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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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 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在店楼经营项目,经营面积平米。‎ 供应商代码:‎ 合同代码:‎ 经营柜组:‎ 经营方式:租赁 二、天然气、排烟系统及用水管理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照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业主的燃气、排油烟、给排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乙方业主采取正确有效的方式使用。‎ (2) 乙方业主因私自改动相关设施的,或者以非法手段盗、用能源的,甲方有权中断供应,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3) 甲方有权对乙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查封,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甲方应给予配合。‎ (4) 乙方租赁内的设施发生故障或存在不安全隐患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直至隐患消除为止。‎ ‎2-2 燃气使用及维护方面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自觉遵守安全供(用)气规则和要求,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或不符合气源要求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 制定本店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用气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和抢修(应急预案附后)。‎ (3) 严禁盗用燃气,严禁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严禁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严禁毁损、涂改、覆盖、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有违反国家燃气规范的行为。如需改动燃气设施,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有港华燃气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燃气规范进行改动。‎ (4) 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等,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使用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对探测器至少每月进行1次测试。‎ (5) 乙方须制定安全巡查制度,对使用的燃气管线及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当发现有燃气泄漏、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影响正常操作、意外停气时须及时与甲方( )、 燃气( )联系,并积极协助维修。‎ (6) 自觉爱护燃气设施及甲方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 (7) 对作业环境进行改造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待甲方同意批准后,方可施工。改造后的作业环境必须符合有关的规范、规程。‎ (8)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时,必须事先与甲方联系,与甲方及 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按照甲方及 燃气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9) 在安装有燃气计量仪表、阀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堆放杂物等。‎ ‎(10)须定期对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使用培训,严禁使用明火进行查漏。‎ ‎(11)当发生人员煤气中毒或发生着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时,应及时组织现场抢救和应急处置,保护现场。积极配合甲方或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燃起事故调查,不得隐瞒事实或故意破坏现场。‎ ‎(12)乙方租赁区域内的燃气报警设施,如需检测或维修更换,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共用的设施设备如需检测更换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使用各方分摊。具体检测、更换、维修之要求按港华要求执行。‎ ‎(13)乙方不用燃气时应将灶前阀关闭,派专人负责检查并做好记录,明确责任人。‎ ‎(14)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15)使用燃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报警器,报警器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2-3 排油烟系统、给排水系统方面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为保证乙方排油烟良好的效果、防止发生烟道油垢火灾,乙方安装的排油烟管道、油烟净化器及风机每季度清理一次,并将清理记录及照片报物业部备案。排油烟罩每天清洗一次,对排油烟管道、油烟净化器存在漏油、安全隐患的情况要及时整改。同时每天安排专人负责排油烟机的启停,营业结束后切断相关电源,并应有相应记录,列入商场日安全检查内。‎ (2) 乙方租赁区域内的水表前后应加阀门,闭店时关闭表后阀门。‎ (3) 乙方租赁区域内的给水采用金属软管连接的,要定期检查、更换,建议每季度更换一次,如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1) 乙方配合甲方对水表定期进行校对,有问题水表应及时更换。‎ (2) 乙方在水表使用当中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如需更换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3) 乙方租赁区域内排水应加装高效的油水分离器,并定期自行负责清理或者更换,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甲方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三、用电管理 ‎3-1 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 供用电双方按照用电计量装置划分责任节点。用电计量装置上侧由甲方承担负责检修维护保养责任;用电计量装置下侧由乙方承担负责检修维护保养责任。‎ (2) 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乙方的供电设备。‎ (3) 在乙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乙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2 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 为确保安全,乙方使用的电气产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由甲方专业人员审核,对使用不合格产品者将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甲方有权进行强制拆除, 所有用电设备必须增设PE线,重复接地。‎ (2) 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原有的物业设施,严禁用户私自拉电线及增加用电设备。‎ (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计量系统倍率。严禁私自改动电表测量线路,严禁擅自更换计量仪表、一二次线路,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4) 根据经营确需增加用电设备时,应由乙方位提出申请,由主管商场认可后报甲方,甲方现场审核于3个工作日后答复。‎ (5) 乙方在每天营业结束后必须检查所用电气设备开关是否关掉;如24‎ 小时供电的电气设备,如冰箱、冷柜等应用专线供电,单独控制,严禁连带其他设备。‎ (1)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电气专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在每月初报乙方主管商场督促整改检查。‎ (2) 乙方必须每季度对辖区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修,检查项目及结果每季末报甲方存档。(乙方应加盖公司红章)‎ (3) 对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外,情节严重的报经理按有关规定处理。‎ (4) 每月甲方对乙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当月在门店安全例会通报安全隐患整改项目(餐饮商场负责人参加)。乙方自接到餐饮商场书面通报后10日内需对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完毕;如无法完成整改,自通报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委托具有电气安装施工资质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报价。协商完毕,按照相关时间要求进行整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协商未果,乙方应继续按照相关时间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在指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且未书面通知甲方委托整改的,甲方将根据隐患内容对乙方进行处罚,如10日内仍未整改,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停电处理。产生的的一切影响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品牌撤场规定 (1) 乙方须在合同期届满/提前解除日之前或当日,将该铺位连同其原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在与原状一致(参照附件一所列标准,合同期内该等设施的自然损耗除外)或者甲方书面认可的标准的可租用及良好的使用状态下,交还甲方。乙方需要携带《餐饮商场品牌撤场对接单》经各部门审核验收后办理撤场手续。同时,乙方须将通向该商场各部分的钥匙(如有)归还甲方。‎ (2) 为保证该铺位恢复原状的工期,合同期届满/提前解除日之前 3 日停止营业,开始复原工程。‎ (3) 若乙方未按(2)中约定的时间将该铺位返还甲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届时每日基本租金(每日基本租金=‎ 月基本租金÷当月实际天数)三倍的占用费。此外,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铺位而需要承担的违约金、中介费(如有)等。合同期届满/提前解除日一周后,甲方有权自行收回该铺位,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不到场的情况下进入、占有该铺位并处理、移除乙方在该铺位内的任何财物,如该铺位内有乙方遗留的任何装饰、家具、商品、物料、设备或者其它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前述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前述物品;同时,甲方亦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清理、保管前述物品(若有)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1) 在本合同期届满/提前解除日,若乙方未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的状态将该租赁铺位返还予甲方,甲方有权自行委托施工单位将该租赁铺位恢复原状(参照附件一所列标准)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与甲方书面回复,若因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乙方或者乙方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的,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复原。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开支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把该等开支及费用视为债项,向乙方追讨。‎ (2) 甲方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租赁铺位复原工程,应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施工单位进行横向择价比价,择优选取一家施工单位或者可由甲方指定的承建商进行施工。甲方待该租赁铺位复原工程结束以后需聘请有关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对恢复原状的造价进行审价,并据此作为甲方向乙方主张该笔债项的依据。‎ 五、合同有效期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租赁合同终止。‎ (2) 此协议为《租赁经营合同书》补充协议,与《租赁经营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约定 (1) 乙方应严格遵守协议条款二和条款三的权利和义务,正常使用并爱护房产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如违反2-3条第(3‎ ‎)款、3-2条第(2)款和第(9)款中的相关管理规定,或因乙方原因,以致属于甲方承租或所有的房产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整改、维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情况处以50元-20000元罚款,并须按照此协议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甲方损失情况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本合协议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在相互谅解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解决。‎ (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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