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9-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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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数字素养浅析
当前,数字环境的不断发展和丰富,迅速改变着未成年人看待与体验世界的方式。未成年人上网问题不但是数字化社会和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领域,更事关国家的人力资本乃至人类未来。2021年,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的出台,以及联合国“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的发布,为未成年人数字素养的构建指明了方向。本文结合国内外的探索实践,浅析了符合国情和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科学规律的数字素养框架,以期更好地推动未成年人数字素养建设。
关键词:未成年人数字素养;安全;健康;赋能
当前,我们生活的数字化环境在不断发展和丰富,除信息通信技术外,数字网络、内容、服务和应用、互联设备和环境、虚拟和增强现实、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自动化系统、算法和数据分析、生物识别和植入技术等数字技术正在迅速改变人们看待与体验世界的方式,对于儿童来说尤其如此。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指的是未满18岁的人,与我国“未成年人”在法律意义上同义,故下文中将视不同语境交替使用这两个词。
尼尔∙波兹曼的《童年的消逝》从媒介传播学的视角,阐述了“童年”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概念的建构过程。在他看来,印刷机和印刷术的出现和普及塑造了儿童的概念,其中最核心的一点是,儿童必须接受教育,通过学习识字、进入印刷排版所呈现的知识世界,才能变为成年人。欧洲启蒙运动也为“童年”提供了思想和智识上的准备。弗洛伊德和杜威最终建立了20世纪以来有关童年问题的一切讨论所使用的话语模式:儿童的自我和个性必须通过培养加以保存,其自我控制、延迟满足、逻辑思维能力必须被扩展,其生活的知识必须在成人的控制之下。而同时,人们应理解儿童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儿童天真可爱、好奇、充满活力,这些都不应该被扼杀。
以往,正是因为儿童尚未通过教育获得读写一些信息的能力,他们沉浸在一个充满秘密的世界中,这种隔离可以让成人分阶段地教导他们如何将羞耻心转化为一系列道德规范,使暴力、性冲动和一些危险的本能得到控制。然而,随着电视的出现,儿童和成人之间曾经通过阅读建立的信息等级制度的基础崩溃了,童年这样的东西也不复存在了,是为“童年的消逝”。
在如今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舆论场和公共政策制定当中,仍然能够看到这一媒介研究视角延绵的影响。而如今数字媒介对人们影响的维度,早已不是当年的电视可比拟了。
今天的童年,不是孔子和苏格拉底的童年,不是杜威和弗洛伊德的童年,甚至不是尼尔∙波兹曼写《童年的消逝》时的童年。今天的童年,是孩子在咿呀学语时,也学会了智能小助手的名字;是孩子在启蒙识字的时候,懂得了用手指触碰就会让一块溢彩斑斓的屏幕上出现好玩的东西;上了小学后,一块高级的智能手表能让孩子成为社交小达人;而等他们再长大一点,数字硬技能早就超过了家中的父母和祖辈了。
如今,未成年人上网这个问题,不但与数字化社会和网络空间建设息息相关,涉及政策、司法、教育、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更事关国家的人力资本甚至人类未来。同时,这是一个需要教育学、法学、传播学、伦理学、心理学、医学、脑与认知科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学科介入的复杂命题。
正是基于此,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于2021年3月刚刚发布了“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一般性意见用于解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具体规范或与特定主题,并就公约的落实和实际运用提供指导。从2001年起,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已经发布了25个一般性意见,对于公约的196个成员国而言,这些一般性意见为如何履行公约义务提供了权威性解释。最新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是首个涉及数字技术与数字环境的意见,对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公众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各缔约国及技术企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等方面有重大意义。
如果说“童年是被建构的”这一结论是基于“识字”能力对成人和儿童信息世界的隔绝,那么孩子的数字硬技能在当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这种隔绝,但是,这一视角仍然非常有价值,因为当下常常听到的几个概念——“媒介素养”(media literacy)、“网络素养”(internet literacy),乃至“数字素养”(digital literacy),都源自literacy(具备读写能力)这一初概念。
