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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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检查表》

隐患排查检查表 目录 法律法规 4‎ 风险评价 4‎ 机构、制度、操作规程 5‎ 承包商管理 8‎ 安全培训 10‎ 三同时 11‎ 危险化学品管理 1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 14‎ 作业安全及劳保用品 18‎ 应急管理及事故调查 19‎ 变更 22‎ 隐患排查 23‎ 工艺管理 24‎ 安全设施、措施 26‎ 剧毒品管理 29‎ 储运系统 30‎ 消防及公用工程 39‎ 重大危险源 55‎ 设备管理 66‎ 仪表 76‎ 电气 78‎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法律法规 1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1‎ 风险评价 2 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1‎ 3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5.2、5.3‎ ‎3 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 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 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机构、制度、操作规程 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5.3.4‎ 2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5.3.4‎ 3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 ‎4.3.1‎ ‎2、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1 操作规程的审查、发布等应满足:‎ ‎1、企业应根据需要经常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2、企业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是强制性的。‎ ‎3、企业应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修改以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确保使用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 ‎4.3.2‎ 2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5.5.1‎ 3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帐。企业的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5.5.2‎ 4 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5.5.7‎ 5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1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19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2条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3条 3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4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5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17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4条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承包商管理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 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2 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3 企业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安全培训 4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5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22条 6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章 1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2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第23条 3 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3条、第24条 4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三同时 1 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5.5.1.2‎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45号)‎ 第二十二条 3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45号)‎ 第二十三条 4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45号)‎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1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 ‎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 ‎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 ‎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2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15条 4 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16483和GB 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2009‎ 1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2 生产企业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4 对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了宣传、培训。‎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5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24条 6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25条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26条 1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 12 条 3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中表 2.0.1 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3093-1999‎ 1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 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02第 4.1.1条 2 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 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3 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是否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域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 4.1.5 条 4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GB 50160-2008第 4.1.7条 5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GB50016-2014 3.3.1要求。‎ GB50016-2014 第3.3.1条 6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GB50016-2014 第3.3.4条 7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GB50016-2014 第3.3.5条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设置丁、戍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GB50016-2014 第3.3.6条 2 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坏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GB50016-2014 第3.3.8条 3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GB50016-2014 第3.3.9条 4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第3.5.1条的规定。‎ GB50016-2014‎ 1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GB50016-2014第 3.4.2条 2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表3.5.1的规定。‎ GB50016-2014第 3.5.1条 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表3.5.2的规定。‎ GB50016-2014第 3.5.2条 4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GB50016-2014第 3.6.2条 5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GB50016-2014第 3.6.6条 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GB50016-2014第 3.6.8条 7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GB50016-2014第 3.6.11条 8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GB50016-2014第 3.6.12条 9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 50160-2008第 4.2.2条 10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 ‎ GB 50160-2008第 4.2.5 条 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1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GB 50160-2008第 3.2.7条 2 下列设施应满足:‎ ‎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产区;‎ ‎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GB 50160-2008第 4.1.6 条、第 4.1.8条、第 4.2.9条 3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GBZ 1-2002第 4.2.1.6 条 4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5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6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m2小于20000m2 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 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GB50160-2008第 5.2.11条 7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 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 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GB 50160-2008第 4.3.2条 8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安全通道;‎ ‎2.安全出口;‎ ‎3.耐火等级。‎ GB50016-2006‎ 1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是否满足GB50223.GB50011.GB50453等规范要求 2 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3 大型机组(压缩机、泵等)、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泄压设施是否满足规定 GB50016-2006‎ 4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 34 条 5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应满足:‎ ‎1.