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范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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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范本4篇

特许经营合同范本4篇 第一章 总则 ‎  1.1 为了规范_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 ‎  1.3 特许经营原则 ‎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  (2)遵守中国的法律;‎ ‎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  2.6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  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  (1)造成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小时以上;‎ ‎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  2.10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  2.11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  (2)流行病、瘟疫;‎ ‎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  (2)本协议签署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  3.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  3.3 特许经营权期限 ‎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  3.4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南至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  3.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  3.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  4.1 期限届满终止 ‎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  4.2 提前终止 ‎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 ‎  (1)谁投资谁所有;‎ ‎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  5.1 燃气设施建设 ‎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  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  第六章 供气安全 ‎  6.1 燃气安全要求 ‎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  6.2 燃气安全制度 ‎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  6.4 强制保险 ‎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  6.5 应急抢修抢险 ‎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  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  7.1 供气质量 ‎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  7.2 服务标准 ‎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  第八章 收费 ‎  8.1 批准的价格 ‎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  8.2 燃气费计算 ‎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  8.3 价格调整程序 ‎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  8.4 成本监管 ‎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  9.1 甲方权利 ‎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  9.2 甲方义务 ‎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  9.3 乙方权利 ‎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经营的权利;‎ ‎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 ‎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  9.4 乙方义务 ‎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  9.5 定期报告 ‎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  (2)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  (3)乙方应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  9.6 临时报告 ‎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第十章 违约 ‎  10.1 赔偿责任 ‎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  非违约方应当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  10.2 提前告知 ‎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10.3 合理补救 ‎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_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_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  11.1 不可抗力免责 ‎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  11.2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  11.3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  12.1 协商解决争议 ‎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  12.2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  第十三章 附则 ‎  13.1 协议签署 ‎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  13.2 协议生效 ‎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  13.3 协议修订 ‎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  13.4 协议可分割性 ‎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 ‎  13.5 继续有效 ‎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  14.1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  第十五章 附件 ‎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  附件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  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  附件五、技术规范和要求 ‎  附件六、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  附件七、设施维护方案 ‎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  代表人(签):_________       代表人(签):_________‎ ‎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餐饮特许经营合同 ‎  特许经营合同范本(2) | 返回目录 ‎  1、合同双方 ‎  特许者:‎ ‎  q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 址: 邮政编码:‎ ‎  被特许者: (以下简称乙方)‎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 址: 邮政编码:‎ ‎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  2、特许方式和内容 ‎  2.1 乙方自愿申请加盟q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  特许企业名称: (以下简称特许企业)‎ ‎  登记注册地:‎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特许企业性质:‎ ‎  经营地址:‎ ‎  邮政编码:‎ ‎  2.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  2.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 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  2.4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  3、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  3.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 万元。‎ ‎  3.