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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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

‎  【导语】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内容广泛,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方方面面,有了它,我们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有法可依,内心更加有了安全感和幸福感,作为教师党员要将民法典的精神和内容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立德树人,依法执教。以下是由XXX为您带来的《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供您品鉴。‎ ‎  【篇一】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 ‎  《民法典》是一个囊括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民事法律基本法。从学习中,我们了解到,《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强化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完善了监护制度;增设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加大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增补了人格权部分,强调维护公民人格尊严,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进行保护;明确禁止高利放贷、禁止性骚扰,解决高空抛物难题,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等等,对我们的实际生活将产生巨大影响,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关注和了解。‎ ‎  【篇二】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 ‎  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现在是草案,一共分为7编,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总共84章、1260条,10万多字。这部法律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家庭婚姻、邻里纠纷等,都能从中找到依据。如在明确胎儿权利保护、住宅70年后自动续期、虚拟财产继承权等方面,都是近年来社会上讨论较多的话题。毫不夸张的讲,一个人从出生到死去,一生中各个阶段的权利,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  【篇三】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 ‎  古语有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历发生过很多事情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治理国家和社会,我们需要这种镜鉴,需要这种法治,需要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习主席强调:“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中国民法典是人类法律制度文明的伟大创造,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是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根基。《民法典》与每位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我们每一个教师,都应该作为社会公民的良好示范,尊法守法,善于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  【篇四】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 ‎  2020年7月29日下午,我在线收看学习了“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专场报告会,此次活动由“人民网”‎ 直播。今天学习聆听了报告会,对《民法典》的起草、制定、颁布以及实施的重大意义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对于我国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着重要意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标志性意义。作为一名党员教师,要带头学习领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争做《民法典》宣传、贯彻、实施的“领航员”。‎ ‎  【篇五】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 ‎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与过去的法律规定相比有很多变化,新增对生命尊严、健康权、患者自主决定权、患者个人信息等规定,对患者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为卫生健康事业的内在宗旨和发展方向提供了指引。《民法典》宣示性地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的权利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为医疗活动提供了一个行为准绳,即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如果一个政府没有民法观念,就可能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更难说是一个法治的政府,如果一个人没有民法观念,那么,他的人格观念、权利观念、利益观念、自由观念以及责任观念就不可能完善。因此,民法意识的培养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民的自觉行为。‎ ‎  【篇六】民法典心得体会例文大全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  利用实施前的时间,开始学习《民法典》,首先通读《物权编》。通读一遍后,并未发现特别明显的变化;通读第二遍后确实感受到了一些变化,可以预见这些改变将对社会规范产生影响,小结肤浅的心得体会,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  一、增强意思自治的范畴 ‎  意思自治,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是独立且自由的,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法典》许多条文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扩张更加广泛且明确。例如第一分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范围扩大到了不动产物权协议,不再局限于买卖房屋协议可以预告登记,未来自然人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完全可以预告登记,登记机关不得拒绝。第二分编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了农村集体成员的查阅权、复制权。查阅权、复制权原本出现在《公司法》、《刑事诉讼法》中,本条将其用在广大的村集体中,体现了从民法上保障村集体成员的自治原则,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降低了村干部的贪污腐败发生。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的完善和修改,明确了小区业主的共决机制,增加了共决事项,降低了最低通过表决要求,有助于业主自治的操作性的提升,使得业主自治能够更容易实现。第四分编中第四百零四条,将流押条款效力做了变更,从以前的无效条款变更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种相对缓和的改变,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更好在意思自治和维护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两者间做到了平衡。‎ ‎  二、横空出世了居住权 ‎  常见的用益物权为“城市一个农村两,还有一个管大家”‎ ‎,既城市一个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两分别是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管大家则是地役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成为了一项全新登场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合同应当书面且登记设立。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感觉很像租赁关系,居住权与租赁合同不同点是,1居住权原则无偿设立(除非当事人约定)。2居住房登记设立。3不受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以上部分无效的限制。4居住权属于物权范畴。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将承担居住权登记的业务的办理,与日常生活对应的是,城市中的廉租房、公租房、长租房,以及以房养老的无房老人。居住权的设立对不不动产的价值应当产生很大影响,如果购买已设立了居住权的不动产,占有和使用仍为居住权人,势必会导致不动产的价值受到影响,有可能体现为交易价格的腰斩。居住权的诞生将对房地产市场增加诸多不确定性,但肯定增加了执行不动产的难度。‎ ‎  三、担保物权鼓励登记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动产抵押的设立仍采用意思主义,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已从动产浮动抵押的条款中扩大了所有动产抵押。意义在于动产抵押鼓励登记。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设立多个抵押的,按照登记优先的原则,该原则未变,只是在两处抵押都登记时,旧法按债权比例清偿,本条则是严格按照登记的时间确定先后清偿顺序,同一清偿顺位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进一步倒逼抵押权人不仅要登记而且还要快登记。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质权和抵押权竞合时,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 ‎  《民法典》物权编的变化虽不是,但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是难以预料的。受认知所限,物权编小结中还有很多不全面的地方,原因是部分条文没有完全领悟,有些认知甚至需要纠偏,无疑还需要进一步的学习和实践,但对新事物的学习都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日积跬步,或许总有一刻能领悟之前不能领悟的,看到之前不曾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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