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仓库内容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GB50016-2006第 3.3.7条、3.3.15 条 6 企业应按照 GB 16179 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 GB2894 规定的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第 5.2.1条 7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AQ3013-2008第 5.2.2条 8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AQ3013-2008第 5.2.3条 9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AQ3013-2008第 5.2.4条 10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 AQ3013-2008第 5.2.5条 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1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AQ3013-2008第 5.2.6条 作业安全及劳保用品 2 企业应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第37、39条 3 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6、19条 4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4.1‎ 5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4.2‎ 6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 应急管理及事故调查 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第70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厂级、车间级分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69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 企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17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是否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应急预案经评审后,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69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2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企业是否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3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 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4. 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5. 应急组织指6. 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7.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8. 准发生变化的;‎ ‎9.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10.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4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第73条 1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变更 2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 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 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 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 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 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隐患排查 1 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5.2.4.2‎ 2 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并与责任制挂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5.10.2.1‎ 3 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5.2.4.3‎ 4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5.2.4.4‎ 5 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5.2.4.5‎ 工艺管理 1 企业应进行工艺安全信息管理,工艺安全信息文件应纳入企业文件控制系统予以管理,保持最新版本。工艺安全信息包括:‎ ‎1)危险品危害信息;‎ ‎2)工艺技术信息;‎ ‎3)工艺设备信息;‎ ‎4)工艺安全安全信息。‎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 -2010‎ ‎4.1‎ 2 工艺危害分析 企业应建立管理程序,明确工艺危害分析过程、方法、人员以及结论和改进建议。‎ 工艺危害分析频次与更新:‎ 企业应在工艺装置建设期间进行一次工艺危害分析,识别、评估和控制工艺系统相关的危害,所选择的方法要与工艺系统的复杂性相适应。‎ 企业应每三年对以前完成的工艺危害分析重新进行确认和更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工艺可结合法规对现役装置评价要求频次进行。‎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 ‎4.2.1、4.2.3‎ 3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4 工艺的安全培训应包括:‎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 ‎1、应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培训管理程序。根据岗位特点和应具备的技能,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编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定期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演练。‎ ‎2、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培训反馈评估方法和再培训规定。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教师的表现以及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作为改进和优化培训方案的依据;再培训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频次。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需要按照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就变更的内容和要求告知或培训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3、应保存好员工的培训记录。包括员工的姓名、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等都要以记录形式保存。‎ ‎4.4‎ 1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三十一条 安全设施、措施 2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5.5.2.2‎ 2 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是否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6.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 、乙A类液体管道。‎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5.1‎ 3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5.13‎ 4 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如:‎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5.9‎ 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它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5.5.12‎ 1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主要包括:‎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2、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3、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4、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5.7、5.5.10‎ 2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GB50160等规范的要求。‎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5.11‎ 3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4 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5 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006)第B6.3.1条 ‎(1)安全阀定期校验,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安全技术规范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解体、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应当重新进行校验。‎ 1 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测规程》TSG R0004-2009‎ 第8.4.2条 2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1条 3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4条 4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8条 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9条 6 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9条 7 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测点;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3、液体排液口和放空口;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1.2条 剧毒品管理 1 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检维修加强监护,有监护制度,并符合GB/T3723-1999的要求。‎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T3723-1999‎ 2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23条 储运系统 一 储罐 3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1条 4 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在37.8℃时的饱和蒸汽压不大于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和轻石脑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3条 1 储存甲B、乙A类原油和成品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卧式储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4条 2 固定顶罐的直径不应大于48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9条 3 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1条 4 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孔应设测量平台。