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海运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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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海运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海运运输合同 ‎  海运计字第号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向省交通厅海运局,计划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 ‎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作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输的50%计,全船运费为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间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 ‎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   甲方:乙方: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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