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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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

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 ‎  卖方: ‎ ‎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国籍:    住址: ‎ ‎    电话:    身份证号码: ‎ ‎  买方: ‎ ‎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国籍:    住址: ‎ ‎    电话:    身份证号码: ‎ ‎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 一、卖方有房产   个单元座落在 市   第   座   ‎ 楼   单元。合计面积  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原楼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 ‎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 ‎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 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 ‎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 ‎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 ‎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 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 ‎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 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 ‎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 ‎  十、本合同共  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 ‎  卖方:      买方: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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