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工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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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工具管理办法

专用工具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界定 专用工具是指:各类小型水泵、电机(7.5KW及以下),挡车栏电动收放绞车及配套的电控箱,以及小型开关(80A及以下)、信号照明综保、压风自救装置、电焊机、矿灯等。‎ 二、管理职责划分 ‎1、机电运输科:专用工具的统一考核管理,负责计划、库存、发放、租赁、现场检查验收、回收、修理、报废等过程管控,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运作。负责对构不成机电设备的专用工具{小型水泵、电机(7.5KW及以下),小型开关(80A及以下)、信号照明综保、挡车栏电动收放绞车及配套的电控箱、电焊机等的库存、编号、发放、修理、回收、报废等管理。‎ ‎2、机电工区:负责矿灯的统一管理。负责计划、验收、编号、库存、发放、充放电、修理、报废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维修、使用管理台账,规范运作。‎ ‎3、供应科:负责(构不成设备的)专用工具、小型电器的采购、发放,建立发放台账等工作。‎ ‎4、工资科:负责对专用工具的材料费、修理费、租赁费的量化考核和兑现,负责专用工具修理合同的签订、及其报废处理。‎ ‎5、通防科:负责压风自救装置的计划、编号、库存、发放、现场检查验收、回收、修理、报废等过程管控,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运作。‎ ‎6、其它各个使用专用工具的生产和辅助单位,要严格按照傅煤公司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会议精神等要求,管理使用好专用工具,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相应生产和辅助单位的主管区长是专用工具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机电区长或机电技术员、技术员是专用工具现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配合机电运输科等相关科室积极主动的做好现场管理工作。‎ 三、专用工具管理 ‎(一)小型水泵、开关、照明综保、电焊机、压风自救装置的管理 1、 小型水泵、开关、照明综保、电焊机的管理由机电运输科按设备的管理模式管理,由机电运输科单独进行建账管理,并负责上述物资的编号、库存、发放、修理、报废管理。‎ 2、 机电运输科按设备租赁考核办法负责现场使用租赁管理,并根据上述物资的生产需要和库存情况进行合理计划,纳入材料月度购置计划。‎ 3、 压风自救装置相应的材料费用由公司统一划拨给通防科,由通防科管控。‎ 4、 小型水泵、开关、照明综保、电焊机等租赁费的收取参照机电设备资产租赁管理考核办法。‎ ‎(二)矿灯管理 ‎1、总体要求 ‎(1)机电工区负责全矿矿灯的计划、验收、建账、使用、修理、更换等管理工作,每年年底由机电工区综合考虑当年矿灯使用量、剩余库存量、在用矿灯状况及下一年矿井人员变动情况,预测下一年矿灯使用数量,确保10%‎ 以上的备用量,经机电运输科及分管领导审批后供应科负责采购。‎ ‎(2)各单位下井职工必须专人专灯,严禁私自换用,如需换用必须经矿灯房管理人员许可,并办理变更登记信息后才能换用,凡私自借出矿灯换用,每发现一次对原使用人200元罚款。‎ ‎(3)矿灯房管理人员必须对在用的矿灯实行编号,并登记造册(单位、工种、工号、矿灯投入使用时间)管理,所持矿灯人员的信息要每月核查一次,及时变更人员信息,凡是没有及时更换矿灯使用人员信息或与实际不符的,经查实,对矿灯房管理人员罚款50元/人。‎ ‎(4)为确保矿灯在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效果,矿灯使用人上井后必须立即按要求放置在灯架上进行充电,即:矿灯放在充电架里侧,自救器放在外侧,灯线系扣后整齐地放在自救器里侧。凡发现没有按要求放置充电的,对其使用人罚款50元/次。‎ ‎(5)矿灯使用人向充电架放置矿灯前必须清理、擦洗矿灯,粘带煤、泥、水泥块、油漆等污物,凡是被发现不符合上架充电要求而上架的,对使用人罚款50元/次。‎ ‎2、矿灯的使用 ‎(1)为保障职工矿灯正常使用,矿灯使用人交回的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及时检修。‎ ‎(2)充电室人员接班后2小时需要对所交矿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不完好的矿灯及时向大班回报处理,处理不好的矿灯不得发放。‎ ‎(3)对矿灯离开灯架15个小时及以上时间的,经查没有下井使用而作为私自物品乱用的,对其罚款100元/次,确实是不经常下井的职工,矿灯房管理人员要对其变更登记信息,对其矿灯收缴,临时若有下井任务,对其发放使用临时灯,矿灯房做好收发记录。‎ ‎(4)值班人员发出的矿灯应完好,如有灯不亮、亮度不够、灯线破损、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裂等现象严禁发出。如发现一次对矿灯维修负责人100元罚款。‎ ‎(5)各单位职工要爱护好矿灯,不准敲打乱摔拆开,凡是人为造成灯线断、灯头烂、电池盒开裂的,按照严重“三违”论处,并对其使用人按矿灯原价进行罚款,罚款后才给予更换。‎ ‎(6)特殊情况使用矿灯,使用人(机关人员及外来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到机电工区,由区长签字,持签完字的介绍信到充电室值班人员领取,否则一律不得发放,凡是借用矿灯没有及时归还的,对其借灯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盏,造成矿灯丢失或人为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借灯单位负责人对其原价赔偿。‎ ‎3、矿灯的更换 ‎(1)矿灯房管理人员要根据矿灯投入使用时间做好矿灯的到期更换工作,使用寿命为自投入使用18个月为止,应强制报废更新。‎ ‎(2)矿灯房必须建立矿灯维修、更换等记录,凡发现账目不清、发放的新灯与回收的旧灯数量不符的,对其机电工区负责人罚款100元/次,并对矿灯房管理人员罚款50元/次。‎ ‎4、其他要求 ‎(1)经确认在架矿灯连续一个月没有使用的,下架收回,并对其进行销户处置。‎ ‎(2)矿灯使用人变换单位,没有及时向矿灯房管理人员提供变更信息的,下架收回,对矿灯使用人罚款100元/人。‎ ‎(3)私自更换锁,但没有向矿灯房管理人员上交钥匙,矿灯房管理人员向当事人索要钥匙或向矿灯使用人所在单位领导反映后3天仍不上交钥匙的,对其矿灯进行收缴,并对其进行销户处置,若确实需要办理矿灯下井的,有单位开具证明外,必须补交200元的罚款后才给予补办矿灯。‎ ‎(4)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5‎ ‎)所有下架矿灯如需使用,由使用人单位出具使用证明,并附带使用单位区长签字、盖章,交至机电工区方可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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