‎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2条 5 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管口应装设呼吸阀:‎ ‎1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 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 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4条 6 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大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或等于0℃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5条 7 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 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 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 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7条 8 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罐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罐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9条 9 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1条 10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第6.5.2条 1 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3条 2 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且不应渗透;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5h。‎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第6.5.5条 3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管)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措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6条 4 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7条 5 立式储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 多品种的罐组内下列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1)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之间;‎ ‎2)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罐之间。‎ ‎2 非沸溢性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储罐组隔堤内的储罐数量,不应超过表6.5.8的规定。‎ ‎3 隔堤内沸溢性液体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4 非沸溢性的丙B类液体储罐之间,可不设置隔堤。‎ ‎5 隔堤应是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高度宜为0.5m~0.8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8条 6 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5条 ‎ 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2. 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8000m³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m³。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³时应每一个一隔;‎ ‎3. 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³,单防罐应每一个一隔,隔堤应低于防火堤0.2m;‎ ‎4. 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宜大于60000m³;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 m³,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 m³时应每一个一隔。‎ ‎5.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其与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尚应满足液化烃压力储罐组的要求,且二者之间应设隔堤;当其独立成组时,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第6.2.17条的要求;‎ ‎6.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同液化烃储罐的要求。‎ 1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9条 2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1条 3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3条 4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4条 5 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不应低于2.0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难燃烧材料。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6条 二 泵 1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宜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工况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可采用房间式(泵房)、棚式(泵棚)或露天式。‎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1条 2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和操作的要求,且不应低于3.5m。‎ ‎2 泵房的门应向外开,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的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100㎡时可只设1个外开门。‎ ‎3 泵房(间)的门、窗采光面积,不宜小于其建筑面积的15%。‎ ‎4 泵棚或露天泵站的设备平台,应高于其周围地坪不少于0.15m。‎ ‎5 与甲B类、乙类液体泵房(间)相毗邻建设变配电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4.1.4条的规定。‎ ‎6 腐蚀性介质泵站的地面、泵基础等其他可能接触到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应采取防腐措施。‎ ‎7 输送液化石油气等甲A类液体的泵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2条 3 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泵和备用泵。‎ ‎2 连续输送同一种液体的泵,当同时操作的泵不多于3台时,宜设1台备用泵;当同时操作的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宜多于2台。‎ ‎3 经常操作但不连续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液体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泵。‎ ‎4 不经常操作的泵,不宜设置备用油泵。‎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7条 1 储罐按规范要求设置防腐措施。‎ 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无严重腐蚀。‎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2008‎ 三 装卸设施 2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2. 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3.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4. 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6. 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7. 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4.1条 3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 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4. 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5.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4.2条 ‎7. 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1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 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3. 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 ‎4.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5. 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6. 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7. 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8. 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9.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4.3条 2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 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4.4条 ‎3. 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 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5. 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 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1 汽车灌装棚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装棚应为单层建筑,并宜采用通过式。‎ ‎2 灌装棚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 ‎3 灌装棚罩棚至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灌装作业要求,其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 ‎4 灌装棚内的灌装通道宽度,应满足灌装作业要求,其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 ‎5 当灌装设备设置在灌装台下时,台下的空间不得封闭。‎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2.2条 2 汽车罐车的液体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2.4条 3 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2.5条 4 灌装汽车罐宜采用底部装车方式。‎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2.7条 5 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插到罐车底部的装车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2.8条 6 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类、乙A类液体和Ⅰ、Ⅱ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级毒性液体应采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第8.2.9条 1 各类商品依据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应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存放。‎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2.2‎ 2 易爆性商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2.2.1‎ 3 易燃气体不应与助燃气体同库储存。‎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2.2.5‎ 4 入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5.1.1‎ 5 各种商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熔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适当增加下垫高度。