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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民法》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参见P5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但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宣告失踪并不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管利害关系人是否曾经申请宣告失踪,都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参见P86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核知识点: 代理权的行使,参见P134 考核知识点解释: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这种代理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是禁止的,但被代理人同意除外。 (二)判断题 ★考核知识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参见P8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考核知识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行为能力的特征,参见P65 考核知识点解释: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其性质、目的范围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要受到这些因素的限制。也就是说,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 ★考核知识点:期限的计算,参见P16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二、主观题部分 (一)名词解释 ★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参见P97 考核知识点解释: 单方民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参见P97 考核知识点解释: 双方民事行为是指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参见P97 考核知识点解释: 多方民事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意思表示的概念,参见101 考核知识点解释: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实施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参见P38 考核知识点解释: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参见P39 考核知识点解释: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参见P39 考核知识点解释: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考核知识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见P76 考核知识点解释: 所谓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依照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考核知识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见P79 考核知识点解释: 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且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考核知识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见P79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考核知识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参见P3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考核知识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参见P36 考核知识点解释: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参见P39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参见P39 考核知识点解释: 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参见P97 考核知识点解释: 实践行为,是指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参见P97 考核知识点解释: 诺成行为,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参见P97 考核知识点解释: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参见P114 考核知识点解释: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行为。 ★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参见P114 考核知识点解释: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行为。 ★考核知识点: 监护制度,参见P54 考核知识点解释: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考核知识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参见P35 考核知识点解释: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参见P37 考核知识点解释: 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参见P37 考核知识点解释: 请求权是指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权利。 ★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参见P38 考核知识点解释: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 ★考核知识点: 期间与期日,参见P161 考核知识点解释: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 ★考核知识点: 代理制度,参见P119 考核知识点解释: 代理是指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考核知识点: 代理制度,参见P136 考核知识点解释: 表见代理是指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 ★考核知识点: 法人制度,参见P71 考核知识点解释: 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考核知识点: 民事责任的分类,参见P166 考核知识点解释: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考核知识点: 民事责任的分类,参见P166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二)简答题 ★考核知识点: 民事法律关系,参见P3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包括:(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能力,参见P44 考核知识点解释: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主要区别表现为: (1)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享有权利的可能性;而民事权利是主体所享有的实际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民事权利只涉及享有的权利,不包括民事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民事权利都是由个人决定的。 (4)民事权利能力的存续与民事主体的存续有关;而民事权利的存续与民事主体的存续无关。 (5)民事权利能力既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而民事权利可以自行处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考核知识点: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参见P43 考核知识点解释: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特征表现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可抛弃。 ★考核知识点: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参见P48 考核知识点解释: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区别表现为: (1)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行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 (3)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被限制或或剥夺;而民事行为能力可依法被限制。 (4)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而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 ★考核知识点: 无效民事行为,参见P111 考核知识点解释: 无效民事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1)无效民事行为具有违法性;(2)对无效民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3)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发生效力、当然不发生效力、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可撤销民事行为,参见P112 考核知识点解释: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以前已经生效;(2)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3)可撤销民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才能被撤销。 ★考核知识点: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参见P110 考核知识点解释: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已经成立;(2)承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成立时效力是不确定的;(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取决于追认权人或相对人的行为。 ★考核知识点: 民事责任,参见P164 考核知识点解释: 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包括:(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3)民事责任的构成既有过错要求,也有无过错要求。(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考核知识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参见P12 考核知识点解释: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当事人的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考核知识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参见P12 考核知识点解释: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的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考核知识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参见P12 考核知识点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1)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诈,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3)当事人应依善意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4)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当事人应当实施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 ★考核知识点: 代理制度,参见P119 考核知识点解释: 代理的特征主要包括:(1)代理人在代理权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5)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考核知识点: 代理的分类,参见P121 考核知识点解释: 复代理的特征主要包括:(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而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3)复代理的权限应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而不能超过代理人的代理权。 ★考核知识点: 表见代理制度,参见P136 考核知识点解释: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有关。(5)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有效。 ★考核知识点: 民事法律关系,参见P34 考核知识点解释: 民事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考核知识点: 法人,参见P67 考核知识点解释: 设立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核知识点: 意思表示,参见P101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一般认为,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表示行为在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 ★考核知识点: 法人的民事能力,参见85 考核知识点解释: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 ★考核知识点: 监护,参见P61 考核知识点解释: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考核知识点: 法人,参见P67 考核知识点解释: 依据《民法通则》第134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上述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保护,参见P41 考核知识点解释: 民事权利自我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三种。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急迫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题 例1:王某欲租一台挖土机修建鱼塘,因要出差,遂其 委托李某办理租赁事宜,并预付给李某1000元租金。李某在寻找租赁公司的途中,巧遇中学同学张某。张某自告奋勇替李某办理此事。张某找到一家租赁公司,以王某名义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承租挖土机一台,租期五个月,租金10000元,预付2000元,租期届满时再支付8000元。王某出差回来后,李某向王某作了汇报,王某不置可否。当李某向王某索要垫付的1000元租金时,王某便给了他。租期届满时,租赁公司向王某索要剩余租金,遭王某拒绝。王某认为委托张某租赁挖土机的是李某,应由李某支付租金。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复代理?请说明理由。 (2)剩余租金应由谁承担?请说明理由。 ★考核知识点: 复代理,参见P127 考核知识点解释: 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复代理成立必须事先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过被代理人追认,除非存在紧急情况。 复代理关系形成后,复代理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例2. 2009年3月5日晚,张某从超市购物出来正走在人行道上时,突然一辆黑色轿车横冲直闯地朝他开来,张某躲避不及被撞倒在地,身体多处骨折,而肇事者将其撞伤后逃逸。经当地交警大队核查,肇事者魏某当时系酒后驾车,对这场交通事故负全责。张某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近6万元。2009年4月10日,张某与魏某就医药费等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同年4月20日,张某请求当地交警大队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但调解失败。无奈,张某于2010年4月15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魏某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问题:(1)该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依据何在? (2)2010年4月15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请说明理由。 ★考核知识点: 短期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中断,参见P151 考核知识点解释: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第136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请求调解,具有与提起诉讼同等的效力,即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是,中断事由发生前经过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例3. 孙秀英与16周岁的刘某系母子关系。孙秀英有两处住房,其与儿子住一处,另一处一直闲置。刘某得知同学的哥哥陈某欲租该房做生意,便主动将该处房屋出租给他。刘某未经母亲同意,便与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月租金800元,租期5年。随后,陈某请来装修工人拆改房屋,装修店面。孙秀英得知后,立即向陈某提出该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陈某停止拆改,并对房屋恢复原状,而陈某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孙秀英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1)刘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2)孙秀英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停止拆改、恢复原状?请说明理由。 ★考核知识点: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的适用,参见P110、168 考核知识点解释: 依据我国《合同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订立了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受害人就可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害行为。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回复到被侵害之前的状态。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