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1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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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范文
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范文 总则 1.1目的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辽宁省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及《铁岭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A类疫病,以及其他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 1.2.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系统 设立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畜牧、计划、财政、公安、商业、卫生、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铁路、商业、外经、司法、林业、电信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2.2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动监局,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实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3部门职责 2.3.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建立疫情监测网站,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对疫点内染疫畜禽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经过省境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监督检查、查证(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和各种审批手续)、验物、补检、重检、处理疫病动物,依法处罚违法行为,车辆免费实施消毒;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3.2计划部门:负责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2.3.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动物防疫储备金和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2.3.4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2.3.5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2.3.6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3.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加工、交易场所。 2.3.8监察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2.3.9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2.3.10科技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研究项目。 2.3.11气象部门: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2.3.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禽鸟屠宰及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禽流感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入我县加工销售环节;立即对集贸市场、冷库和禽类产品加工点进行全面检查,防止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发现非法入境及疫区的禽鸟类及其产品立即报告。做好畜禽产品进出口检疫检验工作。 2.3.13商业、外经、司法、林业、电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3.1预测、报告、值班 3.1监测与报告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划分为三个等级。 3.1.1一级疫病控制应急预案(省级),当疫情涉及两个(市级)以上行政区域时,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即辽宁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3.1.2二级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市级),当疫情涉及两个县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时,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即铁岭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3.1.3三级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县级),当疫情发生在县、(市)、区内各乡镇时,启动三级即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3.2值班系统 *县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指挥部总值班室试行24小时值班。总值班室负责人:周绍浩 总值班室电话:5825377(白天)5822511(晚上) 4.应急响应 4.1县级以下疫情的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及畜禽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4.1.1乡(镇)场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或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时,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畜禽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等措施的实施。 4.1.2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场,对疫情进行确认,必要时请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采集病料,送指定中心实验室检验。 4.1.3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疫区乡镇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提出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疫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立即启动本地区的疫病控制应急预案,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建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迅速上报疫情。 4.1.4疫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畜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疫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4.2县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4.2.1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急措施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人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三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本地区的控制应急预案。同时将疫情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4.2.2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当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地和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上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按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4.3当疫情涉及本市其他县行政区域时,请求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采取应急措施。 保障系统 5.1物资保障:建立县和乡(镇)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包括紧急用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5.2资金保障:县、乡各级财政每年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所需资金。 5.3技术保障:建立县诊断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实验室诊断。 5.4人员保障: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培训动物防疫人员,设立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杀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组建疫情处理预备队。 6.后期处理 6.1各乡、(镇)、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6.2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和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在疫情发生后执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疫病控制方案和措施。 6.3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重大动物疫病处理事项 7.1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通报 7.1.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托。 7.1.2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7.1.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畜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殖场(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7.1.4县级乡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定,同时,分别向乡镇场和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7.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7.2.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7.2.2.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和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7.2.1.2消毒、扑灭处理辅助人员。 7.2.1.3公安人员。 7.2.1.4卫生防疫人员。 7.2.1.5其他方面人员。 7.2.1.6县、乡镇场区预备队人员。 预备队人员情况:县级一般情况下由50人组成,乡级一般情况下100人左右组成。 *县动物防疫处理预备队组成单位如下: 县委宣传部1人 县动监局:15人,其中局机关5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5人,县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5人。 县计划经济委员会:1人 县公安局:2人 县卫生局:2人 县商业局:1人 县工商局:1人 县财政局:1人 县交通局:1人 县监察局:1人 *火车站:1人 县民政局:1人 县广播电视局:1人 县司法局:1人 县气象局:1人 县质量技术监察局:1人 县林业局:1人 县外经局:1人 县电信局:1人 县科委:1人 县农发委:1人 县武警中队:1人 7.2.2任务。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7.2.3培训。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7.2.3.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7.2.3.2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检测等;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其他相关知识。 7.2.3.3个人防护知识。 7.2.3.4治安与环境保护。 7.2.3.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7.2.3.6其他有关知识。 7.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7.3.1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和所在村屯。 7.3.2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的所在乡镇内(禽流感的疫区为半径3至5公里)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7.3.3受威胁区:指疫区为顺延5至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4封锁 7.4.1封锁地区的划定。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7.4.2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7.4.3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7.4.3.1疫点 7.4.3.1.1严禁人、畜禽与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的方可出入。 7.4.3.1.2对所有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7.4.3.1.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息措施,疫点内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畜禽舍、屠宰和贮存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7.4.3.2疫区 7.4.3.2.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疫区,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7.4.3.2.2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7.4.3.2.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7.4.3.3受威胁区 7.4.3.3.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7.4.3.3.2对易感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7.4.4封锁令的解除。疫点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15日后,(禽流感21日),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疫区进行疫情监督,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疫情扑灭。 7.5消毒 7.5.1消毒前的准备 7.5.1.1消毒前必须清除畜禽粪便、污物、饲料、垫料等。 7.5.1.2消毒必须选择对畜禽病毒有效的药品。 7.5.1.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7.5.2消毒 7.5.2.1饲养场(户)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7.5.2.2饲养场(户)的畜禽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取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7.5.2.3饲养场(户)的畜禽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7.5.2.4畜禽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消毒方式。 7.5.2.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7.5.2.6疫点内办公室、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7.5.2.7对屠宰加工、贮存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7.6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7.6.1物资储备 7.6.1.1疫苗:口蹄疫浓缩苗及禽流感H5、H7、灭活菌,其他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 7.6.1.2诊断试剂: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所需试剂视实际情况做适当储备。 7.6.1.3消毒药品: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7.6.1.4常用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消毒容器规格:20升、50升。 7.6.1.5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7.6.1.6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 7.6.1.7运输工具:密封防护卡车、大卡车、防疫车。 7.6.1.8密封工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7.6.1.9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7.6.2管理办法 7.6.2.1应急物资储备于县、乡(镇)、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物资储备库。 7.6.2.2应急物资储备由县、乡(镇)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由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调配。 7.6.2.3储备的应急物资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特殊物品要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7.6.2.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不得挪用。 8资金储备 县财政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使用意见。乡(镇)场财政根据情况安排储备,并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统一调配。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