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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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培训材料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安全培训材料 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 13 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用心浇注您的满意 青岛市红岛 — 胶南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13 号线机电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及控制指标 1 一般规定 2 机电安装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9 法律法规及文件 3 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 4 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 5 相关规范标准 6 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 13 号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管理制度 7 组织机构 8 风险管理 10 施工用电 11 交叉作业 18 安全防护 12 起重吊装 13 机械设备 14 消防、动火作业 15 有限空间作业 16 高处作业 17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9 应急管理 20 防暑降温、防寒防冻 21 文明施工与环保 22 安全资料 23 青岛市红岛 — 胶南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13 号线机电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及控制指标 1 青岛市红岛 — 胶南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13 号线机电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及控制指标 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 、不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 2 、严格控制轻伤事故的发生; 3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 、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 5 、不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各类责任事故或突发事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指标 1. 年重伤率 0 2. 因工死亡事故 0 3. 轻伤率 ≤ 3‰ 。 4. 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 0 5. 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起数 0 6.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坍塌、集体食物中毒、火灾等事故起数 0 7. 损坏重要管线、市政基础设施、周边建筑物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起数 0 8. 群体性上访或被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0 9. 事故隐患整改率 100% 10. 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 100% 11. 重大危险源监控率 100% 12. 专项方案审批、验收率 100% 13. 各级职能人员目标责任书执行率 100% 14. 施工现场各类机械、机电设备完好率 100% 15. 脚手架及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等验收合格率 100% 16. 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率 100% 一般规定 2 2.1 参加施工的工人,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服从指挥。 2.2 架子工、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起重司机(指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方可独立操作。 2.3 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具与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的通行道、脚手架、工作台、梯子、工具、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2.4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等危险处应有防护措施和明显安全标志,夜间临人行道的坑洞应有红灯示警。 2.5 机械、电气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非专业人员严禁接触机械、电气设备。 2.6 从事高空及特种候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有不适宜该项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童工及老弱病残劳务工。 2.7 操作时衣着要灵便、扣紧,思想集中,不得违章冒险作业,禁止在危险区域站立、通行。进出施工现场要走安全通道。 2.8 高处作业所有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 2.9 严禁紧靠围墙堆放建筑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 2.10 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和不交待安全技术措施生产指令。 2.11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12 起重物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 一般规定 2 法律法规及文件 3 3.1 《 刑法 》 摘选及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 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及文件 3 法律法规及文件 3 司法解释: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3.2 《 安全生产法 》 摘选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及文件 3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法规及文件 3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法律法规及文件 3 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 4 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 4 4.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 (安监总办 〔2015〕27 号)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4.2 《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 (建教 〔1997〕83 号)摘录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4.3 《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 (建办质 〔2013〕13 号)摘录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 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 4 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4.4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 (建质 〔2012〕32 号)摘录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 2.5% ;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 ;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4.5 《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 (建办 〔2005〕89 号)摘录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 4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4.6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 》 (建质 〔2012〕68 号)摘录 受检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资质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转包、违反分包等违反违规行为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时,受检(自检)单位必须限期整改为合格。 