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  3.3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 ‎  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  3.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 是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  3.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 是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  3.6甲方帐户所在地为:‎ ‎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4.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  4.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  4.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  4.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q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  4.5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  4.6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  5、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  5.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个),并扫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  5.2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q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  5.3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 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  5.4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  5.5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  5.6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q公司标志。‎ ‎  5.7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  6、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  6.1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  6.2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 ‎  6.3乙方应按月将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 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  7、甲方派出人员 ‎  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名,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8、商标使用 ‎  8.1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 ‎  “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  8.2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  8.3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8.4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  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  9、保密 ‎  9.1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  9.2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  10、保险 ‎  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特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  11、违约与处罚 ‎  11.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 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  11.2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  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  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  12、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  12.1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  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  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  4、乙方解散。‎ ‎  12.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  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  12.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 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  1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  13.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 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  13.2乙方应在 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  13.3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  14、不可抗力 ‎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  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负责。‎ ‎  15、争议的解决 ‎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苏州仲裁委员会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  16、合同期限 ‎  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XX年6月1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17、附则 ‎  17.1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  1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17.4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 ‎  经营合同:特许经营 ‎  特许经营合同范本(3) | 返回目录 ‎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  3.1使用代表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____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  3.2使用______名/标志的权利;?‎ ‎  3.3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  3.4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  3.5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  第4条 区域?‎ ‎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  第5条 专属性?‎ ‎  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节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  ·不向任何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 ‎  5.2 在本协议期间,特许人应:?‎ ‎  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不得在第4条规定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  第6条 期间 ‎  本协议在签之日生效,为期______年。本合同自动延长连续的______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每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______月发出通知。?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本协议在签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各方不发出______月通知将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代理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 ‎  第7条 善意?‎ ‎  各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各方同意,在合同的范围之内,他们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  第8条 遵守国家法律?