‎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1.2‎ 6 堆垛间距应保持:‎ 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 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 c)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 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 e)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 f)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6.2‎ 7 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按规定时间进行观测和记录。‎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7.1.1‎ 四 码头装卸工艺与设施 8 码头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或设置启停联锁装置。‎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L237-1999)5.2.1.1‎ 1 甲、乙类油品以及介质设施输送温度在其闪电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油舱口灌输工艺,采用软管时应申入舱底。‎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L237-1999)5.2.1.2‎ 2 装卸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载臂应设置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2、装载臂与油船连接口处,宜配置快速连接器 ‎3、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用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L237-1999)5.2.1.3‎ 3 输送原油或成品油,宜采用钢质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宜采用无缝钢管。‎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L237-1999)5.2.2.1‎ 4 管道保温层、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管道支架、支墩等附属构筑物,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L237-1999)5.2.2.2‎ 5 原油或成品油在正常作业状态时,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L237-1999)5.2.2.3‎ 6 码头区域内原油及成品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架空明敷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采用管沟敷设。‎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L237-1999)5.2.2.4‎ 7 暴露有大气中的不保温、不放空的油品管道,以及设有伴热的保温管道,在其封闭管段上应设置相应的泄压装置。‎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L237-1999)5.2.2.5‎ 8 工艺管道除根据工艺需要设置切断阀门外,在通向水域引桥、引堤的根部和装卸油平台靠近装卸设备的管道上,尚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当采用电动、液动或气动控制方式时,应有手动操作功能。‎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L237-1999)5.2.2.6‎ 消防及公用工程 1 消防给水系统不得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第3.2.5条 2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应通过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六号)第十三条 3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六号)第十六条 4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六号)第十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七条 1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六号)第二十八条 2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六号)第三十九条 3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1.1‎ 4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应加强消防设施的设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1.2‎ 5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2.1‎ 6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应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2.2‎ 7 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并宜设置泡沫液运输车,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2.3‎ 1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并宜设机械排风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2.5‎ 2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信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公共通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2.6‎ 3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2.7‎ 4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3.1‎ 5 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 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m3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 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 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 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3.2‎ 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GB50160-2008)8.3.3‎ 1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消防水泵再次自灌启动时,应设辅助引水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3.4‎ 2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2.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 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 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不应选用手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3.5‎ 3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3.6‎ 4 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3.7‎ 5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3.8‎ 6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8.4.5的规定;‎ ‎2. 罐壁高于17m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m3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 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4.5‎ ‎4. 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5.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1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5.1‎ 2 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道路时,应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距被保护对象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5.7‎ 3 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应设置水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6.1‎ 4 固定式水炮的布置应根据水炮的设计流量和有效射程确定其保护范围。消防水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消防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50L/s,水炮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6.2‎ 5 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 ‎2. 系统的控制阀可露天设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3. 系统的报警信号及工作状态应在控制室控制盘上显示;‎ ‎4.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6.3‎ 6 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泵及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等宜设消防软管卷盘,其保护半径宜为2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6.4‎ 1 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构架平台高出其所处地面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 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 构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6.5‎ 2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当布置在管廊、可燃液体设备、空冷器等下方时,应设置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用消防水炮保护泵,喷淋强度不低于9L/m2•min。‎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6.6‎ 3 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7.1‎ 4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3. 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7.2‎ 5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润滑油储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7.3‎ ‎3. 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1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0m3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2.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0m3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3并小于100000m3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宜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7.5‎ 2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9.1‎ 3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采用D类干粉灭火剂。‎ ‎2. 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3. 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4. 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9.3‎ 4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二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9.4‎ 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9.5‎ 6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10.1‎ 1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及移动消防冷却水系统;‎ ‎2. 