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数据要素产权制度

  完善我国数据要素产权制度

  由要素所有权决定的具体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增列为一种生产要素。《“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以数据要素为核心引擎推动数字经济深化发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特别强调加快建立系统完整数据要素产权制度是我国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任务,是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

  数据要素是同数字技术和“大数据”相联系的一种非物态的经济资源。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市场上每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都伴生各类原始数据,承载各行业技术的原始数据信息被电子设备读取并实现了数字化编码,逐步产生了各行业的“大数据”。企业通过具备云计算能力的超级计算机对数据的“收集、存储、清洗和加工”,可以形成结构性的数据产品供各国用户使用,这就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要素。数据要素通过促进技术进步和优化资源配置两个渠道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社会管理效率,进而实现产出规模增加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由此,数据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

  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数据要素的使用和收益只有在流转、使用和交易过程中才能实现,由市场机制决定。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有效的产权制度主要涉及产权确立、顺畅流通和权益保护。从经济长期发展角度出发,只有明确数据产权归属,才能调动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数据资源的高效利用。在数据要素的形成和使用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是原始数据信息的提供者,原始数据信息构成了生产数据要素的原材料。从原始数据的资源化与价值化过程来看,杂乱零散的原始数据不具备价值形态,需要借助数字技术工具,进行一系列的采集、筛选、分析、计算等复杂工作流程,才能升级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要素资源,进而应用于生产环节创造数据价值,并在扩大经营使用中获取收益增值。数据要素是数据处理企业利用新一代数字技术生产出来的数字信息产品,数据要素凝结着数据处理企业的生产资料投入和智力劳动,数据处理企业享有数据要素形成后的使用权及收益是合理的,但也要对提供原始数据信息的市场主体做出合理的利益补偿,保护原始数据信息生成者的隐私。然而,由于权利边界不清晰、标准规范较滞后和技术手段局限性等原因,我国数字经济相关法律规章仍处于空白状态,普遍存在数据要素开放、共享和交易“不愿、不敢、不易、不能”等问题,数据产权与分割、开放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数据孤岛”现象较为普遍,高标准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发育不充分,数据要素交易机制和交易技术链条不完善,市场决定数据要素配置的范围受到很大限制,一直没有形成合理的数据要素市场价格,以及由市场评价贡献、贡献决定报酬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新机制,导致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面临数据要素产权“一数多权”下数据权属界定难题和“多元要素融合”下数据贡献确算难题。因此,我国当前迫切需要对数据要素产权做出合理界定,这是降低数据资源的交易成本,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的内在要求,是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可缺少的制度条件。

  按照《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我国需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规章,形成开放性、包容性和发展性的数据产权体系。

  首先,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授权确权使用,明确界定各类数据在采集、存储、流通、开发、利用等各环节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数据要素主体产权关系关键在于区分原生数据要素所有权和二次开发利用数据使用权,确保涉及个人的原生数据所有权归属个人,衍生数据使用权归属企业和政府等数据二次开发利用主体。一方面,在数据要素的生产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提供的原始数据信息构成了原材料,它们应当拥有数据要素的资源所有权和基本收益权。另一方面,数据处理平台企业通过对原始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才能生产出数据信息产品,从根本上决定着对数据使用价值的边际贡献效率,它们应当享有数据的加工使用权及其收益。在分类和分级确权中,对于个人数据要侧重于个人人格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企业数据要素使用则强调高效使用与合理限制相结合,避免使用权滥用;政府数据要素使用权则强调提升公共服务和激活经济价值,保护好个人隐私信息。个人数据要素权益应该体现出个人作为原生数据信息的重要来源的价值,应该按照其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处置权,参与到数据要素增值收益分配,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数据要素权益应取决于数据要素使用权和部分加工数据的所有权,它们是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价值的体现,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政府数据要素的权益主要应当通过数据开放和共享来实现。

  其次,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逐渐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数据要素产权及收益的配置应该使数据形成过程中的所有贡献者共享数据红利,明确数据“多元主体”共有,兼顾多方主体的分配利益、基于“分级分类”,构建数据安全“多元共治”体系。我国要加快建立数据要素共享管理的组织机构,协调推进数据共享,加快推进数据公开,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外,所有数据信息都要依法公开,着力破解数据条块分割问题,提升数据要素共享水平;构建和完善数据公证制度、数据登记制度、数据信用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调节个人、企业和国家间的多元利益,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繁荣发展;加快推动《数据安全法》实施,构建数据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数据安全管理的各类主体责任,提升数据服务安全能力;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打击数据垄断和各种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运行。加快建立统一高效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有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数据要素市场价格机制,完善市场评价数据要素贡献、贡献决定数据要素回报的机制,让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动力利用数据要素来发展经济、创造财富,为我国拓展数字经济“新蓝海”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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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完善我国数据要素产权制度

