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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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珠海)

‎           出租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提高单位或个人的房屋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租赁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珠海市       区        的房     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  个月)。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每  个月向甲     方缴纳租金  万 仟 佰 拾 元整,并于每  个月的  日前交清,     甲方须开具(收据或发票)给乙方。   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履约保证     金和  万  仟  佰  拾  元整的室内财物押金,上述保证金和押     金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房屋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出租     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电话费、保安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房     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5%加收滞约金     拖欠租金达  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甲方应承担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     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毁坏,应恢复    ‎ ‎ 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退还两     倍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     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     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     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请房屋     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拆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纪方     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室内财物清单: 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合同于   年 月 日在珠海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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