当单罐容积大于100m3,且小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及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当采用固定式水炮作为固定消防冷却设施时,其冷却用水量不宜小于水量计算值的1.3倍,消防水炮保护范围应覆盖每个液化烃罐;‎ ‎3.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冷却用水量不得低于100L/s。‎ ‎8.10.3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10.2‎ 2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n•m2;‎ ‎2. 距着火罐罐壁 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n•m2;‎ ‎3. 着火罐冷却面积应按其罐体表面积计算;邻近罐冷却面积应按其半个罐体表面积计算;‎ ‎4. 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的邻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10.4‎ 3 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组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L/s,大于或等于400m3小于1000m3时,不应小于45L/s;大于或等于1000m3时,不应小于80L/s;‎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10.5‎ ‎2. 当罐组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1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防罐外壁为钢制时,其消防用水量按着火罐和距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内邻近罐的固定消防冷却用水量及移动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罐壁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小于2.5L/min•m2,邻近罐冷却面积按半个罐壁考虑,罐顶冷却水强度不小于4L/min•m2;‎ ‎2. 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0L/min•m2,罐顶和罐壁可不考虑冷却;‎ ‎3. 储罐四周应设固定水炮及消火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10.6‎ 2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喷雾或水喷淋系统等型式;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10.8‎ 3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对储罐的阀门、液位计、安全阀等宜设水喷雾或水喷淋喷头保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10.9‎ 4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容积大于400m3时,供水竖管应采用两条,并对称布置。采用固定水喷雾系统时,罐体管道设置宜分为上半球和下半球两个独立供水系统。‎ ‎2. 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阀,当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时,应采用遥控控制阀;‎ ‎3.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 ‎4.‎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10.10‎ ‎ 控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管道,应采用镀锌管。‎ 1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8.12.1‎ 2 石油库应设消防设施。石油库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石油库等级、油罐型式、液体火灾危险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1.1‎ 3 石油库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土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可不设泡沫灭火设施,但应按本规范第12.4.2条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2 设置泡沫灭火系统有困难,且无消防协作条件的四、五级石油库,当立式储罐不多于5座,甲B类和乙A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700m³,乙B和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2000m³时,可采用烟雾灭火方式;当甲B类和乙A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m³,乙B类和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时,也可采用超细干粉等灭火方式。‎ ‎3 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1.2‎ 4 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 储存甲B、乙和丙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1.3‎ 5 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1.4‎ ‎1 容量大于500m³的水溶性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和容量大于1000m³的其他甲B、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容量小于或等于500m³的水溶性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和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³的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地上卧式储罐、覆土立式油罐、丙B类液体立式储罐和容量不大于200m³的地上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第3.2.3条 2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第4.1.2条 3 储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³或罐壁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 容量小于3000m³且罐壁高度小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以及其他储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 五级石油库的立式储罐采用烟雾灭火或超细干粉等灭火设施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1.5‎ 4 火灾时需要操作的消防阀门不应设在防火堤内。消防阀门与对应的着火储罐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如果有可靠的接近消防阀门的保护措施,可不受此限制。‎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1.6‎ 5 一、二、三、四级石油库应设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2.1‎ 1 一、二、三级石油库地上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2.5‎ 2 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应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12.2.7条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2.7‎ 3 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水范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2.2.8条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2.8‎ 4 地上立式储罐采用固定消防冷却方式时,其冷却水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抗风圈或加强不具备冷却水导流功能时,其下面应设冷却喷水环管。‎ ‎2 冷却喷水环管上应设置水幕式喷头,喷头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m,喷头的出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 ‎3 储罐冷却水的进水立管下端应设清扫口。清扫口下端应高于储罐基础顶面不小于0.3m。‎ ‎4 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应设控制室和放空阀。消防冷却水以地面水为水源时,消防冷却水管道上宜设置过滤器。‎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2.10‎ 5 消防冷却水最小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径大于20m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和直径大于20m的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不应少于9h,其他立式储罐不应少于6h。‎ ‎2 覆土立式油罐不应少于4h。‎ ‎3 卧式储罐、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不应少于2h。‎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2.11‎ 6 石油库设有消防水池(罐)时,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h。需要储存的消防总水量大于1000m³时,应设2个消防水池(罐),2个消防水池(罐)应用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消防水池(罐)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取水口。‎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2.14‎ 1 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消火栓,消防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按储罐冷却灭火所需消防水量及消火栓保护半径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且距着火罐罐壁15m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内。‎ ‎2 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3 寒冷地区消防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有防冻、放空措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2.15‎ 2 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4.1‎ 3 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应设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按6具配置。‎ ‎2 铁路装车台每间隔12m应配置2具8kg干粉灭火器;每个公路装车台应配置2具8kg干粉灭火器。‎ ‎3 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不应少于表12.4.2的规定。‎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4.3‎ 4 石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6.1‎ 5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值班室应与消防泵房控制室或消防车库合并设置。‎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2.6.2‎ 二 码头给排水 6 当给水管网的水量、水压不能满足港内最高日最高时或消防用水时,应设调节站。‎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7.2.11‎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2.7 ‎ 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其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码头上水栓数量和间距应根据船舶吨级、货种和装卸工艺等确定。‎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7.2.19、‎ ‎7.2.23‎ 三 库区给排水 1 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或城镇自来水。‎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1.1条 2 石油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应按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2.1条 3 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露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2.2条 4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储罐组防火堤处、其他建(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支管与干管连接处、干管每隔300m处设置水封井。