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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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借款合同

建设工程借款合同 ‎ ‎ ‎  借 款 方: ‎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  地 址: 邮码: 电话: ‎ ‎  贷 款 方: ‎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  地 址: 邮码: 电话: ‎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  第一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大写)元。预计用款为一年 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  第三条 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如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 ‎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就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  第五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六条 代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  第七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  第八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九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 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 ‎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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