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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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单(新)

抵 押 合 同 编号: 年 抵字第 号 抵押权人: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 地址: ‎ 抵 押 人: 身份证号: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鉴于甲、乙方双方签订的 年 抵字第 号《典当合同》,为担保《典当合同》项下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乙方用于抵押的抵押物 ‎1.1 位置:该车辆存放于 ‎ ‎1.2 车辆抵押金额为: ‎ ‎1.3车辆产权来源: ‎ ‎1.4 车辆型号: ‎ ‎1.5车架号: ‎ ‎1.6车辆发动机号: ‎ 第2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典当合同》的本金、利息、综合费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3条 抵物的移交与交付 ‎3.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应和甲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 押登记,申领《房产他项权利证明书》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4‎ 抵押期间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典当合同》项下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期间。‎ ‎3.2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乙方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及《房产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权利凭证,如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灭失的,甲方承担补办费用。‎ 第4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项上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第5条 抵押物的保管及责任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抵押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自然损毁、灭失或不可抗力原因的除外)。‎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抵押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搬离该房。‎ 第6条 保险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险别,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将抵押物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典当合同》约定的当期。若《典当合同》项下当户申请当期延长,乙方须办理保期延长手续。投保的财产如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如乙方未办理抵押物投保手续或延长投保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 第7条 抵押物的孳息收取权 甲方有权收取抵押物所生的孳息。此项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孳息费用。‎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公证登记、及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9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并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典当合同》项下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或者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10条 ‎ 4‎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11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11.1 当户发生《典当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违约事件,甲方依据《典当合同》进行追索的。‎ ‎11.2 乙方发生《典当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依据本合同规定构成违约的。‎ ‎11.3 乙方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11.4 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拒绝履行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义务的。‎ ‎11.5 乙方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11.6 足以危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第12条 本合同是独立的、无条件的,只要按本合同第4条和第17条规定办理了使本合同生效的手续,本合同即对甲、乙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其有效性不受《典当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受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的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各种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甲方依据《典当合同》的规定停止给付当金,提前收回已给付的当金,均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13条 抵押权的实现 ‎《典当合同》当期届满,当户(或乙方)偿还《典当合同》项下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或者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典当合同》项下一切债务的,甲方应当解除该房地产的抵押并归还《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所有权证》原件。‎ ‎《典当合同》当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可以与乙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甲方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 第14条 ‎ 4‎ ‎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15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的方式 ‎15.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 签订地法院 裁决。‎ 第16条 抵押合同的生效 ‎16.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不动产,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以盖单位公章后,自抵押物在房产部门办理完抵押手续并领取《房产他项权利证明书》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甲方之日起生效,至《典当合同》项下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17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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