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5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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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3925+ 2020年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3925+ 2020年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抓落实。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帮助退役士兵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2.技能为主,学历为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3.自愿参加,免费培训。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免费参加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原则上每名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三、明确教育培训对象和实施程序 (一)适用对象。xxxx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xxxx〕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视同社会人员报名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二)实施程序。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选定培训科目。根据退役士兵文化水平、兴趣爱好和市场就业形势需求,有针对性地选定教育培训内容。技能培训设置以下科目:汽车驾驶、汽车维修、家电维修、电脑全科、水电安装、室内装修、服装裁剪、电氧焊、医药化工、机械加工与数控技术、特种作业操作、种植养殖技术等。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由退役士兵自主选择。 2.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由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3.宣传发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一般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年度招生简章印送市民政局和人武部。民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武部等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4.组织报名。退役士兵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参加省级组织教育培训的,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审批。 5.制定计划。市民政局根据退役士兵报名情况,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及时下达教育培训机构。 6.招生入学。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按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招生,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持《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方可补办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加教育培训资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为退役士兵学员办理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手续。 7.统计上报。退役士兵入学和毕(结)业后,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结)业人员统计表》,并报省民政厅安置处备案。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由市民政局统一核发。 四、切实提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 (一)创新教学模式。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大纲,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退役士兵就业所需专业知识和实用技能。 (二)规范考试考核。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对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合格的,及时发放毕(结)业证书,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试,统一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严格教学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退役士兵学员自律自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人武部要定期检查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 五、强化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指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企业和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训机制,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过程。 (二)完善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开辟人力资源市场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三)落实优惠政策。市安置办要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六、加大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力度 (一)资金保障。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管理,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应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使用范围。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生活补助费等。 (三)补助标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可比照执行。培训时间为3个月的补助3000元,培训时间为6个月的补助5000元,培训时间为1年的补助8000元,培训时间为2年的补助15000元,补助标准以后可依据培训实际情况与物价因素酌情调整。 (四)资金划拨。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制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教育培训的机构。 (五)资金监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人民武装、教育、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等重要事项。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市人武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三)加强监督考评。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人民武装、教育、民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评,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培训要求、不能确保培训质量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搞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树立退役士兵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扎实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