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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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资料大全

国家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资料大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 11 月 1 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 定, 明确将 12 月 4 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 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2001 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 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中确定, 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 12 月 4 日, 作为每年一次的 全国法制宣传日, 旨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 管理水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规定了 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 它是其他法 律、 法规赖以产生、 存在、 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它处 于一个国家独立、 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 是一个国家法律 制度的基石。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 过了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现行宪法是对 1954 年制定 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社会经 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 我国分别在 1988 年、 1993 年、 1999 年、 2002 年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 一是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 根据宪法规定, 我国实行人 民代表大会制, 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其他重要 的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受人 民代表大会监督。 二是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 中国公民在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行使自 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上述规定为 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 最基本的宪法依据。 三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此 外, 宪法序言肯定了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的指导思想地位。 四是在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 我国宪法充分肯定了 宪法作为根 本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 规定一切法律、 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 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 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 只要在实施宪法的实践中, 真正地 使宪法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 就基本符合了 “依法治国, 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治国方略的要求。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 即国家的阶级本质, 它是由社会各阶级, 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就我国而言,现 行宪法第 1 条明确规定了 我国的国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 在政治 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 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在经济 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以按劳分配为主 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六、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中 国 共产党领导的多 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其基本原 则有: (一)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是执政党; (二) 各民主党派是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党的领导的,与 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 是参政党: (三) 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四项基本 原则; (四) 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即政治原则、 政治方向和重大方 针政策的领导; (五) 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 肝胆相 照、 荣辱与共” ; (六) 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七) 以坚持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 强、 民主、 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共 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 标; (八) 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九)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 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一) 它是中 国共产党领导的多 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 组织形式和重要机构, 但按其性质而言, 它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 体系, 不是国家机关; (二) 它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现阶段, 我国已形成中 国共产党领导的, 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 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 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三) 它对国家的大政方针、 地方重要事务、 政策和法律的贯 彻、 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 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它不同于一般人的人民团体, 而是各党派、 各人民团体、 各界代 表人物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 我国目 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这一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体现劳动者 在生产过程中主人翁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平等、 互助合作关系, 实行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又称“社会主义所有制”, 是指生产资料属于 全体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包括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 成分。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和主体。 现阶段, 我国还存在着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 非公有制所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并不排斥其他非主体经 济的合法存在, 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1999 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在 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是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宪法第 18 条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 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 形式的经济合作”。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由 于存在多种经济形式, 在分配方式上就不可能是单一的, 而是要把 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坚持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 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 营先富起来, 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除按劳分配这种主要的分配方式外, 还有: 企业发行债券筹集 资金, 由此而出现凭债权取得的利息; 随股份经济的产生, 股份分 红相应出现; 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括部分风险补偿; 私营企业雇 用一定数量的劳动力, 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 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成果。 它表现为人们物 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 包括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进步, 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精神文明是指人类改造主 观世界所取得的精神成果, 它表现为教育、 科学、 文化知识等事 业的发达和人们思想、 政治、 道德水平的提高。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互为条件、 互为前提。 物质文明是精神文 明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最终决定着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 精神文明 是物质文明的反映, 对物质文明的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二者总的 发展状况是相互联系、 相互协调的, 但又不完全一致, 精神文明 可相对独立于物质文明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文化建设 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一) 文化建设的内容包括: 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科学事 业、 卫生和体育事业、 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二) 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包括: 普及理想、 道德、 文化和法 制教育, 培养“四有” 公民; 提倡“五爱” 教育, 树立和发扬社 会公德; 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 反对各种腐朽思想。政体又称政权 组织形式, 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 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 的组织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是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组织形式。 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在普选的基 础上选派代表,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其他国家机关由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一) 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 中央与地方除 分别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外, 它们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 的关系, 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和资格; (二) 在单一制下, 为处理多民族之间的关系, 特别是照顾少 数民族自身的特点,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机关自治权; (三) 在单一制下,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在香港、 澳门实行 “一国两制”, 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允许特别行政区实行与国家 其他地区不同的政治、 经济、 社会制度、 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 度和生活方式。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 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 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 是公民在 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 不受任何差 别对待, 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 性。 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 出版、 结社、集会、 游 行、 示威自由。 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 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它包括公民既 有信仰宗教的自 由, 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 由;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 自由, 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 的自 由, 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 由; 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 自 由; 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又称身体自 由, 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 由。主要 包括: 公民的人身自 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 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 由受法律保护。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 它 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 权, 休息权, 在年老、 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从国家和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 主要 包括: 受教育的权利、 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 从事文艺创作的权 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具体包括对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 或检举的权利。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它决定公 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 的部分, 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具体包括: 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 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 尊 重社会公德。主要是指公民必须树立祖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 同 一切损害祖国尊严、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 保护国家的声 誉和荣誉不受损害; 维护国家的政治、 经济、 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主要指: 保卫祖国、 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 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的光荣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也是国家进行社会资源再分 配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 务。 1. 受教育义务。 指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 2. 劳动义务。 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参加社会劳动。 另外,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 年子女的义务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十九、 什么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员的原则、 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我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8 周岁的公 民, 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 教 育程序、 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 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 个投票权, 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 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 不允许任何选民有特权; 禁止对选民 的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 在各级人民代考大会代表的名额 分配上, 采取一定人口 数为基础的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 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我国选举法规 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 市、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县、 自 治县、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 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法规定: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一律采用 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 可 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 行使国家权力, 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 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职能的层次, 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机关总称。 在我国, 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 又分为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军事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等级, 又 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包括: 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民族自 治地方的自 治机关(人 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及特别行政区机关(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 行政机关、 立法会及司法机关) 。 二十一、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有哪些 (一) 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三) 联系群众原则; (四) 民族平等原则; (五) 精简、 效率原则; (六) 党的领导原则; 二十二、 什么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及与基层政权的 关系有哪些? 根据 1982 年宪法和 1998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规定: (一)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 1.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 护社会治安,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2. 村民委员 会应当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 经济和其他经济,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 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 村民委员 会应当 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 的自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 、 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 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4.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 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爱护公共财产, 维护村民的合 法的权利和利益, 发展文化教育, 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 的团结、 互相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6.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 教育、 帮助和监督。 7.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 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 团结、 互相尊重、 互相帮助。 (三) 村民委员会与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为: 1. 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 导、 支持和帮助, 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 、 民族乡 、 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十三、 什么是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及基层政权的关 系有哪些? 根据 1982 年宪法和 1989 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规定: (一)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 宣传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爱护公共财产,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2.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 调解民间纠纷; 4.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 卫生、 计划生育、 优抚救济、 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 建议。 此外, 居民委员会应对编入居民小组的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 利的人进行监督和教育。 (三) 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 出机关的关系是: 1. 以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 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 2.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 机关, 开展工作; 3. 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 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 应经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 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4. 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 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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