‎ ‎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  第9条 特许人的质量标准 ‎  受许人如第1条所载出售(制造)产品(服务),在特许人网络的牌号商标形象方面,与这些条件方面保证完善的和谐和组织。为此,受许人特别应遵守下列规定:‎ ‎  9.1 建筑物 ?‎ ‎  9.1.1受许人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都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经营人规格所规定的条件。?至迟本协议签之日特许人应对装修费用给受许人一个粗略估算。此项粗略估算费用由受许人负担。?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特许人对于上述规定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例如补充安装、改造……其费用均由特许人负担。‎ ‎  9.1.2受许人在遵照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人指示的同时应自负费用,保证完全维修建筑物。‎ ‎  9.2 授予的各项权利?‎ ‎  9.2.1 受许人应按照所列条款,并在其界限内,使用第3条所规定的工业和知识产权。受许人除了出售第1条所列产品(服务)外,不得为了别的目的,使用这些权利。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理由使用这些权利。‎ ‎  9.2.2 受许人应自负费用,在建筑物内外添附特许经营的明显的标志,包括特许人允许受许人使用的店铺标志。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添附其他明显的成分,不论9.2.3第2项如何适用。费用由受许人负担,连同保险费用、维修费用以及有关的税款,(如果有的话)。?‎ ‎  9.2.3‎ ‎ 受许人应在一切通信、发票以及在从事其活动中用的商业和广告文件,在商业与东西和在建筑物上使用“______”名称。受许人也可标出其公司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可能发生混淆,受许人的身份不损害特许人名称、标记或标志的形象。‎ ‎  零售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 ‎  特许经营合同范本(4) | 返回目录 ‎  特许人:(以下简称甲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被特许人:(以下简称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甲方系根据 法律合法设立的企业,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其 特许经营管理体系,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并保证在中国大陆从事特许经营符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乙方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  第一节 本合同组成 ‎  第一条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根据需要选择或补充)及甲乙双方以后可能就合同内容达成的所有补充合同组成,且各文件间互为解释和说明:‎ ‎  《 特许经营合同》‎ ‎  《定金合同》‎ ‎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及相应授权书 ‎  第二节 本合同词汇释义 ‎  第二条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本合同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含义:‎ ‎  (一)“特许经营资源”:是指甲方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商号、著作权及其他经营资源。‎ ‎  (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以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为基础,以其设计并开发的标准化标志为特征,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形式,与被特许人合作发展形成的经营系统。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标识,号,匾牌,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和布局,制服,名片,文具、商业表格,办公程序手册,集中广告计划、销售培训计划及人事管理和控制体系,质量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统一性,著作权信息和资料,门店分布等。上述各项可由甲方随时变更和改进发展。‎ ‎  (三)“特许经营费用”:是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基于甲方特许经营资源而由甲方收取的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履约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  第三节 甲乙双方的法律地位及关系 ‎  第三条 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地位的法律主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双方之间基于本合同建立特许经营的商业合作关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  第四条 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委托、合伙关系。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行为,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甲方亦无权以乙方的名义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行为,使乙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以对方名义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行为,并使对方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对方有权向擅自以其名义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行为的一方进行追偿,同时有权要求赔偿其商誉损失。‎ ‎  第四节 特许经营授权 ‎  第六条 授权内容和性质 ‎  甲方拥有 商业零售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 ‎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  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性质:‎ ‎  口 直接特许 ‎  口 分特许 ‎  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  口 具有独占性 ‎  口 不具有独占性 ‎  乙方有权在加盟店内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甲方提供的 专有技术为顾客提供商业零售服务。‎ ‎  乙方有权在特许区域内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甲方的 商号以及 商标。‎ ‎  乙方有权在加盟店内采用甲方统一的店面设计及形象识别系统,按照甲方统一的服务规范为顾客提供商业零售服务。‎ ‎  乙方有权在加盟点内按照合同的约定经营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  乙方有权使用的甲方其他特许经营资源:‎ ‎  第七条 授权期限 ‎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  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 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 ‎  乙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未与甲方续签合同,加盟店继续营业的,应立即停止营业,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  第八条 特许区域与店址 ‎  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 省 市 县(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的区域 ‎  本合同签订的加盟店的地址为:,面积为: 。‎ ‎  第五节 特许经营费用及支付 ‎  第九条 加盟费(可选择)‎ ‎  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 元(大写: )。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  口 当日支付 ‎  口 日内支付 ‎  口 其他方式:‎ ‎  第十条 特许权使用费(可选择)‎ ‎  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口 每月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 元(大写: )。支付时间为当月 日前。‎ ‎  口 按照加盟店当月利润额的 %,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时间为下一月月 日前。‎ ‎  口 每年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 元(大写: )。支付时间为每一个合同年度的第一个月。‎ ‎  口 按照加盟店当年利润额的 %,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时间为下一合同年度的的第一个月。‎ ‎  口 其他支付时间和标准: 。‎ ‎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可选择)‎ ‎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口 当日/口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履约保证金,以保证此合同完全正当履行。