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导处范文之高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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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导处范文之高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教导处范文之高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 ‎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平顶山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  一、考核工作的原则 ‎  1.师德考核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  2.坚持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实行平时考核与学年考核结合。‎ ‎  3.师德考核不合格且情节严重者,依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  二、考核对象 ‎  全校教师。‎ ‎  三、考核内容 ‎  师德考核重点内容为:“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6个方面。‎ ‎  (一)爱国守法 ‎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道路和制度。‎ ‎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  3、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  4、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传递社会正能量,无散布、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  (二)爱岗敬业 ‎  1、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工作,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  2、认真备课上课,精心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无敷衍塞责现象,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地震、火灾等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发扬献身精神,勇于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国家公共财产安全。‎ ‎  4、严禁在职教师在校内外从事有偿家教;严禁教师之间通过介绍、暗示、诱导等方式,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严禁为退休教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介绍学生并从中获利;严禁在职教师以父母、子女、亲属等名义办班从事有偿家教;严禁教师在各类招生考试中接受招生学校的宴请和财物。‎ ‎  (三)关爱学生 ‎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  2、保护学生安全,开展系列安全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透露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 ‎  3、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促进家校互动育人。‎ ‎  (四)教书育人 ‎  1、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塑造学生健全人格。‎ ‎  2、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  3、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因材施教;在教育教学的各环节对学生做出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价;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名次,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不按考试成绩和关系亲疏安排学生座位。‎ ‎  4、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有个性地发展。‎ ‎  (五)为人师表 ‎  1、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知荣明耻,师生关系纯洁,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自觉抵制各种社会不良风气,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感染学生。‎ ‎  2、关心集体,团结同事,作风正派,语言规范,举止文明,衣着得体,禁止在校园内吸烟,严禁酒后上课。‎ ‎  3、尊重家长,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非正当利益的诱惑,严禁教师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或谋取个人利益,严禁教师接受学生及家长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教师向学生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4、严禁教师违规向学生收费,严禁教师通过指定、介绍、暗示、诱导等方式违规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 ‎  (六)终身学习 ‎  1、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积极参加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 ‎  2、乐学善学,每年至少读一本教育理论专著,拓宽知识视野,优化知识结构;系统钻研专业知识,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加强岗位磨练,提升教师育人实践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  3、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更新教育理念,掌握并使用现代化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五年内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360学时。‎ ‎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  (一)成立考核小组 ‎  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教代会负责人中层正职及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组成;校长任组长。‎ ‎  (二)组织评议 ‎  教师采取个人自评、教师互评、家长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学生、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由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评议。学校领导班子由全体教职工大会评议。‎ ‎  (三)综合评定 ‎  学校考核小组根据教师自评10%、教师互评30%、学生测评20%、家长测评20%、考核小组测评20%,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  (四)确定等次 ‎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优秀”等次人数分别控制在被考核人数的30%以内。‎ ‎  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在校内进行公布。学校考核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  (五)建立档案 ‎  实施教师师德档案管理,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教师师德师风活动情况、教师师德承诺书和师德考评考核结果。师德承诺书每学年初(9月)签定;师德考评考核每年度末(12月末)进行,教师师德考核等次为“优秀”和“不合格”的人员名单汇总后于12月底报市教育局师训科备案。‎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  (1)在教学过程中,宣讲消极颓废思想,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 ‎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  (4)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或其他商品,造成不良影响的;‎ ‎  (5)利用职权,索取、收受学生与家长财物的;‎ ‎  (6)违反规定有偿家教,或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各类文化课补习班并从中获利的;‎ ‎  (7)讽刺、挖苦、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后果的;‎ ‎  (8)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  (9)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  (10)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影响教师形象的。‎ ‎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  1.师德评价为优秀的教师,年度考核等次方能确定优秀。‎ ‎  2.凡申报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省(市)级名师、省(市)级骨干教师、省(市)级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教书育人楷模等表彰称号以及晋升教师职务(职称)者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考核优秀者,优先评选。‎ ‎  3.师德评价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并在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或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已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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