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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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车管理规定

矿车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车辆管理,规范矿车的使用和维修,延长使用寿命,堵塞漏洞,合理调配使用,满足生产需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请各单位严格参照执行。‎ 一、管理职责 ‎1、运转工区:负责对矿车、花车、V型车、各类平板车(大、小平板车、设备列车用平板车等)的统一使用管理(包括计划),并对以上车辆分别编号、建账,建立维修、使用、交接管理台账,督促井下各使用地点各类车辆(含各类平板车)的规范使用和周转,负责井下用各类车辆的租赁管理。上述车辆,以下简称“矿车”。‎ ‎2、机电运输科:负责对矿车的统一考核管理,负责计划、库存、发放、租赁、现场检查验收、回收、修理、报废等过程管控,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运作。‎ ‎3、供应科:根据区队提报的计划,负责矿车配件的采购、发放,建立发放台账等工作。‎ ‎4、财务科:负责矿车采购、修理合同的审核及其报废处理。‎ ‎5、工资科:负责对矿车的维修所用材料、配件费、修理费、租赁费等量化考核的结果进行兑现。‎ ‎6、其它各个使用专用工具的生产和辅助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管理使用好矿车,杜绝长期占压、损坏车辆及“大车底”现象;相应生产和辅助单位的主管区长是矿车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跟班区长、班组长是专用矿车现场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配合机电运输科、运转工区积极主动的做好现场管理工作。‎ 二、管理规定 ‎ ‎(一)一般规定 ‎1、新投入运行的矿车,由机电运输科会同运转工区进行验收。由运转工区对合格辆车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建立管理台账。‎ ‎2、矿车的调入、调出需经机电工区审批,履行相关调拨程序后方可执行。‎ ‎3、对不使用的矿车由运转工区进行集中下线码放,建账管理。‎ ‎5、运转工区发现矿车编号模糊不清、丢号的要进行及时补编。‎ ‎6、运转工区应经常对整个矿井矿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矿车积压应责成使用单位清理。‎ ‎7、未经机电运输科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矿车移做他用,私自改变矿车使用性质或私自将矿车分解、人为破坏,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分析处理。‎ ‎8‎ ‎、运转工区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区队其它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小班各班班长、查车工为成员的现场车辆租赁管理小组,负责现场各类车辆的使用、租赁管理,根据现场需要建立租赁和现场(副井上井口车场、1680轨道大巷、第一、二、三联巷)车辆(含载车和空车)交接记录台账,详细记录各种车辆的入井信息、各车场车辆的往返交接(车辆类型、材料或设备名称、交接地点、交接时间、交接人)信息。现场用料、用车单位无交接人时,由运转工区现场指定的岗位工与用料单位值班人员电话联系交接,详细记录用料单位值班人员姓名、联系时间、用料或用车单位值班人员安排情况等。‎ ‎2、运转工区的区长、副区长、跟班班长是现场车辆管理的责任人,对现场车辆安全运行、车辆积压、车辆供应不足、运输系统运行不畅等现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现场的电机车司机、信号把勾工、查车工对上述现象负有直接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有权对出现上述现象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依规处罚。‎ ‎(二)使用规定 ‎1、矿车的使用,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提前1天向运转工区提报合理的需用计划,运转工区根据现有的矿车配送能力审批用车计划。