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电大法学专业《环境法学》考试论述题资料汇编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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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电大法学专业《环境法学》考试论述题资料汇编附答案

‎2020年电大法学专业《环境法学》考试论述题资料汇编附答案 论述题 ‎1.联系实际谈谈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即各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 ‎2.“新的全球伙伴精神”原则即环境保护国家合作原则。其目标应既推动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又推动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合作;努力改善国际经济环境,应当同建立公正、合理、平等互利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相联系。‎ ‎3.公平承担责任原则即在保护全球环境的国家责任问题上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在对保护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发达国家应负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保护本国及国际环境的责任。‎ ‎4.合理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即造成他国环境污染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 ‎5.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 国家间的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争端和冲突时有发生。在出现环境争端时,应有意识地防止冲突扩大。‎ ‎2.联系实际谈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撰写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 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表现形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最终成果,也是履行环境保护法律程序的法律文件。因此,对报告书的内容要求论据充分、观点明确、结论可信。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 ‎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和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4.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 ‎5.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及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3.联系实际,谈谈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民法、和劳动法的关系。‎ ‎ 1.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 环境保护法是从保护环境因素着眼,以减少或者减免人类活动造成的污染、浪费、破坏以及物种的灭绝,维护生态平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类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即生态效益;‎ ‎ 经济法是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是将其作为“资源”,目的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 ‎2.环境保护法与民法的关系 ‎ 环境保护法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环境因素中的森林、草原、土地、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着眼于各国环境因素之间乃至每个环境因素内部的相互关联性。‎ ‎4.随着国际环境污染的不断加重,试述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 ‎ 国际环境问题也称全球环境问题或者地球环境问题,是指超越主权国家的国界和管辖范围的,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当前,主要表现为:‎ ‎ 1.气候变化 ‎ ‎ 2.臭氧层破坏 ‎ ‎3.酸雨污染。‎ ‎4.生物多样性锐减 ‎ ‎ 5.淡水短缺 ‎ 6.森林破坏 ‎ 7.荒漠化 ‎ ‎8.海洋污染和破坏 ‎9.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5.何谓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如何联系实际从不同角度加以理解。‎ ‎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也称环境保护法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或者是指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也称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或者对地域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表现在:法律制定机关的管辖权限不同;法律内容不同,其地域适用范围也不同。 ‎ ‎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也称对人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包括对哪些自然人和单位有效力。‎ ‎①对我国公民的法律效力:我国公民(包括法人)在我国境内实施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一律适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公民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但因各国社会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差异,一般采取相互尊重主权和对等的原则,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协商解决。‎ ‎②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 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包括法人),一律适用中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管辖范围以外造成我国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外国人,则根据国家主权及国际法的原则,有条件的适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因严重污染或破坏我国环境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者,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 ‎ ‎ 也称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后,一般根据具体需要来确定何时开始施行。一般有三种形式:自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后才生效,具体生效时间由该法公布时一并宣布;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再正式生效。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初期采取的生效形式,目前已基本不采用。‎ 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即何时终止生效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定失效;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行失效;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命令,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该法律、法规自宣布废除之日起失效。‎ 论述题 ‎1、试论述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规范所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5、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法律、法规6、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7、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8、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9、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2、试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适用于环境保护法一切领域的基本指导方针或者基本准则。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 1、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3、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1)污染者付费,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2)利用者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3)开发者保护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4)破坏者恢复,是指因开发环境资源而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负有恢复整治的责任。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环境管理,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检举和控告。‎ ‎3、试述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管理程序。:范围:(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状况(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5)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结论。管理程序:(1)建设单位选择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2)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预审(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之日起,应分别在2个月、1个月、15日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4、试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的法律意义。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所作的规定。它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污染物排放标准 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它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保证,是控制污染源的重要手段。 环保基础标准是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原则等所作的规定,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只有制定统一的环保方法标准,才能使环境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标准样品标准是用来标定仪器、验证测量方法或鉴定其他物质的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好的确定了性能的物质所制定的标准。这种标准对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5、试述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答: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虽同属于行政制裁的性质,并且都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但是,在制裁的机关、对象、情节、形式、程序、救济措施以至制裁的目的和作用等,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1、制裁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由受处分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有管辖权和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2、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是对保护环境的违法失职者科处;行政处罚是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或者非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个人科处。 