‎ ‎  在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履约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  在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抵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欠款时,甲乙双方应当签订谅解备忘录,载明抵充原因、金额以及乙方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期限。在乙方补足履约保证金并且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视为甲方已经放弃因乙方本次违约而可能存在的合同解除权。‎ ‎  在履约保证金足以抵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欠款仍有剩余,并且合同同时终止的情况下,甲方应当自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七章规定的义务(除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外)完毕后 日内将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  在乙方完全正当履行本合同并且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的情况下,甲方应当自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七章规定的义务(除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外)完毕后 日内将全部履约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的费用 ‎  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其他费用作为特许经营费用。‎ ‎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 ‎  本节所述之特许经营费用采用以下方式支付:‎ ‎  口 现金。‎ ‎  口 支票。‎ ‎  口 银行转账。‎ ‎  口 其他: 。‎ ‎  甲方指定对公帐户:‎ ‎  收款人: 。‎ ‎  账 号: 。‎ ‎  开户行: 。‎ ‎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时,均应当开具收款票据。‎ ‎  第六节 陈述和保证 ‎  第十四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  (一)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  (二)甲方合法拥有 商业零售特许经营体系,有权授予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  (三)甲方具备向乙方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能力。‎ ‎  (四)甲方具备签订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五)甲方在本合同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甲方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作为合同的一方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其他合同。‎ ‎  (六)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本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并且没有隐瞒相关信息。‎ ‎  (七)其他陈述和保证: 。‎ ‎  第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  (一)乙方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  (二)乙方有能力获得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的加盟店店址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 ‎  (三)乙方具有履行本合同必须的经营资源。‎ ‎  (四)乙方具备签订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五)乙方在本合同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乙方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作为合同的一方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其他合同。‎ ‎  (六)其他陈述和保证: 。‎ ‎  第七节 信息披露和竞业限制 ‎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  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双方保证向对方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否则,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 竞业限制 ‎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后 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或投资与本合同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后 年内不得在与本合同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任职或兼职,乙方还应该要求其雇员遵守此约定,并签署相应的竞业限制协议。‎ ‎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及其股东或实际操纵人不得在授权区域内开展与本合同授权品牌不同但实际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的宣传推广和营业。‎ ‎  第八节、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 ‎  第十八条 商业秘密保护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保密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  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  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  甲方知识产权范围包括: 。‎ ‎  乙方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上述知识产权,乙方负有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对上述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 ‎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超过法定保护期的,乙方对上述知识产权不负保护义务。‎ ‎  乙方在合同期间基于上述知识产权所开发的新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归属应当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确定或者双方另行约定。‎ ‎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一节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条 甲方的权利 ‎  (一)为确保甲方特许经营系统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  (二)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各种费用。‎ ‎  (三)甲方有权在乙方加盟店所在区域进行本合同项下商业零售服务品牌的宣传推广。‎ ‎  (四)甲方有权制订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的全国/区域统一价格/指导价。‎ ‎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帐目、产品销售及库存、商业零售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但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 ‎  (六)甲方有权对特许经营产品的结构进行调整。‎ ‎  (七)甲方有权制定、修改企业识别系统、完善经营管理资料、升级系统软件,并要求乙方按照规定统一使用。‎ ‎  (八)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软件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  (九)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经营情况决定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  (十)其他: 。‎ ‎  第二十一条 甲方的义务 ‎  (一)提供所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 ‎  (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传授实施本合同内容的方法及技巧义务。‎ ‎  (三)为乙方提供开业前的培训和教育义务。‎ ‎  (四)指导、协助乙方做好开店准备义务。‎ ‎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或培训服务义务。‎ ‎  (六)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特许经营系统进行推广宣传,维护该系统整体形象的义务。‎ ‎  (七)根据本合同,需要甲方提供商品、设备的,有及时向乙方提供的义务。需要甲方指定供应商提供商品、设备的,有及时组织、协调的义务。‎ ‎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为乙方的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的技术/经营管理培训机会,并由甲方通知具体培训的日期、地点及培训方式。‎ ‎  (九)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经营指导,但不得干预乙方的日常经营管理。