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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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承包商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确保外包工程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以及公司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3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办公室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办公室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书》,方可与承包方签定合同。 (2)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 ①验证乙方营业能力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②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③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④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⑤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⑥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4)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②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③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④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审核; ⑤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⑥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 6 页 共 6 页 4 人员安全教育 (1)凡进入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2)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部门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安全教育内容为: ①国家、地方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②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③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办公室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办公室出具《入厂证》。 (6)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7)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8)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办公室商定教育时间,统一接受教育。 5 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由办公室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7)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8) 第 6 页 共 6 页 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9)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承担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10)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11)遇双方协议有争议时,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12)凡外来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必须签订并执行安全生产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6 施工前安全要求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办公室备案。 (6)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7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公司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办公室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违禁品进厂。 (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3)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 (4)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5)严格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6)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7)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第 6 页 共 6 页 (8)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9)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8 严格车辆管理 (1)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厂证》。 (2)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9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办公室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10安全监督管理 (1)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工程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员和生产装置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进行衔接、交底。 (2)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①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②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有关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③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及涉及公司部门、车间人员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①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②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③ 第 6 页 共 6 页 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4)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①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②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③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5)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11民工、临时工管理要求 (1)公司所属各部门因生产、建设需招收民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通过相关组织招收。民工队伍应具备法人资格,组织健全,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准对民工本人招收。 (2)所招收的民工,应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招收的民工劳务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保持相对稳定,招收民工年龄应为18至50岁,身强力壮、无疾病、无身体缺陷的男性。 (3)民工队伍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民工身份证和体检情况,经双方确认合格后,厂方与民工队伍签署合同,签订合同的代表必须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 (4)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应经办公室考核合格后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凭《安全教育合格证》才到办公室办理《入厂证》,然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主管及使用部门负责,应组织民工、临时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部门负责。 (5)使用民工、临时工的部门在作业前应交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作业)中,使用部门要派专人(我公司职工)现场监督检查,关键部位、要害岗位作业时,必须派专人盯在现场,不得擅自离开,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民工、临时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6)民工、临时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其使用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办公室备案。 (7)对民工、临时工的要求: ①民工、临时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和厂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②民工、临时工要备足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以及防腐蚀用品等),制定好安全措施,进行事故预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安全隐患以及安全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公司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或工作,确保安全施工。 ③民工、临时工所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违者将予以除名。 ④乙方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民工、临时工,如确需调换时,应将原有《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上交办公室后,再按要求重新办理。 12 检查与考核 对违章违纪、发生事故及违反文明施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 6 页 共 6 页 13 附则 (1)该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领导小组。 (2)相关记录 第 6 页 共 6 页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