‎ ‎2、各单位所需计划矿车,由运转工区运送到指定地点,各单位在此地点接车,双方现场办理矿车移交手续,由交、接双方人员现场共同验收(包括销、链的配置情况)。‎ 接、送车地点:副井上井口车场、副井下井口车场、1680中间车场、1680里车场、第一及第二联巷、第三联巷2号仓上口及中间车场。‎ ‎3、各使用单位使用后的矿车,必须当班送回至原接车地点,配送料车需在24小时内卸完,并计入配送空车数量,不得超过24小时占压车辆。‎ ‎4、各使用单位进入接、送车地点的车辆必须装封车完好,否则运转工区有权不予运送,并通知使用单位,一个班后不处理将启动租赁费收取程序。‎ ‎5、运转工区每班要对井下各运输大巷和车场停留的矿车进行清理,矿车在井下各运输大巷和车场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天,不得影响井下人员和其他矿车的正常运行。‎ ‎6、严禁用矿车拌混凝土,交给运转工区的车辆严禁有“大车底”现象。‎ ‎7、各使用单位在需要用车时,必须在矿车上标注使用单位和物料入井地点,运搬井口人员严格做好监督,对未标注的矿车,运搬有权不给于下车;同时,井下升井物料车辆,一并进行标注管理。‎ ‎(三)维修规定 ‎1、运转工区应对使用中的矿车经常进行检查, 若出现碰头损坏、插销及闭锁装置不完好、轮对损坏、轮轴缺油、“三条腿”和车体变形严重等现象时,应及时回收进行维修,并建立矿车维修台帐。‎ ‎3、各使用单位在用车辆在自行运输路线运行过程中,出现车辆故障不能行走的,及时通知运转工区,运转工区提供配件,自行修复恢复运行。不得强行拖运或长期歪放在巷道两侧。‎ ‎4‎ ‎、矿车维修,实行申请、鉴定、修理、验收、核算程序,由运转工区提出对车辆维修的申请,机电运输科给予损坏情况鉴定,运转工区负责修理,机电运输科进行修后验收,工资科根据维修工作量给予考核结算。‎ 三、违规处罚规定 ‎1、车辆的入井违规处罚 ‎(1)所有的下井车辆必须有车辆编号(包括:矿车、花车、大平板、小平板、油脂车、开关车、电缆车、V型车),否则运转工区副井上井口把勾工有权不予下井。如把勾工把关不严,造成无编号车辆入井,罚把勾工每辆10元,罚运转工区每辆100元。‎ ‎(2)各单位下井的材料、设备车必须进行标注,并清除原有标注。要标明设备及材料的名称、数量、单位、所去地点、下井日期,有一项标注不全、不清的罚下料单位100元,车辆无标注或标注不全下井的,罚把勾工每辆20元。‎ ‎(3)运转工区在副井上井口建立各类《车辆入井交接台账》,凡是下井的各类车辆,把勾工必须认真的作好记录,记录要有车辆名称、编号、货物类型、去向等齐全准确,否则罚把勾工每车20元。‎ ‎(4)各单位入井的材料、设备要由各单位下料工与井口把勾工相互配合共同检查,如发现装封车不合格、混装车等现象,把勾工有权拒绝入井,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下井,因此占道影响其他单位物料或空车下井,由调度室组织分析并按影响生产时间进行处罚。如发现不合格车辆入井,罚井口把勾工20元,班长50元。‎ 凡符合入井的材料、设备车辆,下料单位要在副井上井口与井口把钩工在交接台账上签字确认后方可下井。没有签字交接的车辆严禁下井,否则罚井口把勾工每车20元。各单位装有材料、设备的车辆严禁装车后不与井口把钩工交接直接推到井口附近,违者罚下料单位每车100元,下料工20元。‎ ‎(5)各单位的材料、设备车入井后,由电车司机负责将设备、材料送至各单位的交接地点,双方在交接台账上签字确认后方可视为送到。如个别环节出现问题未及时送到且交接不清的,经分析罚责任人各50元。‎ ‎2、压车处罚 ‎(1)入井后的各类材料、设备车到达交接地点后,1天内在运转工区各车场未转走的,第二天运转工区根据本文规定,在收取车辆租赁费的同时,每辆车罚款50元,压车3天后仍未转走的按每辆车100元处罚,运转工区要将压车情况及罚款情况每周在安全生产协调会上通报一次。‎ ‎(2)运转工区查车人员要加大现场的查车力度,每周有不少于2次的检查,否则罚款50元,查车人员要不定期到采掘工作面检查车辆压车情况,如有压车及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责任单位拐出,从通知后的第二天起如不及时拐出的,按压车处罚,直至拐出为止。‎ ‎(3)使用单位将车辆交付到运转工区管辖的车场、大巷,从交接之日起超过24小时未转走的视为运转工区压车,从交接之日算起对运转工区每车按50元处罚。车场存车超过规定数量、压道岔停车,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3、上井车辆的违规处罚 ‎(1)各单位上井的各类车辆要符合以下标准:一是装封车合格完好;二是有明确标注(空车、煤矸车除外),标注装货单位、时间、货物名称及数量,且与实际相符;三是不能混装车;四是上井的设备及物料要清洁、无积存煤、矸及污泥。