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在新增加的“网络保护”专章第6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显而易见,未保法将网络素养放在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这一章开宗明义的第一条,凸显了网络素养对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重大意义。
同时,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意见也多次提及了数字素养。其实,“数字素养”是个目前国际上更多使用的术语,因其可以应用于更丰富的场景和技术,内涵和外延相较于“网络素养”更多元和广泛。
从国际层面来说,数字素养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盟委员会、国际电信联盟等主要国际组织的重要议程,但基本针对普通公众而非专门针对儿童。与此同时,微软、英特尔、谷歌以及国内的腾讯公司等商业部门也根据自身的具体实践,积极推动数字素养项目。
当然,各机构基于自身的定位,对数字素养也有不尽相同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指的数字素养是通过数字技术安全、适当地获取、管理、理解、整合、沟通、评估和制作信息,以获得就业机会、体面工作和进行创业的能力。其包含计算机素养、信息通信技术素养、信息素养和媒体素养等不同称法所指的能力。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在其与国际电信联盟(ITU)的合作中,则将数字素养定义为使个体能够在当前和今后日常生活各领域的数字参与中获取益处并避免负面后果的应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机遇和能力。其包括对不同平台和设备的使用(和对相应内涵的理解)、使用这些平台和设备时可运用的技能以及对可使个体实现一系列广泛、高质量结果的各种不同内容和平台的使用。
欧盟则更多使用数字能力(digital competence)的提法,并在之前构建了一套数字能力框架(digital competence framework)。这里的数字能力涉及因学习、工作和社会参与,对数字技术进行自信、批判性和负责任的使用和接触,包括信息和数据素养、沟通与协作、媒体素养、数字内容制作、安全性(包括网络安全相关的数字福祉和能力)、知识产权相关问题、问题解决和批判思维能力。在此基础上,欧盟在2020年9月底推出了《数字教育行动计划2021-2027》(Digital Education Action Plan),为后疫情时代适应数字化转型确立了10项原则。
投资儿童数字素养意味着为未来培养有责任感、有就业能力、思路开阔的公民,对于国家今后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意义深远。而对于每一个家庭和孩子来说,如何在数字时代安全、健康成长,让技术赋能儿童并促进其福祉,更是当代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虽然全世界都认识到儿童数字素养的重要性,但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全球可信数据。作为全球信息通信技术数据一大来源的ITU在这方面收集的数据,起始年龄为15岁,难以覆盖广大的儿童青少年使用群体。一些国家或地区研究提供了一些数字素养的情况,表明尽管儿童看似擅长利用数字工具,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具备数字素养。例如,儿童使用互联网的年龄虽然趋向低龄,使用频次也比以往多,具备更高的数字硬技能,如熟练使用各种智能设备以及APP的功能和设置,乃至编程这种更高阶的STEM技能。但在很多软技能领域仍需支持和指导,如对信息的判断、整合及数字沟通能力等。大量案例表明,儿童虽然被称为“数字原住民”,对于数字软技能却并非能够无师自通。
尽管全球范围内有大量的数字素养评估,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的方法因关注点、目的、目标群体、接受程度、分项开发、信度和效度、交付方式、成本和主管机关而各有不同。特别是对低等和中等收入国家的儿童数字素养进行衡量仍是一项目前看来难以实现的挑战。
除缺乏数据与衡量标准外,实现让全世界儿童具备数字素养的目标还存在多重挑战。
首先,影响数字技能发展的挑战取决于儿童所处的社会环境:技术基础设施质量低(网络连接差和有电脑/智能手机的家庭比例低)、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所需基础设施的成本、本地语言的网络内容缺乏或质量差、网络活动缺乏多样性等。此外,虽然技术环境更新速度快,但多数国家的课程改革进程缓慢,导致相关教育僵化过时。
其次,研究显示家庭环境对培养数字素养很重要,养育者对数字技术的理解和应用很大程度上会塑造儿童在家使用数字媒体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父母和养育者自身的数字素养也是培养儿童数字素养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
学校在培养数字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学校可以提升学生的数字素养意识、帮助孩子们培养多维度思维和抗逆力,以及影响和支持家庭教育。值得指出的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早在2014年便建议缔约国政府将数字素养纳入其学校课程,在新出台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中也重申了这一点。
