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械采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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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采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药械采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药械采购人员是保证药械采购质量及医疗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职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依法经过培训或考核,获得相关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落实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医疗安全教育活动,确保药品和器械使用安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第3条 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各项比价采购制度,依法规范采购。‎ 第4条 根据临床需求,按计划和规定采购、管理和使用药械。‎ 第5条 必须从有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械,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采购进口药械,必须向进口药械经销企业索取进口药械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进口药械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销企业公章,以留存备查。‎ 第6条 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械购进记录。‎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未认真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药械采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械采购人员负直接责任,按照《药品管理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药械;‎ ‎(二)从非法药品市场采购药械;‎ ‎(三)采购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向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9条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药械采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不按规定参加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招标采购药械,药械采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按规定合同采购中标药械,擅自采购非中标药械或替代中标药械的,药械采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采购假冒伪劣药械,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药械采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药械采购记录不真实的,药械采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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