‎ ‎  (十)其他: 。‎ ‎  第二节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 ‎  (一)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核准地点行使特许经营权,使用甲方的特许经营资源。‎ ‎  (二)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获得甲方提供的零售商品、设备,有权要求甲方组织、协调其指定供应商向乙方供应商品、设备。‎ ‎  (三)乙方有权接受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所提供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有权决定是否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类有关本特许经营活动有关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活动。‎ ‎  (四)除需向甲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有权拒绝向甲方交纳其他费用。‎ ‎  (五)甲方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乙方有知情权。‎ ‎  (六)其他: 。‎ ‎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义务 ‎  (一)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  (二)乙方加盟店的装潢、设置应符合《管理/运营手册》的要求,并拍摄照片,交甲方备案。‎ ‎  (三)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中经营非甲方同意的商业零售服务及商品。‎ ‎  (四)乙方应按照约定将其账册、纳税申报资料与记录提供甲方审计。‎ ‎  (五)乙方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本合同和《管理/运营手册》中的规定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持其经营、资质证书、注册登记文件及执照合法有效。‎ ‎  (六)乙方应于计划刊登、出版或推出广告之前 天将其制作的一切广告或推销资料提交甲方审查,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  (七)乙方在发现他人有对甲方的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事实存在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  (八)其他: 。‎ ‎  第三章 加盟店的设立与开业 ‎  第二十四条 为行使甲方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乙方应当设立加盟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  第一节 设立加盟店的形式 ‎  第二十五条 乙方设立加盟店仅采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形式。加盟店视为乙方本身,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  第二十六条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设立加盟店采取合伙企业形式的,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  (一)乙方应将拟定中的合伙人的基本信息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乙方才能与拟定中的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 ‎  (二)合伙协议中应载明合伙企业专为开设加盟店而设立,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完全受本合同的约定约束,并禀承善意履行本合同。‎ ‎  (三)合伙协议应交一份给甲方备案。如乙方或合伙企业的内部组织、合伙协议有任何变动,乙方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甲方。‎ ‎  第二十七条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设立加盟店采取新设立公司形式的,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  (一)乙方应将拟定中的股东的基本信息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乙方才能与拟定中的股东签订出资合同,且乙方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本合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否则,甲方享有本合同的合同解除权。‎ ‎  (二)在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中应载明公司专为开设加盟店而设立,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完全受本合同约束,并禀承善意履行本合同。‎ ‎  (三)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应各交一份给甲方备案。如乙方或公司的内部组织、合同、章程等有任何变动,乙方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甲方。‎ ‎  (四)乙方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元。‎ ‎  第二十八条 除乙方采取“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经营加盟店外,乙方以其他任何经济组织形式设立加盟店的,必须在加盟店开业前的 日内,由该经济组织向甲方出具经盖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的承诺函,承诺该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完全受本合同约束,并愿意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未出具承诺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特许经营权。‎ ‎  第二节 加盟店设立时间和开业条件 ‎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保证在本合同订立后 个月内,加盟店符合开业条件。‎ ‎  第三十条 加盟店的开业条件为:‎ ‎  (一)加盟店完成设立,取得营业执照以及消防、环保、卫生许可证照。‎ ‎  (二)加盟店装修经甲方验收合格。‎ ‎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履行开业前所有义务。‎ ‎  (四)甲方已按本合同履行开业前所有义务。‎ ‎  (五)商品分类展示整齐,营业员全部安排周到。‎ ‎  (六)符合《管理/运营手册》规定的运营标准 ‎  第四章 加盟店的运营 ‎  第一节 特许经营体系运营标准 ‎  第三十一条 乙方认可甲方 商业零售特许经营体系的商业价值并承诺遵守甲方该特许经营体系的有关标准和统一的规定的必要性。‎ ‎  第三十二条 ‎ 除特许经营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对于其他货物,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三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经营产品,须提前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及时调配物资,满足乙方需求。‎ ‎  第三十四条 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在收到乙方要求维修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设备通知之日起 日内进行维修。维修累计 次不能排除设备故障的,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负责为乙方更换新设备。‎ ‎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对所提供的特许产品质量负责,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在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有特许经营费用后,乙方加盟店开业前 天,甲方向乙方赠送开业赠品,见《开业赠品清单》。甲方对开业赠品的质量负责。‎ ‎  第三十七条 奖励政策 ‎  (一)乙方在一个合同年度内累计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购买特许商品达到人民币 元,则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 元。‎ ‎  (二)乙方在一个合同年度内累计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购买特许商品达到人民币 元,则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 元。‎ ‎  (三)乙方在一个合同年度内累计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购买特许商品达到人民币 元,则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 元。‎ ‎  第三十八条 加盟店的装修和维护 ‎  乙方应当按照《管理/运营手册》规定和甲方的指示进行装修,并在加盟店外添附特许经营标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添附其他任何经营标识。装修完成后,加盟店需经甲方验收确认符合《管理/运营手册》后方能开业。‎ ‎  在本合同订立后,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可协助乙方对加盟店装修和设备购置费用进行粗略估算,该装修和设备购置费用有乙方负担。‎ ‎  乙方应当保证经营环境和设备的安全性。如果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标准进行装修设计,并且因设计不符合规范而引起的安全事故,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如果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购置设备,并且因该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而引起的安全事故,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  乙方应确实保养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以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整体形象。