另外,企业在支持儿童数字素养方面的作用正日益得到认可,一方面技术企业可以在其设备、平台及服务的设计中嵌入有效的数字素养和安全机制,对儿童进行主动的赋权与保护;另一方面企业从社会责任角度出发,可以通过制定和推广相关行业倡议、工具或课程以促进儿童数字素养的倡议。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目前还未出台数字素养的官方正式定义,但提供了一个可供不同国家和地区参考的框架式定义:数字素养是可使儿童自信、主动地在数字环境中学习、社交、玩乐、准备工作并参与公民行动的一套综合的知识、技能、态度和价值观。儿童应当能够以安全、具批判性且符合伦理,并适合自身年龄、当地语言与当地文化的方式,使用和理解数字技术、搜索和管理信息、沟通、协作、制作和共享内容、构建知识及解决问题。这一定义强调灵活性和文化适应性,并考虑儿童的不同年龄和发展阶段加以细化、改编和调整。
综观各种影响因素,建构符合国情和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科学规律的数字素养框架极具战略意义和迫切性。笔者认为,这一框架可聚焦以下三个关键词,并针对幼儿、小学、中学等不同年龄段进行更为精细的制度和技术设计。
一、安全
安全是儿童上网最基础最关键的起点。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角度来说,体现的是儿童四项基本权利中的受保护权。
目前互联网上未成年人面临的安全风险很多,其中亟待关注的是以下三点:
01.个人隐私与数据
一方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其作为信息和数据主体的各项权利,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基于其身心发展阶段,因为儿童对与其个人数据处理有关的风险、后果、保障措施和相关权利不尽了解,也无法完全靠自己实现权利,需要政府和企业设计特殊的保障措施。
在这个时代,不管是社交媒体上家长或孩子主动分享的言论、图像、视频和定位,还是内置了话筒、摄像头、GPS和语音识别等技术的移动设备和智能家居,都可能留下孩子们的大量“数字足迹”,这些个人隐私和数据在网上被泄露和滥用的风险有很多种,一是可能会成为其他更严重的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前置风险,例如被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用来识别潜在受害者,来进行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或者诈骗,或者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犯罪。二是“数字纹身”,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影像或言论,在这个时代很难真正从互联网上彻底删除,对他后来的就学、就业、工作、生活都可能带来影响,这也是一些国家把“遗忘权”、“删除权”作为个人数据权利来进行明确规定的原因。三是利用数据和数字“画像”进行无孔不入的营销,存在着让未成年人过早过度商业化的风险。
02.网络欺凌与暴力
欺凌是指故意且重复发生的对他人具有攻击性的行为。当欺凌发生在网络世界,如通过电脑、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传播时,就是网络欺凌。网络欺凌所涉及的形式包括通过数字平台、即时消息应用程序和短信,以文本、图片或视频等形式发布电子信息,意图对他人进行骚扰、威胁、排挤或散布关于他人的谣言。有时这些行为是以匿名的形式实施的。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网络暴力”相比,网络欺凌更强调社交属性,多数欺凌者与被欺凌者往往在之前就已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关系,且这种关系一般蕴含着某种权力上的不对等。而网络暴力虽然可能有非常相似的表现形式,但更强调的是一种线上的群氓式“暴力”,往往由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发起,在网络空间对人进行的“人肉搜索”、诬蔑和言语攻击。
网络欺凌和暴力跟线下的欺凌和暴力相比,伤害可能会更大。这是因为在网上我们大部分时候都是匿名的,也见不到对方,无法适时感知对方的反应,难以触发共情和同理心,因此可能会更加冷漠残酷地对待他人。其次,那些信息可能会在网上迅速而广泛地传播,很容易被复制和保存,难以真正彻底删除,往往会对受到欺凌和网暴的一方造成长久的伤害。更糟糕的情况是,很多时候这种伤害行为会从线上延伸到线下,反之亦然。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既可能是网络欺凌和暴力的受害者,也可能是施害者和旁观者。
03.网络性侵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侵犯之害。” 如今,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和性剥削早已出现在线上,且近年来已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儿童保护问题。
通过互联网,犯罪分子有了比以前大得多的范围和更便捷的技术手段来识别潜在侵害对象。犯罪分子往往潜伏在孩子出入的网络空间例如游戏、视频和直播平台等,或者打着招募童星和专业摄影等旗号,隔空进行性引诱(online grooming)并用“裸聊”等方式猥亵儿童,或组织、强迫儿童进行网络性直播等。在获得了相关音视频和图片之后,有些人会将其制作成“儿童性侵制品(儿童色情制品)”进行传播或交易,也有一些人会以此进一步勒索和威胁受害者,来对其继续施加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安全上网,涉及到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孩子们接触网络世界的底线。因此,务必要在数字素养中分梯度地教育孩子避开上述的三大风险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健康
“健康”是比“安全”更高层次的需求,体现了儿童作为上网主体更多的主观能动性,涵盖了儿童发展权的多个要素如受教育权、休息权、游戏权等。在这个层面上,笔者也梳理了三个核心领域。