‎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2.3条 5 石油库通向库外的排水管道和明沟,应在石油库围墙里侧设置水封井和截断装置。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管道应采用暗沟或暗管。‎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2.4条 6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2.5条 7 库区内应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系统可由罐组防火堤、罐组周围路堤式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的低洼地带、雨水收集系统、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组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4.1条 8 一、二、三、四级石油库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容量,分别不应小于1000m³、750m³、500m³、300m³。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应采取隔油措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3.4.2条 五 空压站 1 压缩空气站备用容量应满足当最大机组检修时,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其余机组应保证生产的需气量。‎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3.0.2‎ 2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应设置吸气过滤器或吸气过滤装置。‎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3.0.3‎ 3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排放管道及放空管道的布置,应采取较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影响的措施。‎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3.0.20‎ 重大危险源 4 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应当严格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形成辨识报告。辨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的依据;‎ ‎(二)辨识单元范围;‎ ‎(三)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四)危险化学品每年存放时间、存放次数以及存放位置、使用情况等;‎ ‎(五)确定危险化学品存在(在线)量的说明;‎ ‎(六)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开展辨识的计算过程及结论。‎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十条 5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前种方式进行安全评估的,评估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评估工作的组织和过程控制,并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签章发布。‎ ‎(二)安全评估技术负责人应由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由化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且应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专门能力培训。‎ ‎(三)安全评估人员应当包括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1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 ‎(八)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九)事故应急措施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十)评估结论与建议。‎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十四条 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十六条 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十七条 1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重大危险源项目,安全监控监测设备应与其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十八条 2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可容许风险标准》(附件3)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二十条 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二十二条 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管理:‎ ‎(一)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监控制度,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建立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直接责任人分级负责机制;‎ ‎(二)单位负责人对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到责任点进行安全检查;‎ ‎(三)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帐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 ‎(四)在进行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与安全设施检维修前,应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维修时配备监护人员,规范现场检维修行为。‎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二十三条 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二十四条 3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关制度中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变更的实施履行内部审批及验收程序。‎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二十五条 4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二十六条 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二十七条 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工作岗位设立应急救援器材柜,配备必要的便携式消防器材、防爆作业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等。‎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二十八条 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二十九条 1 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三十条 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三十一条 3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填写重大危险源报备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17号)第三十二条 1 重大危险源应设有相对独立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相关现场探测仪器的数据宜直接接入到系统控制设备中,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第4.2 a)条 2 系统所用设备应符合现场和环境的具体要求,具有相应的功能和使用寿命。在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爆、防雷、防静电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AQ3035-2010‎ 第4.2 c)条 3 储罐区(储罐)监测预警项目一般包括罐内介质的液位、温度、压力、罐区内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明火、环境参数以及音视频信号以及人员出入情况和其他危险因素等。‎ AQ3035-2010‎ 第4.5.2条 4 系统应具有温度、压力、液位和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模拟量,以及液位高低报警等开关量的采集功能。‎ AQ3035-2010‎ 第4.7.1.1条 5 数据采集时间的间隔应可调。‎ AQ3035-2010‎ 第4.7.1.2条 6 系统应具有监控参数列表显示功能,同一参数各量值应统一采用标准计算单位。‎ AQ3035-2010‎ 第4.7.2.3条 7 系统应具有报警信息显示功能。‎ AQ3035-2010‎ 第4.7.2.7条 8 系统应具有监控数据的存储功能:‎ 将数据加工处理后以数据文件形式存贮在现场或监控中心的外存贮器内并保留一定的时间,包括监控参数、报警及处置、视频图像、故障及排除以及相关系统信息等,所有数据应附带时间信息 AQ3035-2010‎ 第4.7.3 a)条 9 系统应提供对实时和历史数据的多条件复合查询和分类统计功能,应支持模糊查询,查询信息包括:‎ a) 模拟量实时监测值及其最大、最小、平均和累计值;‎ b) 开关量状态及变化时刻;‎ AQ3035-2010‎ 第4.7.4.1条 c) 视频录像;‎ d) 报警及警报解除信息;‎ e) 系统操作日志;‎ f) 系统故障及恢复情况等。‎ 1 系统应具有根据设定的报警条件进行报警及提示的功能:‎ a) 当出现模拟量超限、非正常流程切换操作引起的开关量状态改变以及其他异常情况时实时报送至相关的报警控制设备,由系统实现多种方式的联动报警,包括页面图文报警、报警点声光报警以及必要时可选邮件和短信报警等。在事故现场设置有监控摄像机时,页面图文报警时应同时显示现场监控视频图像与参数报警信息,并进行现场录像;‎ b) 系统应设有事故远程报警按钮,此按钮应设在适宜部位并带有防护罩和明显标志。‎ AQ3035-2010‎ 第4.7.5条 2 系统应具有日志管理的功能。系统日志将运行系统的状态信息和通信信息统一管理起来,用户可以通过日志来了解系统的运行情况。‎ AQ3035-2010‎ 第4.7.13条 3 软件应具有用户与权限管理功能:‎ a) 系统用户信息包括姓名、登录名、密码、单位和角色等,应提供管理界面授权用户可以对相关记录进行添加、删除和修改;‎ b) 软件应实现多级权限管理。建立各用户对系统模块、设备和数据库记录的操作权限表,提供操作界面允许对各权限表进行修改维护;‎ c) 软件应提供密码设置功能。操作员应通过密码校验方可进行相关操作,并记录操作人、时间和相关操作记录等。‎ AQ3035-2010‎ 第4.8.2条 4 无报警稳定运行期间,重要监测点的实时监控数据应保存7‎ AQ3035-2010‎ ‎ d以上,否则应保存30 d以上。音视频信息应保存7 d以上。报警信息应保存1年以上。‎ 第4.9.5条 1 对于监测方法和仪表的选择,主要考虑监测对象、监测范围和测量精度、稳定性与可靠性、防爆和防腐、安装、维护及检修、环境要求和经济性等因素。监控设备的性能应满足应用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第4.2.1条 2 对于罐区明火和可燃、有毒气体的监测报警仪,应根据监测范围、监测点和环境因素等确定其安装位置,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 AQ3036-2010‎ 第4.2.6条 3 罐区温度报警至少分为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为正常工作温度的上限。第二级为第一级报警阈值的1.25倍-2倍,且应低于介质闪点或燃点等危险值。‎ AQ3036-2010‎ 第4.3.1条 4 液位报警高低位至少各设置一级,报警阈值分别为高位限和低位限。‎ AQ3036-2010‎ 第4.3.2条 5 压力报警高限至少设置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为正常工作压力的上限,第二级为容器设计压力的80%,并应低于安全阀设定值。‎ AQ3036-2010‎ 第4.3.3条 6 可燃气体报警至少应分为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不高于25% LEL,第二级报警阈值不高于50%LEL。‎ AQ3036-2010‎ 第4.3.5条 7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储罐的温度、液位、压力以及环境温度等参数的联锁自动控制装备,包括物料的自动切断或转移以及喷淋降温装备等。‎ AQ3036-2010‎ 第5.1条 8 紧急切换装置应同时考虑对上下游装置安全生产的影响,并实现与上下游装置的报警通讯、延迟执行功能。必要时,应同时设置紧急泄压或物料回收设施。‎ AQ3036-2010‎ 第5.2条 9 有防爆要求的罐区,应根据所存储的物料进行危险区域的划分,并选择相应防爆类型的仪表。‎ AQ3036-2010‎ 第6.1.1.3条 1 根据生产要求、介质情况、现场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选择耐腐蚀压力表、耐高温压力表、隔膜压力表、防震压力表等。‎ AQ3036-2010‎ 第6.2.4条 2 对于储存介质属于GB50140规范中甲类物料的压力储罐,应设置压力自动报警系统和相应的压力控制设施。‎ AQ3036-2010‎ 第6.2.12条 3 压力储罐的罐顶应安装安全阀和相关的泄压系统,执行GB50140和GB17481的规定。‎ AQ3036-2010‎ 第6.2.13条 4 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位液位报警功能。