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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2019年电大考试《合同法》试题资料汇编附答案
2019年电大考试《合同法》试题资料汇编附答案 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 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5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 5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52、(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54、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57、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5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5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0、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6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62、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3、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64、易货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 6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 6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水人。 67、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68、供用热力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69: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7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7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72、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7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74、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75、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6、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7、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78、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79、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80、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8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82、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3、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4、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 85、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86、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 87、行纪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 88: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另一方为居间人。 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9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91、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92、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二、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2、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3、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构成要件:a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b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c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A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b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c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A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b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c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d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4、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者全部三种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6、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a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b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c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7、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委托:a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诺成、非要式性;c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d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e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f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A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c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d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D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8、不安抗辩权设立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10、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11、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12、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13、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15、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16、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7、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8、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特征:A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B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C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D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1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20、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21、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2、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3、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5、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b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d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e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A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b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c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6、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 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债权的性质,虽然不在禁止之列,但其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般不得转让,当然此种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为前提;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27、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8、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A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b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c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d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可抵销:a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b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c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29、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0、买卖合同的特征及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a买卖合同是转移村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d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e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㈡标的;㈢数量;㈣质量;㈤价款或报酬;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㈦违约责任;㈧解决争议的办法。 31、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a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属于双务有偿合同;c多为标准合同;d要受计划的控制。 32、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a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b是无偿、单务合同;c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33、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a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b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34、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5、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b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c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d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e终止后承租须返还原物;f具有临时性。 A是双务有偿合同;b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c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d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e应当采取书面形式。36、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a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b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c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d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37、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a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b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c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d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运输合同:A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b多是格式合同;c有偿、多为诺成性合同。 38、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a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b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c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d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除另有约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39、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a原则上为实践合同;b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c标的是保管行为;d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A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b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c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d是有偿合同。 40、.哪些债权不得让与?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特定的身分关系发生的债权;基于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41、合同条款的种类?A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B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C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42、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43、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基本区别有哪些?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还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特征。 44、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5、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46、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47、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48、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49、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50、协作履行的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51、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52、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5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54、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55、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a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b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三、论述题 1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规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A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由法律明文予以规定。B正确履行。即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适当的标的。C亲自履行。是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D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合同的履行。E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F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哪种价格履行的问题。G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H情势变更。是指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 2论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其由一方、双方还是多方作出意思表示,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表意行为,而且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任何合同都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的。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 3、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同法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合同法的具体作用有①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主要表现在: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合同法的规范是一个有机的体系,该体系是由贯穿于合同法具体规范的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则作为基础的。2是合同法具体做法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合同法所采纳的价值标准的反映,是合同法各种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合同法的规范都是指导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构成了当事人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无论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适用合同法,还是当事人遵守合同法,合同法基本原则都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5、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包括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包括: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6、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A确实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B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C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所谓公序是指社会的公共秩序,即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必要的一般秩序。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会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概括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 7、合同法的作用?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8、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无效。(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9、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定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10、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按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作出区分。人们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表明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确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品行等情况。 11、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依此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都无效。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①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 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 12、合同生效的要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二、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有时行为人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 13、述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阅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关。 14、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一、合同变更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二、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朔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三、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四、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继续有效。 15、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方义务之本质上的牵连性而运用公平理念的结果,而这种牵连性发生的载体即是义务产生的基础——双务合同。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③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只有在无法定或约定的先行给付义务时,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时,如果其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未履行,则对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暂时拒绝自己的履行来促使对方作出对等履行,从而达到同时履行之效果。 16、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立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力。因此,债务人只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需求也才能得到满足。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本质要求的集中体现。《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内容表现: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合同是特定当事人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之所以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的全面履行,意味着必须精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履行。价款或报酬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它是交付的商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对价。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只有在履行地点履行,才可以产生合同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一项是根本的要求,是判断合同是否履行即是否违约的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确定违约责任的尺度。 17、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之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尚难预料,此时,如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会干预债务人的自治空间,对债务人过于苛刻。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除此之外,债权人不享有对怠于行使权力之债务人的代位权。 18、比较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19、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概述。归责原则是指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简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自然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人们认为应当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担相对人的损失,后来国家确认了人们对不屐合同承担对方损失的认识,并上升为法律,逐步形成违约责任法律制度。(二)传统归责原则法律分析。传统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被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只有具备过错的条件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三)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传统的归责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论违约责任的构成?(一)主体条件。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违约责任必须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主体资格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或有缺陷,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行为。合同是一种债权,债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债权人需要借助债务人的主动履行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的,债权人就不能享受权利。三)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合同履行是一种客观事实,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客观上也使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为了维护对方的合同权利,就要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1、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法律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理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说的其他法律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这条规定可以使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收到更充分的保护。综上所述,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有:因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 23、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但有区别: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是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的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3、研究开发成果归属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归委托人所有。 24、试述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应当遵守的原则之一,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互相提供条件和方便,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合同债务的履行原则。内容有:①当事人之间要互通情况,互相照顾,及时向对方介绍履行的情况。②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应及时报告对方,双方都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补救,减少损失。③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④债权人应当及时接收对方的履行,并为其履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⑤债务人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债权人应尽可能给与帮助。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