3、制裁的情节不同。行政处分是对应承担行政责任者中“情节较重”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主管人员科处;如果属于一般情节,则只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4、制裁的形式不同。行政处分包括记过、撤职以至开除公职等形式;行政处罚则包括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没收等形式,其中大多数形式只能对单位实施。 5、制裁的程序不同。行政处分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或者《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则依照《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较为严格有序。 6、救济措施。不服行政处分者可以依照《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申诉,但不得向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者可在法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7、制裁的目的和作用不同。行政处分主要是惩罚不称职者,教育其今后自觉、公正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着重在思想教育;行政处罚主要是通过经济(罚款、没收)上的惩罚来促使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其中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则是使其不能继续破坏或者污染环境。‎ ‎6、试论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是: (1)行为违法。 (2)行为有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是: (1)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 (2)危害结果。 (3)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7、简述公害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意义和例外情况。‎ 答:原因(1)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大工业本身就属于高度危险的严重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2)公害民事赔偿责任实施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公平。意义:(1)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推动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例外情况(1)战争(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排污单位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又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才不承担民事责任。)(3)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中,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5)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8、试述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所提出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里约宣言》包括了序言和持续发展问题在内的27项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可持续发展原则(2)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应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措施(3)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4)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需要原则(5)环境管理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9.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关系 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地位相同,效力没有高低之分,两者由于渊源、主体及实质各不相同,因此相互独立。但是,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又是密切相关、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它们之间可以通过"移植"、"吸纳"和"接受"而相互转化。‎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衔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内环境法是实施国际环境法的重要保证。‎ 国际环境法上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应当由缔约国通过国内环境法做出具体的规定来落实。‎ ‎(2)国内环境法不能改变国际环境法中所规定的原则。‎ 国家不能用国内环境法的规定来改变已参加的国际环境法中所规定的原则。国际法规定"条约必须遵守",要么就不要参加,参加的条约就必须遵照执行。‎ ‎(3)国际环境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环境法。‎ 在国际环境立法以及在保护改善全球环境的国际事务中,应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主权国家在国内环境立法中,有权决定自己的环境政策并采纳相适应的环境质量标准,不受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干涉。‎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被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 ‎(4)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地位相同。‎ 国际环境法被认为是国内环境法的组成部分,国内的环境立法吸收了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的、一般性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实施了国内环境法,也就是具体落实了国际环境法的相关规定。‎ ‎(5)法律规范适用次序上,国际环境条约先于国内环境法。‎ ‎ 如果一国没有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与该国环境法冲突,该国可以适用其国内法。如果一国环境法与其加入的国际环境条约有规定相左的情形时,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除非声明保留。‎ ‎10.什么是环境问题?应当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环境问题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环境问题的解决根本上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首先是要正确认识这种关系。‎ 第一,人类是自然环境的产物还是自然环境的主人。人类是自然界生命演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自然界和各种环境要素的产生比人类历史要早得多,人类要通过新陈代谢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与自然界保持平衡关系,甚至构成人体的各种物质成分也与地壳中这些元素的平均含量具有明显的相关性。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第二,人类生存与发展是掠夺和破坏环境资源,还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人类与环境系统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关系,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一是人类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应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二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向自然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不应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 第三,人类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是无所作为,还是有所作为。以牺牲发展为代价的环境保护无异于因噎废食,以发展经济为由牺牲环境保护的观点,或者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观点,也同样是有害的。‎ ‎11.我国环境法的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环境法体系是由各种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第二层次的部门法体系。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包括:宪法,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环境保护规范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一、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法体系的基础,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制度的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中这类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环境保护职责;‎ ‎(2)公民环境权利义务;‎ ‎(3)自然资源权属问题;‎ ‎(4)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原则。‎ 二、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是以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为立法依据,将环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加以保护和改善的综合实体法,在环境法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是其他单项环境法的依据。‎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该法对环境保护的所有重大问题做出全面的原则性规定:‎ ‎(1)规定了环境法的基本任务;‎ ‎(2)规定环境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 ‎(3)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法律义务;‎ ‎(5)规定了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任务以及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 三、环境保护单行法是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或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法规。在法律层次上可分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包括:‎ ‎(1)污染防治法。‎ ‎(2)自然资源保护法。‎ ‎(3)土地利用规划法。‎ ‎(4)环境管理行政法规。‎ 四、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境标准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环境质量标准;第二类是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类是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五、环境法的准用性规范。‎ ‎(1)民法中的相关规范;‎ ‎(2)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3)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 ‎(4)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的相关规定。‎ 六、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范。‎ ‎ 我国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包括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国际条约及履行这些协定和条约的国内法律等,也是我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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