‎ AQ3036-2010‎ 第6.3.1条 5 大型(5000m3以上)可燃液体储罐、400m3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监测报警及联锁控制系统。‎ AQ3036-2010‎ 第6.3.7条 6 具有可燃气体释放源,且释放时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有可能达到25%LEL的场所,应设置相关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AQ3036-2010‎ 第7.1.1条 7 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储罐场所,在防火堤内每隔20m~3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器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AQ3036-2010‎ 第7.2.1.1条 8 汽车装卸站,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与装卸车鹤位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 m。‎ AQ3036-2010‎ 第7.2.1.2条 9 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按探测介质的比重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当被监测气体的比重小于空气的比重时,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0.5m以上;被监测气体的比重大于空气的比重时,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方,但距离地面不得小于0.3m。‎ AQ3036-2010‎ 第7.3.2条 10 防雷装备按 GB 50074 设置。定期监测避雷针(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AQ3036-2010‎ 第8.3条 1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化学品装卸系统,应设置接地装置,执行SH3097的规定。‎ AQ3036-2010‎ 第8.4条 2 易于发生火灾且难以快速报警的场所,应按要求设置火灾报警按钮,控制室、操作室应设置声光报警控制装置。‎ AQ3036-2010‎ 第9.1.2条 3 罐区应设置音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监视突发的危险因素或初期的火灾报警等情况。‎ 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既要覆盖全面,也要重点考虑危险性较大的区域。‎ 摄像监控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 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AQ3036-2010‎ 第10.1条 4 罐区应设置防止雷电、静电的接地保护系统,接地保护系统应符合GB 12158 等标准的要求。‎ AQ3036-2010‎ 第11.4.1条 5 安全监控装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校验,保持其正常运行。‎ AQ3036-2010‎ 第12.2.1条 6 强制计量检定的仪器和装置,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保持其监控的准确性。‎ AQ3036-2010‎ 第12.2.2条 设备管理 一 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 7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5.5.2.1‎ 1 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5.5.2.3‎ 2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5.5.2.4‎ 3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5.5.2.5‎ 二 大型机组、机泵的管理和运行状况 4 易燃介质的泵密封的泄漏量不应大于设计的规定值。‎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2010‎ 5 转动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6 单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它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5.1‎ 7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5.5.4‎ 8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它传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5.7.8‎ 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设施。‎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7.2.10‎ 2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7.2.11‎ 三 加热炉/工业炉的管理与运行状况 3 加热炉 对有失控可能的工艺过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应急措施:‎ ‎1 停止加入催化剂(引发剂);‎ ‎2 加入使催化剂失效的物料;‎ ‎3 排出物料或停止加入物料;‎ ‎4 紧急泄压;‎ ‎5 停止供热或由加热转为冷却;‎ ‎6 加入稀释物料;‎ ‎7 加入易挥发性物料;‎ ‎8 通入惰性气体;‎ ‎9 与灭火系统联锁。‎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2.2.11‎ 4 加热炉的烟道和封闭炉膛均应设置爆破门,加热炉机械鼓风的主风管道应设置爆破膜。‎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2.2.11‎ 5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应进行保温:‎ ‎1 外表面温度高于50℃(环境温度为25℃时)且工艺需要减少散热损失者;‎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2013‎ ‎3.0.1‎ ‎2外表面温度低于或等于50℃且工艺需要减少介质的温度降低或延迟介质凝结者;‎ ‎3 工艺不要求保温的设备及管道,当其表面温度超过60℃,对需要操作维护,又无法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人身烫伤的部位,在距地面或工作台面2.1m高度以下及工作台面边缘与热表面间的距离小于0.75m的范围内,必须设置防烫伤保温设施。‎ 1 除人身防护要求绝热的部位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不应绝热:‎ ‎1 工艺上无特殊要求的放空和排气管道;‎ ‎2 要求及时发现泄漏的设备和管道的法兰连接处;‎ ‎3 工艺过程要求裸露的设备及管道;‎ ‎4 要求经常监测,防止发生损坏的部位。‎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2013‎ ‎3.0.3‎ 2 绝热结构外层应设置保护层。‎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2013‎ ‎6.4.1‎ 3 保护层应有整体防水功能,应能防止水和水汽进入绝热层。对水和水汽易渗进绝热层的部位应用玛蹄脂或密封胶严缝。‎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2013‎ ‎6.4.5‎ 4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2.4‎ 5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检测器。‎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7.8‎ 6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阻火器。‎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7.2.12‎ 1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7.2.13‎ 四 压力容器 2 企业应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对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有关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5.5.3‎ 3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要求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标志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6.1‎ 4 使用单位的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且配备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6.2‎ 5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6.4‎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压力容器登记卡;‎ ‎(4)本规程4.1.4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5)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 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1 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6.6‎ 2 日常维护保养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6.7‎ 3 年度检查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6.8‎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1 超设计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 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照本规程7.7的要求进行合于使用价值),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6.10‎ 2 应急救援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6.14‎ 3 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7.1‎ 五 压力管道 4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易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7.1.1‎ 5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态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7.1.4‎ 6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液化烃设备抽出管道应在靠近设备根部设置切断阀。容积超过50m3的液化烃设备与其抽出泵的间距小于15m时,该切断阀应为带手动功能的遥控阀,遥控阀就地操作按钮距抽出泵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7.2.15‎ 1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一百条 2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九十八条 3 应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包括:(一)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二)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管道安全保护组织、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九十九条 4 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进行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规定安全作业知识。‎ 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作。‎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一百零二条 5 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一百零三条 6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一百零四条 1 压力管道进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六 其它特种设备 2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3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仪表 3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仪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进行设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过程控制、安全仪表及联锁系统,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2013要求,重点排查内容:‎ ‎(1)安全仪表系统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独立完成安全保护功能。