检查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受检(自检)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7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国办发 〔2013〕101 号)摘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8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建质 〔2014〕34 号)摘录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 4 4.9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安监总局令第 17 号)摘录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 ( AQ/T9002-2006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10 《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 (建质 〔2011〕111 号)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 。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11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 (建质 [2008]91 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住建部、安监总局等相关部门规章 4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 5 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 5 5.1 《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试行)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摘选 表 B-2 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主要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标准(轨道机电) 人数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质检员 材料员 试验员 资料员 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1 人 1 人 1 人 5000 万~ 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 5000 万~ 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 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 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 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 5 人员资格资历 安全资格证 B 证或 C 证, 3 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质检员上岗证书,工程师以上或 3 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 3 年以上,并取得培训上岗证书 注: 1. 上岗证指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检员证书; 2. 设备单机调试或联合调试时,项目专职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相应增加; 3. 质检员分专业设定,每个专业均应设质检员。 表 B-3 专业承包单位现场主要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标准 岗位 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员 质检员 人数 1 人 不少于 1 人 不少于 1 人 人员资格资历 注册二级建造师以上 , 安全资格证 B 证 ,5 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安全资格证 B 证或 C 证 ,5 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质检员上岗证, 5 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注:安全员和质检员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相应增加 :1) 对工程合同价在 5000 万~ 1 亿元的工程 , 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3 人; 2 )对工程合同价在 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 , 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4 人、质量员不少于 2 人,且按专业配备。 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 5 表 B-4 劳务分包单位现场主要安全质量人员配备标准 岗位 项目负责人 安全员 人数 1 人 1 )施工人员在 50 人以下的,配备 1 名专职安全员,每作业面设 1 名兼职安全员; 2 ) 50 人 -100 人的,配备 2 名专职安全员,每作业面设 1 名兼职安全员; 3 ) 100 人及以上的,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员,每增加 100 人增加 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 ,每作业面设 1 名兼职安全员 人员资格资历 5 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经验 专职安全员应取得全资格证 B 证或 C 证 ,3 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兼职安全员应有 3 年以上类似工程经验。 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 5 5.2 《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鲁建管发 〔2009〕6 号)摘录 第六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起重司索信号工,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并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校验、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校验、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3 《 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产品及持证人员的通知 》 (青市政管字 〔2013〕60 号)摘录 三、工作要求 3. 凡新开工的市政工程,未按标准要求安装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未使用规范临时用电产品、 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 5 电工未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的,一律不予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 5.4 《 关于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 (鲁建发 〔2012〕2 号)摘录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    1 、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简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开(竣)工日期、质量安全监督电话等,有条件的应悬挂工程彩色效果图。 5.5 《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 (市政府令第 143 号)摘录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 应当制定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 , 明确责任人。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期 , 在风速四级以上的天气情况下 , 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 , 在施工工地内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存放场地 , 并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清运、处置垃圾 , 严禁抛撒垃圾。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工地的道路和材料加工区按规定进行硬化。 5.6 《 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青建办字 〔2014〕23 号)摘录 二、明确治理要求,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现场扬尘防治措施 (二)加强建设工程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建设工程现场要按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关于规范建筑、市政、拆除、地铁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 》 (青建办字 〔2011〕51 号)要求,采用符合标准的全封闭围挡墙,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日产日清。要加强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和工地出入口地面的科学合理硬化,每天对施工道路及场区进行洒水降尘, 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 5 保持路面湿润、清洁。风速四级以上天气时,建设工程现场应停止建筑垃圾清理和倒运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禁止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5.7 《 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十个必须” 》 (省住建厅与公安厅 〔2014〕 )摘录 1 、必须依法实行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管理。 