  完善我国数据要素产权制度

  由要素所有权决定的具体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增列为一种生产要素。《“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以数据要素为核心引擎推动数字经济深化发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特别强调加快建立系统完整数据要素产权制度是我国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任务,是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

  数据要素是同数字技术和“大数据”相联系的一种非物态的经济资源。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市场上每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都伴生各类原始数据,承载各行业技术的原始数据信息被电子设备读取并实现了数字化编码,逐步产生了各行业的“大数据”。企业通过具备云计算能力的超级计算机对数据的“收集、存储、清洗和加工”,可以形成结构性的数据产品供各国用户使用,这就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要素。数据要素通过促进技术进步和优化资源配置两个渠道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社会管理效率,进而实现产出规模增加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由此,数据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

  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数据要素的使用和收益只有在流转、使用和交易过程中才能实现,由市场机制决定。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有效的产权制度主要涉及产权确立、顺畅流通和权益保护。从经济长期发展角度出发,只有明确数据产权归属,才能调动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数据资源的高效利用。在数据要素的形成和使用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是原始数据信息的提供者,原始数据信息构成了生产数据要素的原材料。从原始数据的资源化与价值化过程来看,杂乱零散的原始数据不具备价值形态,需要借助数字技术工具,进行一系列的采集、筛选、分析、计算等复杂工作流程,才能升级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要素资源,进而应用于生产环节创造数据价值,并在扩大经营使用中获取收益增值。数据要素是数据处理企业利用新一代数字技术生产出来的数字信息产品,数据要素凝结着数据处理企业的生产资料投入和智力劳动,数据处理企业享有数据要素形成后的使用权及收益是合理的,但也要对提供原始数据信息的市场主体做出合理的利益补偿,保护原始数据信息生成者的隐私。然而,由于权利边界不清晰、标准规范较滞后和技术手段局限性等原因,我国数字经济相关法律规章仍处于空白状态,普遍存在数据要素开放、共享和交易“不愿、不敢、不易、不能”等问题,数据产权与分割、开放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数据孤岛”现象较为普遍,高标准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发育不充分,数据要素交易机制和交易技术链条不完善,市场决定数据要素配置的范围受到很大限制,一直没有形成合理的数据要素市场价格,以及由市场评价贡献、贡献决定报酬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新机制,导致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面临数据要素产权“一数多权”下数据权属界定难题和“多元要素融合”下数据贡献确算难题。因此,我国当前迫切需要对数据要素产权做出合理界定,这是降低数据资源的交易成本,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的内在要求,是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可缺少的制度条件。

  按照《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我国需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规章,形成开放性、包容性和发展性的数据产权体系。

  首先,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授权确权使用,明确界定各类数据在采集、存储、流通、开发、利用等各环节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数据要素主体产权关系关键在于区分原生数据要素所有权和二次开发利用数据使用权,确保涉及个人的原生数据所有权归属个人,衍生数据使用权归属企业和政府等数据二次开发利用主体。一方面,在数据要素的生产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提供的原始数据信息构成了原材料,它们应当拥有数据要素的资源所有权和基本收益权。另一方面,数据处理平台企业通过对原始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才能生产出数据信息产品,从根本上决定着对数据使用价值的边际贡献效率,它们应当享有数据的加工使用权及其收益。在分类和分级确权中,对于个人数据要侧重于个人人格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企业数据要素使用则强调高效使用与合理限制相结合,避免使用权滥用;政府数据要素使用权则强调提升公共服务和激活经济价值,保护好个人隐私信息。个人数据要素权益应该体现出个人作为原生数据信息的重要来源的价值,应该按照其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处置权,参与到数据要素增值收益分配,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数据要素权益应取决于数据要素使用权和部分加工数据的所有权,它们是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价值的体现,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政府数据要素的权益主要应当通过数据开放和共享来实现。

  其次,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逐渐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数据要素产权及收益的配置应该使数据形成过程中的所有贡献者共享数据红利,明确数据“多元主体”共有,兼顾多方主体的分配利益、基于“分级分类”,构建数据安全“多元共治”体系。我国要加快建立数据要素共享管理的组织机构,协调推进数据共享,加快推进数据公开,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外,所有数据信息都要依法公开,着力破解数据条块分割问题,提升数据要素共享水平;构建和完善数据公证制度、数据登记制度、数据信用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调节个人、企业和国家间的多元利益,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繁荣发展;加快推动《数据安全法》实施,构建数据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数据安全管理的各类主体责任,提升数据服务安全能力;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打击数据垄断和各种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运行。加快建立统一高效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有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数据要素市场价格机制,完善市场评价数据要素贡献、贡献决定数据要素回报的机制,让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活力和更大动力利用数据要素来发展经济、创造财富,为我国拓展数字经济“新蓝海”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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