01.学会筛选信息,远离不良内容
在数字时代,对信息的吸收是一门学问,跟年龄、阅历、知识水平、兴趣爱好和思辨能力息息相关。对于正在成长关键期且知识和阅历都有限的未成年人来说,怎么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有效地吸收有益的信息,是数字素养的重要课题。
现在上网获得信息的方式很丰富,确定信息的可信度首先要根据信息的来源。从获取信息的场景来看,如果是未成年人被动收到的信息,如弹出的通知、亲友的转发、社交媒体及游戏互动和短视频里刷到的信息,在接收到了以后,就尤其需要先进行判断、过滤和分辨,不要被信息一轰炸就失去了思考能力,更不要轻易转发没有得到确证的信息。如果是未成年人主动去寻找信息,那么,和刚才的被动接收不同,更应该教会他们一套如何搜索、如何求证、如何使用信息的基本法。
网上还存在着很多不良甚至违法的内容,如极端暴力、色情、假新闻等等,一方面要督促互联网平台切实履行责任,必要时采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会接触到的这类信息进行屏蔽和删除。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孩子在线上和线下一样,并不生活在一个真善美的真空里,如何教会他们分辨并远离这些不良内容,是数字素养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如何使用信息是个复杂的问题,对未成年人来说更要强调一点:多动脑,勤思考。网上各种信息浩如烟海,有些孩子动动手指,可能就有了掌握宇宙真相的错觉。但这样消费信息是危险的,会给未成年人一种虚假的安全感和成就感,忽略了获取知识、探寻真理是艰辛而曲折的过程,而且可能也意识不到,那些一知半解获取的碎片信息其实只是冰山一角。因此,建议未成年人还是要以线下学习读书为主,网上吸收信息为辅。
02.适度网络社交,注重社会支持
如今,线上线下生活的界限已经很难分开,但不管是线上线下,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是一致的。那就是平等、尊重、真诚,同时有一定的边界感。但网上可以匿名,很多人就觉得不再需要遵守人际交往的规则了,从而滋生了网络暴力和欺凌。
正如前文所述,网络暴力和欺凌是极其恶劣的行为,严重威胁孩子们的上网安全,但线上社交对未成年人福祉的影响远不止于此。国外已有一些研究表明,对青少年而言,使用社交媒体的频率与心理健康出现问题的程度存在正相关。特别是在女孩中,使用和查看社交媒体的频率越高,越多出现抑郁、焦虑等症状,生活满意度越低。当然,心理健康问题涉及到青少年时期的自我认知、身份认同、同伴压力、亲子关系等等,很多时候可能是成长中的困扰投射在了社交媒体使用上。当然,也不能忽视网络社交带来的正向作用,通过社交获得的社会支持对青少年健康成长非常重要,可以使青少年表达情绪、缓解抑郁、改善焦虑、降低压力等。
03.拒绝网络沉迷,保障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成瘾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如果孩子“废寝忘食”地上网游戏、社交或观看视频、直播等,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甚至因此开始忽略线下的活动,对学习、人际交往和体育运动丧失了兴趣,严重危害了身心健康,网络就从工具变成了负担。世界卫生组织在第11版《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中,就将“数字游戏障碍”列为正式的精神障碍之一种。但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研究者和学者认为应该较为全面的去看待这个现象,孩子出现“成瘾”行为的表现往往有着更复杂的成因,可能与自身人格特质、家庭成员关系、同伴关系、以及网络公司用户黏性设计等等因素有关,需要系统的家庭和社会干预。而且临床上“游戏障碍”的诊断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并不是孩子的任何过度用网行为都可以被简单贴上“成瘾”的标签。
健康用网应该称为数字素养的核心诉求之一,着眼于确保未成年人上网的身心健康,需要强调的是,这一目标必须线上线下相结合才能实现。
三、赋能
赋能,顾名思义就是给孩子赋予某种能力和能量。数字赋能,就是通过数字内容、环境和行为方式给予孩子正向的培养,实现能力提升,在这个过程中孩子是积极主动的参与者和行动者,体现了以参与权为核心的一系列儿童权利。
数字赋能是数字素养的最高级表现形式,尤其关注如何在儿童的数字生活图景中嵌入和整合各种技能和能力,以及其他如木工、音乐、美术、计算等传统技能在数字环境中的转化和融合。现有的教育把孩子当成一个个盒子,需要把各个学科的知识分别装进去;而未来的教育需要培养孩子适应一个更加流动、交互、非线性的世界,以看似不同却关联的各学科视角从大量数据中萃取意义。因此,数字赋能应该更多为孩子创造机会,提供更具沉浸式和跨学科的学习体验,教他们如何从纷繁复杂的数据集合中提取信息,并将信息进行解读并转化为自己掌握的知识,并练习怎么解决现实世界中会遇到的问题。这不但需要对教师进行不同于传统教学的一整套培训,也需要对学生进行训练并为其提供专门的支持,并对技术团队和基础设施提出更高的要求。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未成年人数字素养建设是一项综合治理的宏大工程,有赖政府、监管、学校、社会、家庭的群策群力。其中家长在培养儿童的数字素养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家长无节制的网上晒娃可能会导致儿童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的风险,恶劣的家庭和亲子关系可能会让孩子只能一味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寻求慰藉,家长自己“沉迷”手机等不健康的用网习惯也会给孩子做出负面示范等。因此,家长自身也要加强数字素养,学校也可以引导家长学习这方面的知识,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和科技行业也可以开发“家庭数字素养”的配套课程体系,多维度助力未成年人数字素养建设。