‎ ‎(2)过程接口:输入输出卡相连接的传感器和最终执行元件应设计成故障安全型;不应采取现场总线通讯方式;若采用三取二过程信号应分别接到三个不同的输入卡;‎ ‎(3)逻辑控制器:安全仪表系统宜采用经权威机构认证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2013‎ ‎(4)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安全仪表系统的传感器、最终执行元件宜单独设置;‎ ‎(5)检定与测试: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应进行定期检定,检定周期随装置检修;回路投用前应进行测试并做好相关记录。‎ 1 下列情况仪表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1. 大、中型石化生产装置、重要公用工程系统及辅助生产装置;‎ 2. 高温高压、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装置;‎ 3. 设置较多、较复杂信号联锁系统的生产装置;‎ 4. 重要的在线分析仪表(如:参与控制、安全联锁);‎ 5. 大型压缩机、泵的监控系统。‎ 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应采用UPS供电。‎ ‎《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3082-2003‎ 2 仪表气源应满足:‎ 1. 应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备用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2. 为了保证仪表气源装置的安全供气,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3020-2001‎ ‎3.0.1、4.3.1‎ 3 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这些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 ‎2.4.1‎ 4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排查重点:‎ ‎(1)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第4章,第4.1条至第4.4条;‎ ‎(2)检(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50493-2009第6.1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第5.5条 ‎(3)检(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GB50493-2009第5.2条;‎ ‎(4)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50493-2009第5.3.1条和第5.3.2条;‎ ‎(5)报警点的设置:应符合GB50493-2009第5.3.3条;‎ ‎(6)检测报警器的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1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石油化工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SH/T 3019-2003‎ 2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2.7‎ 电气 一 电气安全管理 3 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 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10.4条 1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第10.6条 二 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 2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3 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设施。‎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4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8.3.8‎ 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1.8.1‎ 6 企业变配电室设备设施、配电线路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1)变配电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不发火的耐火材料。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2)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定期检查。‎ ‎(3)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5)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6)变配电室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 ‎(7)变配电室内应设有等电位联结板。‎ ‎(8)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6.7‎ 1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2014的要求。‎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5.2.3‎ 2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 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 ‎10.2.8‎ 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PE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1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如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 ‎/‎ 2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 ‎5.1.9‎ 3 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敷设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可能范围应保证电缆距爆炸释放源较远,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应埋地或在较高处架空敷设,且对非铠装电缆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盘、槽盒中等机械性保护。2)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应敷设在较低处的管、沟内,沟内非铠装电缆应埋砂。‎ ‎2 电缆在空气中沿输送易燃气体的管道敷设时,应配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宜配置在管道上方。2)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宜配置在管道下方。‎ ‎3 电缆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4 电缆线路中不应有接头;如采用接头时,必须具有防爆性。‎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 ‎5.1.10‎ 4 重要作业场所如消防泵房及其配电室、控制室、变配电室、需人工操作的泡沫站等场所应设置有事故应急照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三 防雷防静电设施 1 宜按照SH309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5.5.2‎ 2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9.2.2‎ 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9.2.3‎ 4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9.2.4‎ 5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9.3.3‎ 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9.3.4‎ 1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9.3.5‎ 2 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3097-2000‎ ‎4.2.5‎ 3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1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013]第24号)第十九条 4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4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5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穿线的钢管之间或钢管和电器设备之间有金属软管过渡的,应保证金属软管段接地畅通;‎ ‎6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7 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 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9 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机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1.1‎ ‎10 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11 发电机中性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封闭母线的外壳机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12 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气(GIS)的外壳接地端子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13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4 铠装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15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四 现场安全 1 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 ‎2 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性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5.3.5‎ 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做好隔离密封。‎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5.4.3.5‎ 3 变配电所的室内地坪宜高出室外地坪150~300mm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11.2.7‎ 4 电缆沟、电缆隧道设计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11.3.4.1‎ 5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电缆桥架与一般工艺管道平行净距应大于0.4m。交叉净距应大于0.3m。‎ GB50058-2014‎ ‎11.3.9.2‎ 1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4.2.7‎ 2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6.1.1‎ 3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6.2.2‎ 4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6.2.4‎ 5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2013‎ ‎6.4.1‎ 6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4.2.1‎ 7 当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2X级时,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5的规定,受限时固定式配电屏屏前通道最小宽度1.3m,屏后、屏侧通道最小宽度0.8m。‎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4.2.5‎ 8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GB50016-2014‎ ‎10.3.5‎ 1 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5.3.6‎ 2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等布置应符合: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5.2.18.3‎ 3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装置,以及储存可燃性、爆炸性物料的罐区及仓库区。‎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7.3.5‎ 4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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