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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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根据《固体法》第5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自治区、盟(市)、旗环保部门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⑵、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⑶、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⑷、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 ⑴、 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⑵、 负责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申领、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⑶、 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 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⑷、 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⑸、 负责在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⑹、 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后,跟踪和督促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按规定如期回交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并负责按规定把联单第二联副联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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