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来泰贸易有限公司等撤销权纠纷-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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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来泰贸易有限公司等撤销权纠纷-贸易合同

广州市来泰贸易有限公司等撤销权纠纷 - 贸 易合同 原告广州市东建裕恒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来泰贸易有限 公司、被告蔡晖撤销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广州市东建实业 总公司 ( 甲方 ) 、广州市东建裕恒经贸有限公司 ( 乙方) 、广州市来泰贸 易有限公司 ( 丙方) 、蔡晖 ( 丁方) 就本案纠纷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 111060 元,由乙、丙方 各承担一半。 上述费用已由甲方垫付, 乙方及丙方应将各自应承担的 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直接支付给甲方。 二、丙方将位于广州市解放北路 1107-1111 号 101 房的房产 ( 房 地产权证编号为: 穗房证字 c2848275 号, 下称 101 房) 转归甲方所有, 价格为 212 万元。 甲方负责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房管部门及税务部 门核定的计税基数中 212 万元以内的税费, 由甲方与丙方按照房管部 门与税务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应负之税费 ; 超过 212 万元计税基数而 增加的买卖双方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三、 101 房现承租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 行。丙方已收取的该承租人交付的自 XX年 7 月 1 日至 XX年 3 月 31 日止的租金共 190 万元, 该款归丙方所有。 自 XX年 4 月 1 日至 XX年 3 月 31 日止的租金由丙方收取并归丙方所有。 XX年 3 月 31 日之后的 租金由甲方收取。 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拒绝 向丙方支付租金,则甲方应积极协助丙方追讨。 四、 甲方与丙方应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向丙方支付首期房款 106 万元。 甲方、 丙方 应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101 房的过户资料递交房屋交 易部门,在房屋交易部门受理过户资料之日,甲方将剩余的房款 106 万元支付给丙方, 并函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行 将 XX年 4 月 1 日至 XX年 3 月 31 日止的租金直接交付给丙方。丙方 愿意为乙方垫付乙方依本调解书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 甲方将乙方、丙方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共计 111060 元 全额在向丙方支付的第二期房款中扣除。 五、 乙方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申请本院解除对 101 房的 查封。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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