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五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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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五及答案

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五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码:2097;‎ 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专科;‎ 考核形式: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一、单项选择题 ‎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2年B.4年 C.5年D.10年 ‎2.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显示公平的行为 ‎3.在甲乙双方的买卖交易过程中,丁某既作为甲的代理人,又作为乙的代理人,这种代理行为属于(D)。‎ A.委托代理B.复代理 C.无权代理D.代理权的滥用 ‎4.在农村,农民的联营企业属于(B)。‎ A.国家所有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C.社会团体所有D.个人所有 ‎5.以下不属于继受取得的是(A)。‎ A.没收B.买卖 C.遗产继承D.互易 二、多项选择题 ‎6.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醉酒的人 ‎7.民法通则规定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包括(BC)。‎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C.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8.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 A.不动产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D.动产 ‎9.下列情况属于限制流通物的是(ABD)。‎ A.土地B.金银 C.房屋D.武器、弹药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全选)。‎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围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填空题 ‎1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_____关系和_____关系。‎ 财产所有;财产流转 ‎1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力可以分为_____、_____、_____和_____。‎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3.民法上的死亡分为_____和_____。‎ 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14.《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_____、_____、_____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资金;实物;技术 ‎15.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_____时产生,到_____时效灭。‎ 法人成立;法人终止 ‎16.《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际、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_____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_____、_____、所有或返还_____。‎ 追缴;国家;集体;第三人 ‎17.担保物权主要包括:_____、_____和_____。‎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名词解释 ‎1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9.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0.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21.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2.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3.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问答题 ‎24.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在:‎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互相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3)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25.简述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特征有:‎ ‎(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 ‎(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六、案例分析 ‎26.甲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器。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21台电冰箱,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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