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6 发布 |
- 37.5 KB |
- 90页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目录 税收概述 1 主要税种 2 税收征管 3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及分类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的概念及分类 税收的概念及作用 1.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国家征税依据是政治权力 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财政需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及分类 税收的概念及作用 2. 税收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是作用 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一、税收的概念及分类 税收的分类 流转税类、所得税类 财产税类、资源税类 行为税类 工商税类: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关税类: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税 收 中央税 地方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按征税对象分类 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按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从价税 从量税 复合税 按计税标准不同分类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 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联系 :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制度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收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法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区别: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税法的分类 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 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外国税法 税 法 税收法律 税收行政法规 税收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 按税法功能作用 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 按税法法律级次划分 税法 制定部门 例举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企业所得税法 》 《 个人所得税法 》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 《 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 》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 消费税暂行条例 》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税收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 《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 税收规范性 文件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按税法法律级次划分 税率 征税人 计税依据 征税对象 纳税环节 纳税义务人 构成因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目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减免税 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缴库期限 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减税和免税 起征点 免征额 税 率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税率的种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三、营业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 增值税的概念: 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特点: 价外计税、多环节不重复征税 相关税法: 《 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11.10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2. 增值税的分类: 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分为 : 生产型增值税: 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款 收入型增值税: 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折旧部分的所含税金 消费型增值税: 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允许一次性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 我国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成功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 个 人 非企业性单位 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提供劳务 年应税销售额≤ 50 万,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 50 万,一般纳税人 货物 年应税销售额≤ 50 万,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销售额≤ 80 万,小规模纳税人 货物生产 货物批发或零售 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且年应税销售额≥ 30 万元,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 17% 低税率: 13% ( P135 ) 零税率:针对出口货物 一、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销售额 × 适用税率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准予抵扣的进项 (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2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3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 = 买价 ×l3 % ( 4 )按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计算进项税额 = 运输费金额 ×7 % 一、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 3%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和管理上的区别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税款,即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 一、增值税 增值税征收管理 ( P138-140 )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纳税期限 3. 纳税地点 二、消费税 消费税的概念 1. 消费税的概念: 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2. 消费税的计税: 从价定率计税 从量定额计税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烟和酒 二、消费税 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 税目: 14 个税目 2. 消费税税率: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二、消费税 消费税应纳税额 从价定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额 × 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 复合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 =销售量 × 单位税额+销售额 × 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二、消费税 消费税征收管理 ( P143-144 )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纳税期限 3. 纳税地点 三、营业税 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的概念: 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三、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 9 个):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实行 3 %的比例税率;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实行 5 %的比例税率; 娱乐业采用 5 %~ 20 %幅度税率。 三、营业税 营业税应纳税额 营业税应纳税额=应税营业额 × 营业税税率 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含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 营业税征收管理 ( P146-147 )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纳税期限 3. 纳税地点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项目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定义 ① 依法在中国境内 成立的企业; ①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 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 ② 依照外国法律成 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②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 内所得的企业 纳税义务 无限纳税义务 有限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项目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征税 对象 来源中国 境内和境 外的全部 所得都要 缴纳企业 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其所设 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缴纳企业所得 税;( 25%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其发生 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有实联系的 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 25%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其发生 在中国境内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没有际联系的 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 税率 25% 25% 或 20%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总额: 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入 3.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收益等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4. 准予扣除的项目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5. 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 四、企业所得税 6. 不得扣除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纳税期限 3. 纳税地点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1. 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满 1 年的个人 2. 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 1 年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应税税目 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超额累进税率 5% ~ 45%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超额累进税率 5% ~ 35% 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比例税率 20% 稿酬所得 比例税率 20% ,减征 30% , 实际税率 1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比例税率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 500 元 5 0 二 超过 500 元至 2000 元 10 25 三 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 15 125 四 超过 5000 元至 20000 元 20 375 五 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 25 1375 六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 30 3375 七 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 35 6375 八 超过 80 000 元至 100000 元 40 10375 九 超过 100000 元 45 15375 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P154-155 )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P155-156 ) 1. 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2. 代扣代缴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三、纳税申报 四、税款征收 五、税务代理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 法定手续 。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款征收管理的 起点 ; 税务登记的 作用 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贩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种类 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的概念: 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开业登记的对象: ( 1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 2 )其他纳税人: 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3 )不需登记: 临时 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 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 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 ,向 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 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以下几种情况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1. 扣缴义务人: 应当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 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向 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可以只在其 税务登记证件 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 所在地 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 临时 生产、经营活动的: 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向 营业地 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连续 12 个月同一地累计未超过 180 天 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以下几种情况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在 营业地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在同一地累计超过 180 天 ,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 天。 