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发布 |
- 37.5 KB |
- 6页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精编关于党风廉政主题谈话责任制度(三)
关于党风廉政主题谈话责任制度 关于党风廉政主题谈话责任制度 通过谈话,激励、鞭策、诫勉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排除思想障碍,大胆开拓进取,加深了解干部,准确识别人才,加强工作联系,增进上下沟通,强化组织监督,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风廉政主题谈话责任制度文章,提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制度一 一、谈话目的 通过谈话,激励、鞭策、诫勉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排除思想障碍,大胆开拓进取,加深了解干部,准确识别人才,加强工作联系,增进上下沟通,强化组织监督,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及时地了解、掌握、解决或督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全体机关人员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二、谈话对象 廉政谈话的主要对象是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三、谈话的基本要求 要遵循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题旨解明,力戒空泛,以诚相见,有针对性的基本要求,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因时制宜,因地制导,及时而又经常地进行谈话,力求取得实效。谈话时应注意:与晋升职务,获得表彰的干部谈话,要侧重勉励,鞭策,提出新要求,对应注意的问题加以警示; 与犯了错误的干部谈话,要本着热情帮助,严肃批评的原则,认真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分析原因,指出改正办法,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同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谈话,要摆清事实、分清是非,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申述,该批评的批评,该澄清的澄清,既警诫干部,又要帮助干部排除干扰,轻装前进;同工作中遇到挫折困难的干部谈话,既要鼓励,又要共同探讨问题症结,从精神上、工作上给予支持。谈话要突出重点,触及要害,对于一些问题的谈话,可指定专人记录并存档。 四、谈话责任制 领导班子成员由局长负责谈话;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分管副局长负责谈话。谈话负责人要把执行谈话制度作为重要职责,并注意利用几个时机: (1)利用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机会,同党员干部谈心交心; (2)利用干部职务任免、调动、退(离)休等人事变动时机,及时解决思想与工作问题; (3)利用干部考察反馈机会,分析工作得失,同时听取考察对象要求核实的问题以便作进一步了解; (4)利用日常工作接触机会,把谈话贯穿在平时工作中。执行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要有责任感、示以公心,不回避矛盾;注意相互协调,通气,谈话前要做好必要准备。 谈话对象,要把谈话当作组织上对自己的关心爱护,要敞开思想,如实汇报,不隐瞒,不诿过,不护短,自觉地接受组织的监督和考核。 制度二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和实行省政协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以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发展。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谈话类型 省政协机关廉政建设谈话分为:政协机关党组负责人同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实施党风廉政谈话活动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 二、谈话的范围和对象 (一)谈话的范围为: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助理巡视员,研究室各处正、副处长,老干所正、副所长,报社、杂志社正、副社长和正、副总编以及其他处级干部。 (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范围为:机关新任职领导干部。 (三)诫勉谈话的对象为:机关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而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节的;违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廉政准则》等方面发生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提醒谈话的对象为:机关干部群众信访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 三、谈话内容: (一)政协机关党组负责人同处、室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内容是: 1、沟通、交流处、室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沟通、交流处、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了解掌握处、室主要负责人执行廉政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情况; 4、听取对机关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其他需要相互沟通的情况和问题。 (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 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根据任职的不同岗位,有针对性地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求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 (三)诫勉谈话主要内容是: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的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及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写出书面报告,作出承诺。 (四)提醒谈话,主要内容是: 根据群众反映,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提醒谈话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帮助其提高认识,查找原因,进行批评教育,促其自查自纠。 四、谈话方式: 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对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免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五、谈话的组织实施: 1、政协机关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谈话,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负责进行。 2、政协机关党组负责人对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新任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诫免谈话,提醒谈话的谈话名单,由机关纪检组提出,报机关党组书记审定。 3、机关党组每个成员每年至少应同2至3名处、室负责人进行谈话。 4、政协机关党组负责人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谈话前,机关纪检组要提前将谈话的要求、内容、时间、地点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诫勉谈话、提醒谈话前,纪检组要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并与其交换意见,做到有的放矢。 5、谈话人在谈话中要严格组织纪律,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反映人的姓名、单位和有关情况。 6、政协机关党组成员同处、室主要负责人谈话纪录及有关材料由机关纪检组统一存档备查。 7、机关各处、室,下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处以下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活动。 六、其它 省委直接管理的干部由主管部门谈话,或由受委托的政协机关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