‎ ‎  乙方应经常清洗、检查加盟店外观、养护内外装饰、设备和其他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备状态。‎ ‎  乙方如不能充分做好前款规定的工作,且在收到甲方相关改进通知 日之内仍不见改善,甲方可自行委托第三方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符合本合同解除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  在甲方认为必要且乙方同意时,甲方可随时派督导员进入加盟店检查店铺、设备及其他用具的保养情况。‎ ‎  第三十九条 授权产品的销售限制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的任何地点开设或授权开设分店、办事处、专柜、销售点或其他任何方式销售特许经营产品。‎ ‎  乙方销售特许经营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 ‎  加盟店增售不属于甲方授权的特许经营产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  第四十条 服务规范 ‎  乙方提供的商业零售服务应当符合《管理/运营手册》的规定。‎ ‎  前款所说的“商业零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餐饮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设备保养、店面清洁的要求、餐饮设备和用具的清洁要求、营业日和营业时间、工作装、工号牌、与消费者的关系、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免费监督电话号码的公布等。‎ ‎  第二节 监督与检查 ‎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管理/运营手册》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  第四十二条 甲方有权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加盟店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但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 ‎  第四十三条 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服务记录,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会计资料、纳税记录。‎ ‎  第四十四条 甲方有权聘请专家(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审计、律师),对乙方的服务记录、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进行复制和审查。‎ ‎  第四十五条 如果甲方通过对乙方审查发现乙方递交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营业报告:‎ ‎  (一)是准确的,则由甲方自行承担审查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审计费和律师费)。‎ ‎  (二) 不是准确的,则由乙方承担审查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审计费和律师费)。‎ ‎  第三节 广告和促销 ‎  第四十六条 甲方可根据市场需要开展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广告和促销活动。甲方推出与乙方相关的广告宣传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活动之前作出适当准备。‎ ‎  第四十七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广告和促销活动。‎ ‎  第四十八条 甲方为广告和促销活动支出的成本费用,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  口 由甲方承担。‎ ‎  口 由乙方和广告、促销活动覆盖地面内的所有加盟商平均分担。‎ ‎  口 由甲方、乙方和广告、促销活动覆盖地面内的所有加盟商平均分担。‎ ‎  第四十九条 如需乙方承担广告和促销活动支出的成本费用,乙方有权对该成本费用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异议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将分担的促销费用汇入甲方的指定账户。‎ ‎  第五十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在加盟店内张贴统一形象的海报及宣传品。‎ ‎  第五十一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授权区域内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  第四节 培训与指导 ‎  第五十二条 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组织开业培训,乙方应自行或指派管理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开业培训,掌握特许授权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共 天,由甲方通知日期和地点。组织培训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但乙方的差旅食宿费由乙方自己负担。‎ ‎  第五十三条 充分考虑到乙方的经济负担以及提高服务质量的两面性,甲方可适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再培训,以巩固乙方相关知识和技术,提高加盟店餐饮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乙方及其管理人员是否参加再培训由乙方决定。再培训按照甲方指定的日期和地点进行。乙方参加再培训所需的差旅食宿费由乙方自己负担。‎ ‎  第五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可组织加盟店商业零售服务技术竞赛,以促进加盟店的服务质量和经营业绩。‎ ‎  第五十五条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指导:‎ ‎  (一)指导乙方对目标市场的调查研究。‎ ‎  (二)向乙方提供包括安排、场地装修和产品展示在内的说明。‎ ‎  (三)向乙方提供示范的装修资料和甲方许可的有关范围内进行改动的指示。‎ ‎  第五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 ‎  第五十七条 根据乙方实际需要和申请,甲方可乙方进行技术和管理人员劳务派遣,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  第五节 店址的变更 ‎  第五十八条 如因环境变化或加盟店店址使用权的变化需要变更加盟店店址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变更店址申请。由于加盟店店址的变更涉及特许经营体系分布等因素,乙方同意甲方对是否允许变更享有完全的决定权。‎ ‎  第五十九条 甲方允许变更加盟店店址的,乙方应当自甲方指定日起停止原店址的一切经营,拆除原店址所有特许经营标识,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十条 甲方允许乙方变更加盟店店址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五章 合同履行 ‎  第六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 ‎  第六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应当尽其全力,表明其谨慎、忠实。‎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及解除 ‎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 ‎  第六十三条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  第六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且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 ‎  第六十五条 乙方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条款。‎ ‎  第六十六条 在转让之日起 年内,甲、乙双方在特许区域内须遵守本合同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  第六十七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合同有解除合同条件约定的,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六十八条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清算、清理、违约责任、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义务等条款的效力。‎ ‎  第六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21条所述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 ‎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 ‎  (三)强行要求乙方接受除特许经营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的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供应。‎ ‎  (四)累计 ‎ 次延迟配送特许经营产品或维修设备,或因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造成乙方重大损失。‎ ‎  (五)因生产或销售的特许产品存在缺陷或严重质量问题,被质监部门处罚。