文档介绍
未成年人的数字素养浅析
未成年人的数字素养浅析
当前,数字环境的不断发展和丰富,迅速改变着未成年人看待与体验世界的方式。未成年人上网问题不但是数字化社会和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领域,更事关国家的人力资本乃至人类未来。2021年,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的出台,以及联合国“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的发布,为未成年人数字素养的构建指明了方向。本文结合国内外的探索实践,浅析了符合国情和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科学规律的数字素养框架,以期更好地推动未成年人数字素养建设。
关键词:未成年人数字素养;安全;健康;赋能
当前,我们生活的数字化环境在不断发展和丰富,除信息通信技术外,数字网络、内容、服务和应用、互联设备和环境、虚拟和增强现实、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自动化系统、算法和数据分析、生物识别和植入技术等数字技术正在迅速改变人们看待与体验世界的方式,对于儿童来说尤其如此。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指的是未满18岁的人,与我国“未成年人”在法律意义上同义,故下文中将视不同语境交替使用这两个词。
尼尔∙波兹曼的《童年的消逝》从媒介传播学的视角,阐述了“童年”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概念的建构过程。在他看来,印刷机和印刷术的出现和普及塑造了儿童的概念,其中最核心的一点是,儿童必须接受教育,通过学习识字、进入印刷排版所呈现的知识世界,才能变为成年人。欧洲启蒙运动也为“童年”提供了思想和智识上的准备。弗洛伊德和杜威最终建立了20世纪以来有关童年问题的一切讨论所使用的话语模式:儿童的自我和个性必须通过培养加以保存,其自我控制、延迟满足、逻辑思维能力必须被扩展,其生活的知识必须在成人的控制之下。而同时,人们应理解儿童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儿童天真可爱、好奇、充满活力,这些都不应该被扼杀。
以往,正是因为儿童尚未通过教育获得读写一些信息的能力,他们沉浸在一个充满秘密的世界中,这种隔离可以让成人分阶段地教导他们如何将羞耻心转化为一系列道德规范,使暴力、性冲动和一些危险的本能得到控制。然而,随着电视的出现,儿童和成人之间曾经通过阅读建立的信息等级制度的基础崩溃了,童年这样的东西也不复存在了,是为“童年的消逝”。
在如今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舆论场和公共政策制定当中,仍然能够看到这一媒介研究视角延绵的影响。而如今数字媒介对人们影响的维度,早已不是当年的电视可比拟了。
今天的童年,不是孔子和苏格拉底的童年,不是杜威和弗洛伊德的童年,甚至不是尼尔∙波兹曼写《童年的消逝》时的童年。今天的童年,是孩子在咿呀学语时,也学会了智能小助手的名字;是孩子在启蒙识字的时候,懂得了用手指触碰就会让一块溢彩斑斓的屏幕上出现好玩的东西;上了小学后,一块高级的智能手表能让孩子成为社交小达人;而等他们再长大一点,数字硬技能早就超过了家中的父母和祖辈了。
如今,未成年人上网这个问题,不但与数字化社会和网络空间建设息息相关,涉及政策、司法、教育、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更事关国家的人力资本甚至人类未来。同时,这是一个需要教育学、法学、传播学、伦理学、心理学、医学、脑与认知科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学科介入的复杂命题。
正是基于此,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于2021年3月刚刚发布了“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一般性意见用于解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具体规范或与特定主题,并就公约的落实和实际运用提供指导。从2001年起,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已经发布了25个一般性意见,对于公约的196个成员国而言,这些一般性意见为如何履行公约义务提供了权威性解释。最新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是首个涉及数字技术与数字环境的意见,对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公众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各缔约国及技术企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等方面有重大意义。
如果说“童年是被建构的”这一结论是基于“识字”能力对成人和儿童信息世界的隔绝,那么孩子的数字硬技能在当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这种隔绝,但是,这一视角仍然非常有价值,因为当下常常听到的几个概念——“媒介素养”(media literacy)、“网络素养”(internet literacy),乃至“数字素养”(digital literacy),都源自literacy(具备读写能力)这一初概念。
