生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犯罪高潮在年达到峰顶,当年立案万起。大量的犯罪行为是打着造反有理,革命无罪的旗号,以打、砸、抢的形式出现,有强烈的政治运动的色彩。第四次犯罪高峰从年开始(立案万起),年达到峰顶,当年立案万起,,以强奸、流氓、抢劫、盗窃等骚扰型案件最为突出,~岁的青少年案犯占~。针对这种状况,年月日,邓小平同志在同公安部负责同志谈话时,十分尖锐地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正是在小平同志的亲自指导下,全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就是在年月,党中央作出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同年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五次犯罪高峰发生在改革开放逐步深入扩大的情况下。进入年代,犯罪像洪峰一样逐年上涨,年代中期发案率上升到年代前半期(年万起)的八倍,而且居高不下。因此,在年月日至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乔石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经验,明确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了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同年三月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综上所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早在八十年代初期就已经提出,也就是在第四次犯罪高峰后就提出来了,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分别作出两个决定后,年中央综治委又颁布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江西省也制定了相应的条例、办法,如:《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年月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年月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等,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道路。 二、正确理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唯物辩证法在治安工作上的具体运用,它要求人们在思考和处理社会治安问题时,要全盘考虑,瞻前顾后,统筹安排。反对对社会治安采取孤立、静止、片面地思考和“单打一”的简单做法。具体来说,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基本含义就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们国家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狠下功夫,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的人,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点 从上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综合治理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领导力量的高度集中统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层次多、环节多。综合治理这一特点,必须由我们党和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才能有效地进行号召、组织、领导和协调把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做到齐抓共管,通力合作,使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得以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参与治理的主体的广泛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与主体,包括全社会的各种组织、各种力量和各个单位。从组织看,有政党组织、政府组织、经济组织、文化教育科研组织和群众组织。从力量看,有国家政权的力量和全体人民群众的力量。从单位看,有上至中央、省市自治区,下至街道、乡村的各个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其实质就是组织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全体人民群众的力量治理社会治安。 第三、治理方法的整体性、综合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调整体观念。要求把社会各方面工作协调起来、综合起来,各种力量组织起来拧成一股绳,各种手段综合运用各种措施配套衔接,全面发挥其整体功能。达到治理社会治安的目的。整体、综合与协调是综合治理的灵魂和生命。 第四、治理手段和层次、环节的多样性。由于社会治安问题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综合症”。这就决定了治理手段、层次和环节的多样性。从手段上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文化的、教育的、法律的等。从层次上看,综合治理工作的层次包括公安政法机关的专门工作、社会的群众工作、思想、文化教育工作和社会管理工作以及公民的整体素质的提高等。从环节上看,综合治理的环节包括打击惩治违法犯罪,预防违法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 第五、治理内容的鲜明阶级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无论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还是工作范围、治理的手段、措施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社会治安纵使治理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果,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只有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得以产生,而资本主义国家是无法办到的。 第六,治理工作的长期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社会上还会存在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各种因素。在深化改革开放中,我国社会治安将面临极其复杂的形势。以刑事犯罪来说,犯罪的主体、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手段、犯罪方式、犯罪形态,乃至犯罪类型,都将比过去更加复杂。至于各种治安案件,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也无疑将会增多,且呈现复杂化。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 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一)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查禁各种治安违法行为;(二)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控制体系;(三)排查调处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四)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六)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发动和组织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七)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指导和帮助其就业或者再就业。 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持坚的方针和原则 《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地方和系统相结合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属地管理的原则)。 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责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