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与法律思想演变过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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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与法律思想演变过程总结

复仇与法律思想演变过程总结 ‎  在人类生活中,复仇和最初的法律有着千丝万缕般的联系,最初的法律是也是由“复仇”演变而来的。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复仇与法律思想演变过程总结,快来看一看吧。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离不开“报”这个字,不管是“回报”还是“报仇”,“报”这个字体现着人们之间微妙的社会关系。比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收到别人的礼物时总想着如何去“回报”对方。再或者,我们受到别人的欺负时总是心中埋下“报仇”的种子。我们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报”一直紧密的联系着人们的行为,甚至可以说当代社会中最重要的发明“法律”也与“报”这个字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一、原始社会中的复仇与法律的形成      ‎ ‎ 原始社会中的人类单枪匹马的生活总是碰到来自自然和其他强壮的动物们的侵袭,这样人们的生存率并不是很高,然后人们就想到了互相帮助这个办法,慢慢成为了群居动物,从而大大降低了各种外来的危险,人们就这样形成了一个从最原始的像其他野生动物一样独居动物变成了群居动物。变成群居动物之后,新的社会关系产生了,即群体内部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和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关系必然就会有交流,有交流必然就会有矛盾,这时候解决这些矛盾的主要方式是暴力,也就是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发生食物或者地盘争夺时就会用暴力解决,哪个群体的力量更强大,那个群体就会霸占这些资源,这是一种矛盾形成原因。       另一种矛盾是两个群体内部的某个人之间的矛盾,两个人因为某种资源的争夺而发生矛盾从而力量弱的一方必然会成为牺牲品,这时候牺牲一方的全体成员瞬间担负起了为他们群体牺牲的那位成员复仇的义务,这样矛盾更加激化了,也就是个体同态复仇演变成群体同态复仇。       这样从人类社会最原始的群居状态开始就产生了“复仇”这个概念。并且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产生的“复仇”从未停止过,也就是个体同态复仇与群体同态复仇循序渐进的使社会变成越来越强食弱肉,直到这个群体变成巨大的社会组织-国家。       “复仇”在原始社会中充当解决纠纷、矛盾的一种规则。如果说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工具,那么原始社会的“复仇”可以说是法律最初的雏形。       二、家族社会中的复仇与法律的形成      ‎ ‎ 在中国古代,从最原始的部落群体演变成了家族群体,也就是我们在历史中看到的“李府、周府”等到“皇亲家族”等社会组织都是以家族为单位的。当然,一个家族与另一个家族发生各种矛盾是必然的,这时候“复仇”这种方式也继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避免以“复仇”方式导致一个家族的整体消失,许多大家族聘一些与自己家族没有血缘关系的“门客”,使这些门客们在有朝一日发生群体同态复仇的事件时,以一个外人的身份来为曾经养育他的家族复仇,这样就跨越了“家族之间的复仇”从而演变成了永无止息的“社会复仇”关系。       大家族们这样冤冤相报,直到这个家族强大到无人可敌的境界时,这个家族就变成国家的统治者,此时复仇还未退场继续发挥着它的作用。可以说这个国家的统治者就是最大的“复仇者”,直到他统治这个国家还未停止复仇,他用法律来打压可能会向他复仇的人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最初的法律是也是由“复仇”演变而来的。          三、近代法律文化中的复仇与法律思想的形成      ‎ ‎ 近代法律思想是由程序正义,人人平等等观念组成的,我们可以从近代社会的复仇事件中看出其对法律思想产生的影响。在《哈姆雷特》当中,哈姆雷特为其父亲复仇时的反复考量与我国古代复仇事件有着截然不同的方式,哈姆雷特都已经“见到”他父亲的魂魄,并且得知其叔叔就是杀害他父亲的凶手时,他虽然也像我国古代的人们一样无论如何也要为他父亲报仇,但他并没有一见到他的叔叔就开始动手,而是千方百计的测试他的叔叔,生怕错杀了他的叔叔从而引起更大的矛盾,这与我们现代法律思想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为抓捕坏人时生怕抓错一个坏人,从而搜集各类证据,排除各种非法证据,从而达到程序正义的目的是完全吻合的。       现代法律思想中“宁可放掉一个坏人也不要错杀一个好人”是许多国家所遵循的社会规则,当现代国家司法机关抓捕一个坏人后对其定罪量刑时的事实认识正确,程序正确,使用法律正确,等一系列必经程序再到最后的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等都是生怕冤枉一个好人的制度。       也就是说当一个人被另一个人侵害后,并不是被害人亲自去“复仇”,而是国家作为正义机关,为被害人出面“复仇”。这是当代社会中“复仇”的最新形式,也是最合理的形式,只有国家作为强制机关才能保障侵害与被侵害两方不会冤冤相报何时了。这很大程度降低了“复仇”的必要性,也更加保障了现代社会人类的和平相处及社会的稳定性。       四、现代刑法中的赔偿制度与复仇      ‎ ‎ 在我国某些地方,命案赔偿的习惯有了很长的时间。在建国初期,我国在制定法律时曾否认过当地的这种习惯,认为法律必须是由国家制定的,此类习惯有违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而撤销适用过,但是当适用国家法律后,即命案必须由国家机关对侵害人惩罚后,人们之间的矛盾更加激烈了,他们不再是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命案,司法机关惩罚了侵害人后,还向侵害人的家人拿赔偿金,这很大程度上不但没有解决当地的命案问题,反而制造了另外的社会问题。最后国家只能承认此类习惯,变成当地的习惯法继续发挥着其在命案纠纷中的作用。       一个习惯由那么多人守护着是由其内在原因的。赔偿制度不仅能够使被害人家族得到经济上的安慰,也能够使被害人家族不像原始社会从个体同态复仇事件瞬间变成群体同态复仇事件,同时也减免了被害人家族必须为其成员复仇的义务。       当代社会是个经济利益驱动的社会,虽然说人的人格,生命等都是无价的,但是当权利被侵害后不能以权利是无价的而不进行赔偿,这样做不但不能减轻被侵害人及其家人的痛苦,也不能使侵害人能够赎自己的罪,从而减轻其内心的罪恶感。也只有进行经济赔偿能够使双方对悲剧的一丝挽回。      ‎ ‎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从一开始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到他所属于的群体为其复仇,再到复仇时考虑是否会冤枉好人,再到国家机关出面替代复仇,再到最后的经济赔偿来弥补复仇的代价,复仇慢慢像一个a小于零的抛物线,不管是从为复仇付出的生命的数量还是为复仇付出的各种代价都使得复仇并没有太大的价值。这一切可以归因于法律的产生,也可以说是复仇产生出法律从而也遏制住了自己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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