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5-0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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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2021期末试题及部分答案(试卷号:2097)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1)》2021期末试题及部分答案(试卷号:2097) 一、填空题(每空l分。共25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终止。 3.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4.民法上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5.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6.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权利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 7.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8.民法上的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9.财产所有权形式可以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 10.《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 1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 A.2年 B.4年 C.5年 D.10年 1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 D.动产 14.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法定期间应起自( )。 A.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之日 B.失踪人最后离开居所之日 C.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 D.战争结束之日 15.民法通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A.14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 B.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的公民 C.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16.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17.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A.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年 B.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 C.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三年 D.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 1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 A.公平合理 B.团结互助 C.有利生产 D.方便生活 19.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作为行为的附屈要件,条件应符合的要求有()。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条件是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 C.条件是法定而非当事人议定的D.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0.某甲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某乙经过,要求某甲付10万元人民币方救张甲,某甲无奈同意付钱,某乙遂将某甲救上岸,甲乙约定的行为是()。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21.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2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问答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26.简述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有: (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 (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布特定性;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27.诚实信用原则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答: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是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内容包括: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力,加害于他人。 (3)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履行。 28.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答: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有: (1)占有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2)使用权。就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 (3)收益权。就是民事主体取得基于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 (4)处分权。就是民事主体对财产的依法处置权。 五、案例分析(14分) 29.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