2 、必须将建筑渣土运输纳入施工招投标管理。 3 、必须依法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 4 、必须加强建设工地现场管理。 5 、必须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改装。 必须建立完善渣土运输全过程监控体系。 必须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8 、必须规范建筑渣土处置价格。 9 、必须加强建筑渣土消纳场建设管理。 10 、必须强化联合执法。 5.8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地门前保洁管理的通知 》 (青建办字 〔2013〕30 六、各施工工地必须严格落实 “门前五包”(包卫生环境、包园林绿化、包公共秩序、包立面整洁、包城管信息报送)工作要求,保持门前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 , 秩序井然,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5.9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 (青安监 〔2015〕83 号)摘录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山东省、青岛市政处等单位相关规章标准 5 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5.10 “六个标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资料规程(施工单位篇) 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 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控制要点(土建篇) 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机电篇) 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机电篇)附录 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标准 相关规范标准 6 相关规范标准 6 6.1 《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 ( JGJ33 - 2001 )摘录 2 基本规定 2.0.1 操作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 , 并经过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特种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操作证。非特种设备由企业颁发操作证。 2.0.2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保险装置和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6.2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 ( JGJ 80 - 2016 )摘录 4.2.1 在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小于 500 ㎜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 500 ㎜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尺寸为 25mm ~ 500 ㎜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 3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 500 ㎜~ 1500 ㎜时,应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覆盖,并应采取固定措施; 4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长大于或等于 1500mm 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相关规范标准 6 6.3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 ( JGJ 46-2005 )摘录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6.4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 ( GBT 29639-2013 )摘录 4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4.2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和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6.5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 ( AQT 9007-2010 ) 5 应急演练原则 应急演练应符合以下原则: a )符合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演练; b )切合项目实际。结合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组织开展演练; c )注重能力提高。以提高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主要出发点组织开展演练; d )确保安全有序。在保证参演人员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的条件下组织开展演练。 相关规范标准 6 6.6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摘录 3.1.5 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 6.7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 ( JGJ 146-2013 )摘录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与卫生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有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3.0.2 建设工程的环境与卫生管理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专项方案,应明确环境与卫生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3.0.3 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与卫生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应定期检查并记录。 3.0.5 当施工现场发生有关环境、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应配合调查处置。 3.0.6 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与卫生等有关内容。 3.0.7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设置应科学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施工区、材料加工及存放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楚,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 13 号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管理制度 7 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 13 号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管理制度 7 安质环保制度汇编 第一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十章) 第二篇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六章) 第三篇风险辨识与管理制度(四章) 第四篇安全环保检查制度(三章) 第五篇安全质量环保夜查制度(四章) 第六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四章) 第七篇安全环保例会制度 第八篇 《 安全护照 》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篇爆破管理办法(九章) 第十一篇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五章) 第十二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八章) 第十三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五章) 第十四篇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五篇应急救援物资、机具、设备管理办法(七章) 第十六篇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办法(暂行)(五章) 第十七篇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和政务值班 第十八篇暂行办法(六章) 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 13 号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管理制度 7 第十九篇分包单位管理及信用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五章) 第二十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七章) 第二十一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七章) 第二十二篇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七章) 第二十三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八章) 