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在新增加的“网络保护”专章第6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显而易见,未保法将网络素养放在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这一章开宗明义的第一条,凸显了网络素养对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重大意义。
同时,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意见也多次提及了数字素养。其实,“数字素养”是个目前国际上更多使用的术语,因其可以应用于更丰富的场景和技术,内涵和外延相较于“网络素养”更多元和广泛。
从国际层面来说,数字素养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盟委员会、国际电信联盟等主要国际组织的重要议程,但基本针对普通公众而非专门针对儿童。与此同时,微软、英特尔、谷歌以及国内的腾讯公司等商业部门也根据自身的具体实践,积极推动数字素养项目。
当然,各机构基于自身的定位,对数字素养也有不尽相同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指的数字素养是通过数字技术安全、适当地获取、管理、理解、整合、沟通、评估和制作信息,以获得就业机会、体面工作和进行创业的能力。其包含计算机素养、信息通信技术素养、信息素养和媒体素养等不同称法所指的能力。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在其与国际电信联盟(ITU)的合作中,则将数字素养定义为使个体能够在当前和今后日常生活各领域的数字参与中获取益处并避免负面后果的应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机遇和能力。其包括对不同平台和设备的使用(和对相应内涵的理解)、使用这些平台和设备时可运用的技能以及对可使个体实现一系列广泛、高质量结果的各种不同内容和平台的使用。
欧盟则更多使用数字能力(digital competence)的提法,并在之前构建了一套数字能力框架(digital competence framework)。这里的数字能力涉及因学习、工作和社会参与,对数字技术进行自信、批判性和负责任的使用和接触,包括信息和数据素养、沟通与协作、媒体素养、数字内容制作、安全性(包括网络安全相关的数字福祉和能力)、知识产权相关问题、问题解决和批判思维能力。在此基础上,欧盟在2020年9月底推出了《数字教育行动计划2021-2027》(Digital Education Action Plan),为后疫情时代适应数字化转型确立了10项原则。
投资儿童数字素养意味着为未来培养有责任感、有就业能力、思路开阔的公民,对于国家今后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意义深远。而对于每一个家庭和孩子来说,如何在数字时代安全、健康成长,让技术赋能儿童并促进其福祉,更是当代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虽然全世界都认识到儿童数字素养的重要性,但目前尚缺乏这方面的全球可信数据。作为全球信息通信技术数据一大来源的ITU在这方面收集的数据,起始年龄为15岁,难以覆盖广大的儿童青少年使用群体。一些国家或地区研究提供了一些数字素养的情况,表明尽管儿童看似擅长利用数字工具,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具备数字素养。例如,儿童使用互联网的年龄虽然趋向低龄,使用频次也比以往多,具备更高的数字硬技能,如熟练使用各种智能设备以及APP的功能和设置,乃至编程这种更高阶的STEM技能。但在很多软技能领域仍需支持和指导,如对信息的判断、整合及数字沟通能力等。大量案例表明,儿童虽然被称为“数字原住民”,对于数字软技能却并非能够无师自通。
尽管全球范围内有大量的数字素养评估,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的方法因关注点、目的、目标群体、接受程度、分项开发、信度和效度、交付方式、成本和主管机关而各有不同。特别是对低等和中等收入国家的儿童数字素养进行衡量仍是一项目前看来难以实现的挑战。
除缺乏数据与衡量标准外,实现让全世界儿童具备数字素养的目标还存在多重挑战。
首先,影响数字技能发展的挑战取决于儿童所处的社会环境:技术基础设施质量低(网络连接差和有电脑/智能手机的家庭比例低)、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所需基础设施的成本、本地语言的网络内容缺乏或质量差、网络活动缺乏多样性等。此外,虽然技术环境更新速度快,但多数国家的课程改革进程缓慢,导致相关教育僵化过时。
其次,研究显示家庭环境对培养数字素养很重要,养育者对数字技术的理解和应用很大程度上会塑造儿童在家使用数字媒体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父母和养育者自身的数字素养也是培养儿童数字素养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
学校在培养数字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学校可以提升学生的数字素养意识、帮助孩子们培养多维度思维和抗逆力,以及影响和支持家庭教育。值得指出的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早在2014年便建议缔约国政府将数字素养纳入其学校课程,在新出台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中也重申了这一点。
另外,企业在支持儿童数字素养方面的作用正日益得到认可,一方面技术企业可以在其设备、平台及服务的设计中嵌入有效的数字素养和安全机制,对儿童进行主动的赋权与保护;另一方面企业从社会责任角度出发,可以通过制定和推广相关行业倡议、工具或课程以促进儿童数字素养的倡议。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目前还未出台数字素养的官方正式定义,但提供了一个可供不同国家和地区参考的框架式定义:数字素养是可使儿童自信、主动地在数字环境中学习、社交、玩乐、准备工作并参与公民行动的一套综合的知识、技能、态度和价值观。儿童应当能够以安全、具批判性且符合伦理,并适合自身年龄、当地语言与当地文化的方式,使用和理解数字技术、搜索和管理信息、沟通、协作、制作和共享内容、构建知识及解决问题。这一定义强调灵活性和文化适应性,并考虑儿童的不同年龄和发展阶段加以细化、改编和调整。
