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平等原则包含的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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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平等原则包含的三方面

合同法平等原则包含的三方面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权利义务对等 的基础上, 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 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 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 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 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 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 犯他人权益 ; 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 成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 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 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更 不得以强迫命令、 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同时还意味着凡协商一致的 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 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但在 购买商品时, 与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就可以不管企业愿意不愿意, 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 法律地 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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