第二十四篇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五章) 第二十五篇“三检”制度(五章) 第二十六篇质量例会制度 第二十七篇轨道工程首件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篇 QC 小组活动管理办法(六章) 第二十九篇 QC 小组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六章) 第三十篇 工程质量创优规划(九章) 第三十一篇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三章) 第三十二篇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四章) 第三十三篇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第三十四篇安全质量环保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七章) 第三十五篇质量责任制度(四章) 第三十六篇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十二章) 第三十七篇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八章) 第三十八篇施工噪音控制管理办法(五章) 中国交建青岛轨道交通 13 号线工程项目总经理部管理制度 7 第三十九篇安全质量环保检查评分办法(四章) 第四十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四章) 第四十一篇安全质量专项考核管理办法(五章) 第四十二篇安全质量环保考核管理办法(九章) 第四十三篇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五章) 组织机构 8 组织机构 8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 (建质 [2008]91 号),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持 C 类考核证书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和特种工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 , 三类人员考核证书、特种设备、特种工都必须建立台账。所有入场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适任从事的岗位,对登高、和特种作业等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要求操作熟练,对进场工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工人花名册并上报。 机电安装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9 机电安装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9 9.1 车站地盘综合管理要求高,施工人员混杂,安全防盗工作压力大;作业面狭窄,专业间相互接口多,与各系统承包商之间的协调难度大。 应对措施:做好施工场地规划,结合现场做好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方案,处理好车站垃圾清运、清扫及冲洗等问题,加强现场施工机械管理,进行综合管线方案优化及施工协调管理,制定有效的出入口管理措施。 9.2 车站各专业协调配合接口较多,除风水电专业间配合外,同其余各系统专业配合密切。做好接口联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应对措施:积极与土建、供配电、接触网、信号、 AFC 、电梯、屏蔽门、轨道等各相关专业施工单位保持联系,互通施工进度信息,共同协商创造互利的施工环境。并严格按照协调结果组织施工,做到最佳配合。 9.3 地下车站施工环境湿度大,地铁车站由于处于地下,因此施工环境相对地面来说比较潮湿。 应对措施:密切注意施工现场环境条件,车站两头设置工业风扇进行临时送排风,当环境条件仍达不到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时,对电气设备增加加温除湿装置。在汛期和夏季暴雨期间,对站台层下面的通风空调机房、电控机房、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消防泵房等重要部位要有完备的排水、抽水预案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9.4 地铁工程中存在杂散电流腐蚀,杂散电流危害地下铁道结构和外部附近金属设备使用寿命。 应对措施:安装的电气设备、支架、管线和车站主体结构 ( 洞体结构、车站建筑结构 ) 之间必须采用绝缘膨胀螺栓或绝缘预埋铁板安装工艺,不得与主体结构钢筋直接接触。 风险管理 10 风险管理 10 对现场施工存在的风险(危险源)进行辩识并建立风险(危险源)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现场存在的主要风险有触电、高处坠落、以及机械设备倾覆、碰撞等,必须落实风险(危险源)的有效控制措施,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危险源评估方法 - LEC 法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LEC 法,即 D = LEC 。 D 值越大,说明该系统危险性大,需要增加安全措施,或改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减少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或减轻事故损失,直至调整到允许范围内。 其中 L 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 为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C 为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D 为危险性分值。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L ) 分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E ) 分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C ) 分值 完全可以预料 10 相当可能 6 连续暴露 10 10 人以上死亡 100 可能,但不经常 3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6 3 ~ 9 人死亡 40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1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3 1 ~ 2 人死亡 15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0.5 每月一次暴露 2 严重 7 极不可能 0.2 每年几次暴露 1 重大,伤残 3 实际不可能 0.1 非常罕见暴露 0.5 引人注意 1 风险管理 10 风险级别 分数值 D 危险程度 危险等级 >320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Ⅰ 级 160 ~ 320 高度危险,需要立即整改 Ⅱ级 70 ~ 160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Ⅲ级 20 ~ 70 可能危险,需要注意 Ⅳ级 <20 稍有危险,可被接受 Ⅴ级 施工用电 11 施工用电 11 依据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 ( JGJ46-2005 ) 加强现场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认真编制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 ,严格按“三相五线制”敷设施工用电线路,严格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箱一漏”、“接地接零”等要求规范设置配电箱、设备等。认真落实交流电焊机加装二次线空载降压保护器,潮湿工况环境下施工合理使用安全电压和相关设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颜色统一。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 1.4-1.6m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垂直距离宜为 0.8-1.6m 。电缆线路应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警示和走向标志。工程区域若存在跨高压线施工或横穿过道电缆线时应保证不得低于最小安全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电缆线的接头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连接,严禁铜芯线外露。夜间施工必须有充足的照明。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漏电断路器等临时用电产品取得了 3C 认证证书的成套技术设备,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 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 的要求。 安全防护 12 安全防护 12 依据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施工现场 “ 四口、五临边 ” 等处必须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立柱组成,上杆离防护面高度不低于 1.2m ,下杆离防护面高度不低于 0.6m ,栏杆立柱间距不得大于 2m 。栏杆应刷红白漆相间警示色,红、白漆间距均为 300mm 。防护栏杆下方有人员通行或作业的,应在防护栏杆下边设置高度不小于 0.2m 的挡脚,并挂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防护栏杆可采用扣件连接、丝扣连接、螺栓连接、焊接或其它可靠连接方式连接。栏杆柱固定及其与横杆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 , 能经受任何方向的外力不小于 1000N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志、警示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确需拆移的,应经过安全部门许可且现场负责人同意。 