‎ ‎  (六)甲方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或除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七十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  (一)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合同签订前未就上述事实向乙方披露,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特许经营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 ‎  (四)违法经营被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经营资格的。‎ ‎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4条陈述和保证义务的。‎ ‎  (六)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反悔不同意加入甲方特许经营体系的,乙方可与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  第七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加盟店的装修和维护义务。‎ ‎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 ‎  (四)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 ‎  (六)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合甲方进行统一宣传促销活动。‎ ‎  (七)乙方为遵循《管理/运营手册》规定的运营标准。‎ ‎  (八)乙方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或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七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5条陈述和保证义务的。.‎ ‎  (二)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加盟店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开业条件。‎ ‎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义务的。‎ ‎  (四)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接受监督和检查义务。‎ ‎  (五)乙方擅自变更加盟店店址。‎ ‎  (六)乙方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 ‎  (七)因违法经营被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经营资格的。‎ ‎  (八)乙方经营严重亏损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十四条 合同一方单方解除合同不妨碍其要求追究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行使。‎ ‎  第七十五条 在本合同解除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乙方同意以下其一:‎ ‎  口 自甲方指定之日起由甲方强制接管乙方的加盟店的一切经营活动,乙方及其员工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接管工作和相关指示。.‎ ‎  口 应甲方要求停止原店址的一切经营活动,拆除原店址所有特许经营标识,并办理相关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  第七章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 ‎  (一)合同到期且双方未续期。‎ ‎  (二)甲方或乙方进入破产或自行清算程序。‎ ‎  (三)乙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  (四)合同解除。‎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十气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授予乙方的所有权利全部收回,乙方不再享有甲方的特许经营权。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以及甲方的任何经营资源。‎ ‎  第七十八条 乙方获准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商号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第七十九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复印件、复制品电子存储介质,不论物品的形式或目的(手册、小册子、标志、样品、精品)如何。‎ ‎  第八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  第八十一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 ‎  第八十二条 ‎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清算、清理、违约责任、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义务等条款的效力。‎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  第八十三条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  如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则乙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  (可多选):‎ ‎  □ 要求甲方赔偿人民币 元;‎ ‎  □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 其他: 。‎ ‎  第八十四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 ‰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第八十五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  如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  (可多选):‎ ‎  □ 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 ‎  □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其他: 。‎ ‎  第八十六条 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  第八十七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第九章 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  第八十八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  第八十九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等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  □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九十条 前条选择或未作选择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双方约定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 ‎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本合同履行地为加盟店所在地。‎ ‎  □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本合同签订地为 。‎ ‎  第十章 不可抗力 ‎  第九十一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  第九十二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  第九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的,双方可协商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  第九十四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以下方面:‎ ‎  (一)政变、*、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总动员。‎ ‎  (二)地震、水灾、瘟疫、公共卫生事件等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  (三)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九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  第九十六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可能,将根据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基本关系尽可能客观和诚信地用能够反映双方意愿的条文替换被宣告无效的条文。‎ ‎  第九十七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部分条款行使其权利不应解释为其放弃了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 ‎  第九十八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之前,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应以本合同规定内容为准。双方均当面全文通读,双方均已充分注意和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文合格内容均无疑义。‎ ‎  第九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一百条 甲方应将本合同签订情况报甲方所在地商务备案主管部门备案。‎ ‎  甲方:(章) 乙方:(章)‎ ‎  授权代表:姓名: 授权代表:姓名:‎ ‎  职务: 职务:‎ ‎  签署: 签署:‎ ‎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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