综观各种影响因素,建构符合国情和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科学规律的数字素养框架极具战略意义和迫切性。笔者认为,这一框架可聚焦以下三个关键词,并针对幼儿、小学、中学等不同年龄段进行更为精细的制度和技术设计。
一、安全
安全是儿童上网最基础最关键的起点。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角度来说,体现的是儿童四项基本权利中的受保护权。
目前互联网上未成年人面临的安全风险很多,其中亟待关注的是以下三点:
01.个人隐私与数据
一方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其作为信息和数据主体的各项权利,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基于其身心发展阶段,因为儿童对与其个人数据处理有关的风险、后果、保障措施和相关权利不尽了解,也无法完全靠自己实现权利,需要政府和企业设计特殊的保障措施。
在这个时代,不管是社交媒体上家长或孩子主动分享的言论、图像、视频和定位,还是内置了话筒、摄像头、GPS和语音识别等技术的移动设备和智能家居,都可能留下孩子们的大量“数字足迹”,这些个人隐私和数据在网上被泄露和滥用的风险有很多种,一是可能会成为其他更严重的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前置风险,例如被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用来识别潜在受害者,来进行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或者诈骗,或者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犯罪。二是“数字纹身”,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影像或言论,在这个时代很难真正从互联网上彻底删除,对他后来的就学、就业、工作、生活都可能带来影响,这也是一些国家把“遗忘权”、“删除权”作为个人数据权利来进行明确规定的原因。三是利用数据和数字“画像”进行无孔不入的营销,存在着让未成年人过早过度商业化的风险。
02.网络欺凌与暴力
欺凌是指故意且重复发生的对他人具有攻击性的行为。当欺凌发生在网络世界,如通过电脑、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传播时,就是网络欺凌。网络欺凌所涉及的形式包括通过数字平台、即时消息应用程序和短信,以文本、图片或视频等形式发布电子信息,意图对他人进行骚扰、威胁、排挤或散布关于他人的谣言。有时这些行为是以匿名的形式实施的。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网络暴力”相比,网络欺凌更强调社交属性,多数欺凌者与被欺凌者往往在之前就已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关系,且这种关系一般蕴含着某种权力上的不对等。而网络暴力虽然可能有非常相似的表现形式,但更强调的是一种线上的群氓式“暴力”,往往由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发起,在网络空间对人进行的“人肉搜索”、诬蔑和言语攻击。
网络欺凌和暴力跟线下的欺凌和暴力相比,伤害可能会更大。这是因为在网上我们大部分时候都是匿名的,也见不到对方,无法适时感知对方的反应,难以触发共情和同理心,因此可能会更加冷漠残酷地对待他人。其次,那些信息可能会在网上迅速而广泛地传播,很容易被复制和保存,难以真正彻底删除,往往会对受到欺凌和网暴的一方造成长久的伤害。更糟糕的情况是,很多时候这种伤害行为会从线上延伸到线下,反之亦然。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既可能是网络欺凌和暴力的受害者,也可能是施害者和旁观者。
03.网络性侵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侵犯之害。” 如今,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和性剥削早已出现在线上,且近年来已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儿童保护问题。
通过互联网,犯罪分子有了比以前大得多的范围和更便捷的技术手段来识别潜在侵害对象。犯罪分子往往潜伏在孩子出入的网络空间例如游戏、视频和直播平台等,或者打着招募童星和专业摄影等旗号,隔空进行性引诱(online grooming)并用“裸聊”等方式猥亵儿童,或组织、强迫儿童进行网络性直播等。在获得了相关音视频和图片之后,有些人会将其制作成“儿童性侵制品(儿童色情制品)”进行传播或交易,也有一些人会以此进一步勒索和威胁受害者,来对其继续施加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安全上网,涉及到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孩子们接触网络世界的底线。因此,务必要在数字素养中分梯度地教育孩子避开上述的三大风险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健康
“健康”是比“安全”更高层次的需求,体现了儿童作为上网主体更多的主观能动性,涵盖了儿童发展权的多个要素如受教育权、休息权、游戏权等。在这个层面上,笔者也梳理了三个核心领域。
01.学会筛选信息,远离不良内容
在数字时代,对信息的吸收是一门学问,跟年龄、阅历、知识水平、兴趣爱好和思辨能力息息相关。对于正在成长关键期且知识和阅历都有限的未成年人来说,怎么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有效地吸收有益的信息,是数字素养的重要课题。