起重吊装 13 起重吊装 13 依据 《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鲁建管发 【2009】6 号) 大型构件起重吊装前应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应通过计算合理选择起重设备、吊点、吊索具等,并明确起重吊装、转运作业等实施步骤和方法,并按业主、监理、公司审批合格后的方案执行;对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起吊大型构件时,做好首件的试吊工作,应尽量避免同时使用两车抬吊,如应场地限制或设备选型等原因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 80% ;项目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吊索具、起吊设备的制动安全装置、吊索受力状态和构件平衡状态等进行检查,对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起重吊装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 100% 。 13.1 起重工应健康和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 1.0 ,无色盲、听力障碍、高血压、 心脏病、癫痫、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 13.2 起重工和吊车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13.3 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地耐力足够,吊装区域内 无闲散人员,障碍已排除,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他物件 无连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13.4 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 人监护。 13.5 大雪、大雨、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 起重吊装作业,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作业。 起重吊装 13 13.6 起重作业“十不吊” A 、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 B 、信号不清 C 、吊装物下站人 D 、吊装物上站人 E 、立式构件、大模板不用卡环 F 、歪拉斜牵被吊物 G 、散物捆扎不牢 H 、零碎物无容器 I 、吊装物重量不明 J 、吊索具不符合规定 K 、作业现场光线阴暗 13.7 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13.8 起重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位置,合理穿挂索具,离地 20cm 试吊,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13.9 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吊车性能应一致,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 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 80 %,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机械设备 14 机械设备 14 加强大型机械、特种设备管理。 项目安监部门应联合设备部门严把设备进场检验关,确保大型机械、特种设备相关检验证件合格有效,努力实现设备本质安全;合理制定设置大型机械设备的防汛、防台、防风、防雷暴等防护措施及设施等,强化设备使用过程中 “ 管、用、养、修 ” 等规章制度落实,规范执行特种设备安拆、转场安全管理措施流程;认真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持证率达到 100% ,确保大型机械设备的安拆、使用安全。 施工现场机械、特种设备应建立动态的机械、特种特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确保安全运行。采购或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具有生产 ( 制造 )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 必须使用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产品,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各类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每天在使用前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或保养,确保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安全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等,并不得“带病”作业。 14.1 所有机电传动设备、各种水、气阀门及电源、闸刀、开关,非指定操作人员,严禁开动、触碰。 14.2 检查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时,严禁用手触摸,以免被运转设备碰伤、绞伤。 14.3 作业人员不得站立在物体运动方向的正前方,如不准站在物料出口的正前方观察物料情况;不准在砂轮机正前方进行磨修等。 14.4 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安全须知: 1 )工具使用前,应经专职电工检验接线是否正确,防止零线与相线错接造成事故。 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机械设备 14 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4 )工具原有的插头不得随意拆除或改换,严禁直接将电线的金属丝插入插座。 5 )发现工具外壳、手柄破裂,应停止使用,进行更换。 6 )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工具。 7 )手持式工具的旋转部件应有防护装置。 8 )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9 )手持电动工具可采用带漏电保护器的线盘供电。 消防、动火作业 15 消防、动火作业 15 依据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 ( GB50720-2011 ) 3.2 防火间距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lOm ,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 消防、动火作业 15 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成立义务消防队,设置消防平面布置图,严格关键部位的动火审批制度。办公、宿舍区临时用房设计施工应执行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 ( GB50720—2011 )相关规定要求:营地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严禁使用含聚苯乙烯、聚氨酯等泡沫塑料组成的彩钢板;禁止搭建木板房; 消防作业 15.1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重点消防部位,严禁在非吸烟区内吸烟。 15.2 消防器材、设备是灭火专用设施,严禁挪作它用。 15.3 消防器材、设备未经许可,严禁移位、损坏,必须保持显而易见、道路畅通, 周围 2 米内严禁堆放杂物及覆盖。 15.4 电器火灾发生后,为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人身触电,应尽可能立即切断电源, 其目的是把电气火灾转化成一般火灾扑救。 动火作业 15.5 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火。 15.6 作业前必须清理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品,或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且消防器材种类要适用于扑灭现场的火种。动火作业前检查焊机接地线、电源线、焊枪是否完好; 15.7 五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15.8 动火结束后,彻底清理现场不留有余火。 消防、动火作业 15 15.9 在动火作业过程当中如有异响、异味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查明原因后, 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经重新审批后方可恢复动火作业。 15.10 设备、管道动火前必须清洗、置换合格并安装盲板进行有效隔离,可燃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 15.11 管架上动火作业电焊机接地线必须接在被动火管线上,不得接在其他管子上。 15.12 氧气、乙炔气瓶无防回火装置或回火装置损坏的(包括压力表),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15.13 氧气、乙炔气瓶之间的间距必须大于 5 米,氧气、乙炔气瓶距动火点必须大于 10 米,氧气、乙炔气瓶必须进行有效固定。 有限空间作业 16 有限空间作业 16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 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D-AZ-G-AQ-5-2016 ) } 16.1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有限空间,包括管道、密闭容器等。 16.2 作业前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检测仪器是否灵敏可靠。切断设备电源、隔 断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等。 16.3 人员进入前,需对容器内介质进行清理、置换,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 作业过程中也要每隔半小时确认一次。 16.4 照明工具需使用规定的不高于 36V 的安全电压,进入金属容器 ( 炉、塔、釜、 罐等 ) 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超过 12V 。