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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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方案2篇
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方案2篇 第一篇 一、抽样地点及数量 市抽取生产单位兽药2批;区抽取使用单位兽药6批(其中渔药3批);8月22日前完成抽样。 二、抽检原则 遵循合理、公正的原则,重点加大对兽药生产、诚信较差企业的抽检,减少信誉好、产品质量稳定企业的产品抽检比例,加强对近年来没有实施抽样企业产品的抽检力度。 三、抽样 (一)抽样单位。任务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同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共同组织抽样,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违规行为,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及时查处。 (二)抽样要求。抽样活动要严格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农业部第6号令)。抽样程序要符合规定,抽样单填报信息要完整,同时,应收集购货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样品确认 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 (一)承担单位。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二)确认方式及要求。样品确认单位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书》。样品标称企业应自收到《产品确认书》的5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 (三)结果处理。 1.非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可计入抽检批次,并一律按假兽药处理。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协同抽样的市或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协同抽样的市或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对库存产品进行收缴销毁,并组织立案查处。 2.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五、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及复检要求。经确认属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单位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检验单位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为抽样留存的样品。标称企业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提出复检申请,农业部指定复检单位,复检样品由原检验单位提供(应为抽样留存样品)。 (二)结果处理。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分送协同抽样市或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检验不合格的按以下要求处理: 1.被抽样单位的处理。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产品,协同抽样市或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并根据出进货物帐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回收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 2.标称企业的处理。标称企业为我省兽药企业,省畜牧兽医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将及时责成市或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依法组织查处,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并监督企业根据销售记录回收已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将跟踪监测结果及时上报我委;对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假劣、过期失效、无批准文号等不合格或违禁产品,以及2012年被通报非法产品企业的所有产品,应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 (二)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并将2013年典型案件材料和年度总结及时上报。 第二篇 为保障“元旦”、“春节”两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省人大、省政府以及省农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市畜牧养殖环节兽药使用情况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理念,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突出整治重点,强化日常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兽药使用行为。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规范畜牧养殖环节用药,达到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质量水平的目标,实现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违法案件查处率100%。 三、重点工作 (一)对全市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开展违禁药物的排查。重点查处违规使用抗生素、原料药等违法行为。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用药情况大检查,重点检查养殖档案、用药记录,休药期规定执行情况。推行养殖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促进养殖者规范用药。 (二)开展专项检测。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各地要根据养殖数量,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兽药残留监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及时进行追溯、查处。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12月下旬—1月上旬,各地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督查阶段:1月中旬—1月底,组织督查,同时进行抽样监测。 (三)整改提升阶段:对各地自查和督查发现问题进行督促整改,针对安全隐患点,出台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对工作开展较好的,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整治行动,是我委贯彻落实农业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工作部署,不断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成效。要围绕整治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农委要求,细化任务和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并带来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具体措施。各地要针对辖区内兽药使用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入开展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要在全面排查兽药使用隐患的同时,重点整治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兽药使用记录不完善、不规范,违规使用人用药、违禁药,滥用抗菌药物,在饲料或饮水中违规添加激素类等行为。要加大兽药残留监测力度,扩大检测范围和频率,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严厉查处超标产品,保障“元旦”、“春节”两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不断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兽药使用管理政策法规,强化兽药使用单位是兽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意识。要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媒体反映的兽药使用和药物残留等问题,主动建立媒体专家发言人制度,及时主动做好热点问题的回应、解读和科普宣传工作。对突发质量安全事件,要迅速反应、立即行动、严肃查处、如实报告,依法规范发布有关信息,积极回应媒体关切事件,加强正面引导、宣传和报道。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工作的沟通与交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要按照整治方案规定时间节点汇总上报整治结果和整治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违法违规案件线索,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查处。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