现在上网获得信息的方式很丰富,确定信息的可信度首先要根据信息的来源。从获取信息的场景来看,如果是未成年人被动收到的信息,如弹出的通知、亲友的转发、社交媒体及游戏互动和短视频里刷到的信息,在接收到了以后,就尤其需要先进行判断、过滤和分辨,不要被信息一轰炸就失去了思考能力,更不要轻易转发没有得到确证的信息。如果是未成年人主动去寻找信息,那么,和刚才的被动接收不同,更应该教会他们一套如何搜索、如何求证、如何使用信息的基本法。
网上还存在着很多不良甚至违法的内容,如极端暴力、色情、假新闻等等,一方面要督促互联网平台切实履行责任,必要时采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会接触到的这类信息进行屏蔽和删除。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孩子在线上和线下一样,并不生活在一个真善美的真空里,如何教会他们分辨并远离这些不良内容,是数字素养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如何使用信息是个复杂的问题,对未成年人来说更要强调一点:多动脑,勤思考。网上各种信息浩如烟海,有些孩子动动手指,可能就有了掌握宇宙真相的错觉。但这样消费信息是危险的,会给未成年人一种虚假的安全感和成就感,忽略了获取知识、探寻真理是艰辛而曲折的过程,而且可能也意识不到,那些一知半解获取的碎片信息其实只是冰山一角。因此,建议未成年人还是要以线下学习读书为主,网上吸收信息为辅。
02.适度网络社交,注重社会支持
如今,线上线下生活的界限已经很难分开,但不管是线上线下,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是一致的。那就是平等、尊重、真诚,同时有一定的边界感。但网上可以匿名,很多人就觉得不再需要遵守人际交往的规则了,从而滋生了网络暴力和欺凌。
正如前文所述,网络暴力和欺凌是极其恶劣的行为,严重威胁孩子们的上网安全,但线上社交对未成年人福祉的影响远不止于此。国外已有一些研究表明,对青少年而言,使用社交媒体的频率与心理健康出现问题的程度存在正相关。特别是在女孩中,使用和查看社交媒体的频率越高,越多出现抑郁、焦虑等症状,生活满意度越低。当然,心理健康问题涉及到青少年时期的自我认知、身份认同、同伴压力、亲子关系等等,很多时候可能是成长中的困扰投射在了社交媒体使用上。当然,也不能忽视网络社交带来的正向作用,通过社交获得的社会支持对青少年健康成长非常重要,可以使青少年表达情绪、缓解抑郁、改善焦虑、降低压力等。
03.拒绝网络沉迷,保障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成瘾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如果孩子“废寝忘食”地上网游戏、社交或观看视频、直播等,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甚至因此开始忽略线下的活动,对学习、人际交往和体育运动丧失了兴趣,严重危害了身心健康,网络就从工具变成了负担。世界卫生组织在第11版《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中,就将“数字游戏障碍”列为正式的精神障碍之一种。但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研究者和学者认为应该较为全面的去看待这个现象,孩子出现“成瘾”行为的表现往往有着更复杂的成因,可能与自身人格特质、家庭成员关系、同伴关系、以及网络公司用户黏性设计等等因素有关,需要系统的家庭和社会干预。而且临床上“游戏障碍”的诊断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并不是孩子的任何过度用网行为都可以被简单贴上“成瘾”的标签。
健康用网应该称为数字素养的核心诉求之一,着眼于确保未成年人上网的身心健康,需要强调的是,这一目标必须线上线下相结合才能实现。
三、赋能
赋能,顾名思义就是给孩子赋予某种能力和能量。数字赋能,就是通过数字内容、环境和行为方式给予孩子正向的培养,实现能力提升,在这个过程中孩子是积极主动的参与者和行动者,体现了以参与权为核心的一系列儿童权利。
数字赋能是数字素养的最高级表现形式,尤其关注如何在儿童的数字生活图景中嵌入和整合各种技能和能力,以及其他如木工、音乐、美术、计算等传统技能在数字环境中的转化和融合。现有的教育把孩子当成一个个盒子,需要把各个学科的知识分别装进去;而未来的教育需要培养孩子适应一个更加流动、交互、非线性的世界,以看似不同却关联的各学科视角从大量数据中萃取意义。因此,数字赋能应该更多为孩子创造机会,提供更具沉浸式和跨学科的学习体验,教他们如何从纷繁复杂的数据集合中提取信息,并将信息进行解读并转化为自己掌握的知识,并练习怎么解决现实世界中会遇到的问题。这不但需要对教师进行不同于传统教学的一整套培训,也需要对学生进行训练并为其提供专门的支持,并对技术团队和基础设施提出更高的要求。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未成年人数字素养建设是一项综合治理的宏大工程,有赖政府、监管、学校、社会、家庭的群策群力。其中家长在培养儿童的数字素养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家长无节制的网上晒娃可能会导致儿童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的风险,恶劣的家庭和亲子关系可能会让孩子只能一味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寻求慰藉,家长自己“沉迷”手机等不健康的用网习惯也会给孩子做出负面示范等。因此,家长自身也要加强数字素养,学校也可以引导家长学习这方面的知识,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和科技行业也可以开发“家庭数字素养”的配套课程体系,多维度助力未成年人数字素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