自期满之日起,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核发 临时 税务登记证。 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程序 税务登记的申请: 税务人所属的本县市以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还 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了解) 税务登记表的种类、适用对象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经营、其他单位、涉外单位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开业登记 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 自收到申报之日起 30 日内 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 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核发 税务登记证 及其副本 未取得 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 临时 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暂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在正副本右上角加盖 “临时”章 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核发 注册税务登记证 及其副本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分别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 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票据的社会团体 可只登记不发证 税务登记证正本样本 1 税务登记证正本样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样本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样本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样本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样本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概念: 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的适用范围 以下情形之一: 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变动)、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时间要求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不需要 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概念: 是指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办理的纳税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需填表申请,说明各种情况。 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责成停业纳税人 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发票不便收回,就地封存。 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 恢复生产经营之前 ,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确认办理复业后,领回税务登记证及发票等。 不能按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 延长停业登记。 不能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视为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纳税管理。 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及时主动申报并补缴税款。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概念: 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 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 解散 ; ②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 撤销 ; ③企业资不抵债而 破产 ; ④纳税人住所、经营地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⑤纳税人被工商管理机关 吊销 营业执照; ⑥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时间要求 注销原因 时间要求 ① 解散②撤销③破产⑥其他 需工商登记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不需工商登记 自有关机构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 ④ 因住所、经营地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需注销的 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办理,并在 30 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⑤ 因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而需注销的 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15 日内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 一地(县、市)一证 的原则,核发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 《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 ,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993.12 《 发票管理办法 》 1993.12《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1993.12《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1995.12《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二、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发票的概念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发票的种类 发 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专业发票 行业发票 专用发票 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广告费用结算发票 商品房销售发票 适用于某个行业 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概念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申报期限内 就 纳税事项 向税务机关 书面申报 的一种 法定 手续。 纳税申报对象 纳税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注意: ( 1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2 )纳税人享受减免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3 )如有困难不能按期申报,需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延期申报。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 自行申报 直接申报,是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目前 最主要 的纳税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 是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注:邮寄申报以 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 为实际申报日期 , 使用范围: 邮寄申报适用边远地区的纳税人。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 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是指以 税务机关确定的 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方式,其数据的可靠性尚不稳定,因此税法要求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 ( 纸质 ) 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其他方式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如个体工商户)可实行 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等申报纳税方式。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基本原则 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原则; 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种; 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收据或清单; 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税务机关上交国库; 税款优先的原则 税收优先于 无担保债权 ;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的执行; 税收优先于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欠税,同时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欠税,同时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四、税款征收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方式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各项税务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的特点 中介性 法定性 自愿性 公正性 五、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 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制作涉税文书 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审查纳税情况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税务代理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1. 税收保全措施 2. 税收强制执行 五、税务检查及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违犯税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1. 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责令限制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 2. 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 P174-175 ) 3. 税务行政复议 ( P175-176 ) 五、税务检查及法律责任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概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第一联 —— 存根联 第二联 —— 发票联 第三联 —— 抵扣联 第四联 —— 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 项防伪特征(缺一不可) 水印防伪图案: 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防伪图案的水印专用纸印刷。 红色荧光防伪标记或微缩字母防伪标记: 2000 年以前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2000 年以后采用微缩字母防伪标记。 无色荧光防伪标记或异型字体标记: 2000 年以前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 2000 年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字体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线 为“ × ×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 下线 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 内圈线 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 发票号码采用 异型字体 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规定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领购: 1. 会计核算不健全 2. 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应纳税额及其他资料 3.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4. 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领购: 5. 有以下行为,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的情形: 1.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 销售免税项目 3.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的情形 6. 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 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 商业企业 零售的 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 9.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可以 不开具 10. 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 可 开具 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及方法 1.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填写项目齐全; 2. 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3. 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的金额一致; 4.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 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及方法 6. 应按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 7. 不得开具仿造的专用发票; 8. 不得开具票样跟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符合的专用发票; 9. 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 10. 用中文开具专用发票。 不符合要求开具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加盖在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销货单位,使用红色印泥 不得手工填写;使用蓝色印泥 写 不含税 单价、金额 金额和税额小写用“¥”封顶 价税合计大写用“ ※ ” 封顶 详细如实填写,不得简写 适用税率 17% 或 6%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销售方式及结算方式 开具时间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货物发出当天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 收到货款当天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 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规定 谁代开? —— 仅限于税务机关 为谁代开? —— 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工业、手工业生产 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商业批发 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 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的 ,具有一定规模的小规模纳税人。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的使用范围 营业税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 普通发票 行业发票 专用发票 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广告费用结算发票 商品房销售发票 适用于某个行业 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样本 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