达到以上四条要求的车辆才能交给运转工区,否则运转工区有权拒绝签字接收并退回原责任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签字接收。合格车辆要在物料、设备交接台账上签字确认后,由运转工区转运上井。如不合格的上井车辆被运转工区接收,每车罚运转工区100元,罚责任人20元。‎ 转运上井的车辆,运转工区必须在24小时内升井,否则按照压车条款处罚。急需上井和转运的设备材料要按照公司调度的时间要求及时转运上井,否则将由公司调度分析处罚。‎ ‎(2)各单位需要上井的车辆,未同运转工区现场交接签字直接推至运转工区车场或大巷的,运转工区有权拒绝受理,立即退回并给予使用单位,并按每辆车100元进行处罚。‎ ‎(3)升井后的物料车(设备、材料、配件、杂物等),使用单位应及时卸车,超过24小时不卸车仍占用车辆的,启动租赁费收取程序,参招上述“三、2、(1)”条款进行压车处罚和租赁费收取。‎ ‎4、车辆维护、使用违规处罚 ‎(1) 运转工区维护维修工作落实不到位,使用或调配存在严重缺陷矿车(插销不完好、安全闭锁装置失效、矿车严重变形、缺少主要部件、部件存在严重缺陷、轮对不转或转动不灵活等),一经发现入井使用,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2)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矿车零部件丢失、损坏或报废,按部件原值的100%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 ‎(3)用矿车拌混凝土,每辆车按照1000元进行罚款,20%落实到区队管理人员。‎ ‎(4)运转工区有权对进入自己管理区域存在“大车底”现象的矿车采取拒绝进入、处罚等措施,对于强行、私自进入运转管理区域的,对责任单位按每辆矿车500元罚款。运转工区对“大车底”不管不问,被安全大检查、上级检查或各级领导检查查出,对运转工区和使用单位各罚款500元/辆。‎ ‎5、为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车辆积压等现象而影响正常的运输秩序,对现场使用的各类车辆实行租赁管理,具体规定和办法是:‎ ‎(1)各使用单位正常使用车辆,正常进行周转,不进行租赁费收取。‎ ‎(2)车辆租赁费的收取:自入井之日起,入井的各类料车、设备车一天内仍压在运转工区各车场未转走的,从第二天算起,运转工区根据本文规定开始收取租赁费。租赁费收取直至车辆返回给运转工区为止,以交接记录为准。‎ ‎(3)车辆租赁收费标准:矿车、花车、小平板车、V型车每车每天50元;大平板车每天每车100元。专用的设备列车、电缆车、泵站等车辆不记。‎ ‎(4‎ ‎)其它因安装等特殊原因确需占用车辆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机电运输科签字后,由运转工区根据其签批之外的压车时间收取租赁费。‎ ‎(5)机电运输科利用每周安全大检查,月度包机制检查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运转工区抓好车辆的租赁管理,对查出的问题责令运转工区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将按照安全大检查规定对运转工区进行处罚。‎ ‎(6)运转工区于每月底将车辆租赁结果和压车罚款情况报给机电运输科,机电运输科将结果汇总到月度奖罚汇总表,经工资科兑现奖罚。‎ 另外,公司将对本月矿车收取租赁费和罚款按照20%进行提取,奖励车辆管理有贡献的有关人员。‎ 四、副井提升勾数考核 为加大副井提升量,提高运行效率,满足井下物料运输需求,实行提升机司机、信号工、把勾工等相关人员(总计5人)工资与副井提升量挂钩的办法,具体办法为:‎ ‎ 1、以每日提升30勾合成每月总勾数为基数,完成基数,按矿工资管理办法结算工资。每超1勾,奖10元。因没有提升任务,没有完成提升量,而是进行卫生清理、轨道维护、设备维护或工区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仍按矿工资管理办法结算分配工资。‎ ‎2、入、升井矿车满5辆为一勾,不足者为半勾,设备车辆、特殊材料车辆不受此限。‎ ‎3、双勾计数,即:下放为1勾,上提为1勾。‎ 调度室为副井提升勾数考核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报工资科,由工资科兑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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