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16.5 人员进入前,需对作业空间的含氧量进行检测,确保氧气浓度在 19.5% 和 23% 之间,作业过程中也要每隔半小时确认一次。 16.6 当发现缺氧或检测仪器出现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作业,作业点人员应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9 号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 已经 2014 年 9 月 2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 年 9 月 29 日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高处作业 17 高处作业 17 依据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80-2016 )。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登高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症、恐高症、癫痫病的人员严禁登高作业。睡眠不足、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 人员严禁登高作业。登高前应检查安全带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及时更换。 一、作业时需挂好安全带,规范佩戴安全帽,软底鞋,不得穿戴带钉鞋、易滑鞋、 硬底鞋;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钩点需牢固可靠。如上方无可靠挂点,需事先采取措施:焊接好牢固挂钩点,或铺设好垫板等。 二、作业时禁止上下投掷工具或材料,用绳子系好传递,拆除作业需有专人监护。 三、如下面有人员通过可能,需在下面做好安全措施,如设置围栏、拉好警戒绳、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夜间还要安装警示灯。 四、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 五、高处作业平台四周要有高 1~1.2m 的防护栏杆,底部四周铺 18cm 高挡脚板, 防止杂物坠落。平台板为 5cm 厚木脚手板。平台设梯子,供作业人员上、下; 必要时设置水平 / 垂直安全母索以及自锁器。 交叉作业 18 交叉作业 18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9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9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 (建质 〔2012〕32 号) 《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 (建办 〔2005〕89 号) 依据 《 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算规则(轨道、安装专业) 》 ,机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3.21% 。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 (总经理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范围(具体细目见总部管理办法) (一)环境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垃圾清运。 (二)文明施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现场标识标牌。 2. 现场封闭美化宣传、场容场貌。 3. 材料堆放。 4. 现场防火。 (三)安全施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2.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3. 楼梯边防护。 4. 操作平台交叉作业。 5. 其他:财政部、安监总局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 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费用的规定。 (四)临时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2. 宿舍及厕所设施。 3. 文化生活设施。 应急管理 20 应急管理 20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建质 〔2014〕34 号)摘录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国办发 〔2013〕101 号)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 ( GBT 29639-2013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 ( AQT 9007-2010 )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建质 〔2014〕34 号) 20.1 综合应急预案 ①综合应急预案编审、发布情况。 ②报备情况(报备所属公司、总经理部、监理单位、西海岸轨道公司、街道办事处等)。 20.2 专项应急预案 ①专项应急预案编审、发布、报备情况(报备总经理部、监理单位、西海岸轨道公司等)。 ②预案数量:主要针对重大危险源( Ⅱ 级及以上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中暑、高处坠落、坍塌(脚手架等)、中毒和窒息(食物中毒、隧道内有毒有害气体等)、道路开裂沉陷、工程建(构)筑物破坏、管线破坏、自然灾害(突发地质灾害、防台防汛等)、传染性疾病、环境污染事故等。 ③主要编制内容: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或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处置措施)。 应急管理 20 20.3 现场处置方案 ①现场处置方案编审、发布情况。 ②预案数量: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根据不同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基本上与专项应急预案是一一对应的)。 ③主要编制内容: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实施步骤等。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或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依据总经理部 《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 信息上报与传递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以电话、书面报告为主,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等形式。 1 电话快报 ① Ⅳ 级突发事件 造成 3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轻伤事故,但未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总经理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当天值班人员报告(从接到报告到电话报告至总经理部不得超过 0.5 小时;从事发到报告至总经理部的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总经理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安排有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核实事件情况,并向总经理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总(副)指挥报告。 应急管理 20 其他 Ⅳ 级突发事件:事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 A )立即向总经理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或当天带班领导、所属上级公司、驻地监理、业主代表报告; B )在 15 分钟内上报至黄岛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指挥部; C ) 30 分钟内上报西海岸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办事处、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黄岛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 D ) 1 小时内上报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等)。 总经理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或当天带班领导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安排有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核实事件情况,并及时向总经理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由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至中国交建办公厅、路桥轨道事业部、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从接到报告到电话报告至中国交建的时间不超过 0.5 小时)。 ② Ⅲ 级及以上突发事件 事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 A )立即向总经理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所属上级公司、驻地监理、业主代表报告; B )在 15 分钟内上报至黄岛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指挥部; C ) 30 分钟内上报西海岸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应急指挥部总(副)指挥(或应急办)、街道办事处、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黄岛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 D ) 1 小时内上报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等); F )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时,除按照 D )规定报告外,还应当在 1 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副)组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中国交建办公厅、路桥轨道事业部、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从接到报告到电话报告至中国交建的时间不超过 0.5 小时)。 ④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若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还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还应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导线间距不小于 10cm 应急管理 20 ⑤初报后每 30 分钟向西海岸轨道公司、黄岛区规划建设指挥部、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黄岛区政府应急办进行一次续报;现场处置结束后立即进行终报。 ⑥初报后原则上每 4 小时内向总经理部进行续报一次,当事件处置出现重要进展、出现其他重要情况或存在升级的趋势等,应随时电话报告并及时书面报告。 初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B )事发单位名称、业主(甲方)信息; C )事件的基本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原因初判和事件影响等); D )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E )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F )请求上级支持的事项。 初报信息不全或不准确的,应及时补报或更正。 2 书面报告 除电话快报外,各单位还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将书面报告上报至上级单位或部门,其中: ① 30 分钟内向西海岸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报送地铁工程事故快报表(见附件); ②电话报告后 5 分钟内填写 《 青岛市黄岛区突发事件要素式信息报告单 》 (见附件)传真至黄岛区规划建设指挥部,并在终报后 1 小时内提供书面终报; ③终报后 1 日内向西海岸轨道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黄岛区政府应急办提供书面终报材料; ④ 2 日内书面向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书面上报 《 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 》 (见附件); ⑤事发后 1 小时内向总经理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 中国交建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 、 《 国内突发事件初次报告表 》 (见附件),并原则上每 4 小时内进行续报一次,当事件处置出现重要进展、出现其他重要情况或存在升级的趋势等,应及时书面报告; 应急管理 20 ⑥及时书面上报至青岛市黄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⑦事故结案后,事发单位应在 2 日内将政府部门结案报告及本单位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等报总经理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⑧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发单位须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并以文件形式在 25 天内上报总经理部备案; ⑨事件发生后当月 25 号前向总经理部上报 《 伤亡事故情况统计表 》 ;每年 12 月 25 日前上报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度统计分析表 》 、 《 事故案例报告表 》 。 总经理部传真: 0532-86853261 ;电子邮箱: cc ccr3azb@163.com 。 总经理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报告或相关材料后,须: ①在收到快报表和初次报告表、续报等材料后 1 小时内上报至中国交建办公厅、路桥轨道事业部、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 ②在收到政府部门结案报告及本单位事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等材料后 1 日内报中国交建备案。 ③在收到事发单位上报的应急救援工作总结后 5 天内上报至中国交建备案。 ④事件发生后当月 28 号前向中国交建上报 《 伤亡事故情况统计表 》 ;每年 1 月 1 日前向中国交建上报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度统计分析表 》 、 《 事故案例报告表 》 。 总部应急物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各参建单位要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应急物资管理单位对应急物资管理混乱,总经理部安质环保部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应急物资管理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冒领、挪用应急物资的,按照冒领、挪用应急物资实际价值的 2-5 倍进行罚款;应急物资管理单位应配齐配全应急物资,不得出现少配、漏配或物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现象。若因管理混乱、物资质量不符合要求、少配、漏配、冒领、挪用应急物资等问题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时,延误应急抢险或抢险不顺的,将严肃追责,加重处罚。 防暑降温、防寒防冻 21 防暑降温、防寒防冻 21 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滑等季节性防范工作。夏季施工,项目应积极采取通风、隔热、降温措施,合理调整作息时间,对高温作业人员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防暑降温药品、茶水及饮料,对年老、身体素质差、不适应高温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换岗位;冬季施工,项目应将供水管道、阀门等采用石灰草绳包裹防冻,并做好施工现场、人员通道等部位的防滑措施落实工作,特别是风雪前后、寒流前后、班前班后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阶段性检查,杜绝隐患,及时清扫冰雪、排除积水,确保道路畅通和施工生产安全。 出现中暑后急救措施 (1) 迅速将中暑患者移至凉快通风处; (2) 脱去或解松衣服,使患者平卧休息; (3) 给患者喝含盐清凉饮料或含食盐 0.1 % ~0.3 %的凉开水; (4) 用凉水或酒精擦身(重 点擦拭双侧腋窝帮助散热); (5) 重度中暑患者立即送医院急救。 文明施工与环保 22 文明施工与环保 22 相关规范标准: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13) 《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 (市政府令第 143 号) 《 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青建办字 〔2014〕23 号) 《 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十个必须” 》 (省住建厅与公安厅 〔2014〕 )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地门前保洁管理的通知 》 (青建办字 〔2013〕30 号) 《 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 》 参照标准化图集,做好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现场应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对扬尘、固废物的处理、施工时的噪声、按照要求及时处理,有效规避投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公示等事件发生。 加强环境保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及震动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严格落实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 《 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 等相应导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场地硬化、洒水、覆盖等管理措施,渣土运输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不得超速、超载 . 安全资料 23 安全资料 23 《 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资料规程 》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资料中应包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安全操作规程等。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 》 (建质 〔2012〕68 号) 《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路桥轨道交通业务直属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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