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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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1

‎ ‎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对公司易燃、易爆、有害、危险物品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生产、储备、运输岗位。‎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制定和修订。‎ 第四条 技术部、设备部、仪表车间负责公司的所有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五条 所在的车间负责以上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艺设施防火防爆 第六条 在产生强烈的化学反应(爆、聚、分解)造成高温、高压、可能引起爆炸危险的设备、设施,必须设置报警系统及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第七条 贮存可燃气体容易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器。‎ 第八条 由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安装爆破板(防爆膜)。‎ 第九条 高温、高压、低温的设备材料,必须确保机械强度和使用期限,设计、制造、安装、试压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国家标准。‎ 第十条 生产、使用可燃气体的设备,在发生事故时应该能安全放空,放空管采取静电接地并在避雷设施保护之内,并应高出建筑物、构筑物2m以上。‎ 第十一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防范措施,当有段间回流及气液分离设备减压排放至低压系统设备,应有防止高压串低压、超压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和贮存装卸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有接地等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三条 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在排入回收装置前,应采取回收或处理措施。严禁将几种能互相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火灾爆炸的污水混合排放。‎ 第十四条 易散可燃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其物料管线,电缆宜架空铺设,如需设管沟,电缆沟时,要防止可燃气体沉积和易燃、可燃液体污水渗流沟内的防范措施。进入变配电室、自控仪表的沟入口处及穿墙孔,应予填实密封。‎ 第十五条 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的取样管线,不可直接引入化验室。‎ 第十六条 生产设备、管道的绝热层,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要防止可燃气体进绝热层。‎ 第十七条 可燃气体电除尘,应设防止负压和氧含量超标的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腐蚀性物料管道不得设在其他管线上方。‎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质的贮存、充装区均应采用防爆电机、开关、照明。‎ 第四章 工艺操作防火防爆 第二十条 工艺设计采用先进的安全工艺方法、工艺装置和安全可靠的工艺指标,安全装置、信号联锁能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一条 3‎ ‎ ‎ ‎ 不断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程以及防止突然停电、停水、停汽等造成的紧急停车,要提前制定紧急停车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操作工必须经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达到“四懂四会”,即懂生产原理、懂工艺流程、懂设备结构,懂应急处理;会操作、会维护、会排出故障和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并经操作技术和安全技术考试及格,取得安全作业证,方能上岗独立操作。‎ 第二十三条 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岗位操作法精心操作,严格控制温度、压力、流速、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严防负压吸入空气。‎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定时、定点、定项目的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或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果断处理,认真记录,交接清楚。‎ 第二十五条 操作中经常检查泄压装置、安全联锁、指示仪表、报警信号、防静电设施及排风装置等一切防火防爆的设施,保证运行正常,灵敏可靠。‎ 第二十六条 各项工艺指标不得擅自更改,更不允许进行试验操作。改变工艺指标必经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没有办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检维修手续不全,防火、防爆措施不落实,没有按时进行分析的情况下动火,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动火。‎ 第二十八条 生产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第二十九条 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遇有违章作业,任何人都有权制止。‎ 第五章 防尘 第三十条 粉尘较大的车间,必须做好作业场所环境卫生工作,尽可能地增加作业场所湿度,消除粉尘飞扬。‎ 第三十一条 粉尘较大的车间作业人员应佩戴好防尘口罩,搞好个人防护。‎ 第三十二条 作业防护粉尘浓度应控制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并聘请由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第六章 防毒 第三十三条 必须及时消除有毒生产工序的跑、冒、滴、漏。‎ 第三十四条 有毒岗位事故柜防护用品必须完好,定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毒岗位作业人员应佩戴好防毒用品,防止有毒物质突然泄露对人体造成伤害。‎ 第三十六条 急救:救护人员针对有毒场所选用对应的防毒面具,迅速将中毒人员救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根据有毒物质的毒理性质,采取相应的救护。‎ 第三十七条 作业场所毒物浓度应控制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并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 安全部每月组织相关部门对车间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设备设施进行检查。‎ 3‎ ‎ ‎ 第三十九条 所在的车间必须确保防火、防爆、防尘设备设施的运行正常,作业符合《安全作业规范》,在检查中若发现有设备设施损坏和废弃不用以及违章作业现象,发现一次对车间主要负责人考核0.3分。‎ 第四十条 各生产车间必须确保生产岗位的尘毒标准符合职业健康要求,在检查中对不符合标准的岗位所在车间主要负责人考核0.3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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